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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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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上,《理想国》中所拟公产制度都限于卫国公民这一阶级;农民仍旧各自私有并各自管理其田地和收获物;只须缴纳一部分农产以供养卫国的人。卫国阶级则即无家庭,亦无私蓄。在《理想国》中农民的耕地面积要受限制,除此以外柏拉图并未提出重大变革。

…… 75

    85政 治 学

    们如果在劳动和报酬之间不得其平,则多劳而少得的人就将埋怨少劳而多得的人。人类在各种场合,作为伙伴而共同作业和生活,一般是不容易的,在涉及财产时尤其会发生许多苦恼。搭帮旅行的客人就可举以为例,他们常常在途中为一些细故而吵闹,每天都不免惹起一些无谓的噜嗦。还有,我们的婢仆也可作为例子,同主人日常接触最多的婢仆总是要遭逢诟骂的。

    这里所举的纠纷只是财产公有制度中无数纠纷的一二例而已。接受现行的[私产]制度而在良好的礼俗上和在正当的法规上加以改善,就能远为优胜,这就可以兼备公产和私有两者的利益。财产可以在某一方面[在应用时]归公,一般而论则应属私有。划清了各人所有利益的范围,人们相互间争吵的根源就会消除;各人注意自己范围以内的事业,各家的境况也就可以改进了。在这种制度中,以道德风尚督促各人,对财物作有利大众的使用,这种博济的精神就表示在这一句谚语中:“朋友的财物就是共同的财物。”

    ①这样的财产制度并不是妄想,在现今某些政治良好的城邦中,我们就不难隐约见到它们施政的纲领已经存在这些含义,而另一些城邦的体制中也不难增订这类规章。在这些城邦中,每一公民各管自己的产业;但他们的财物总有一部分用来供给朋友的需要,另一部分则供给同国公民公共福利的用途。譬如,在

    ①这句谚语见柏拉图:《理想国》卷四424A。狄欧根尼。拉尔修:《学者列传》卷八10,记这句谚语出于毕达哥拉斯(Pythagoras)

    ;毕氏的意思重在友谊而不在财产制度,他认为“朋友有通财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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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95

    拉栖第蒙(斯巴达)

    ,对于朋友所有的奴隶或狗马都可以像自己的一样使唤①;人们在旅途中,如果粮食缺乏,他们可以在乡间任何一家的庄园中得到食宿②。由上所述,已可见到“产业私有而财物公用”

    ③是比较妥善的财产制度,立法创制者的主要功能就应该力图使人民性情适应于这样的慷慨观念。

    又,在财产问题上我们也得考虑到人生的快乐[和品德]这方面。某一事物被认为是你自己的事物,这在感情上就发生巨大的作用。人人都爱自己,而自爱出于天赋,并不是偶发的冲动[人们对于自己的所有物感觉爱好和快意;实际上是自爱的延伸]。

    自私固然应该受到谴责,但所谴责的不是自爱的本性而是那超过限度的私意④,——譬如我们鄙薄爱钱的人就只因为他过度的贪财——实际上每个人总是多少喜爱这些事物[自己以及财货或金钱]的。人们在施舍的时候,对朋友、宾客或伙伴有所资助后,会感到无上的欣悦;而这只有在财产私有的体系中才能发扬这种乐善的仁心。在体制过度统一了的城邦中,不但这种自爱爱人的愉快不可复得,还有另两种品德也将显然跟着消失。由于情欲上的自制,人

    ①参看色诺芬:《拉根尼共和国》(de

    Rep。

    Lac。)章六。

    ②参看普鲁塔克:《拉根尼制度》(Inst。

    Lac。)章二十三。

    ③参看上文26行句。

    “产业私有而财物公用”

    (简化为“私财公用”)

    ,这可说是亚氏经济思想的要领。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说妻子和财产一切相共的头等理想国,在人间是不可企及的,他另拟的次级理想国便为财产私有而公用的制度(《法律篇》卷五740A)。

    “私财公用”这种经济思想也见于伊索格拉底:《元老院辩》(Areopag。)35节及色诺芬:《苏格拉底回忆录》卷二章六23。

    ④“自爱”

    ,参看《尼伦》卷九章八。过度的自爱便成“自私”。

    “自爱”相反于“自暴自弃”

    ,实为道德哲学的基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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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政 治 学

    们才不致于淫乱他人的妻子①;而宽宏(慷慨)的品德则都是在财物方面表现出来的②。

    因为宽宏必须有财产可以运用,在一切归公了的城邦中,人们就没法做出一件慷慨的行为,谁都不再表现施济的善心。

    这类立法,以仁心仁意为立论的出发点,似乎可以引人入胜。人们听到财产公有③以后,深信人人都是各人的至亲好友,并为那无边的情谊而欢呼,大家听到现世种种罪恶,比如违反契约而行使欺诈和伪证的财物诉讼,以及谄媚富豪④等都被指斥为导源于私产制度,更加感到高兴。实际上,所有这些罪恶都是导源于人类的罪恶本性。即使实行公产制度也无法为之补救。那些财产尚未区分而且参加共同管理的人们间比执管私产的人们间的纠纷实际上只会更多——但当今绝大多数的人都生活在私产制度中,在公产中生活的人却为

    ①情欲自制的品德同财产制度之为公为私无关。

    这句大约是关涉到上章妻子之为公为私一论题的。宽宏博济才是在财产上所显见的品德。

    ②参看《尼伦》卷四。

    ③亚氏以前各作家说到各部落或希腊各城邦曾实行公产制度的实例不多:《斯特累波》302页,说埃福罗(Ephorus)盛称西徐亚(scythin)某些部落妇孺和财产均属公有。狄欧根尼。拉尔修:《学者列传》卷六72、卷七33、131,说犬儒学派或半犬儒学派如西诺伯(Sinope)的狄欧根尼、雪底翁(Citium)的齐诺(Zeno)也主张财产公有。柏拉图在《理想国》450,所持议论显示他不热心赞助一般人民或农民施行公产制度。

    ④雅典等工商城市在公元前第四世纪时已有贫富悬殊现象,媚事富豪为米南徒(Menandros)世态讽刺剧的一个主题:“哲学家们说神是太阳和光明。但我只见金银两神才真有权威。

    如你家中引进这两位神祇,便一切如愿以偿,庄园、器用、朋友、健仆、见证人、告密者,应有尽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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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16

    数很少[于是我们因少见那一部分的罪恶,就将罪恶完全归于私产制度了]。

    又,我们在深谋熟虑,企图为人间制订大经大法的时候,不仅应该注意到怎样可以减免罪恶,还须想到,财产如果归公有,多少原有的利益必将从此被剥夺。看来,在那样的社会中,生活几乎是不可能的。苏格拉底所持论辩的前提[城邦的划一性]是不正确的①,因此他就陷于错误。当然,某种程度的划一,无论在家庭或在城邦,都是必要的;但完全的划一却是不必要的②。

    一个城邦,执意趋向划一而达到某种程度时,将不再成为一个城邦;或者虽然没有达到归于消亡的程度,还奄奄一息地弥留为一个城邦,实际上已经变为一个劣等而失去本来意义的城邦:这就像在音乐上和声夷落而成单调,节奏压平到只剩单拍了。

    依照我们前面所说明的事实,城邦应该是许多分子的集合,惟有教育才能使它成为团体而达成统一。所以,这真是可诧异的,作者的本意原来是企图给城邦建立一种教育制度,他却遗忘了积习、文教③和法度的可以化民成俗,竟然信赖财产公有的方法,想凭以使城邦达成善德,而一心采取变法更张的手段。拉栖第蒙和克里特的立法家凭借会餐的规约使财产利用到公众的福利上,这就可以作为教化的实例。

    ①参看本卷章二。

    ②参看章二。

    ③此节论旨已见于1263a21-26。

    “积习”即“风俗”。

    “哲学”在这里,依韦尔屯解释为“理智教育”

    (intelectual

    culture)

    ,兹译“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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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政 治 学

    让我们进一步追溯历史的经验:人类既然经历了这么长久的年代,如果这些创见的确优异,就未必不早为前贤所觉察。现世的种种,历史上几乎都有先例;只是有些虽曾发明而未经集录[故不传于后世];有些虽已为大家所知,而从未实施[所以得失还不能洞悉]①。要是能够在历史上找到某种政体的构造实际符合于那些理想型式,我们就可以晓然于它的利弊了。任何城邦的组合必须把所有的分子做出区别而加以配属——有些配属于公餐团体内,有些则分隶宗社和部族中②。

    [这样,在历史上公共财产的组织,各地是多多少少存在的,]柏拉图所倡议的制度只有一个特点,他规定卫国之士这个阶级,不事耕作;但就这个特点说来,拉栖第蒙人也可说已经试行过了③。

    苏格拉底所拟整个体制是不妥当的,其中各级组成分子的地位都欠明确,实际上他也是无法加以说明的。除了卫国

    ①亚氏认为世界和人类都已经历无尽数的年代,古人智慧的积累极厚;参看蔡勒:《希腊哲学》卷二432、508页。

    ②《希罗多德》Ⅰ65,说斯巴达莱喀古士(Lycurgus)所制订的城邦军事组织,其“公民-武士”配属于“会餐(公餐)团体”。

    《雅典那俄》,引杜西亚达(Dosiadas)

    所记克里特岛的吕克托城(Lyctus)

    公民也配属于所称“安得赖亚”

    的公餐组织。柏拉图:《理想国》416E,的卫国之士也取会餐编组;《法律篇》中所拟次级理想国的公民(842B)

    ,其军事生活作会餐编组(785A)

    ,从出生到老死的全部社会生活则作“宗社”编组(745E)

    ,全国公民五千零四十人,分十二部族,每部族四百二十人,分隶于若干宗社。

    ③大约指斯巴达专门从事军政的士族,他们虽各为田主而不事农业,田作都由赫卢太(农奴)担任。但柏拉图所拟理想国中的卫国的人并非田主,农民也不是奴隶,同斯巴达制度相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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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36

    的人以外,对于占整个公民团体中大多数的农民,他没有详细叙述:农民是否也应该[像卫国之士一样]把财产归公,或者仍旧私有?农民阶级的妇孺应该归公育或仍旧家养?这些他都没有说明①。[这里我们可假定为三个可能的方式。

    ]②

    (一)农民的一切事物[包括妇孺和财产]完全归公有。这就同卫国之士的规定没有区别。那么农民又为什么要受卫国阶级的统治?又怎样才能使农民接受那被统治的从属地位?——符合这种境况的就只有克里特曾一时采用过应变政策,那里的统治阶级允许奴隶同享主人所有的一切特权,仅仅不准从事体育锻炼和持有兵器。

    (二)

    农民以及其它较低阶级的财产制度和婚姻制度照今日大多数城邦的现行制度一样,不作变更,一任他们各有其家庭和产业。那么,整个社会又将是怎样的一个体系?在一个社会中必将包含两个[在法制上]相反的国家——而其中的卫国之士就类似一个占领别国城市的卫戍军,农民工匠以及其它的行业则像一个被占领国的普通公民。在这样的社会中,苏格拉底所谴责的现行城邦所有种种罪恶,如财物纠葛和法律诉讼等③,还会照样发生。他的确曾经说过,公民之受有良好教育的可以用不到许多法规来排除纠葛,例如市政法规,商场条例以及类似的章

    ①柏拉图:《理想国》卷三417A、卷四419,实在已说明农民各有其田亩妻室子女。依上文及下文句看来,亚氏似乎也知道柏拉图曾已言明(参看《苏斯密尔校本》修订二版170注)。

    ②依《纽校》(Ⅱ259)所作章句分析,加[]内语,并在下文加(一)

    、(二)

    、(三)数码。

    ③参看上文;又参看柏拉图:《理想国》卷五464、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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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政 治 学

    则;但他所称述的教育却又限于卫国之士这个阶级。又,他所订农民保持产业的条件是必须按时缴纳收获物的赋课,以供养卫国之士。由此农民将自觉其劳力的贡献和功绩而引以自傲,具有这种心理的农民比一般[斯巴达的]赫卢太、[帖撒利亚的]卑奈斯太或其它地区的农奴①为较难治理。关于低级公民们的妻子和财产是否应该同高级公民一样归公有,以及他们的政治地位以及应受的教育和应守的礼法,在苏格拉底所拟的体制中都没有订定。这些问题既然并不是可以忽略的细节,我们因此就不易确知应该怎样来组织那些低级公民于城邦内,才能保证高级公民、即卫国之士的公共生活。

    (三)

    另一方式就是农民的妻子归公而产业仍属私有。

    如果这样,则农民在尽力耕作的时刻将有谁来照顾家室?……倘使依第一种方式,财产也同妻子一样完全归公,那么又有谁来照顾家室②?

    ……这也是荒谬的,凭动物生活为例,竟说女人应该从事和男人相同的作业③。

    动物实际上异于女人,它不需要料理家常。

    又,在苏格拉底所设想的政体中,主治的人们[永不更

    ①下文又举有克里特岛的农奴(“贝里俄季”)。

    “农奴”在本书中虽也混称“奴隶”

    ,实际上有区别。

    依普吕克斯:《词类汇编》(Pol-lux,Onomasticon)

    i83,农奴,如贝里俄季介于自由人和奴隶之间。

    《斯特累波》542页,说农奴,如赫卢太等,不能作为奴隶,出卖到国外。一般希腊人都以农奴比奴隶为易于管理,而可加委托,许多城邦以农作交付农奴。

    ②和上句事理不相衔接,似赘。各校本都指为疑文,或看作错简,或认为有缺漏。兹以缺漏例加……。

    ③见柏拉图:《理想国》卷五4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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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56

    替,]一直由他们执政;这就隐伏着危险的根源①。这样的制度即使在较为贫贱的阶级,也会引起不满而滋生纷扰,这在傲慢的战士们当然要感到不可容忍了。他规定一部分人永远执政的理由显然是认为这些人具有特殊的禀赋。神在为人类铸造灵魂时所渗入的真金不能一时给与这一些人,另一时又给与另外一些人;必需让某一些人常守着真金的传统。

    他说,“当世人诞生时,神对某些人渗入了金,对某些人渗入了银,对日后做工农的人们则渗入铜铁”。

    ②还有,他认为立法家以全邦的幸福为重,于是不惜剥夺卫国之士的幸福③。可是,这必须在各个部分的全部或大多数,或至少有若干部分获得幸福(快乐)以后,才能谈到全体的幸福(快乐)。幸福(快乐)

    不同于数中的奇偶,某些数在总数排列中所得的偶性,等到总数区划为若干部分后,就可能丧失其偶性;幸福的性质不然[在部分中要是没有什么快乐,在全体中也一定不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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