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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禁忌百科全书-第3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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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规定“袱(幞)头巾子自今高不过二寸五分,妇人假髻并宜禁断,仍不得作高髻及高冠,其销金、泥金、真珠装缀衣服,除命妇许服外,余人并禁。”如果说这是从“实为虚费”的节俭角度的考虑,那么,还有从“不祥”、“妖服”的角度发出的禁令。同书又云:“皇佑元年,诏妇人冠高毋得逾四寸,广毋得逾尺,梳长毋得逾四寸,仍禁以角为之。先是宫中尚白角冠梳,人争效之。至谓之内样冠,名曰垂肩等。至有长三尺者,梳长亦逾尺。议者以为服妖,遂禁止之。”这些出于信仰方面的顾虑而实行的冠戴款式禁令,是更易于在民间形成习俗惯制的,在民间,发形、冠戴的款式还往往成为人的某种身份的标志。例如河南旧时梳辫子或垂发于肩,插花、结红头绳的是未婚女子;挽“纂儿”、别“发卡”、“簪子”的是已婚女子。冠戴款式和发式是不准打乱这个规约的。否则,就犯忌讳。轻者人家笑话,重者要受谴责或惩罚。
民间做寿衣时,服饰款式方面也有一些禁忌。如衣服的袖子要长,须将手完全盖住。忌
讳袖短露手。否则,据说将来儿孙要讨饭的。
由于在社会中人的社会地位不同,职业行当不同,男女性别不同,婚嫁与否不同等等,其在服饰款式方面也是有差别的,这种差别也不容混淆。否则,亦是有所忌讳的,由于这方面的差别很多,不能一一枚举,所以只举清朝几个例子说明一下,其余类推即可。如清代团龙褂为贵式服装,用于皇室,且有皇帝、皇后、皇太子、太子福晋等差别,民间禁服。蟒袍亦贵,用于大臣,且有品位等级的差别,民间禁服。补服,俗称补子,是一般官吏的服装。作为徽识,所补之物,又分等级。文职以鸟,武职以兽,民间禁服。清代戴毡帽者一般属农夫、市贩等贱民。清初民间还有一种关于服饰款式的传说,叫做“生降死不降,老降少不降,男降女不降,妓降优不降。”其意为:生不能不从时服,死者古服无禁;成人不能不从时服,幼儿古服无禁;男人不得不从时服,女人则可仍穿明代服装;(禁止)不能不从时服,优伶则可在演戏剧时穿着古服。这似乎是清朝初建时在服饰问题上与民间达成的一种“协议”,其实也是朝代交替变更期间服饰民俗演化的必然现象,一种新的服饰款式不可能立即让人们普遍接受,马上更改一新,即便有强令禁制也不行。人们心理上不能很快适应的,总要有一个部分演变,部分存留的过程。这也是服饰款式禁忌中上“禁”与下“忌”的较量结果,是很值得从民俗学、社会学等方面来认识的。
在服饰款式禁忌方面,山东一带禁忌衣服的下摆有毛边,说那是丧服的样式,恐不吉利,又忌讳衣服的扣子为双数,俗话说“四六不成材”,以为扣子双数会影响到穿衣人的事业成功等等。除此之外,民间还忌讳男女服饰款式不分,男女不辨(参见本书“性分别禁忌”一节)。又有忌讳婚否不分的。旧时,四川西部一些落后地区,未嫁女子无裙裤,必嫁后始具。贵州布依族未婚男子在衣襟或衣扣上拴红线一缕,已婚男子禁用红线系襟扣;未婚女子腰间丝带和胸前的围兜上都绣着红花,已婚女子则禁用绣红花的丝带和围兜。这些禁忌都必须严格遵守。这些都说明服饰款式是有象征意义的,如果不遵守服饰款式方面的禁忌,就会的破社会业已存在的秩序,造成混乱,导致灾祸发生,所以必须有这方面的禁忌俗存在。
穿戴禁忌
服饰的穿戴方式,也有讳忌。衣冠忌穿着随便,尤其忌异常穿戴,如反穿衣,反悬冠等,河南沁阳一带有“反穿罗裙,另嫁男人”的说法。孀妇改嫁时才反穿罗裙,若平时女人反穿罗裙,自然是不吉祥的,所以忌讳。民间又有亲人死后要反穿衣的习俗。许多地方,给死人穿寿衣,并不直接穿在死者身上,而是先让孝子或亲属反面层层穿好,再剥下来一次穿到死者身上。于是,平日里就特别忌讳将衣服反穿着。否则,就意味着是在诅咒自己的亲人死去。旧时,又有人死后反戴帽子的,据《无何集》云:“毋反悬冠,为似死人服。”可见反悬冠也是凶相,所以禁忌之。
穿戴不能随便,还包括忌穿别人穿过的衣服。在衣服与本人有着同一性的思想观念下,或者认为衣服上会附着本人的魂灵,那么穿上别人穿过的衣服自己的灵魂就要不得安宁了。青海藏民特别忌讳这一点。汉族等其他民族中也都有类似的习俗。南方沿海一带甚至忌讳晾晒干的衣服不收下叠好放一段时间就直接穿在身上。俗以为这样人会变成“竹竿鬼”。因为过去当地人晾晒衣服是用竹竿把衣服穿撑起来,看上去像是一个竹竿人穿着衣服似的。如取下衣服来直接穿在自己身上,还怕自己也受到那竹竿人灵魂的侵扰而成为一个“竹竿鬼”了。而收下衣服,再折叠一下,放一段儿时间,就起到了化解的作用,不会再有什么不吉祥的事了。
民间还忌讳服饰不整齐。旧时山西一带习尚最重帽,俗以露顶为羞耻,忌讳不戴帽子。塔吉克族也忌讳随便脱下帽子,一般进屋谈话时双方见面都不脱帽。一旦脱帽谈话,那问题就很严重了。汉族民间忌讳帽子戴歪,俗语称,“歪戴帽,狗材料”;忌讳衣扣不系,或系错;忌讳不穿鞋袜,或只穿一只鞋袜。旧时妇女还忌不裹脚。又忌妇女裹脚带松驰拖地,说是这样的女人必犯酒色。尤其是祭祀的场合,衣着穿戴更要整洁,不敢过于简率。恐怕冒犯神灵。旧时,苗族人甚至平日居家入寝时也不解裙,惟恐衣饰不整,冒犯了鬼祟。
有些民族的某些服饰带有神圣性,禁忌穿戴时被人触动、摸碰。例如彝族男子头上的“天菩萨”禁忌他人触动;景颇族禁忌幼辈人乱动乱翻长辈人的包头;崩龙族也忌讳触动包头、衣物。汉族禁忌男性触摸女性的服饰、衣物,否则,视为“有邪念”。羌族小孩平时多挂铜镜,帽上钉海螺壳,用以避邪,忌生人触动。否则,以为会冒犯神灵,招致不吉。
还有一些饰物,佩戴时有所忌讳或者佩戴本身便是某种避忌的符号。例如傣族人挂刀时忌刀口向内,否则,认为居心不良,是“刺客”。民间妇女的手饰——戒指,传说古代曾是嫔妃禁戒“御幸”的标记。据《清稗类抄》云:“纣作宝干指环。汉宫人御幸,赐银指环。盖古宫禁中本用以为嫔妃进御或有所避忌之符号,后世遂用为普通之指饰,故曰戒指。”如今,民间仍有以戒指为聘定礼物的。有些地方,以戴戒指标志已婚,少女则禁忌佩戴。
          




第四部分
第52节 放置禁忌
             
            在服饰的放置方面,民间主要禁忌在不适当的时候到不适当的地方晾晒。忌讳从衣物上跨过或踏踩、弄坏衣物。民间忌讳将妇女和小孩的衣物在夜间晾置在室外,恐怕落到衣物上贼星或沾染上鬼祟邪气。小孩的衣服还忌搭在高处,俗称三尺以上有神仙,恐伤害着小儿。青海藏民忌在帐房上晾晒裤子、靴子和毡子。达斡尔族等忌讳别人从自己的衣物上跨过,以为不吉。汉族也忌讳别人从自己放在或掉在地上的帽子上跨过,更忌讳别人,哪怕是小孩子坐在自己的帽子上。以为如此则等同于被人从自己的头顶上跨过,等同于自己受到了胯下之辱,是很不吉利的。如果衣物放置不当,被牧畜踏踩了,鄂温克族人认为是凶兆,非死即病,必须请萨满跳神破解之。鄂温克族、鄂伦春族等还忌讳女人的衣服、鞋袜放置在男人的衣物上边。以为女人的衣物在上是对男人的侮辱,男人们会因此而“失运”的。阿昌族男子甚至不走晒着妇女统裙的地方,以免沾染不洁,招致不吉。
缝补禁忌
衣物如破了,需要立即缝补起来,否则不吉。缝补衣服时,忌讳穿在身上缝补。河北定县一带,如不脱衣就让别人给缝补,自己嘴里必须衔一样东西,如筷子、秫秸等物。据说不衔的话会被贼偷。实则可能系家庭中的戏谑,或者是出于补衣如补洞,有了洞,不把东西“咬住”便会被人偷走的联想。山东也有类似的习俗,不过不是怕丢东西,而是说这样针不扎人。
小结
总之,服饰在以上若干方面是有许多禁忌俗信的。这还不包括上文曾提到过的婴儿、幼儿时期一些特别的服饰禁忌在内。当然,服饰禁忌也远非我们提及的这些方面,肯定还有许多是未被收集起来的。应当指出的一点是,服饰既是人们喜爱的、需要的,又是人们恐惧的、畏忌的。人们需要服饰,就像鸟类需要羽毛一样:那是人们爱美和保暖的需求,人们害怕服饰,因为它是某种禁忌的标志,某种权力、神威的象征,而且,服饰又与魂灵不可分割,如果自己的服饰落入坏人之手,那坏人就能通过服饰来行施黑巫术,使自己遭受不幸,所以服饰又常常使人感到畏惧。所有这一切都增强了服饰的神秘感,从而使服饰的周围蒙上了一层层禁忌的光环。
中国有句俗话,叫做“民以食为天”,反映了中国人重视饮食的习尚。的确,“人是铁,饭是钢,一天不吃饿得慌”,而吃什么,怎么吃,中国人又颇有讲究。俗以为饮食可以关系到人的长相、禀性、吉凶、祸福、生死等等,甚至还可以关系到周围环境的变化,影响到他人的利害。这或是基于古老的图腾信仰,或是出于后世的宗教信仰,或是一般的民间俗信,总之,在饮食的食物食品方面,食品制作方面以及饮食方式方面都存在着许多禁忌习俗。这些饮食方面的禁忌习俗,直接影响到各地各民族的饮食文化结构,因而也直接影响到整个中华民族的民间文化形貌。
          




第四部分
第53节 食物食品禁忌
             
            中国人对食物食品有许多独特的鉴别方式,比如从阴阳的角度,分析出各种食物是热性还是凉性,热性的食之有火,凉性的食之有寒。一般说来,物性相反的不可同食,但如热、寒太过,则热上不可再加热,寒上不可再加寒;从营养的角度,又分出是大补还是大损,补品有益,损则不宜。但“补”又忌过分,“损”或在积食、需泻等时也可适当食用。有些食物还被认为是有毒的。热、凉、补、损、毒的各种食物又可以专攻人体的某一部位,某一器官,因而成为一种食物食品禁忌的信仰根据。这方面的食物禁忌信仰往往是与医道相关的,中医很讲究这些。因为中药许多都是直接取之于可食用的动植物的。比如,俗以为多食韭菜可以导致神昏目眩;多食蒜,可伤肝痿阳;多食冬瓜,可发黄疽;多食鳝鱼,会得霍乱;吃食鸭蛋,会使疟疾病加重等等。俗语有“黄瓜上市,医生行时;茨梨上市,医生背时”、“黄瓜上市,医生行运;萝卜上市,医生倒霉”的说法,也是说黄瓜会使人害病,茨梨、萝卜对人体健康大有益处的。中原一带还有“桃养人,杏伤人,李子树下埋死人”的说法,也说明桃、杏、李三种水果对人身健康的不同影响。俗以为河豚鱼、夹竹桃、房檐水、蛇、蜈蚣等是有毒的,食后伤人。这方面的例子也很多,不胜枚举。又由于民间自古巫医不分,所以许多这类食物禁忌又常常是包含着某种神秘意味的巫术遗迹的。比如,俗信鲫鱼春天不能食用,以为头中有虫,恐食后脚气病重;又因(又鸟)食蜈蚣百虫,蓄毒,故夏不食(又鸟),恐食之杀人;还说吃秋姜会早死等等,把食物禁忌限定在季节性上。还有的是颜色方面的禁忌,比如“孝服”色白,白为不祥之色。因而香港、深圳等地,买(又鸟)都忌讳要白色的;还有食物名称方面
的禁忌,比如湖北一带,有六月尝新忌(又鸟)的,谓禁饥((又鸟))也;又有食物形象方面的禁忌,例如土家族未婚青年男女忌吃猪蹄子叉叉,说是吃了找不到对象,找到后也会被那个叉叉叉出去(台湾也有此俗,恐少女食猪蹄,将来婚姻不成)。杭州、湖州一带,曾经有忌食螃蟹的习俗,俗以为死后将被驱入蟹山受罪,饱受蟹爪刺伤。又以为蟹背有星者、脚不全者、独目者、腹有毛者,食之能害人,有风疾者更忌食;山东一带,供神供祖的饭菜酒,一般忌双数。
总之,食物食品在时间、颜色、名称、形象以及食用数量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禁忌心理都是带有巫术性质的。由于民间相信食物食品有各种相互对应的性质,并且以为这些性质不同的食物食品可以相互作用而产生出新的性质来——新的毒性——于是就又产生了许多食物食品相克禁忌。食物食品相克,实际上是说它们相互作用的结果会对食用的人产生不利的影响,因而也就是讲要禁忌同时食用这些食物食品,旧时一些历书上多有食物相克之类的图表。然而因各地物产、惯习的不同,这一类图表也差别很大。古代笔记小说中也常记录此类禁事。如清代?竹柏山房《闲居杂录》中就有“物性相反”、“物性相感”两类食物食品禁忌的记载。其文曰:“有物性相反者,如河豚同鹿肉食之,杀人;羊肉同鲙酪食之,害人;羊肝得生椒,破人脏;猪肉得胡荽,烂人脐,是也。有物性相感,入腹成动物者。如鲙生同酥乳食之,变诸虫;鳖鱼与苋菜食之,还生鳖;牛肉同猪肉食之,成寸白虫;猪肉羊肉以桑楮柴煮炙食之,亦成寸白虫也。”中原一带民间也流传着许多关于食物相克的禁忌。如:鱼肉禁忌与荆芥同食,食之必亡,谓之“鲤鱼犯荆花”,鱼子与猪肝禁忌同食,食之必亡;葱与蜜禁忌同食,食之必亡,谓之“甜砒霜”;花生与黄瓜禁忌同食,因其物性相反,故以为食之断肠、亡命;柿子与螃蟹禁忌同食,因其物相同,皆寒,故食之得痢疾,或曰成膈疾;烧酒与生姜禁忌同食,食之坏心肺;(又鸟)与韭菜禁忌同食,食之生虫;苋菜与鳖禁忌同食,据说鳖遇苋菜会复生,食之生血鳖。这一说法流传甚广。总之,这类禁忌也是很多的。如果不慎同食了相克的食物食品,民间以为大多数还有补救的办法,一般可用绿豆水、黑豆水、甘草水、芦根汁、冬瓜汁、橄榄汁、粪汁等化解之。但亦有一些严重相克的,无药可解。如“驴肉与荆芥同食”、“茅檐水滴到肉上同食”等,均认为无化解的可能。民间亦有不信此说的。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广州曾经有人登报打赌,专食相克的食物食品,据说吃了许多种也仍旧是安然无恙,这说明此类禁忌所说的犯禁后果也并不那么确凿,甚至多数是荒谬的。不过,民间仍有人笃信不疑,并且相互传承递继着。这实在是民间习俗的顽固性和民间习俗的魅力所致。
食物食品的热、凉、补、损、毒等等性质是人们对食物食品某种属性的主观判断和理性的赋予,由于它的直观感性差,所以一般只有少数几种能为民间所掌握,而大多数只有职业的郎中医师们才能分辨得清,而食物食品中另有一些自然属性则是民众可以一目了然的,可以凭直感觉察得到的。比如熊、豹子是凶猛的,老母(又鸟)的皮肉是粗糙的,辣椒是辣的等等。因而,还有一种更为原始的饮食俗信原则,即相信食物食品的这一类自然属性也会传染给吃者。据《博物志》云:“孔子家语曰,食水者乃耐寒而苦浮;食土者无心不息,食木者多而
不治;食石者肥泽而不老;食草者善走而愚,食桑者有绪而M1;食肉者勇而悍,食气者神明而寿;食谷者智慧而夭,不食者不死而神仙。”如今民间也仍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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