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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第3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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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
每个人都同意放弃他的权利。但是政府必须能知道这种变革的时间是否已经成熟。假如一个政府不知道什么是真理,死抱住那暂时性的制度,把非本质的东西当作有效而加以维护来反对那本质的东西——而本质的东西是包含在理念内的——则这个政府本身就在那急迫前进的精神前面被推翻,政府的解体也就是国家本身的解体;一个新政府兴起了,——或者是政府和那非本质的东西占了上风。
作为柏拉图理想国的根据的主要思想,就是可以认作希。。。。
腊伦理生活的原则的那个原则:即伦理生活具有实体性的关系,可以被奉为神圣的。所以每一个别的主体皆以精神、共相为它的目的,为它的精神和习惯。
只有在这个精神中欲求、行动、生活和享受,使得这个精神成为它的天性,亦即第二个精神的天性,那主体才能以有实体性的风俗习惯作为天性的方式而存在。这无疑地就是一般的基本特性、实体。与这实体——个人对风俗的实体性的关系——正相反对的特性是个人的主观任性,道德;个人的行为并不是基于对国家、祖国的制度之尊重和敬畏,而是基于自己的信心,按照道德的考虑而作出决定,并依据这决定来规定自身。这种主观自由的原则是一种晚出的原则,是近代开明的时期的原则。这种主观自由的原则也出现在希腊社会里,但却是作为败坏希腊国家、希腊生活的原则而出现。这个原则之所以被认作败坏的原则,是因为希腊的精神、政治制度、法律不打算也不可能打算容许这种主观自由的原则出现在它们之内。两者是太不协调了;所以希腊人的风俗习惯必然要瓦解。柏拉图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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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柏拉图精神哲学972
了并理解了他的时代的真精神,并且给以确切的规定和发挥,因而他排斥了这个新的原则,并使之在他的理想国里成为不可能。所以柏拉图是采取了一个实体性的观点,因为他是以他的时代的实体性作为基础;不过这观点也只是相对地如此,因为那只是希腊人的观点,而他是有意识地排斥了新近的原则。这就是柏拉图关于国家的理想的一般概念;我们必须从这个观点出发去考察它。从近代观点出发去探究这样一个理想的国家是否可能或是否最好的国家,只会陷入谬误的见解。
在近代国家里人们有了良心的自由,每一个人有权利要求顺从他自己的兴趣;但这在柏拉图国家的理念里却被排斥了。
第一,现在我愿意对有哲学意义的主要环节加以进一步的发挥。柏拉图阐明了国家的本质和什么是真正的国家。不过我们将会知道这个国家有一个限度:即个人并不在形式的权利上和这种共性相对立,像在法治国家的死板宪法里那样。
内容只能是全体,个人的本性,——不过是反映其自身于共相中,并不是固定的、绝对有效的。前面已经指出,出发点是正义,柏拉图说过,在国家中来考察正义是很方便的。但是引导他作这种研究的却并不是方便,而乃是由于只有这样做才有可能发挥正义,因为人是国家的一个成见,人之为人本质上是伦理的。正义意谓着那合乎正义的人只是作为国家一个伦理的成见而生存着。照柏拉图看来,正义就是实体性的精神之成为现实性。至于这种现实性是怎样产生的,柏拉图首先揭示出国家中的实践本质〔或伦理的实质〕,其次又揭示出个人的实践本质。理念是具体的,同样伦理生活也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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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的。于是他以较细密的研究方式分析了这个伦理共同体①的有机性,这就是说,他分析了存在于这伦理的实体中的种种差异,这个伦理的实体生活并生存于这些差异中。他揭示了存在于〔国家〕这个概念中的诸环节。这些环节不是独立的,而是保持在统一体中。柏拉图从三方面来考察这伦理有机体的诸环节:第一,把它们当作国家中的各个等级来考察;第二,把它们当作伦理生活的各种德性、各种因素来考察;第三,把它们当作个别主体的各个环节或意志的经验活动的各个环节来考察。
柏拉图并不是在作道德说教,他只是揭示出,那伦理的实体如何活生生地在自身中活跃着,并展示这伦理实体的功能及其内部结构。它具有像有机体那样的内在的系统性,而不是像金属那样的凝固的死的统一体,它有其自身的生命,自身运动着,它正是通过构成它自身的那些差异(内部结构的各种功能)而出现。
(一)没有等级,不把民众区分为几大群,国家就不是一。。
个有机体。这些重大的区分就是实体性的区别。作为国家事务和国家生活的共相〔按即共同体〕与为个人而生活而工作的个体之间的对立便立刻发生了。
这两种事务是这样区分的,即一个阶级或等级从事于一种事务,而另一个阶级或等级便从事另一种事务。于是柏拉图陈述了实现这伦理实体的三个体系:(甲)立法、谋划的任务,一般讲来,为了公共、为了
①按共同体(Gemeinwesen)
一词此后多次出现,指国家、民族、社会而言,有“集体”的意思。这样的共同体黑格尔也叫做“共相”。英译本作GomonMwealth。——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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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柏拉图精神哲学182
全体的利益而行动、而预为筹划的任务。
(乙)保卫共同体的安全,抵抗外来敌人的进攻。
(丙)照顾个人,满足个人的需要:农业、畜牧、房屋的建筑,衣服、器具的制造等等。大致说来,这是很对的,不过这似乎太按照外在的必然性、按照所发现的某些需要来区分了,而没有从精神本身的理念中发展出来。再则这些不同的功能被分配给不同的体系,被分配给一群特殊担任此项事务的个人。这样就产生了国家中不同的等级,因为柏拉图也反对一个人兼管一切的那种肤浅的想法。柏拉图提出了三个等级:(甲)统治者、有学问有智慧的人;(乙)战士;(丙)供应需品的人:农人、手工匠人。第一类人他又叫做监护者,主要的是指具有真正科学知识富有哲学教养的政治家。
①柏拉图这种等级的区分并不是演绎出来的,这些差异是有其必然性的。每一个国家必然是把这些体系包括在自身之内的一个体系。在这样的方式下,等级的区分就形成了柏拉图的国家的法制。由此柏拉图更进而讨论到一些个别的规定,未免失之琐屑,最好不去管它。例如他甚至对第一等级的人规定了一些特殊的称号②,并说到褓姆应该担负些什么样的任务等等。
③
(二)接着柏拉图指出,在这些等级中实现的各环节,乃是个人所具有的一些特质,可以叫做伦理的本质,是简单的
①“国家”篇,第二卷,第三六九——三七六页(柏克尔本第七九——九三页)。
②同上书,第五卷,第四六三页(柏克尔本第二四一页)。
③同上书,第四六○页(柏克尔本第二三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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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概念之区分为各种特性,是有普遍性的。柏拉图由于用这种方式来区分等级,便得出这样的结果,即通过这样一种有机体,一切美德都活生生地表现在共同体里。他列举了四。。
种美德;人们曾称之为主德。
甲、第一种美德是“智慧和知识。这样一个国家将必是。。
有智慧有谋略的。其所以有智慧有谋略,并不是因为它具有关于个别业务的一般的杂多知识,这乃是群众所特有的,如炼铁耕地等知识(简言之,技术和财政方面的知识)
,而是真正的知识,那对内对外能够最好地知道普遍原则、能够统筹全局的领袖和统治者的知识,这种知识真正说来只是绝小部分人所具有的。这种识见在有谋略的(统治者)这一等级得到实现。“
①
乙、第二个美德是“勇敢”
,柏拉图是这样规定勇敢的:。。
“勇敢是对于正当的合理的意见的坚持,对于有威力的伟大的东西的畏惧,是不为情欲,享受所动摇的坚定精神。和这个美德相适应的是战士等级。”
②
丙、第三个美德是“节制,节制是对于情感欲望的克制,。。
节制有如和谐,其力量周遍到全体,能使得柔弱的人和坚强的人,不论理智高下、力气大小、人数多寡、财产贫富,以及其他方面情形如何不同,都要一起调协起来向着同一目标,并且要彼此相互一致。这一美德不像智慧和勇敢只限于一部
①“国家”篇,第四卷,第四二七——四二九页(柏克尔本第一七九——一八二页)。
②同上书,第四二九——四三○页(柏克尔本第一八二——一八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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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柏拉图精神哲学382
分人(一等级)
,而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共同分享的谐和,是一切人应具的美德。“
①其实节制乃是第三等级的人的美德。
这使得所有的人向同一目标努力的和谐初看起来似乎并不完全适合于第三等级的人(供应必需品和从事劳动)。
但是所谓节制正是指没有任何环节、任何特性、任何个体被孤立起来而言(在道德方面,没有任何需要被提高到绝对的地位,因而成为过恶)。劳动正好是局限在个别事物上面的一种活动,而个别事物是要回复到普遍的,是为了普遍而存在的。这个美德是有普遍性的;不过它特别适合于第三等级,因为第三等级不像别的等级那样,自身内没有存在着绝对调协,而是首先应当促其调协的。
丁、最后,第四个美德是“正义,这是最初就曾提出来。。
讨论过的。“正义就是在国家中作正当的事,”当每一个个人只作一种对国家有关的工作,而这个工作又是最适合于他的天性时,这个国家就有了正义。所以这样一来,每个人不必兼操多种职业,而是各人作其特殊适合的工作,不论老幼、男女、自由人、奴隶、手工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是这样。“
这里必须指出:(甲)柏拉图这里把正义和其他的环节〔美德〕平列在一起;正义似乎是第四个美德,是四个规定中的一个。但是他又作了保留,他认为“正义能给予那些属于国家法制的其他的美德——节制、勇敢、智慧——以及那些被统摄在这一普遍的观点之下的德性以存在和继续存在的力量。”
因此他又说,“无论何处,只要你发现了其他的美德,你
①同上书,第四三○——四三二页(柏克尔本第一八五——一八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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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然会碰见正义本身也已经在那里。“
①说得更明确一点,正义这一概念是全体的基础、理念,而这全体本身有着有机的分化,每一部分只是全体中的一个环节,而全体又通过部分而取得存在。
所以各个等级和特质都只是全体中的一些环节。
正义就只是这普遍的、浸透一切的美德,——但是每一部分有其独立性,而且国家也容许每一部分有其独立性。
(乙)由此可以明了,柏拉图所了解的正义并不是指财产的权利,像一般的法律学所了解的那样,而是指精神在它的全体性里享有其应分的权利,得到实现。我的人格、我的十分抽象的自由高度抽象地表现在财产里。这种法律学上的种种规定,柏拉图②认为完全是多余的。甚至在“法律”篇里,他主要地也是在考察伦理的问题;不过他也多少涉及了一点财产的权利。由此可见,在柏拉图看来,正义是整个本质,就个人说来,正义就是每个人作适合于他的天性的工作,并作得很好。
只有这样他才有正当权利成为确定的个体性,他是在国家的集体中,他属于普遍〔即集体〕精神之中,投入他自己的集体中作为一个个体。法律是有确定内容的共相,——是一个形式的共相。它的内容是整个确定的个体性,不是这个或那个东西、偶然的财产。而一个人真正的“财产”乃是有教养地保有和发挥他的天性。正义容许每一特殊规定享有它的权利,同时又导使每一特殊规定回复到全体。
(一个个人的特殊
①“国家”篇,第四卷,第四三二——四三三页(柏克尔本第一八八——一九一页)。
②“国家”篇,第四卷,第四二五页(第一七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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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柏拉图精神哲学582
性必须予以发展,使它得到实现,享有其应分的权利。这样,每个人便站在他自己的岗位上,每个人就完成了他自己的使命。
所以每个人都享受他应分的权利。)
正义的真正概念就是我们所谓主观意义的自由。
在正义里,合理的得到了实现,保持其存在。
自由成为现实的这种合法权利,乃是有普遍性的。
因此,柏拉图把正义当作全体的特性,并认为合理的自由只有通过国家这一有机体才能取得存在,——这种存在是必然的,是自然的一种形态。
(三)那特殊的主体,作为主体,也同样具有这些特性。
主体的这些环节相应于国家的三个真实环节。柏拉图以如下。。。。。
的方式规定了这些环节在其中得到说明的第三个形式。
(理念在国家中是一个节奏、一个典型,——这是柏拉图式的国家的一个伟大而美丽的基础。)
“首先,在主体中表现出需要、欲望,如饥渴等,每一个欲望指向着某种确定的东西,并且只是指向这个东西。为了满足欲望而劳动,相当于第三等级的使命。其次,但是同时在个人的意识里也存在着一种足以停止或阻碍欲望的满足的某种别的东西,对于欲望的引诱有克制之力。这就是逻各斯、理性。与理性相应的就是统治者等级、国家的智慧。再其次,除了灵魂的这两个理念之外还有一个第三者,愤怒(θμ激情)
,愤怒一方面是和欲望相关联,L C O但是也同样可以同欲望作斗争,站在理性这一边。有时一个人作了一件对不起别人的事,那人便使得他遭受饥饿和寒冷,而他又觉得那人是应分地使得他遭受痛苦的,那么在这样情形下,他愈是高尚,他就愈少对那人表示愤怒。有时,他遭受了无理的待遇,于是他就勃然大怒,坚持正义,愿意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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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欲望的饥饿,风霜以及别的艰难困苦,并努力克服这些困苦,不愿放弃正义,直至他贯彻了他的意志,或者死了,或者为理性所说服,如像牧羊人制服他的猎犬那样,因而平静下来。愤怒相当于国家中勇敢的保卫者那一等级。一如勇士为了国家的理性目的而拿起武器,同样,愤怒如果没有为坏的教育所败坏的话,它就能支持理性。“
①
“所以国家的智慧和个人的智慧是相同的;同样,国家的勇敢和个人的勇敢也是相同的。其余的美德也都是这样:节制是天性中的个别环节的调协;正如在外在行为方面,正义是每个人作他应分作的事,同样,在内心生活方面,正义就是精神中的每一个环节享有它应分的权利,不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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