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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知识-第6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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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动物”,“脊推动物”和“动物”。这些词当中每一个都可以有不同的定
义,这些定义在外延上相等,虽然我们还不知道为什么是这样的理由。显然
如果这种事情经常发生,概括性命题就会有比在任意分配性质的条件下大得
多的先在概率。

让我们比较详细他讲述一下凯恩斯的假设。他假定——不是就一般来讲
就是就某个特定领域来讲——可能找出一个由基本性质构成的有限集合,这
个集合使得在我们知道某一个体具有这些性质中哪些性质的时候,我们就能
够知道(至少在理论上是这样)这个个体的至少某些另外性质是什么,不是
因为存在着逻辑上的关联,而是因为事实上某些性质只与某些其它性质一起
出现——例如,一切反刍动物的蹄子都由两半组成。这个假定类似于孟德尔
的遗传基因说,按照这个学说有限数目的基因决定一个动物或植物的全部先
天性质。凯恩斯假定存在有限数目的性质群,并且属于同一个群的两个性质
具有相同的外延。如果n 是这类群的数目,并且如果我们任意选择两种性质,
那么它们属于同一个群,并且因而凡是具有其中一种性质的个体也具有另外
一种性质的机会是1/n。这就足够为凯恩斯提供为了证实归纳法的正确性所
需要的基础。

象凯恩斯所指出的那样,这个公设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受到削弱而不致
失效。其中一个方式是我们不需假定所有性质都属于他所设定的这类群;如
果有一个有限部分做到这点就够了。如果有某个可以下定义的性质集合,这
些性质都属于凯恩斯群,那么只给某些虽然不是全部归纳找出合理根据就可
以了。我们大体能够把一个种类所特有的性质与随着个体而有所不同的另外
性质区别开来。举例说,在动物身上颜色被认为是变化很大的,因而“天鹅
都是白的”这个习见的错误归纳永远没有,比方说,“天鹅都有长脖子”那
样可靠。当一种特性为某一种类的所有分子所共有时,我们可以把这种特性
叫作“种类的”特性,因为一个种类是由于不明的原因而在一起的具有许多
共同性质的类别。一般认为时空位置永远不是一个属于种类的性质。野生状
态的有袋类动物固然只出现在澳大利亚,但是把它们带到其它地方的动物园
后并不能改变它们是有袋类动物。

确定一个已知特性是或者不是属于“种类”的特性可能需要使用归纳法;
但是如果我们假定属于种类的性质是所有性质中的一个有限部分,那么归纳
法的这种应用就是有合理根据的。

在许多问题上,我们只要能够确定大多数A 都是B,那就可以满足要求;
因此我们可以把凯恩斯的公设变得温和一些,假定它说某些特性通常是连在
一起的。如果一个“自然种类”是由A1,A2。。An等性质(不知它们之间互

相依赖)来下定义的话,那么我们为了某些目的就可以认为一个具有只差一
个就是全部这些性质的个体仍然可以作为该类的一个分子。例如无尾猫尽管
没有尾巴,仍然不失为猫。另外许许多多可以作为标记的特性可能发生延续
不断的变化,所以存在着不能肯定说某种已知特性是否出现的边缘情况。自
然种类正像拓扑学中所说的邻域,但这是内包的而不是外延的邻域。举例来
说,猫类似一群星簇:它们并不是都在一个内包的地点,但是它们大多数却

围绕着一个内包中心而聚集在一起。假定演化是对的,一定存在着远离中心
的分子,它们的变异达到使我们几乎无法确定它们是否属于这一簇的程度。
对于自然种类的这种看法有一个优点,那就是说在先进科学容纳这种看法之
前,它无需做出任何改变。

可是这些想法却提示我们把凯恩斯的公设转化为比他所陈述的那个原则
更加富有弹性,更少让人想到逻辑教科书那样的东西。看来一定存在着使得
某些种类的结合比另外一些种类的结合更加稳定的定律,这些定律要求当一
种特性发生变化时,另一种特性也将受到相关的微小变化。这个过程引导出
相关的函数律,人们把它当作比自然类别大概更为基本的东西。

上面这种思路看来在生物学中是适合的,但是近代原子学说提供了一种
多少有些不同的想法。十八世纪和十九世纪人们发现,被观察的物质的极大
多样性可以通过认为它们都是由九十二种元素(有些尚未发现)组成而得到
解释。直到本世纪,人们认为每种元素都具有由于某种尚未了解的原因而共
存的许多性质。原子量、溶点、外形等使一种元素成为一个自然种类,正象
演化论出现以前生物学中的情况一样。可是最后却发现不同元素之间的不同
乃是结构上的不同,是同样适用于一切元素的一些定律产生的结果。仍然存
在着自然种类——在目前是电子、正子、中子和质子——但是人们希望这些
并不是最后的不能再分的东西,有可能归结为结构上的不同。在量子论中,
它们的存在就已经显得有些不明显和不实在了。这一点向人们提示:在物理
学中,正象在达尔文以后的生物学中一样,自然种类的学说最后可能证明只
是一种暂时的现象。

我的结论是:自然种类的学说,尽管在建立象“狗吠”“猫叫”这类先
于科学的归纳上是有用的,却只是在通向另外一种性质不同的基本定律的道
路上的一种近似的和过渡性质的假定。由于这个原因,也由于它的人为的偶
然性,我不能把它当作科学推理的一个公设。

第四章超越经验的知识

某些近代的经验主义者(特别是大多数逻辑实证主义者),照我看来,
误解了知识对于经验的关系。如果我没有看错,这种误解是从两种错误产生
的:第一是对于“经验”这个概念的分析不够充分,第二是关于认为某种特
定的性质属于某个(未确定的)主体这种信念到底包含什么内容而产生的错
误。于是出现了两个特别的问题:一个问题关系到意义,另一个问题关系到
叫作“存在命题的知识,即具有“某种事物具有这种性质”这种形式的命题。
人们一方面主张,一个陈述除非有某种已知的证实它的方法,它就没有任何
“意义”;另一方面却又主张,除非我们能说出一个具有这种性质的主体,
我们就不能知道“某种事物有这种性质”。我想在本章内提出反驳这两种意
见的理由。

在从抽象逻辑方面研究这两个问题之前,让我们暂且先从常识的观点看
看这两个问题。

先从证实开始:有一些人主张,如果不防止原子战争,这就可能导致这
个星球上生命的灭绝。我要谈的并不是认为这个意见正确,而只是认为它有
意义。然而这却是一个不能证实的意见,因为如果生命灭绝的话,谁还会留
下来证实它呢?也许只留下贝克莱的上帝,而我相信逻辑实证主义者是不愿
祈求他的。如果我们往后回顾而不是往前瞻望,我们都相信在地球上还没有
生命之前还有过一段时期。那些认为意义需要可证实性才能存在的人并无意
446 否认这类可能性,但是为了承认它们,他们就不得不把“可证实性”的
定义放宽一些。有时一个命题被认为是“可证实的”,如果存在着任何一件
对它有利的经验界的证据的话。这就是说,“凡A 都是B”是“可以证实的”,
如果我们知道有一个是B 的A,并且不知道有一个不是B 的A 的话。然而这
种看法却引导出逻辑上的谬论。假定我们不知道A 的任何一个分子是否为一
个B,但是我们却知道有一个不是A 的分子的X 物体是一个B。设A′为A
类与X 物体共同组成的类。那么“凡A′都是B”由于这个定义就成了可以
证实的。因为这蕴涵着“凡A 都是B”,所以“凡A 都是B”是可证实的。结
果每个具有“凡A 都是B”形式的概括性命题都是可证实的,只要不管什么
地方出现一件已知为B 的物体。

现在让我们看一下另外一类概括性命题,例如我们在谈到自然种类说时
所想做出的那类概括性命题。我心中想到的概括性命题是那些具有这种形式
的概括性命题:“所有A 类的谓语对于B 物体来说都是真的”。如果A 类的
谓语中有些或至少有一个在经验上已知对于B 为真,那么应用同一个“可证
实性”的定义,这就是“可以证实”的。如果情况不是这样,让我们设P 为
对于B 为真的某个谓语,并且设A'为由A 类与P 共同组成的类。那么“所
有A′类的谓语对于B 都是真的”就是可证实的,因而“所有A 类的谓语对
于B 都是真的”也是可以证实的。

从这两种过程可以得出,如果已知任何事物具有谓语的话,那么所有的
概括性命题就都是“可证实的”。这个结果并不是人们原来的意图,它证明
上面那种较宽的“可证实性”的定义没有什么用处。但是除非我们承认某种
这类较宽的定义,我们就无法避开悖论。

让我们再看一下包含“有些”或者它的同义词的命题;例如,“有些人
是黑人”或者“有些四足动物没有尾巴”。一般来说,这类命题都是通过实

例才被人认识的。如果有人问我:“你怎么知道有些四足动物没有尾巴?”,
我可能回答说:“因为我养过一只无尾猫,它没有尾巴”。我打算反驳的那
种看法却认为这是认识这类命题的唯一方法。在数学中布劳威尔主张这种看
法;关于经验界的物体,其他一些哲学家也持有同样的看法。

从这种意见所产生的悻论和从上面那种关于可证实性的学说447 所产生
的悻论非常相似。举一个“雨有时降在没人看见的地方”这样的命题。没有
一个神智健全的人会否认这一点,但是指出一个从来没被人看到的雨滴却是
不可能的。否认我们认识有些未被人观察到的现象是违反常识的;但是如果
我们只有在能够说出我们已经观察到的许多个A 的条件下,才认识到“有许
多A 存在”这类命题的话,那么这就具有必然的性质。有人真地认为海玉星
或南极洲在发现以前就不存在吗?这一次又只有贝克莱的上帝能够让我们避
开悻论。或者再举一个例:我们都相信地球内部有铁,但是我们却不能提供
超过最深矿层的例证。

我所反驳的这种学说的主张者通过假设的方式来解释这类事物。他们说
“存在着未发现的铁”这个陈述是一个缩写,全部陈述应该是:“如果我做
了某些事情,我会发现铁矿”。为了精确起见,假定让我们举“在地球表面
以下超过一千英里的地方有铁”这个陈述为例。看来不大可能会有人发现这
种铁矿,并且不管在什么情况下,人们怎样能知道一个人发现的是什么呢?
这只有通过知道所要发现的东西才可以做到。一个假定部分大概永远为伪的
假言命题不会告诉我们任何知识。或者让我们看一下:“曾经存在过没有生
命的世界”。这句话的意思不能是“如果我那时活着,我会见过没有生命的
世界”。

让我们现在从严格的逻辑观点,更正规地观察上面这两种学说。

A。 意义与证实
有一种理论认为一个命题的意义在于它的证实的方法。由此得出:(a)
那些不能证实或否证的命题是没有意义的,(b)两个由相同现象证实的命题
具有相同的意义。

我反对这两种说法,我认为那些主张这两种说法的人并没有充分了解它
们在逻辑上蕴涵的后果。

第一,几乎所有主张上面这种看法的人都把证实当作一种社会性事件。
这就是说,他们是从较后一个阶段来研究这个问题,而没有注意它的早期阶
段。别人观察的结果并不是我的与件。那种认为除了我所知觉和记得的事物
之外什么也不存在的假设,照我来看,就其可证实的后果而言,是和那种认
为存在着也能知觉和记忆的人的假设完全相同的。如果我们要相信这些其它
的人的存在,正象我们要承认证据就必须这样做的那样,我们就必须反对把
意义和证实等同起来。

“证实”的定义常常下得太宽。证实的唯一严格意义有如下面所说:一
个肯定有限数目的将来事件的命题,当所有这些事件已经发生并在某一时刻
为某一个人所知觉和记起时,就得到“证实”。但是这却不是人们通常使用
这个词时所指的那种意义。人们习惯于说,当一个一般性命题的所有那些可
以试验的后果已经发现为真时,命题就得到“证实”。在这种情况下,人们
总是假定那些没有得到试验的后果大概也是真的。但是这一点却不是我现在

所要谈的问题。我要谈的是那种认为两个具有相同证实了的后果的命题有着
相同意义的理论。我说的是“证实了的”,而不是“可证实的”;因为直到
最后一个人毁灭,我们无法知道那些“可证实的”后果是否相同。比方说举
“凡人皆有死”这个例来看。1991 年2 月9 日可能有个不死的人降生。“凡
人皆有死”的目前可证实的后果与“所有在t 时间以前降生的人都有死,但
是在那以后降生的人却不都是这样”的可证实的后果是相同的,这里t 表示
距现在不超过一世纪的以前任何时间。

如果我们坚持要用“可证实的”这个词而不用“证实了的”那个词,那
么我们就不能知道一个命题是可证实的,因为这将包括关于无限长的将来的
知识。事实上,一个命题是可证实的这一点本身就是不可证实的。这是因为
说一个一般性命题的所有将来后果为真本身就是一个不能列举实例的一个一
般性命题,而除了与一个由全部都是被观察到的细目所组成的总表相适应的
一个一般性命题之外,任何一个一般性命题都不可全靠经验界的证据建立起
来。例如,我可以说:“某某村庄的居民有A 先生和A 太太,B 先生和B 太
太等等,以及他们的家庭,这些人我都亲自认识;他们还都是威449 尔斯人”

①。但在我不能一一列举一类的分子时,我就不能完全靠经验界的理由,为关
于它的分子有所述说的概括性命题找到合理的根据,那些以分析的方式从定
义得出的概括性命题除外。
可是对于那些强调证实的人还有一个有利的论点我们不曾谈到。他们认
为两类情况之间有着区别。就第一类来讲,我们有两个至今为止无法区别其
后果的命题,但是其将来后果却可能有所不同;例如,“凡人皆有死”和“凡
在纪元2000 年以前降生的人都有死”。就另外一类来讲,我们有两个其可观
察后果永远不能不相一致的命题;这在形而上学的假设上尤其是这样。那种
认为星空永远存在的假设和那种认为星空只有在看见它们时才存在的假设,
就我所能试验的全部后果来说,是完全相同的。特别是在这类情况下,意义
与证实是一样的,因此我们说这两个假设具有相同的意义。我特别要否认的
正是这一点。

也许最明显的实例就是别人的心理。那种认为有着和我在思想感情上差
不多的其它的人存在的假设,和那种认为别人不过是我的梦想的一部分的假
设,有着不同的意义,然而这两个假设的可证实后果却是相同的。我们对于
那些我们相信真实存在的人都感觉到爱与恨,同情与冷淡,钦佩与轻视。这
种信念在情感上产生的后果与唯我主义的后果非常不同,尽管在可证实的后
果上并不是这样。我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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