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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哲学-第3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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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度系统的哲学思想产生于奥义书时期,印度的社会伦理思想此时也进入了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奥义书中提出了

    ①参见《梨俱吠陀》10,90。

…… 248

    印度哲学142

    梵我同一、善恶因果、轮回解脱等一系列哲学与宗教理论。

    认为梵是永恒的实体,唯一不变。

    “我”作为个体灵魂实际以梵为根本。梵通过自身的幻力,幻变出包括人类四种姓这种社会形态在内的宇宙万象。奥义书向人们暗示:社会上的四种姓是至上之神梵天创造的,因而是神意的,不可改的。遵守四种姓的生活准则,便是善因。善因将获善果。反之,便是恶因,恶因必获恶果。善果体现在来世转生为天上的神灵(居于天上之人)

    ,或转生为人间的高种姓。恶果体现在来世转生为人间的低种姓或低级动物,或堕入地狱。

    《广林奥义书》中说:“行善者成善,行恶者成恶。”

    ①

    解脱是超验的善果,是我(灵魂)同一于梵,是超越轮回的至善境界。无论多么好的轮回状态,都还是受着生死规律的约束,轮回中善的状态不会持久。因此,奥义书哲学家教人不应满足于世上人间的善果善因,而应按更高的道德标准来积累善因,求取更高的善果。这更高的道德标准就是禁欲、冥想、认识梵我同一。当然,奥义书中亦把苦行、作瑜伽和履行宗教义务等看成是达到解脱的重要步骤②。

    在奥义书产生后,许多婆罗门教思想家根据奥义书的理论,创作了一系列的所谓“法典”

    ,用以在实际上巩固种姓制度。这些法典与奥义书同样表现出了印度进入阶级社会后形成的社会伦理思想。

    “法典”首先确认梵为至高之神,创造了

    ①参见《广林奥义书》3,2,13。此外,许多奥义书都对转生的形态作了具体描述。

    可参见《歌者奥义书》3,14,4等。

    ②参见《慈氏奥义书》1,3—4;4,1,3—4;6,17—18,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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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2印度哲学

    人类的四种姓。四种姓的划分是神意的,不是人为的,因而是永恒不变的。然后为四种姓制定了四种不同的生活准则和道德规范:四个种姓各有高低贵贱不同的社会地位。高种姓必须统治低种姓,低种姓必须服从高种姓。四种姓之间不许共食通婚,不许平起平坐,等等。遵守法典的规定者,得福;反之,获罪。法典学者为种姓制社会具体规定了一套人生观或伦理观——人生的四个时期和四个目的。人的一生划分为四个生活期:(1)净行期。谓童年入塾,从师修学吠陀及有关法典,实习宗教仪轨,履行宗教义务。这个时期的生活目的是“法”——求法。

    (2)家居期。谓学成回家,娶妻生子,积赚财富,履行成家立业的世俗义务。这个时期的生活目的是“欲”和“财”——结婚和求财。

    (3)林居期。结束第二期生活后,即离家入山,遁迹林泉,参禅打坐,侍梵祭天,过着简朴的出家生活,为最后的精神解脱作行动和思想的准备。

    这时可以携妻同行同修。

    (4)苦行期。单独实践苦行——禁欲减食,云游乞讨,以苦为乐,磨炼意志,争取灵魂的最后解脱。故最后这两期的生活目的是“解脱”

    ①。这套人生观就是种姓制形成后的社会伦理思想的重要特征。

    它虽在吠陀、奥义书时期产生,但影响却持续数千年,至今仍然是印度教教徒的伦理思想基础(尽管他们在实践上已或多或少地背离了传统)。

    ①此处应注意的是:人生四期,只有前三种姓才有资格按此生活。首陀罗贱民无权过此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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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度哲学342

    第二节 婆罗门教各哲学流派的社会伦理思想

    婆罗门教的学说是印度古代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思想体系。婆罗门教哲学在发展中分化出许多派别。影响最大的即是所谓“六派哲学”。这些派别虽然同属一个教系,同样维护种姓制,但它们的基本哲学体系和社会伦理思想,特别是关于实现超凡入圣的解脱方法或道德标准,是并不完全相同的。

    以下分别进行考察。

    吠檀多派是婆罗门教各哲学流派中最能表现婆罗门教“正统”思想的流派。而此流派中的主要代表是商羯罗。商羯罗继承和发展了奥义书中的梵我关系理论和轮回解脱理论。

    认为梵是唯一不二的,是宇宙根本因,一切的本原①。梵的存在是绝对的,并具有全知全能。全知是我,全能是幻。梵我本体同一,通过幻表现主观和客观世界。

    梵我本体是真实,幻现的世界非真实。众生由于不明不悟真实的梵我,而误执幻现的世界为真实,因而沉沦于苦海,流转于生死。

    如何了幻归真,达到解脱?在商羯罗看来,根本的办法是获得关于梵我关系的真正知识,即认识到现象世界仅是梵的显现,梵是现象世界的产生,持续和毁灭的原因。获得了这种真正的知识也就消除了无明,复归于真,从轮回中摆脱

    ①参见商羯罗:《梵经注》1,1,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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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印度哲学

    出来。

    商羯罗在《梵经注》中说:我们关于义务与非义务的知识依赖于圣典,关于一个行为好坏的知识也依赖于圣典①。

    商羯罗所说的圣典,就是指的吠陀和奥义书。也就是说,商羯罗社会伦理思想的基本内容,是渊源于吠陀奥义书时期印度占主导地位的思想。这表明,商羯罗实际把对梵的正确知识看作是最高的道德行为,看作是破除无明,达到解脱的主要方法。商羯罗虽然主张以“智”来获取关于梵的知识,但也没有完全放弃“业”的方法②。他在《梵经注》中认为,要想获得关于梵我关系的真正知识,进而达到解脱状态,就需要履行婆罗门教的种种义务,如自我抑制(包括身体的和意识的)等“美德”

    ③。显然,商羯罗把“智”和“业”都看作是最高的道德标准和解脱方法,虽然他对前者的重视甚于后者。

    瑜伽派虽然传统上被看作印度六派哲学之一,但其体系中真正哲学理论的成分较少。此派的主要兴趣在于探讨一种纯宗教的反思实践,即常说的“瑜伽”。瑜伽派要求按照《瑜伽经》规定的修行方法来实现对心作用的抑制。抑制了心作用就达到了所谓“三昧”状态。当修行者达到了“无种三昧”

    (nirbīja-s。)

    ④时,就摆脱了生死轮回,达到了解脱。由此可见,瑜伽派把瑜伽行法看作是最高的道德标准和最终解脱的方法。它的伦理思想是典型的抑制主义。同时,也可以

    ①见商羯罗:《梵经注》3,1,25。

    ②吠檀多派亦称为“智弥曼差派”。它主要以领悟吠陀哲理为解脱方法。而通常所说的弥曼差派是以实施吠陀仪轨为解脱方法的派别,亦称为“业弥曼差派”。

    ③参见商羯罗:《梵经注》3,4,27。

    ④参见钵颠阇利:《瑜伽经》1,51及毗耶舍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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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出瑜伽派和吠檀多派在伦理思想方面的差别,前者认为“瑜伽行法”为最高的道德伦理标准;后者认为“正确知识”

    为最高的道德伦理标准。

    六派哲学中的胜论派、正理派、数论派、弥曼差派是在哲学理论上含有较多合理成分的派别。胜论派的极微论、正理派的逻辑学说、数论派关于自性转变的理论、弥曼差派对有神论的批判等等,在印度哲学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尽管如此,这几派的社会伦理思想却又毫无例外地反映了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婆罗门教的种姓制的支持与维护。

    胜论派的主要经典《胜论经》的第六卷中论述了此派的伦理思想或道德标准。其要点是:(1)应遵守婆罗门教的一般宗教规定,如沐浴、断食、梵行、布施等①。

    (2)

    “邪恶在于伤害”

    ,但可区分不同情况,根据敌对者的地位不同可以杀害对方或自杀②。

    (3)

    无自制的人即便吃了纯净的东西也不能解脱③。

    人的行为可区分为动机可见的和动机不可见的,动机不可见的行为可以达到解脱④。

    正理派的社会伦理思想也和它的轮回解脱理论密不可分。

    正理派认为,要达到解脱就要消除错误的认识、过失、行为,生、痛苦⑤。正理派此处的所谓“行为”指的是世俗的各种行为,其中既包括能导致较好轮回状态的行为,也包括导致坏的轮回状态的行为。但在正理派看来,只要行为能导致

    ①见迦那陀:《胜论经》6,2,2。

    ②见迦那陀:《胜论经》6,1,7—15。

    ③见迦那陀:《胜论经》6,2,8。

    ④见迦那陀:《胜论经》6,2,1。

    ⑤见乔答摩:《正理经》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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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轮回就应消除。

    数论派的社会伦理思想是以灭苦为中心。此派认为,苦主要有三种:依内苦、依外苦和依天苦。依内苦又分为身体的苦和精神的苦,身体的苦由身体的生理失调引起,精神的苦由欲望、愤怒、贪、爱、惧、嫉、忧等引起;依外苦由人、兽、鸟、虫等引起;依天苦由行星和自然力等的影响引起。

    ①

    在数论看来,灭除这些苦,达到解脱就是最高的道德标准。而要做到这点,最根本的办法是反复修习数论派的二十五个“真理”

    (二十五谛)

    ,获得非我、非我所等绝对的认识②。

    显然,数论派的社会伦理思想带有明显的禁欲主义性质。它灭苦的根本办法不是通过积极的人生努力去消除造成痛苦的种种实际原因,而是消极地要人们通过灭除“自我意识”来达到目的。

    弥曼差派以吠陀的祭祀礼仪为研究对象。他们把吠陀奉为圣典,相信吠陀的正确性,相信祭祀行为的功效。与此立场相应,此派在伦理观念上的基本理论是:凡是吠陀上指明的行为就是正确的行为③。而所谓吠陀上指明的行为主要是指传统婆罗门教的一系列宗教义务,其中自然也包括了苦行、禁欲等方面的内容。

    总之,六派哲学中的胜论派、正理派、数论派、弥曼差派虽然在其哲学体系中包含有许多科学的因素,但在社会伦

    ①参见自在黑:《数论颂》1及乔荼波陀等人作的注释。

    ②参见自在黑:《数论颂》64。

    ③参见阇弥尼:《弥曼差经》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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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学说方面却大致与吠檀多派和瑜伽派一致,实际都主张维护种姓制,要求人们禁绝违背婆罗门教道德规范的欲望与行为。所不同的是:吠檀多派和瑜伽派中的这类思想成分在其整个理论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与其哲学上的主体思想密不可分。而胜论派、正理派、数论派、弥曼差派的社会伦理观点则与它们各自哲学的主体思想处于一种松散或矛盾的关系中。

    第三节 佛教、耆那教的社会伦理思想

    佛教和耆那教不承认吠陀的权威,因而在印度称为“非正统派”。这两派的理论在许多方面都是与婆罗门教相对立的。在社会伦理思想上亦有着差别。

    重视伦理问题是佛教学说的一个重要特点。佛教的许多基本理论,如“四谛”

    、“十二因缘”等学说中都包含了伦理思想。佛教“四谛”的理论认为造成人生痛苦的根本原因是人由于对世间事物的追求贪恋而产生的烦恼及业,而要灭苦就要消除产生人的“业”的欲望。灭苦的具体途径有所谓“八正道”。

    “十二因缘”

    的理论认为人生现象是互为因果或互为条件的。具体有十二个环节。在各个环节中最初的环节是无明,由无明起相继引生其后十一个环节。一旦按照佛教教义修行,斩断无明,其余十一个环节便会自动消灭。

    “四谛”和“十二因缘”是佛教为出家信徒规定的较高的道德标准。对在家佛教徒则规定了较低的道德标准,即所谓“五戒”

    (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和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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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2印度哲学

    时奉行的“八戒”

    (“五戒”加上:不眠坐高广华丽之床,不装饰打扮及观听歌舞,不食非时之食)

    ①。

    在对待印度的种姓制问题上,佛教的社会伦理观点与婆罗门教的观点有所不同。

    婆罗门教坚决维护四种姓的不平等,佛教则持相反的态度。佛教(特别是早期佛教)认为人的高低贵贱并不是由于人的出身,而是由于人的行为。出身卑贱的人一样能成为贤人②。

    不过,佛教反对种姓间的不平等是有一定限度的,它主要强调无论种姓高低都毫无例外地有权利加入佛教组织,修习佛法。佛教的种姓平等论仅是指佛教范围内的种姓平等。它的种姓平等论的出发点是为了把佛教的影响扩展到社会的各个阶层中去。佛教并不从根本上反对种姓制,它没有也不可能开展一场消除种姓制度的社会改革运动。然而尽管如此,佛教这种在一定范围内反对种姓不平等的观点还是有积极历史意义的,它毕竟在一定程度上对正统婆罗门教视为神圣的种姓制度有所触动。

    耆那教理论体系中的社会伦理思想亦占较大比重,它的主要经典《谛义证得经》的一半篇幅(第六至第十章)都叙述了这方面的内容。

    耆那教也有高的道德标准和低的道德标准。低的道德标准是五戒(不杀生、不妄语、不偷盗、不淫,不执著世间事物)

    ③。高的道德标准是“灭漏”。

    “漏”即身、语、意的行为

    ①参见《俱舍论》卷第十四;《大乘义章》卷第十二。

    ②《别译杂阿含经》卷第五中说:“不应问生处,宜问其所行,微木能生火,卑贱生贤达。”

    《长阿含经》(小缘经)中说:“汝今当知,今我弟子,种姓不同,所出各异,于我法中出家修道,若有人问:汝谁种姓,当答彼言:我是沙门释种子也。”

    ③参见乌玛斯伐蒂:《谛义证得经》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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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度哲学942

    产生的业的物质流入“命我”

    (灵魂)

    ,从而束缚它,使之不得解脱。因此,必须灭漏,才能解脱①《谛义证得经》提到的控制漏的方法主要有六项,即:监护、谨慎、法、随观、克服痛苦,好的行为②。

    在对待印度种姓制的态度上,耆那教大致与佛教类似,即既对各种姓间的固定关系不满意,但又并不想根本铲除种姓制,它反对的只是婆罗门教的至上地位。

    仅仅在这种意义上,它反对种姓间的不平等。

    第四节 顺世论的社会伦理思想

    如同在一般的哲学理论上顺世论提出了与印度其它哲学流派有较大差别的观点一样,在社会伦理思想上它也表明了一种印度哲学史上独一无二的立场。

    如上所述,了解顺世论的哲学观点主要依靠其它派别的转述。它的伦理思想当然也不例外。摩陀婆(Madhva)在《摄一切见论》中曾这样叙述顺世论的伦理观点:人的唯一目的就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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