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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理性批判-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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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在前一事例中,各分支互相排除,而又联结于一范围中,悟性表现可分的事物之各部分,各为独立存在(视为实体)而又联结在一全体中也。
一二
在古人之先验哲学中,尚有列——不列入范畴中,而以彼等之见解,则又必须列为对象之先天的概念之——纯粹悟性概念之一章者。但此殆等于增加范畴之数,故为不能实行之事。此类概念见之于僧院派哲学中有名之quodlibet ens est unum,verum bonum(凡实在之事物为一、为真、为善)之命题中。此种原理之应用,虽已证明其毫无成绩而仅产生循环命题,且近时在玄学中所占之位置,亦不过依例叙述而已,但在另一方面,此原理尚表现一种见解,此见解虽极空虚,顾亦保持有悠久之历史者。故关于其起源,颇值吾人之研究,且吾人亦正有理由推断此种命题乃以某种悟性规律为其根据者,唯此种悟性规律为其所曲解耳(此为习见之事)。此类所假定为事物之先验的属性,实际不过一切事物知识之逻辑的必须条件与标准,及对于此类知识所规定之量之范畴,即单一性、多数性、总体性而已。但此类属于“物本身(经验的对象)所有可能性”之范畴(此种范畴本应视为质料的),在此更进一步之应用中,本仅以其方式的意义使用之,为一切知识之逻辑的必须条件之性质,乃同时一不经意,又由其为思维之标准者窃转变为物自身之性质。盖在一对象所有之一切知识中,第一、具有概念之统一,在吾人惟由之以思维“吾人所有知识杂多之联结”中之统一限度内,此可名为质的统一,例如戏剧、讲演、故事中主题之统一。第二、具有关于其结论之真实。自一所与概念所得之真实结论愈多,则其所有客观的实在性之标准亦愈多。此可名为性格之质的多数,此等性格乃属于一所视为共同根据之概念(但在此概念中,不能视之为量)。第三、具有完全性,此完全性成立在多数皆还至概念之统一,且完全与此概念一致,而不与其他概念相合。此可名为质的完全性(总体性)。由此可见普泛所谓知识所以可能之逻辑的标准,乃量之三种范畴,在此类范畴中,全然以“量之产生时所有之统一”为同质的;后由于“所视为联结原理”之知识性质,此类范畴乃转而为亦能在一意识中产生异质的知识之联结。故一概念(非对象之概念)所以可能之标准,在其定义,盖在定义中概念之统一、一切能直接从定义演绎而来之事物之真实、及从定义演绎而来之事物之完全性等三者产生“凡欲构成一全体概念所须之一切”。与此相同,一假设之标准成立在其所假定之说明根据之明晰,即一、假设之统一(无须任何补助的假设);二、能从假设所演绎之结论之真实(结论与其自身及与经验之一致);三、此类结论之说明根据之完全;至所谓完全,乃结论使吾人还至与假设中所假定者不增不减正相符合之谓,所以后天的分析还至以前先天的综合中所思维者,且与之一致。故统一性、真实性、完全性之概念,对于范畴之先验表,并未有所增益一若弥补其缺陷者然。吾人之所能为者,为使知识与其自身一致,唯在使此类概念在普泛的逻辑规律下使用耳——至此类概念与对象关系之问题,则绝不论究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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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纯粹悟性概念之演绎
第一节 先验的演绎之原理
一三
法律学者论及权利与要求时,在法律行为中,分别权利问题(quid juris)与事实问题(quid facti);且对于二者皆求证明。应陈述“权利或合法要求”之权利问题之证明,法律学者名为演绎(De-duction)。有甚多经验的概念,绝无有人疑问行使之。盖因经验常可用为此类经验的概念所有客观的实在性之证明,故即无演绎,吾人亦自信能有正当理由以一种意义(即所归属之意义)专用之于此类概念。但尚有如幸福、运命等之僭窃概念,此类概念,虽由近乎普遍的宽容,许其通用,然时时为“有何权利”之问题相逼迫。此种要求演绎,实陷吾人于困难之境,诚以从经验或从理性皆不能得明显之合法根据足以证明行使此类概念之为正当也。
在构成人类知识之极复杂组织之杂多概念中,有若干概念,全然离经验而独立,识别为纯粹先天的行使者;至此类概念所以能如是行使之权利,则常须演绎。盖因经验的证明,不足证明此种先天的行使为正当,故吾人须解答“此类概念如何能与其不自任何经验得来之对象相关”之问题。说明“概念所由以能先天的与对象相关之方法”,我名之为概念之先天的演绎;以之与经验的演绎相区别,此经验的演绎乃展示“由经验及由经验上之反省以取得概念之方法”,故与概念之合法性无关,而仅与概念事实上之发生形相相关。
吾人已有两种“不同种类,但在全然先天的与对象相关之一点,则相一致”之概念,此即“为感性方式”之空间与时间概念,及“为悟性概念”之范畴。就此等类型之概念,而求其经验的演绎,皆属劳而无益。盖此类概念之特点,即在其与对象相关,无须自经验中假借“任何能用以表现此等对象之事物”。故若此类概念之演绎必不可缺,则必为先验的。
但吾人对于此类概念,与对于一切知识相同,虽不能在经验中发见其可能性之原理,但至少亦能在经验中发见其产生之缘起原因。感官印象提供最先之刺激,全部知识能力向之活动,于是经验成立。故经验包含有两种不同之要素,即自感官所得之知识质料,及自纯粹直观纯粹思维(此二者遇有感官印象之机缘始活动而产生概念)之内的源流所得以整理此质料之方式。研求吾人所有知识能力自特殊的知觉进展至普遍的概念之最初活动,当然获益甚大。开始此新研究者,实为名望卓著之洛克(Locke)。但纯粹先天的概念之演绎,则绝不能以此种方法得之;诚以演绎不应在任何此种方向中求之也。盖就此类概念以后全然离经验而独立之运用言之,则自必能出示其与自经验来者完全不同之出生证。且因此种所尝试之生理学的由来论,乃关于事实问题,不能严格称之为演绎;故我将名之为“获有纯粹知识”之说明。关于此种知识所能有之唯一演绎,明为先验的而非经验的。盖关于先天的纯粹知识,经验的演绎实为劳而无益之事,仅为不能理解此类知识之特质之人所从事耳。
但即容认纯粹先天的知识所可能之唯一演绎为先天的演绎,亦不能立即明了此种演绎为绝对的必须。吾人前已由先验的演绎,推溯空间与时间之根源,而说明其先天的客观效力,且规定之矣。顾几何学安然在纯然先天的知识中进行,关于其所有之基本空间概念之纯粹的合法的由来,固无须乎乞求哲学之保证。但几何学中所用之概念,仅在其与外的感性世界相关(以空间为其纯粹方式之“直观之感性世界”),而在此感性世界中,一切几何学的知识,以其根据于先天的直观,故具有直接的证明。其对象(在与其方式相关之限度内)即由对象之知识先天的在直观中授与吾人。顾在纯粹悟性概念则大不然;盖在此种纯粹悟性概念,始发生无可趋避之先验的演绎之要求,此不仅关于此等概念之自身如是,即关于空间概念亦有此演绎之要求。盖纯粹悟性概念,并不以直观及感性之宾词叙述对象,乃以先天的思维之宾词叙述对象,故其与对象之关系,乃普遍的,即离一切感性之条件者。且纯粹悟性概念既不基于经验,又不能先于一切经验,在先天的直观中展示“可为其综合根据之任何对象”。以此等理由,纯粹悟性概念不仅关于其自身使用之客观效力及眼界有以启人之疑,且因其行使空间概念超越感性的直观条件以上,以致使空间概念亦复晦昧难明;此吾人前之所以以空间之先验的演绎为必须者也。故读者在进入纯粹理性领域之前,必须坚信此类先验的演绎之绝对必须。否则盲目进行,经种种歧途以后,仍必还至前所出发之无知地点。但同时读者若不悲叹事物性质之隐晦难明,且对障碍之难移除,亦不易于失望,则吾人对于此种事业中所有不可避免之困难必须预有透辟之先见。盖吾人只有二途,或全然放弃“在超越一切经验限界,人所尊为最高领域中构成纯粹理性判断之一切主张”,或完成此种批判的研究。
吾人固已无甚困难,能说明“空间与时间之概念,虽为先天的知识,而必须与对象相关,以及此等概念离一切经验,使对象之综合的知识可能”之所以然之故矣。盖对象仅由此种感性之纯粹方式始能显现于吾人,而为经验的直观之对象,故空间时间乃——先天的包含“所视为现象之对象”所以可能之条件及在“所视为现象之对象”中发生具有客观的效力之综合——之纯粹直观。
顾悟性之范畴则不然,并不表现对象所由以在直观中授与之条件。故对象无须在其必与悟性机能相关之必然性下,即能显现于吾人;因而悟性无须包含对象之先天的条件。于是此处乃有感性领域中所不遇及之困难,即“思维之主观的条件如何能具有客观的效力”,易言之,如何能提供“使一切对象知识所以可能”之条件。
盖现象确能无须悟性机能在直观中授与吾人。今姑以原因概念为例,此乃指示一种特殊综合,由此种综合,依据规律,在甲事物上设定与之全然不同之乙事物。至现象何以应包含此种事物(经验不能引为其论证,盖所欲证明者乃先天的概念之客观的效力),则非先天的所能显示,故此一种概念是否纯然空虚,以及现象中在任何处所并无其对象,乃先天的可疑之事。感性直观之对象必与先天的存在心中之“感性方式条件”相合,事极明显,盖不如是,则此类对象将不能成为吾人之对象。但谓此类对象亦必须与“为使思维之综合的统一悟性所须之条件”相合,则为理由不明之结论矣。现象固可如是组成,即悟性不能发见其与其悟性所有统一之条件相合。现象中之一切事物固可如是混杂,即在现象之系列中,无一事物呈现其能产生综合规律而合于因果概念。于是此因果概念将全然空虚而无意义矣。但因直观无须任何思维机能,故现象仍呈现对象于吾人之直观。
吾人若思避免此等烦困之研究,而谓经验不断呈显现象间所有此类规律性之例证,因而提供“抽出原因概念及确证此种概念所有客观的效力”之无数机缘,则吾人殆未见及原因概念绝不能如是发生者也。原因概念只有二途,或全然先天的概据于悟性,或仅视为幻想摈除不用。盖原因概念严格要求申事物必为“有其他某某乙事物必然的及依据绝对的普遍规律继之而起者”。现象固亦呈显种种事例,自此等事例能得“某某事物通常依以发生之一种规律”,但现象绝不证明其继起为必然的。而因与果之综合,实有一种尊严,非经验的所能表现之者,即结果非仅继原因以起而已,乃由原因所设定而自原因发生者也。此种规律之严格的普遍性,绝非经验的规律所有;经验的规律仅能由归纳获得比较的普遍性,即应用极广耳。故吾人若处理纯粹悟性概念一若纳为经验的所产,则吾人将全然变更其使用之途矣。
一四 转移至“范畴之先验的演绎”之途程
综合的表象与其对象之能联结,相互间获有必然的关系及所谓相互适合,仅有二途可能。或唯对象使表象可能,或唯表象使对象可能。在前一事例,此种关系仅为经验的,其表象绝非先天的可能。就现象中所有属于感觉之要素而言,现象正属此类。在后一事例,就对象之存在而言,则表象自身并不产生其所有之对象,盖吾人今非论及“表象由意志而有之原因性”也。但若在“仅由表象,始能知某某事物为一对象”之事例时,则表象仍为对象之先天的规定。顾对象之知识所唯一由以可能之条件共有两种,第一为直观,对象由直观授与吾人(此对象虽仅为现象);第二为概念,与此直观相应之对象,由概念始为吾人所思维。由以上所述可见第一条件(即对象由此条件始能为吾人所直观)实际先天的存在心中,为对象之方式的概据。一切现象必须与此种感性之方式的条件相合,盖因现象仅由此条件始能显现,即经验的为吾人所直观而接与吾人。于是有问题发生,即:先天的概念是否亦用作先在条件,任何事物唯在此条件下,即不为吾人所直观,亦仍能思维为普泛所谓对象。设令如是,则对象之一切经验的知识必须与此类概念一致,盖因仅以此类概念为前提,任何事物始能成为经验之对象。盖一切经验在事物所由以授与之感官直观以外,确曾包含“所视为由直观所授与即视为所显现之对象”之概念。因而普泛所谓对象之概念,实存在一切经验的知识之根底中,而为其先天的条件。故“视为先天的概念之范畴”之客观的效力就思维之方式而言,乃依据“经验由范畴而始可能”之事实。范畴由其必然性及先天的与经验之对象相关,盖因经验之任何对象,仅由范畴始能为吾人所思维也。
于是一切先天的概念之先验的演绎,今乃具有全部研究所必须依据之原理,即先天的概念必须认为使经验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条件(不问其为经验中所有直观之先天的条件,抑思维之先天的条件)。产生“使经验可能之客观的根据”之概念,亦即以此理由而为必然的。但说明“此类概念在其中见及”之经验,则非此类概念之演绎而仅为其例证。盖在此种说明中,此类概念纯为偶然的。除由先天的概念与可能的经验(知识之一切对象皆在此经验中发见)之本源的关系以外,则凡先天的概念与任何对象之关系,皆为吾人所全然不能理解者也。
名①望素著之洛克未见及此,彼在经验中觅取纯粹悟性概念乃亦自经验演绎之,但其见解又不一贯,又欲借纯粹悟性概念之助,以得超越一切经验限界之知识。休谟则知欲得此超越经验之知识,此类概念之起源,必须为先天的。但因彼不能说明悟性何以能以“其自身既不在悟性中联结”之概念,思维为必然在对象中联结,且因彼未见及悟性自身殆由此类概念即成为——悟性之对象在其中发见之——经验之创造者,故彼不得不从经验——即从经验中重复联想所发生之而厥后误视为客观之主观的必然性(即从习惯)-推求悟性概念。但休谟由此等前提所论证者极为一贯。被谓借此类概念及其所发生之原理以超越经验限界,实为不可能之事。顾此二大哲学者所一致主张之经验的由来论,决不能与吾人实际所有学问上先天的知识(即纯粹数学及普泛的自然科学)相容;故此一事实即足以推翻此种由来论也。
其中洛克广开狂热之门,盖若理性一度许其有此种权利,即不复为节制箴规所抑留于其境域内,休谟则全然陷入怀疑论,盖彼信为已发见昔之所视为理性者不过浸染吾人知识能力之一种最有势力之幻想耳。吾人今欲审察人类理性是否能安然渡过此二重障壁,与以一定之限界,而又使理性能在其所特有活动之全部领域内活动。
但我对于范畴首先欲简略说明其意义。范畴乃普泛所谓对象之概念,由此类概念,对象之直观乃视为“就判断之逻辑机能之一所规定者”。盖断言的判断之机能,为主词与宾词关系之机能;例如“一切物体皆为可分的”。顾若以悟性之纯然逻辑的使用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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