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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理性批判-第5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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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事物,所留存者仅有一种存在,则此种存在必为绝对必然的存在者,不问其必然性是否能为吾人所了解,盖即谓不问是否能纯自其概念演绎之也。
  凡其概念中包含对于一切何以故质询(allem Warum)之解答(Das Darum),在各方面无丝毫缺陷,在一切事例中皆足为其条件者,此即最适于以绝对的必然性归之之存在者。盖此存在者虽包含一切可能的事物之条件,顾其自身则并不需要任何条件,且亦不容其有任何条件,故能满足(至少在此一方面)“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性”之概念。在此方面,一切其他概念自必不足与言此;盖因此等概念皆有缺陷而需其他条件以完成之,故此等概念不能有超脱一切更进一步之条件之特征。吾人固不当论证凡不包有最高及一切方面完备之条件者,其自身在其存在中即为受条件制限者。但吾人能谓此种存在者并不具有——理性所唯一由之能由先天的概念关于任何存在者以知其为不受条件制限者之——一种特征。
  故“一实在的存在体”之概念,在可能的事物之一切概念中,乃最与“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存在者之概念”相适合;此虽不能完全与之适合,但以在此事中吾人无选择余地,故不得不固执此概念。盖吾人不能无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一度既容认其存在,则在可能性之全部范围内,吾人不能发见有任何事物能较之“一实在的存在体”对于“存在形相中此种卓越无匹之形相”具有更有根据之要求也。
  此为人类理性之自然进程。此种进程由其使理性自身确信有某某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开始。理性对于此种存在者,认为具有不受条件制限之一种存在。于是理性探求超脱任何条件者之概念,而在“其自身为一切其他事物之充足条件者”之中即在包含所有一切实在性者之中发见之。但包含一切而无制限者,乃绝对的统一体,且包括“唯一的存在者又为最高存在者”之概念。因之,吾人结论谓其为一切事物本源根据之最高存在者,必以绝对的必然性而存在。
  若吾人之目的在到达一种决定——盖即谓某种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若以之为已容认者,又若更进一步人皆赞同吾人必须对于此存在者为何到达一种决定——则必容许以上之思维方法具有一种力量。盖在此种情形中,不能善为选择,或宁谓为绝无选择之余地,惟觉吾人不得不决定以“完全实在之绝对的统一”,为可能性之最后源泉耳。但若并无事物要求吾人有所决定,且直至其证据之重量足以迫使吾人同意为止,对此论点宁可置之不顾时;易言之,吾人之所为者,若仅在评衡吾人实际之所知者究有几许,自以为有所知者又究有几许,则以上之论据,实见其极为薄弱,须有特殊之深厚同情为之后援,以弥补其主张之缺陷。
  盖若吾人以其论点为如此处所论述者,即第一、吾人能正确自“任何所与存在”(此或为我自身之存在)推断一“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存在者”之存在;第二、吾人必须以包含一切实在性因而包含一切条件之存在者,视为绝对不受条件制限者,以及吾人在关于实在的存在体之此种概念中因而发见“吾人又能以绝对的必然性加于其上之存在者”之概念——顾即容认此种种,亦绝不因之而即推断“并不具有最高实在性之有限的存在者”之概念,即以此故,与绝对的实在不相容。盖吾人在有限的存在者之概念中,虽未发见不受条件制限者(此不受条件制限者乃包含于条件总体之概念中者),但吾人并不因之即可推断有限存在者之存在,即以此故,必为受条件限制者;正与吾人在假设的三段推理中,不能谓“凡无某种条件(在所论究之事例中乃依据纯粹概念之“完全性条件”)之处,受条件制限者亦不存在”相同。反之,吾人能完全自由主张任何有限的存在者,(不以其为有限之故)亦能为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者——吾人虽不能自吾人关于此等存在者所有之普遍概念推论其必然性。故以上之论据,丝毫不能与吾人关于必然的存在者性质之概念,实为一无所成就者也。
  但此种论据仍继续具有其重要性,且赋有一种权威,吾人不能仅以其客观上不充足之故,立即进而剥夺之。盖若容认在理性之理念中,有完全有效之人类责任,但除假定有最高存在者对于实践的法则与以效力及确证以外(在此种情形中,吾人应有遵从此等概念之责任,盖此等概念自客观言之,虽不充足,但依据吾人理性所有之标准,则仍为优越之法则,且吾人绝不知有更善及更可信奉者能与之比较),则其应用于吾人自身,殆缺乏一切实在性,即为并不具有动机之责任。故吾人所有决定此事之义务,将借实践的增加之力,使思辨之悬而未断所微妙保持之平衡偏重一方。盖为此种实践的切迫动机所迫促时,理性若不能(不问其理论上之洞察如何不完备)使其判断与此等——至少较之吾人所知之其他任何事物更为重要之——要求相合,则理性将受其自身所有判断谴责(再无较之此等判断更为审慎周密者)。
  此种依据“偶然性事物内部不完备”之论据,实际虽为先验的,但以其如是单纯而自然,故在其提出以后,立为常人所容受。吾人见事物之变化生灭;故此等事物(或至少此等事物之状态)必须具有原因。但关于所能在经验中授与之一切原因,亦能以此同一之问题加之,更探讨其原因所在。故除最高因果作用所在之处,——即在“本源的其自身中包含一切可能的结果之充足根据,且其概念由包括一切之圆满充足一属性,吾人极易容纳之者”之存在者中——实无吾人更能适当安置其终极的因果作用之地。于是吾人进而以此最高原因视为绝对必然者,盖因吾人发见吾人追溯之必达此点,实为绝对必然之事,且发见更无可以超越此点之根据。故一切民族在其最愚昧之多神教中亦见有一神教之微光,彼等之到达此点,非由反省及深远之思辨所致,乃纯由通常悟性之自然倾向所致,盖以其逐渐进展至认知其自身所有之要求也。
  由思辨的理性证明神之存在仅有三种可能的方法
  引达此种目标(按即神之存在)之一切途径,[第一]或由一定的经验及由经验所知之感性世界之特殊性质开始,依据因果律,自此上推至世界以外之最高原因;[第二]或自纯然不定的经验即自普泛所谓存在之经验开始;[第三]最后或抽去一切经验,完全先天的自纯然概念,论证一最高原因之存在。第一证明为自然神学的,第二证明为宇宙论的,第三为本体论的。此外并无——且不能有——其他之证明矣。
  我意在说明理性之不能在经验一途径有所进展,亦犹其在先验的一途径之不能进展,以及理性纯由思辨能力欲展其双翼翱翔于感性世界之上,实为无益之举。至关于吾人所必须由以论究此等论据之顺序,则与理性在其自身发展之前进中所采取之途径(即吾人在以上之叙述中所采取之途径)正相反。盖在此种探讨中,经验虽为最初所授与之机缘,但在其所有一切此种努力中,揭示理性欲使自身到达之目标,及在其努力进达此目标时为其唯一之领导者,实为先验的概念。故我将先自检讨先验的证明开始,然后再论究“增加经验的因子,在增进论据之力量上果有何种效果”。
  第四节关于神之存在本体论的证明之不可能
  由以上所述观之,显见绝对必然的存在者之概念,乃一纯粹理性之概念,即纯然一理念,其客观的实在性,远不能自“为理性所要求”一事证明之。盖理念之所训导吾人者,仅关于某种不能到达之完全性,故其效用与其谓为用以推展悟性至新对象,毋宁谓为用以限制悟性之为愈也。但吾人在此处遇及奇异而又烦困之事,即在“自所与之普泛所谓存在推论至某某绝对必然的存在者”时,虽见其为势所必至,且正当合理,但悟性所能唯一由以构成此种必然性概念之一切条件,则多为吾人推论此绝对必然的存在者之障碍。
  在一切时代中,人皆谈及绝对必然的存在者,顾谈及此事时之所努力者,多不在理解此种事物是否及如何容许为吾人所思维,而惟在证明其存在。对于此种概念与以文字上之定义,即谓“此为不能不存在之某某事物”云云,自无困难。但此种定义,在使“以其不存在为绝对不可思维”云云,成为必然的之种种条件,则绝不使人有所洞见。顾吾人欲决定“依待此种概念吾人是否确思维任何事物”,则此等条件正为吾人所欲知之条件。仅由引入不受条件制限一语,而除去“悟性欲以某某事物为必然的时所不可欠缺之一切条件”之策略,实远不足以显示在此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者之概念中,是否我仍思维任何事物,抑或全然空虚无物。
  不特此也,此种概念初则盲目尝试,久则完全习熟,假定有无数例证展示其意义;以此之故乃以为无须更进而探讨此概念之能否为人理解矣。于是一切几何学上之命题,例如“一三角形具有三种角乃绝对必然的”云云之事实,以为足以使吾人陈说“完全在吾人之悟性范围以外之对象”一事之为正当,一若吾人已完全了解吾人由此对象之概念意向所指之事物为何也。
  至其所谓例证,绝无例外,皆自判断得来,非自事物及其存在得之者。但判断之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性,非即事物之绝对的必然性。判断之绝对的必然性,仅为事物所有受条件制限之必然性,即判断中宾词所有受条件制限之必然性。以上命题并非声言三角乃绝对的必然者,仅谓在“有一三角形”之条件下(即授与一三角形),其中必然发见三角。此种逻辑的必然性所有之惑人影响,实如是之大,故由包括“存在”于其意义范围内之一种方法,以构成事物之先天的概念一类之单纯计划,吾人即自以为已能使以下之推断为正当,即因“存在”必然属于此种概念之对象——常在吾人设定此事物为授与者(视为现实存在)之条件下——吾人依据同一律亦必然需要设定其对象之存在,因而此种存在者之自身乃绝对必然的——重言以声明之,此种存在者之为绝对必然的,乃因此种存在者之存在,已包含于所任意假定之概念中,且在“吾人设定此概念之对象”之条件下包含之也。
  在同一律之命题中,我若摈除其宾词而保留其主词,则有矛盾发生;故谓宾词必然属于主词。但吾人若将主词宾词一并除去,则无矛盾;盖斯时并无能矛盾之事物留存。若设定一三角形而又除去其三角,则为自相矛盾;但将一三角形与其所有之三角一并除去,则无矛盾。此点同一适用于绝对必然的存在者之概念。如除去此种存在者之存在,吾人乃除去此物本身与其所有之一切宾词;则斯时并无矛盾之问题可以发生。斯时在此存在者之外,绝无能矛盾之事物,盖以事物之必然性并非以之为自“外部的任何事物”而来者;且亦无能与之矛盾之内部的任何事物,盖在除去事物本身时,吾人同时除去其所有之一切内部的性质也。“神为全能”乃一必然的判断。吾人若设定一神性(即一无限的存在者),即不能摈除全能性;盖此二概念乃同一者。但吾人若谓“无神”,则既无全能性,亦无神之其他任何宾词授与;此等宾词皆与其主词一并除去,故在此种判断中并无丝毫矛盾。
  于是吾人见及一判断之宾词,如与其主词一并除去,则无内部的矛盾能发生,此点不问其宾词为何,皆能适用之也。欲避免此种结论之唯一方法,则在论证有“不能除去且必须永久存留”之主词。顾此不过谓有绝对必然的主词之另一说法而已;且我所致疑者即此假定,而以上之命题则自以为证明其可能性者也。盖我对于除去此事物与其所有这一切宾词而尚能留有矛盾之事物,实不能构成丝毫概念;在并无矛盾时,仅由纯粹先天的概念,我实无“以其不存在为不可能”之标准。
  所有此等人人所必须同意之普泛见解,吾人尚能以一种事例指摘之,此种事例乃以之为实际与以上之意见相反之证明,即有一概念,且实仅此一概念,以其对象为不存在或摈除其对象,则为自相矛盾,此即实在的存在体(按ens realissimum乃指为一切事物之本体之存在体)之概念。盖已声言此实在的存在体具有所有一切实在性,以及吾人有正当理由假定“此种存在者乃可能者”(概念并不自相矛盾之一事,绝不能证明其对象之可能性,但我一时姑容认此相反之主张)。顾此论据进而以“所有一切实在性”包括存在;故存在包含于一可能的事物之概念中。于是若除去此事物,则此事物之内的可能性自亦被除去——此则自相矛盾者也。
  我之答复如下。在吾人所自承仅就其可能性所思维之事物之概念中,引入存在之概念时——不问假借何种名称——已有一矛盾在其中矣。如容认其为正当,一时固获得表面之胜利;但实际则绝无所主张:仅同义异语之辞费而已。吾人必须诘问:甲或乙事物(不问此种事物为何,姑容认其为可能者)存在云云之命题,为一分析的命题,抑为一综合的命题?如为分析的,则事物存在之主张,对于事物之思维,绝无所增益;但若扣是,则或“吾人内部中之思维即事物本身”,或吾预行假定有一种属于可能的领域之存在,然后据此理由自其内部的可能性以推断其存在——一凡此不过一可怜之同义异语之辞费而已。事物概念中之实在一语,较之宾词概念中之存在一语别有意义云云,实不足应付此种反驳。盖若所有一切设定(不问其所设定者为何)名为实在,则事物与其所有之宾词,已设定在主词之概念中,而假定其为现实的矣;宾词中存在云云仅为重复之辞。反之,吾人若容认(一切有理性之人所必须容认者)一切存在的命题皆为综合的,则吾人何以能公然主张“除去存在之宾词不能不有矛盾”云云。此乃仅在分析命题中所有之情形,亦正所以构成其分析的性格者也。
  我若不见及由逻辑的宾词与实在的宾词相混(即与规定事物之宾词相混)所发生之幻相殆在较正范围以外,则我将期望由精确规定存在之概念,以直接方法终止此种无聊之争辩矣。任何事物苟为吾人所欲,皆能用为逻辑的宾词;乃至主词亦能为其自身之宾词;盖逻辑乃抽去一切内容者也。但规定之者之宾词,乃自外加干主词概念且扩大之者之宾词。故此种宾词非已包含于其概念中者。
  “存在”(Sein)显然非一实在的宾词;即此非能加于事物概念上之某某事物之概念。此仅设定一事物或某种规定,一若其自身存在者。在逻辑上,此仅一判断之系辞而已。“神为全能”之命题包有二种概念,每一概念皆有其对象——神及全能。“为”之一字并未增加新宾词,仅用以设定宾词与其主词之关系而已。吾人今若就主词(神)与其所有之一切宾词(全能宾词在其中)总括言之,谓“神在”或“有神”(按以上“为”“在”“有”三字德文为Sein英文为Being),吾人并未以新宾词加于神之概念,仅设定此主词自身与其所有之一切宾词,且实设定为“与我之概念有关之一种对象”。对象与概念二者之内容必皆同一;由我思维其对象(由于“此为”二字)为“绝对所授与者”云云,对于仅表现其为可能者之概念,绝不能有所增益。易言之,实在者之所包含者,不过纯然可能者而已。一百实在的“泰拉”(译者按货币名)之所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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