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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理性批判-第5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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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纯然统制的原理为构成的原理,因而用为客观的原理时,此等原理自陷于互相抵触。但若仅以之为格率,则无实在的抵触,盖仅理性所有之实际利益不同乃发生种种不同之思维形相耳。就实际言,理性亦仅有唯一之一种实际利益,其格率之互相抵触,仅此种实际利益所欲由以努力获到满足之方法有所不同,及此等方法之互相钳制耳。
故一思想家或偏重于杂多(依据特殊化之原理),而另一思想家则或偏重于统一(依据集合之原理)。各信其判断乃由洞察对象而到达者,实则完全依据其或多或少偏执于二种原理之一而然耳。且因此等原理皆非以客观的根据为基础,而仅以理性之实际利益为基础,故原理之名实不能严格适用之;名之为“格率”,殆较为切当。当吾人见及“有识之士关于人、动物、植物乃至矿物之特性,争执不已,有谓各民族有其特殊之遗传特性,各家族各种族等等亦各有其确定之遗传的特异,与之相反者则又谓在此一切事例中,自然对于一切事物本精确构成其同一之素质,其所有差别实起于外部之偶然的情形云云”之际,吾人仅须考虑彼等之作此等主张,其所指之对象果为何种对象,即可知彼等之于对象障蔽甚深,不容被等谓由于洞察对象之性质而有所云云也。此种争论纯起于理性之有二重实际利益,一方醉心(或至少采用)于一种利益,他方则倾心于其他一种之利益。故自然中“纷繁”之格率与“统一”之格率间之歧异,本极易调和之。但在以格率为产生客观的洞察之期间,则直至发见有一种方法以调整彼等相反之主张及在此一方面有以满足理性为止,彼等不仅发生争执,且将成为积极的障障,使真理之发见长期为之停濡不进也。
关于莱布尼兹所提出,巴奈(Bon)所维护,世人所广为论究之“造物之连续的阶段之法则”,其主张或否定,即可以以上所论述适用之。此纯由“根据理性之实际利益之亲和性原理”而来。盖观察及洞察自然之构成性质,绝不能使吾人对于此一法则有客观的主张。经验中所呈显于吾人之此种阶梯,彼此相去甚远;在吾人所见似为微细之差别,在自然本身则常为广大之间隙,故自任何此种观察,吾人对于自然之终极意向皆不能有所决定——吾人如思及在如是多量之事物中发见类似性及接近性,绝非难事,则更见其然。在另一方面,则“依据此种原理以探求自然中秩序”之方法,及命令吾人应以此种秩序为根据于自然本身(至在何处及达何种程度,可置之不问)之格率,确为理性之正当的优越的统制原理。在此种统制的能力中,此种原理远越出经验或观察之所能证实者;且其自身虽无所规定,但实用以揭示“趋向系统的统一”之途径者也。
人类理性所有自然的辩证性质之终极意向
纯粹理性之理念,其自身绝不能成为辩证的,此等理念所引起之惑人的幻相,自必仅由于误用理念所致。盖理念乃自理性之本质发生;此种对于思辨所有一切“权利及主张”之最高法庭,其自身乃为感人及幻相之根源,实为不可能者。故自当以理念为有“其自身所有之功用及吾人所有理性之自然性质所规定之适切职务”。顾伪辩者流,常大声疾呼,攻讦理性之背理及矛盾,彼等虽不能深入理性所有最深秘之意向,但仍极口非难理性之种种命令。然被等之所以有自己独立主张之可能性,及使彼等能谴责“理性之所要求彼等者”之教化,实皆理性之所赐也。
吾人非首先与以先验的演绎,则不能正确使用一先天的概念。顾纯粹理性之理念,实不容有如范畴事例中所可能之此种演绎。但若此等理念有丝毫客观的效力(不问此种适用效力如何不确定),而非纯然思想上之虚构物,则其演绎自必可能,固不问其与“吾人所能授与范畴之演绎”相异如何之大(此为吾人所承认者)也。此点将以之完成吾人理性之批判工作而为吾人令所欲从事者。
所授之于我之理性之某某事物,绝对视为对象或仅视为理念中之对象,其间实大有区别。在前一事例中,吾人之概念乃用以规定对象者;在后一事例中,则实际仅有一图型,对此图型并无对象直接授与,甚至并假设的对象亦无之,且此种图型仅能使吾人以间接方法表现其他对象,即由此等对象与此理念之关系,在其系统的统一中表现之。故我谓最高智力之概念为纯然一理念,盖即谓此
种概念之客观的实在性,不应视为由其直接与对象相关而成(盖在此种意义中,则吾人应不能以其客观的效力为正当矣)。此仅一图型,依据最大可能之理性统一条件而构成者——此为普泛所谓事物概念之图型,仅用以保持吾人理性之经验的使用中所有最大可能之系统的统一者。是以吾人殆自——“所视为经验对象之根据或原因”之——此种理念之假定的对象,引申经验对象之由来。例如吾人宣称“世界之事物必须视为一若自一最高智力接受其存在”云云。此种理念,实仅为辅导的概念,而非明示的概念。盖此种理念,并未示吾人以对象如何构成,而仅指示吾人在此理念之指导下吾人应如何求以规定经验对象之构成性质及联结耳。是以若能说明三种先验的理念(心理学的、宇宙论的、神学的),虽不能直接与其所相应之对象相关,或规定之,但仍以之为理性之经验的使用之规律,在此种“理念中之对象”之前提下,引导吾人要系统的统一,又若能说明此等理念以此乃有所贡献于经验知识之扩大,绝不能与经验的知识相背反,则吾人自能推断“常依据此种理念以进行云云,乃理性之必然的格率”。此实思辨的理性所有一切理念之先验的演绎,此等理念不以之为扩大吾人知识至“较之经验所能授与为数更多之对象”之构成的原理,乃以之为“普泛所谓经验的知识所有杂多之系统的统一”之统制的原理,此种经验的知识,由此统制的原理,更能在其自身所有之范围内适当保持其安全,且较之缺乏此种理念,仅由悟性原理之运用所可能者,更能有效的改进之。
我将努力使之更为明晰。依据此等所视为原理之理念,第一、在心理学中,吾人在内的经验指导下,联结吾人所有心之一切现象,一切活动及感受性,一若心乃“以人格的同一持久存在(至少在此生中)之一单纯实体”,同时此实体所有之状态(肉体之状态仅为外的条件而居于此等状态),又在连续的变化之中。第二、在宇宙论中,吾人在一所视为绝不容许完成之研讨中,必须推求“内的外的自然现象”两方所有之条件,一若现象系列之自身无穷无尽,并无任何最初的或最高的项目。顾在如是推求时,吾人无须否定“在一切现象以外,尚有现象之纯粹直悟的根据”;但以吾人对于此等根据绝无所知,故在吾人说明自然时,绝不可企图引用之。最后第三、在神学领域中,吾人必须视“能属于可能的经验之联结衔接”之一切事物,一若构成一绝对的——但同时乃完全依存的及感性的受条件制限者之——统一,但同时又视一切现象之总和(即感性世界自身),一若在其自身之外有一“唯一、最高、及一切充足之根据”,即一独立自存的、本源的、创造的理性。盖唯以此种创造的理性之理念为鉴,吾人始能指导吾人理性之经验的使用,以保持其最大可能之扩大——即由于“视一切现象一若皆自此种原型所发生者”。易言之,吾人不当以心之一切内的现象为来自一单纯之思维的实体,应以心之内的现象为依据一单纯的存在者之理念彼此互相因缘引申而成者;吾人不当以世界之秩序及系统的统一为来自一最高之智力,应视为自最高聪睿的原因之理念获得规律,依据此种规律,理性在联结世界中之经验的因果时,能使之用于最有效用之处,及满足其自身所有之要求。
顾并无任何事物足以妨阻吾人假定此等理念亦为客观的,即使之实体化——唯宇宙论的理念则在例外,以理性在此处若亦以理念为客观的实在,则陷于二律背驰矣。至心理学的及神学的理念,则并不含有二律背驰,且亦无矛盾。于是如何能有任何人争论其可能之客观的实在性?盖凡否定其可能性者,正与吾人欲肯定之者相同,关于此种可能性皆绝无所知。但无积极的障碍以阻吾人如是假定之一事,实不足为假定任何事物之充分根据;吾人不当仅依恃“倾于完成其自身所设立之事业”之思辨的理性权威,即可引入“超越吾人所有一切概念(虽不与此等概念相矛盾),而视为实在的确定的对象”之思想上之存在物。不应以此等理念为自身独立存在,仅能视为具有“图型之实在性”而已——一切自然知识所有系统的统一之规整的原理之图型。仅应以此等理念视为实在的事物之类似者,不应以其自身为实在的事物。吾人自理念之对象除去其条件,此等条件乃制限吾人悟性所提供之概念,但亦唯此等条件,吾人始能对于任何事物具有确定的概念。于是吾人之所思维者,乃——吾人对之绝无概念(就其自身而言),但仍表现其与现象之总体相关,有类现象间之相互关系之——某某事物。
吾人如以此种方法假定此类理想的存在者,则吾人实际并未推展吾人知识于可能的经验对象以外;仅由“其图型由理念所提供”之系统的统一,推展此种经验之经验的统一而已——故此种理念并无权利要求为构成的原理,仅能为统制的原理。盖容许吾人设定与此理念相应之事物,即某某事物乃至一实在的存在者,并非即谓吾人宣称由先验的概念以扩大吾人关于事物之知识。诚以此种存在者仅在理念中设定,而非设定其自身,故仅以之表现系统的统一,此种系统的统一乃用为理性之经验的使用之规律者。至关于此种统一之根据,即关于“统一所依据为原因”之存在者之内的性格为何,则绝无所决定者也。
故纯粹思辨的理性所授与吾人关于“神”之先验的唯一确定的概念,就其最严格之意义言之,乃有神的;即理性并未确定此一概念之客观的效力,仅产生“其为一切经验的实在之最高的必然的统一之根据”之某某事物之理念而已。此某某事物,除依据理性之法则类推其为“一切事物之原因”之实在的实体以外,吾人不能思维之。在吾人敢于以此事物为一特殊的对象,而不永以“理性之统制的原理之纯然理念”为满足之限度内,乃以完成一切思维条件为远过于人类悟性力之所及而置之,此即吾人必须思维此某某事物之所以然。顾此种思维进程与追求吾人知识中之完全系统的统一之进程(对于此种进程理性至少不加以限制)乃不相容者。
以下之点,即此种假定之理由所在:盖若吾人假定一“神”,对于其最高完成之内的可能性或其存在之必然性,吾人固不能有丝毫概念,但在另一方面,则吾人对于“与偶然的事物有关之一切问题”,皆能与以满意之解答,且关于理性在其经验的使用中所追求之最高统一,亦能与理性以最圆满之满足。至吾人关于此假定自身不能使理性满足之一事,乃显示其为理性之思辨的实际利益,并非——能以其自远超于理性范围以上之点出发为正当之——任何洞见;且即由此实际利益,努力总括理性所有之对象,视为构成一完全的全体者也。
吾人今到达“论究此同一假定之思维进程”上所有之一种区别,此种区别颇似琐碎,但在先验的哲学,则极为重要。即我在相对的意义中固可有充分根据假定某某事物(suppositio relativa),但无绝对的假定此某某事物(supposito absoluta)之权利。此种区别在纯然之统制的原理之事例中应考虑之。吾人认知此原理之必然性,但对于其必然性之由来,则绝无所知;且吾人之所以假定其有最高的根据者,仅以欲更能确定以思维此原理之普遍性耳。例如当我思维一“与纯然理念乃至与先验的理念相应”之存在者为存在之时,我并无权利假定此种存在者自身之存在,盖因并无概念使我由之能思维足以适合此种目的所视为确定之任何对象——凡关于我之概念之客观的效力所需要之条件,皆为此理念自身所摈除矣。实在性、实体、因果作用等之概念,乃至“存在之必然性”之概念,除其“使关于对象之经验的知识可能”之用途以外,绝无可用以规定任何对象之任何意义。故此等概念能用以说明感官世界中所有事物之可能性,但不能以之说明宇宙自身之可能性。此等说明之根据,应在世界以外,因而不能为可能的经验之对象。但我虽不能假定此种不可思议之对象自身存在,顾仍能假定其为与感官世界有关之“纯然理念之对象”。盖若我之理性之“最大可能之经验的使用”,依据一理念(系统的完全统一之理念,此理念我今将更精密规定之),则此理念自身虽绝不能在经验中适当展示之,但欲接近经验的统一之最高可能的程度,则仍为势所必需者,故我不仅有资格且亦不得不实现此理念,即“对于此理念设定一实在的对象”。但我之设定此种对象,仅以之为我所绝不知其自身之某某事物,且以其为此种系统的统一之根据,在与此种统一有关之范围内,我乃以“与悟性在经验的范围内所用之概念相类似之性质”,归之于此种对象。因之,就世界中之实在性,即就实体、因果作用、必然性等类推,我思维一“具有此种种之最高完全程度”之存在者;且因此种理念仅依存我之理性,故我能思维此种存在者为独立自存之理性,此种独立自存之理性——由最大调和及最大统一之理念——视为宇宙之原因。我之除去“能制限理念之一切条件”者,仅以欲在此种本源的根据支持之下,使宇宙中所有杂多之系统的统一,及由此统一而来之“理性之最大经验的使用”可能耳。我之为此,由于表现一切联结一若及一最高理性之命令(吾人之理性,仅此最高理性之微弱的模拟而已)。于是我进而专由“本仅能适用于感官世界之概念”以思维此最高存在者。但因我不过相对的用此先验的假定,即仅以此假定为授与经验之最大可能的统一之基体,故我全然由“仅属于感官世界之性质”,以思维此与感官世界相异之存在者。盖我不希求——且亦无正当理由以希求——能知此种“我之理念所有之对象”之自身为何。良以并无适用于此种目的之概念;即彼实在性、实体、因果作用等等之概念,乃至“存在之必然性”之概念,当吾人敢于以此等概念越出感官领域以外时,则一切失其意义,而为一种可能的概念之空虚名称,其自身全无内容矣。我仅思维一存在者(其自身完全非我所知)与宇宙之最大可能系统的统一之关系,其目的唯在用之为“我之理性之最大可能经验的使用”之统制的原理之图型耳。
设吾人目的所在为“吾人所有理念之先验的对象”,则吾人不能以实在性、实体、因果作用等等概念之名词,预行假定其自身之实在,盖因此等概念丝毫不能适用于“与感官世界完全相异之任何事物”。故理性关于所以为最高原因之最高存在者所设立之假定,仅为相对的;此仅为感官世界中之系统的统一而规划者,纯为一理念中之某某事物,至关于其自身,则吾人绝无概念。此即说明关于“授与感官所视为现实存在之事物”何以吾人需要一其自身为必然的之元始存在者之理念,且关于此存在者或其绝对的必然性又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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