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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心理学-第7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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畹淖罡弑曜饥佟T谖餮蠊糯聪@奥蘼硎贝拾⒘酢⒑妥晕椅焕嗟男愿窦负鹾腿似返呐橙跷弈芟嗵岵⒙郏欢坏交浇谭⒋镆院螅潜愣急渥鲎罡叩拿赖拢踔立傥挥幕盍Γ蚧畹奈挥Γ淖鱲ltal adaptibiliy;译者按英文adaptation 或adjustment 一字的意思,时人大率追随日本人之后,译作“适应”或“顺应”,鄙意嫌其太消极,太片面,不免大把环境看作主体,而生物看作客体,而有生物迁就环境的意思;对于人类,似乎尤其是不切。今改为“位育”,当然是依据《中庸》上”天地位”“万物育”的两句话,尤其是这两句话的注解:“位者安其所也;有者遂其生也”,安所遂生,而生物之能事尽矣。——译者①基督教的精神,据保礼奴斯的《书信》(Paulinus,Episiles XXV)中所示的种种,迭尔(Dill)在他的《罗马社会》(Roman Sciety)第11 页上,以为不但放弃了公民资格,并且把文化与社会生活从困苦艰难中得来的一切产果,完全忽置不要。于成为神道的一部分。我们西洋的性道德是一向不把天然的人的情绪放在眼里的,若有人说,这不但不是道德而是不道德,因为它只顾尊重传统的法则而不顾人性的需要,我们便瞪着眼,不能了解。道德价值的因时因地转变,由此便可以举一反三始终在演化中的道德的理想,一到了性的范围以内,往往因各种不同的标准互争雄长的缘故,以致发生顿挫,至少在我们西洋文化里是这样的。这其间的理由,我以为就因为我们还根本没有性道德这一门东西②。大家想起历来社会对于所谓“性道德”的三令五申,一定以为这是一种很可诧异的结论。不错,我们是有适用于性的范围的道德的。但要知此种道德大部分实在是属于资产道德的范围,而与性的范围无干,其间的标准大半以资产为依据,而不以性的事实为依据。完全参考了性的事实而形成的性道德,我们还没有,至少在一般人的心目中还没有。这一层是极容易了解的。性关系的中心事实是什么?当然是男女的恋爱,至少也是男女的性欲;性欲或恋爱是极基本的东西,是生理的,要是没有它,男女性的结合便不可能。所以真正的划得清的性道德起码应该拿这一点做一个基础。但是说也奇怪,我们历来所称的“性道德”,便有根本否认这一点的尝试。它也居然使人家发生契约的关系,替人做媒说合,它又设为种种担保,使性欲的倾向永久维持它的方位,不游移,不见异思迁。这种种考虑不能说不周详,但若加以推敲,则知它们实在是经济范围以内的东西,用在经济生活上固然有效,用在性的生活上,便不免不配称的可笑。广义的经济关系,对于任何健全的性道德系统的演化,原有极重要的影响,这是谁都不否认的,但我们要知道,此种关系是属于演化的条件一方面,而不是基础的一部分。现在的毛病,正在把它当做了基础①。
    从法律的眼光看,传统的婚制根本是取得资产或遗产的一种办法。这一点在英国的离婚法律里便可以看出来。这法律说,要是一个女子和丈夫以外的男子发生了性交的关系,他的丈夫便可以和她离异;但若丈夫和别的女子发生了同样的关系,妻子便不能提出离婚,除非同时有虐待或遗弃的证据。从任何理想的道德的立场看,这样一种法律是显而易见的不公道的,所以除了英国以外,其它文明的国家早就已经把它废除。
    但若我们用财产和产业的遗传的眼光来看,这样一种法律便很容易了解;大多数的英国人拥护这种法律,也就是因为这个理由。假若一个人的妻子和别人发生关系,前途承继他的遗产的儿子也许根本就不是他自己的血肉。但是丈夫要有外遇,这种危险就不会发生。所以妻子的不贞是一种严重的侵犯财产的行为,而丈夫的不贞则否,所以从法律的眼光来看,便难以提出来一种离异的理由。至于何以加上了虐待以后,便可成立,那又完全是对于近代人士情绪生活的一种让步,其要点在虐待,而不在有外遇。但德国斯特克尔女士(He1ene St。cker)说得很对②:“一个已婚的男子于婚姻以外②《欧洲道德史》(History of European Morals)的作者勒基(Lecky)也有过相似的论调。他说:“在伦理学的一切部分里,关于两性关系和妇女地位的种种问题,前途是最最没有把握的”。自勒氏以来,情形也许已经稍有进步,但就大多数的民众而论,他的这些话还是不差的。①经济的婚姻可做一种文化的前代的遗留看,可参看的文字不止一家,例如布洛克的《现代的性生活》(Bloch ;The Sexual Life of Our Time),第212 页。②见女士所作《男女恋爱生活的不同》(Verschiedenheit im Liebesleben des Weibes und des Mannes)一文,载1908 年十二月份《性科学期刊》(Zeitschrift für Sexua1wissenschaft)。生产了一个自己能认账的孩子,其为一种严重的反社会的行为,正和一个已婚的女子与外遇私生了子女而于其血缘不加以但白的承认一样。”前者把一种重大的责任卸在一个家以外的女子身上,后者却把此种责任推在家以内的男子身上,一卸一推,其为不合道德,初无二致①。
    我所以在此特别把性道德的经济要素再三的申说,是因为它已经在法律里取得了固定的地位,并且也是传统的性道德日益牢不可破的一个因缘。但若我们把眼光放开一些,可知此种要素还不止经济一端。古代的禁欲主义也未尝不是一个;因为禁欲主义的关系,我们的性道德也取得了一些宗教的情绪与宗教的尊严。所以我们的性道德,名为是性道德,实际上却是“财产道德”和原始的“禁欲道德”的一个共同产生的杂种,这杂种的两个成分和真正的性生活的事实都是没有什么须臾不可离的关系的。两个成分之中,“财产道德”后来在法律里占了优势,除了一二不很一贯的小地方以外,法律可以说完全受了它的支配。“禁欲道德”起初也和法律有过一些若接若离的关系,但是它的效用大部集中在社会的舆情方面,使大众对于性交这一件事,多少存一种贬薄的态度。但若不把性交当作单独的一件事看,而看作正式的婚姻的一部分,有资产的根据,又有宗教的保障,那就又当别论,而未始不认为是不可缺少的了。
    传统的性道德是极看重处女的童贞的。因为看重之至,所以不知不觉之间,和未婚的女子奸淫便变做一种死有余辜的宗教上的“孽”,最后并且变做法律上的“罪”。教会的旧例,假若有人主张婚姻比守童贞为高,那人便得受教会的制裁,正式的要受诅咒或河逐。有人说这是特伦托会议(TheCnuncil of Trent, 1542—1563)以后才如此。但事实上此种见地,就在基督教最初发初的时候,便多少已经有人主张过,在保罗的致各教会的书信里就可以明白看出。但无论如何,基督教的神学家没有一个不承认和未婚女子奸淫是一个“死孽”,好比“死罪”一般。西班牙著名的神学家卡拉慕夷(Caramuel)对于人性的自然与理性的要求都还能特别的顾到,他以为这种奸淫,因为在被禁之列,所以才成为一项罪孽,但当时的教皇英诺森第十一世(Innocent XI)便正式的加以贬斥。和未婚女子犯奸的行为,从此便由宗教的“孽”渐渐的世间化,而成为法律的“罪”。例如在法国,一直到十八世纪,它还是一个触犯刑章的罪名,这是法国社会学家塔尔德(Tarde),在佩里戈尔(Perigord)地方研究当地刑法的变迁的时候发现的;他同时也发现,在这个地方,不但奸淫未婚女子是一个罪名,已婚的男女和好也是,并且不论两造的受害人有无告状的形式,所判的刑罚都很重①。
    英国的清净宗的教徒(和日内瓦的情净宗一样),在克伦威尔的所谓共和时代里,也学了天主教的样,把宗教对于犯奸行为的主张采进法律里去。一六五三那年,又通过了一个议案,凡是未婚的人犯淫,两造都得受三个月的监禁。这个议案又规定已婚的女子犯奸(对于已婚的男子,则只字未提)是一种重罪,奸夫奸妇同律,都可以判死刑②。
    这种性道德,实在是一种冒充的性道德。惟其是冒充的,所以它的作用①这一层《英国的离婚问题》一书中,第56 页,亦曾提到,参看注①。①见塔氏所著《佩里戈尔地方的古犯罪学》(Archcologie Criminel1e en Périgord);载1898 年11 月15 日《犯罪人类学藏档》(Archive deL’Anthropologie Criminelle)。②见司戈贝尔的《议案与命令》,(Scobell,acts and Ordinances)第121 页。是双料的坏。在一方面,它无异把性行为赶进了一个秘密的所在,使它愈益的不知羞耻的放肆;在另一方面,它维持着很古板、很不能动人的一套规矩,既不中听,又不中用,结果,终于把理论的道德这样东西,在常人的心目中,变做一种空洞迂阔的事物。十八世纪与十九世纪间的法国作家瑟南古(Senancourt)说:“要是道德的履行可以比较省力一点的话,人类可以得到不少的好处。省力以后的功德,当然没有吃力的那般高大,但高不可攀,大而无当,试问有何用处”①。真是慨乎言之。近日的一位道德家爱伦·凯也说,今日之下,我们没有道德,我们只有鼓励罪恶而消灭德操的不道德,在这时候要有人为青年人讲说一种更健全的道德,而对于现存的鼓励不道德的社会不先加以痛快的贬斥一下,“这个人不止是一个傻子,而是一个比傻子更坏的罪人。”这话虽过火,却也难怪。
    瑟南古是一百多年前的人,爱伦·凯是近代的。两位都是新性道德的先进,而近代所谓前瞻的或理想的道德也是唯他们的马首是瞻。这种理想的道德,以前已经说过,自然总要比传统的道德和现行的道德跑得快些。
    4 新性道德的酝酿
    近代有一种很切实的运动,足以证明我们的性道德确乎已经渐渐走上一个新的立足点。那就是一般人对于国家干涉的婚姻与教会干涉的婚姻的态度的变迁了。不但如此,他们并且慢慢的以为,除非是有子女的问题,国家对于性的关系,不应该横加干涉。
    就欧洲的民众而论,这种不欢迎国家的干涉的倾向是一向有的;他们往往让时光的过去和子女的出生来坐实这种性的关系。此种倾向并且早就在无数的农村社会里形成种种公认的风俗习惯,一面既不受外界潮流的激荡,一面也不受神学的基督教见解的制裁。但这还是比较过了时的话,若就近代而论,则此种倾向最称发达的阶级倒不是一般闭塞的平民,在他们中间,事实上已经不大存在,而是一些进步的知识阶级。马埃尔教授(Bruno Meyer)以为近代的性交,举行在合法的婚姻以外的,总要远在半数以上①。这话真无可非难,越是有知识,越是进步与繁荣的社会里面,此种不受法律的羁绊的倾向越是来得显著。所以就世界的大势而言,一般人的常识已经根据了理想的道德家所指示的方向,逐渐的在那里转变,慢慢形成一种实际的道德。
    近代有许多婚姻是自动的不生子女的。这种婚姻更可以示人以自由结合的种种便利,于是风气所趋,诚有如巴孙士夫人(Mrs。parsons)所云,它已经变做“一种婚姻的进步的替代物”②。正式结婚的年龄的提高也是在一条路上的。它不但暗示自由结合的增加,并且告诉我们婚姻以外的性关系的各种方式,不论其为正常的或反常的,也都在那里孳长。例如在英伦与威尔①见瑟南古所作《恋爱论》(Senancourt,Del’Amour)。第二册,第233 页。《英国的离婚问题》(The Questionof English Divorce)的著者“某君”以为英国的淫风虽甚,而舆论不加苛责,原因就在高婚法律古板得大没有道理。①见马氏所作《积极性改革论的管见》(Etwas von Positiver Sexua1reform)一文,载1908 年十一月号的《性的问题》(Sexual Prob1eme)中。②见夫人所作《家庭》(The Family)一书,第351 页。夫人以为若此种结合,对于人格的发展发生阻碍,那未,也未始不是一种社会的恶事。此见甚是。士,在1906年一年里,男子的平均婚年是28。6,女子的是26。4,而一千个男子中间还没有成年③的只有43 人,女子也只有146 人,也可见加入正式婚姻者的一般年龄的高大了。就1906 年以前约四十年间的变迁而论,男子的平均婚年已经展迟了八个月光景,女子的还不止此。此种倾向,在大城市里也比在乡村里要来得显著,例如在伦敦,因为在城市里婚姻以外的性结合的机会与可能性,要来得大。
    要是我们把目前的平均婚年当作一种富有代表性的东西,以为就大体而论,它也就是一般的人口初次发生性结合的年龄,那就未免大迟了。德国的一位神经学界的领袖,巴埃尔(Beyer)发见迟婚与早婚一样的有许多弊病,以为就温带的人口而论,女子最相宜的婚年是二十一,男子是二十五。
    但是,在恶劣的经济状况与死板的婚姻法律之下,早婚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在穷苦人家,它便是赤贫的一种表示。越是穷苦,越是结婚得早;他们觉得反正再穷也穷不到那里去①。但无论如何,穷人早婚总是一件不幸的事。霍华德协会(Howard Associa…tion)。。 的干事兼警厅的牧师、霍姆斯(ThomasHolmes)说:“许多好心肠的人劝青年男女早早结婚,免得发生他们所称的‘丑事’。我认为这是绝对的要不得的,它所作的孽要比它所能防止的更大更多”②。
    早婚也是娼妓与离婚的一个极普通的原因。早婚的女子流为妓女的,多至不可胜数,有的名义上虽还是人家的妻子,实际上却在卖淫。至于和离婚的关系,则可以就离婚的统计推算出来。例如在英伦,上文不是说每一千个结婚的女子中间,不成年的只有146人么?但是在离婚的统计里,每一千个女子里,不成年的却有280。此种多寡悬殊的情形其实还不止此,要知道惟有小康和富裕的人家才可以享受离婚的艳福,而此种人家的结婚年龄总要比一般人口的高得多。这样一比,早婚与离婚的关系便越发显然了。很久以前,大诗人弥尔顿(Milton)说,少不更事是婚姻生活所由触礁的一个原因(弥氏自己在明白这一点教训以前,是付过代价的)。他在文章里说:“那些生活越是放浪的人,一旦正式结婚,越是能够成功,他们婚前的惹草拈花朝秦暮楚的行为,多了次,便无异添一次离婚的经验,经验便教训了他们”③。
    克拉泊登女士(ClappertOn),就受高等教育的阶级而论,主张很早的早婚,以为就在学生时代,也不妨,认为婚姻生活和学业不难并行共进①。爱伦·凯也提倡早婚。但她也很聪明的添上一种附带的主张,就是,离婚也得方便。这是很对的,有了这唯一的附带的条件,早婚对于一般人才有可取之处。男女青年——除非具有很质朴和稳定的品性——大都不能预料他们自己的发育的途径和前途最强烈的需要,对于一个异性的人的性质与品格,也不能有准确的估量。在这种情形之下缔结的婚姻,结果虽不至名实两亡,也不免有名无实。在结婚的第二天,便向法庭要求分居或离异的女于,也就不乏其人。
    ③指满21 岁,男女一律,比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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