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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学-第3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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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我们所主张的独立自足性也要令人从形
象上直接见出。但是这种独立自足性就不免和·偶·然·性相接合 在一起。因为人生中普遍的贯注一切的东西既然只有作为个 人的主体的情感、情绪和性格资禀,才能在独立自足的个人 身上直接存在,它既然不应获得其它形式的存在,它就不得 不听命于意志和实践活动的偶然机会。在这种情形之下,这 普遍的东西仍只是这种个人的特性和心理特点,而且作为个 人的个别特性,单靠它本身它就还没有力量和必要去实现自 己,就不能依普遍的由自己决定的方式永远不断地重新实现

在思想的抽象作用中,普遍性脱离具体个别事物而独立。
① ② 可以通过感官直接认识到,不假思索。这里说的正是艺术须用形象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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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2 第一卷 艺术美的理念或理想

自己,而是显得纯粹要听命于只依赖自己的主体,听他决定, 听他实现乃至于听他武断地不肯实现,听命于他的情感,资 禀,能力,才干,计谋和技巧。
我们在上文要求要有世界一般情况作为理想的基础和一 般显现方式。这里所说的偶然性就是这种情况的特色。
b) 为着把这样一种现实的确定形状解释得更清楚些 ① , 我们姑且看一看和它对立的那种存在方式 ② 。
   b1)和它对立的存在方式可以法律秩序为例,在这里,道 德概念、正义及其符合理性的自由都已建立成为一种法律秩 序,而且得到了认可,所以就在外表方面它也已成为一种本 身不可动摇的必然规律,不依存于某一个体和主体的情绪和 性格。·国·家·生·活的情形就是如此,在国家生活里,人们的生 活是按照国家概念而显现出来的,因为不是任何由个人结合 成的社会团体,也不是任何家长制的集团,都可以称为国家。 在真正的国家里,法律、习俗和权利形成了普遍的理性的自 由所具有的定性,所以就连只把它们作为这种·普·遍的和抽象 的东西来看,它们也还是有效,它们并不受制于某个人的好 恶和特性的偶然机会。人们既然意识到规章和法律的普遍性, 这些规章和法律就作为这种普遍的东西而实现于外在界,就 按照规定的秩序维持下去,如果个人想凭私意去抵抗法律,法

英译本作:“为着把最适宜于艺术表现的那种现实的实在性质说得更清 楚些。”俄译本基本上同英译本。
② 理想所要求的是英雄时代的世界情况,与此相反的封建社会和近代资产 阶级的世界情况,分别在于有无个性自由或 “个体的独立自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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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艺术美,或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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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就可以凭公众的权力去制裁他。
   b2)这样一种情况须假定凭立法思想所定的普遍规程和 直接生活之间原来已有分裂。我们所说的“生活”是指这样 一种统一:在这种统一中,道德正义之类,一切有实体性的 本质的因素只有在·个·人身上作为情感和思想,才能成为现实 的,而且也只有通过个人,它们才能成为现实的。在文明的 国家里,权利和正义,乃至于宗教和科学,至少是对于培养 宗教精神和科学精神的关心,都是·公·众权力范围以内的事,都 由公众权力来领导和实现。
   b3)因此,孤立的个人在国家里所获得的地位是这样:他 们必须服从这种牢固的秩序,受它节制,因为他们和他们的 性格和心情不复是道德力量的唯一体现,相反的,在真正国 家里,一切个人的感觉方式,主体的思想和情感都必须受法 律的节制,都必须和法律协调。服从这种不依存于主观意图 的国家所表现的客观理性 ① ,可以有两种情况:它可以只是一 种单纯的服从,因为法律、规程和制度,作为合法的权力,有 强迫的力量;它也可以是由于对现行制度的理性有了自由的 认识和理解,这样,主体就在客观现实 ② 中重新发见自己。尽 管如此,孤立的个人始终只是一些偶然附带的东西,离开了 国家的现实,他们本身就没有什么实体性。因为实体性已不 再是某某·个·人的·个·别特性,而是·自·为·地而且以·普·遍·的·必·然·的 方式在一切方面乃至于最小细节里都打上烙印。所以尽管个

指法律。
① ② 也指法律。“重新发见自己”,因为法律制度也体现了自己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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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的人们也可以按照全体利益和全体发展过程而发出公正的 道德的合法的行为,而他们的意志和成就,正和他们自己一 样,比起全体来,却只是渺小的个别事例。因为他们的行为 永远只是个别事例的部分的实现,而所实现的个别事例并没 有普遍性,这就是说,这个行为,这个事例并没有因它发生 了而就形成了法律,或是显现为法律。从另一方面看也是如 此,法律是否有效,完全不靠个别的人 (就他们只是个别的 人来说)是否愿意;法律的有效是自在自为的(绝对的),尽 管个别的人不愿意,它仍旧有效。普遍性的公众的法律固然 需要一切个别的人都按照它行事,但是个别的人之所以按照 它行事,并非由于这个人或那个人按照它行事,法律道德才 能生效。法律道德并不需要某某个人的认可,如果它遭到破 坏,惩罚就见出它的效力。
   最后,在文明国家里,个别公民的从属地位还可以在这 一点上见出:每一个人在全体中所占的份儿是完全限定的,永 远是狭小的。这就是说,在真正的国家里,为一般公众利益 的工作,正如市民团体的工商业活动一样,是用最复杂的方 式来分工的,所以整个国家显得不是某·一·个·人的具体事务,而 且一般也不能委托给某一个人,听他的意愿,力量,勇气,胆 量,才能和见识来摆布。国家生活中既有无数的事务和活动, 它们就须有无数工作人员去做。姑举对犯罪的惩罚为例,这 并不是某一个人的英勇行为或道德行为,而是依不同的阶段 加以分工,例如搜集事实,审辩事实,判决以及判决的执行。 还不仅此,每个重要阶段又有不同的专门工作,个别的人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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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各做·某·一方面的工作。所以法律的执行不是·某·一·个人的事 务,而是在稳定秩序之下多方合作的结果。此外,每个人还 要遵守预定的一般原则作为他的行动的指南,而他按照这种 规则所完成的任务还要受上级的判断和控制。
   c)从这些情形看,在一个有法律秩序的国家里,公众的 权力并不是纯粹私人性质的,而是普遍的东西本着它的普遍 性在统治着,在这种普遍性里个人的生命显得是被否定了的 或是次要的,无足轻重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就找不到 我们所要求的独立自足性。因此,要有个性的自由表现,我 们就需要一种与上述情况相反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之下,道 德的效力或价值完全要依靠个人,这些个人由于他们的特殊 的意志,由于他们杰出的伟大性格及其作用,超然耸立于他 们所处的现实界的高峰。就这种人来说,正义的事就是最足 以见出·他·们·的本性的决定,如果他们在行为上破坏了自在自 为的道德原则,出没有公众的强迫的权力可以要求他们申述 理由或惩罚他们;正义对于他们只是一种内在的必然性,这 种必然性经过生动的个别化,就成为个别的人物,外在的机 缘和环境等等,而且它只有在这种形式里才变成现实的。惩 罚和报复的分别就在于此。合法的惩罚使普遍的规定了的法 律对犯法者发生效力,通过公众权力机关,即通过法庭和法 官,根据普遍的标准来执行,这种法官是谁是不关重要的。至 于报复,它本身也可以有理由辩护,但是它要根据报复者的 主体性,报复者对发生的事件感到切身利害关系,根据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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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在思想情感上所了解的正义,向犯罪者的不正义行为进行 报复。例如俄瑞斯特的报复是有理由可辩护的 ① ,但是他之进 行报复,是根据他个人的道德原则,而不是根据法律判决或 是法律条文。在我们认为艺术表现所应有的那种情况里,道 德的和正义的行为应该完全具有个人的性格,这就是说,它 应完全依存于个人,只有在个人身上,而且通过个人,它才 获得生命和现实。还必须指出这一点:在有秩序的国家里,人 的外在存在是得到保障的,财产也是得到保护的,只有他的 主观思想和见解才是为他自己而且通过他自己而存在的。但 是在没有国家政权的情况之下,每个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都要依靠每个人自己的能力和勇气,每个人都须照管他自己 的身家性命。
这种情况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英·雄·时·代”
②。文明国家
的情况和远古英雄时代的情况究竟是哪一种比较好,我们在 这里无须讨论:我们在这里所要讨论的只是艺术的理想,而 对于艺术来说,普遍性与个性就不能有上述那种方式的分裂, 尽管这种分裂对心灵客观存在中其余部分现实 ③ 也是必要 的。不能有这种分裂的理由在于艺术及其理想是经过形象化

俄瑞斯特(Orestes),希腊神话中的英雄,东征特洛伊的希腊大军主帅阿 伽门农的儿子。他的母亲和她的奸夫把他的父亲谋死了,后来他替父亲 报仇,把母亲和她的奸夫杀了。这个故事做了埃斯库罗斯的三部悲剧的 题材。 Heroenzeit,指史诗所歌咏的“英雄时代”,即比较原始的古代。史诗也 有时叫做 “英雄诗”译 “史诗时代”或较可免除误解。




③ 即艺术以外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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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供感性观照的那种普遍的东西,所以这种普遍的东西与个 别性相及其生命是处于直接统一体的。
   c1)所谓英雄时代就有这种情况,在这种时代里,希腊人 所了解的“道德”成为行为的基础。在这里所用的希腊文意 义的“道德”(àp N r O
B
            )与拉丁文意义的“道德”(Virtus)必 须分别开来。罗马人已经有了城邦和法律制度,在作为公共 目标的国家面前,私人的人格是应被否定的。把个人抽象化 为只是一个罗马公民,在私人的坚强的主体性方面,只想到 罗马国家,祖国,以及祖国的崇高和强大—— 罗马道德的严 肃和高尚就在于此。古代英雄却不然,他们都是些个人,根 据自己性格的独立自足性,服从自己的专断意志,承担和完 成自己的一切事务,如果他们实现了正义和道德,那也显得 只是由于他们个人的意向。这种有实体性的东西与个人的欲 望,冲动和意志的直接的统一就是希腊道德的特点,所以在 这种情况之下,个人自己就是法律,无须受制于另外一种独 立的法律,裁判和法庭。希腊英雄们都出现在法律尚未制定 的时代,或则他们自己就是国家的创造者,所以正义和秩序, 法律和道德,都是由他们制定出来的,作为和他们分不开的 个人工作而完成的。在古希腊时代,赫克里斯就是作为这样 的英雄而受到古代人的赞扬,成为他们心目中的原始英雄道 德的理想。他本着他个人意志去维护正义,与人类和自然中 的妖怪作斗争,他的这种自由的独立自足的道德并不是当时 的普遍情况,而只是他所特有的。他并不是一个道德上的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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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他在一夜里强奸了第斯庇乌斯的五十个女儿的故事可以 为证 ① ;如果我们记起奥吉亚斯牛栏的故事 ② ,他也不是什么 上流人物。他给人的一般印象是维护正义与公道的战士,具 有完满的独立自足的能力和膂力,为着实现正义与公道,他 出于自己意愿的自由选择,承担了无数辛苦的工作。他有一 部分事迹固然是为幽锐斯徒斯服务和听他的命令而作的 ③ , 但是这种依附只是一种完全抽象的关系,并没有什么法律规 定的约束可以取消他的按照自己个性去独立行动的权力。
   荷马所写的英雄也与此类似。他们固然有一个部落首领, 但是他们与首领的关系并不是已由法律规定的,他们并无必 要一定要服从这种关系。他们是出于自愿地跟随阿伽门农,而 阿伽门农也不是现代意义的独裁君主,所以每一个跟随他的 英雄都有发言权,阿喀琉斯生了气,就拆伙独立起来 ④ 。一般 地说,每个英雄来还是去,战斗还是休止,都随他自己高兴。 古代阿拉伯诗歌里的英雄也有同样的独立自足性,并不是在 一种一成不变的秩序中仅仅作为个别分子而受这秩序的约




赫克里斯,参看226页注①。第斯庇乌斯(Thespios),也是神话中的英 雄,他有五十个女儿,都被迫嫁了赫克里斯。 奥吉亚斯(Augeas),爱理斯国王,养牛甚多,牛栏从未清洗过,赫克里 斯花了一天工夫就把它们清洗了,原约酬谢牛群的十分之一,奥吉亚斯 不践约,就被赫克里斯杀了。 幽锐斯徒斯(Eurystheus),阿高斯国王,赫克里斯的主子,赫克里斯为 了他创造了有名的十二奇迹,清洗奥吉亚斯的牛栏便是其中之一。
④ 阿伽门农率领希腊大军东征特洛伊,阿喀琉斯是军中最勇猛的大将,因
为阿伽门农夺去他所宠爱的女俘,便退居自己的帐篷里,长期不参加战 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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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艺术美,或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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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就连斐尔都什所写的《夏拿墨》也是如此 ① 。在基督教的 西方世界里,封建关系和骑士制度是培养自由英雄性格和依 赖自己的个性的土壤。圆桌英雄们 ② 和查理曼大帝身旁的英 雄们 ③ 都可以为证。象阿伽门农一样,查理曼和他身旁的英 雄们的关系也是自由自愿的关系,所以也是一种不坚牢的关 系,查理曼必须时常征求他们的意见,不得不听任他们去追 求满足私人的欲望,尽管他象天帝在奥林波斯山峰上那样咆 哮,他的英雄们却独立地去干他们自己的冒险事业,把他的 事业丢在功亏一篑的境地。关于这种首领与随从英雄的关系, 熙德 ④ 可以说是一部杰出的完满的写照。熙德也是一个团体 中的一分子,也依附一个国王,要尽他在臣僚地位的职责,但 是和这种君臣关系相对立的是他的荣誉观念,这才是他的特 殊人格的决定因素,他就是为这种特殊人格的无瑕的光辉、高 贵和光荣而斗争。所以这里的国王也要得到他的臣僚们的意 见和同意,才能发号施令,进行战争;如果他们不愿意,他 们就不帮他作战,并且他们也无须服从多数,每个人都独立 自主地根据他自己的意志和能力去行动。阿拉伯英雄们 ⑤ 也 替这种独立自足性提供了光辉的形象,他们显得还更加顽强。




斐尔都什 (Firdusi),十四世纪波斯诗人,《夏拿墨》(Shahnameh)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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