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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第4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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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单与众”就不成其为两要素了;因为各个单位不是从“单与众”创生的。
(乙)执持这种主张的人不做旁的事,却预拟了另一个数;因为它的不可区分物所组成的众就是一个数。
②
又,我们必须依照这个理论再研究数是有限抑无限的问题。
③起初似乎有一个众,其本身为有限,由此“有限之众”
与“一”共同创生有限数的诸单位,而另有一个众则是绝对之众,也是无限之众;于是试问用那一类的众多作为与元一配合的要素?
人们也可以相似地询问到“点”
,那是他们用以创制几何量体的要素。因为这当然不是惟一的一个点;无论如何请他们说明其它各个点各由什么来制成。当然不是由“本点”
加上一些距离来制作其它各点。
因为数是不可区分之
①亚氏在这里仍将“未定之2”当作2与本2来批评柏拉图学派之说。
②这里说明朗些:(甲)众的不可区分部分就不成为“众多”而是“单一”。
这样,“众多”为诸一所构成,这就不能与“单位之一”相配而成为制数两要素。
(乙)由众多制数等于说“数出于数”
,也等于什么都没有说。
③参看1083b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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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
153。
一所组成,但几何量体则不然,所以也不能象由众这个要素的不可区分之诸部分来制成一〈单位〉那样,说要由距离的不可区分之诸部分来制成点。
①
于是,这些反对意见以及类此的其它意见显明了数与空间量体不能脱离事物而独立。
又,关于数论各家立说的纷歧,这就是其中必有错误的表征,这些错处引起了混乱。那些认为只有数理对象能脱离可感觉事物而独立的人②,看到通式的虚妄与其所引起的困惑,已经放弃了意式之数而转向于数学之数。然而,那些想同时维持通式与数的人假设了这些原理,③却看不到数学数存在于意式数之外,他们④把意式数在理论上合一于数学数,而实际上则消除了数学数;因为他们所建立的一些特殊的假设,都与一般的数理不符。最初提出通式的人假定数是通式时,也承认有数理对象存在,⑤他是自然地将两者分开的。所以他们都有某些方面是真确的,但全部而论都不免于错误。他们的立论不相符合而相冲突,这就证实了其中必有不是之处。错误就在他们的假设与原理。坏木料总难制成好家具,爱比卡包谟⑥说过,“才出口,人就知道此言有误”。
①点不能含有距离的要素;而且距离的任何一段仍还是距离,不能成点。
一在“众”中可作为一个部分,点在线内不能作一个部分。
②指斯泮雪浦。
③这些原硬,指“一与未定之二”
,可参看第七章。
④指齐诺克拉底。
⑤柏拉图。
⑥第尔士编“残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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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数,我们所提出的问题和所得的结论已足够(那些已信服了的人,可在后更为之详解而益坚其所信,至于尚不信服的人也就再不会有所信服)。
①关于第一原理与第一原因与元素,那些专谈可感觉本体的各家之说,一部分已在我们的物学著述中②说过,一部分也不属于我们现在的研究范围;但于那些认为在可感觉物体以外,还有其它本体的诸家之说,这必需在讨论过上述各家以后,接着予以考虑。因为有些人说意式与数就是这类〈超感觉〉本体,而这些要素就是实在事物的要素与原理,关于这些我们必须研究他们说了些什么,所说的内容其实义又如何。
那些专主于数而于数又主于数学之数的人,必须在后另论;③但是关于那些相信意式的人,大家可以同时观测他们思想的途径和他们所投入的困惑。他们把意式制成为“普遍”
,同时又把意式当作可分离的“个别”来处理。这样是不可能的,这曾已为之辩明。
④那些人既以本体外离于可感觉事物,他们就不得不使那作为普遍的本体又自备有个体的特性。他们想到了可感觉世界的形形色色,尽在消逝之中,惟其普遍理念离异了万物,然后可得保存于人间意识之中。我们先已说过⑤苏格拉底曾用定义〈以求在万变中探取其不变之真
①叙里安诺将以下各节编入卷N。
②见于“物学”卷一,第四至六章;“说天”卷三,第三至四章,“成坏论”卷一,第一章。
③指斯泮雪浦,参看卷N,1090a7—15,20—b20。
④参看卷B,103a7—17。
⑤见于1078b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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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启发了这样的理论,但是他所始创的“普遍”并不与“个别”相分离;在这里他的思想是正确的。结果是已明白的了,若无普遍性则事物必莫得而认取,世上亦无以积累其知识,关于意式只在它脱离事物这一点上,引起驳议。
可是,他的继承者却认为若要在流行不息的感觉本体以外建立任何本体,就必需把普遍理念脱出感觉事物而使这些以普遍性为之云谓的本体独立存在,这也就使它们“既成为普遍而又还是个别”。照我们上述的看法,这就是意式论本身的惩结。
章 十让我们对于相信意式的人提出一个共有的疑难,这一疑难在我们先时列举诸问题时曾已说明。
①我们若不象个别事物那样假定诸本体为可分离而独立存在,那么我们就消灭了我们自己所意想的“本体”
;但,我们若将本体形成为可分离的,则它们的要素与它们的原理该又如何?
假如诸本体不是普遍而是个别的,(甲)
实物与其要素将为数相同,(乙)要素也就不可能得其认识。因为(甲)试使言语中的音节为诸本体,而使它们的字母作为本体的要素;既然诸音节不是形式相同的普遍,不是一个类名,而各自成为一个个体,则βα就只能有一个,其它音节也只能各有一个(又他们〈柏拉图学派〉于每一意式实是也认为各成一个整体)。
倘诸音节皆为唯一个体,则组成它们的各部分也将是唯一的;于是α不能超过一个,依据同样的论点,也不能有多数的相同音节存在,而其它诸字母也各只能有一个。然而若说
①卷B,9b24—10a4,103a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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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是对的,那么字母以外就没有别的了,所有的仅为字母而已。
(乙)又,要素也将无从取得其认识,因为它们不是普遍的,而知识却在于认取事物之普遍性。知识必须依凭于实证和定义,这就是知识具有普遍性的说明;若不是每一个三角的诸内角均等于两直角,我们就不作这个“三角的诸内角等于两直角”的论断,若不是“凡人均为动物”
,我们也不作这个人是一个动物的论断。但,诸原理若均为普遍,则由此原理所组成的诸本体亦当均为普遍,或是非本体将先于本体;因为普遍不是一个本体,而要素或原理却是普遍的,要素或原理先于其所主的事物。
当他们正由要素组成意式的同时,又宣称意式脱离那与之形式相同的本体而为一个独立实是,所有这些疑难就自然地跟着发生。
但是,如以言语要素为例,若这并不必需要有一个“本α”与一个“本β”而尽可以有许多α许多β,则由此就可以有无数相似的音节。
依据一切知识悉属普遍之说,事物之诸原理亦当为普遍性而不是各个独立本体,而实际引致了我们上所述各论点中最大困惑者,便是此说,然此说虽则在某一涵义上为不合,在另一涵义上讲还是真实的。
“知识”类于动字“知”
,具有两项命意,其一为潜能另一为实现。作为潜能,这就是普遍而未定限的物质,所相涉者皆为无所专指的普遍;迨其实现则既为一有定的“这个”
,这就只能是“这个”已经确定的个体了。视觉所见各个颜色就是颜色而已,视觉忽然见到了那普遍颜色,这只是出于偶然。
文法家所考察的这个个别的α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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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α而已。
假如诸原理必须是普遍的,则由普遍原理所推演的诸事物,例如在论理实证中,①亦必为普遍;若然如此,则一切事物将悉无可分离的独立存在〈自性〉——亦即一切均无本体。但明显地,知识之一义为普遍,另一义则非普遍。
①罗斯注释:“论理实证”
(απδιξι)必须在第一格(“解析后编”卷一,H E I第十四章)
,在这格中普遍前提应作出普遍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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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形而上学
卷(N)十四
章 一关于这类本体,我们所述应已足够。
①所有哲学家无论在自然事物或在不动变事物均以诸对反为第一原理;但在一切第一原理之先,不该另有事物,所以这不该既是第一原理,而又从某事物得其演变;若从此说,如以“白”为第一原理,便应以白为白,无复更先于白之事物;可是这白却预拟为别一事物之演变,而这一底层事物又得先于“白”
,这是荒谬的。
但一切由对反所演生的事物例皆出于某一底层;那么诸对反必得在某处涵有此底层。
本体并无对反,这不仅事实昭然,理知的思考也可加以证实。所以一切对反不能严格地称为第一原理;第一原理当异乎诸对反。
可是,这些思想家把物质作为两对反之一,有些人②就以“不等”
(他们认为“不等”即“众多”的本性)为元一之对反,而另一些人③则以众多为元一之对反。前者引用“不等之两”即“大与小”
,来制数,后者则引用“众”来制数,
①此句语意应表示第十四卷另起论题,但第十四卷所论题旨与第十三卷并无明显差异。故叙里安诺不用此句为开卷语,别以第十三卷1086a21句为第十四卷开始。这两卷于柏拉图学派意式论与数论之批评,各章编次欠整齐,亦不无复沓;故后人推论亚氏先草成第十四卷,以后又扩充为第十三卷;后世两为编录。
②指柏拉图。
③大约是指斯泮雪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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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照两家之说,均以一为怎是而由此制数。那位哲学家说“不等与元一”为要素时,以“不等”为“大与小”所组成的一个“两”
,其意盖以“不等”或“大与小”为一个要素,①并未言明它们是在定义上为一而不是于数为一。他们于这些称为诸要素的原理,论叙颇为混淆,有些人②列举“大”与“小”与“元一”三者为数的要素,二为物质,一为形式;另有些人③列举“多与少”
,因为“大与小”的本性只可应用于量度,不适于数;又一些人④列举“超过与被超过的”——即大小与多少的通性。
从它们所可引起的某些后果上看来,这些各不相同的意见并无分别;他们所提供的说明既是抽象的,他们所发生的后果也是抽象问题,而各家所求以自圆其说者亦仅在避免抽象的疑难,——只有一点相异处是:若不以大与小为原理,而以超过与被超过为原理,则此类要素将先于2而制成列数;因为“超过与被超过”较之“大与小”为更普遍,列数也较2为更普遍。但他们只说其一义而不承认其另一义另有些人⑤以“异”与“别”为一之对成,只有些人⑥以“众”为一〈单〉之对成。但,照他们所说“事物皆出于对
①“大与小”
,柏拉图意中为一物,亦为一原理,即未定数。亚氏在这里承认此义,使之与元一相对;但他在其它章节中又将大与小当作两物而加以批评。
②包括柏拉图在内。
③不能肯定是那一位柏拉图学派。
④似指毕达哥拉斯学派。
⑤似指某些毕达哥拉斯学派。
⑥似指斯泮雪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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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而论,”不等“应为”等“之对,”异“应为”同“之对,”别“应为”本“之对,那么仍当以”众“对”一“为宜,然众一之为对犹不能尽免于訾议;因为多之对为少,众为多性,则其所对应是少性,这样”一“恰就转成为”少“了。
“一”显然是一个计量。
①在每一事例上必各有一个,本性分明的,底层事物,例如音乐〈音阶〉的单位为四分音程,量度的单位为一指或一脚②或类此者,韵律的单位为一节拍成一音节。
相似地,就重力而论其单位为确定的某一重量。
一切事例均由相同的方法以质计质,以量计量。
(计量是不可区分的,于前者以级类论,于后者以感觉论。)
“一”本身不是任何事物的本体。这是合理的;一为众之计量,而数为已计量了的众,亦即若干的一。所以这是自然的,一不是一个数,计量单位也不与诸计量混;因为计量单位与一均为计算的起点。计量必常与其所计量之一切为相同事物,例如事物为马群则其计量必为“马”
,若为人群则亦必以“人”为计。假如他们是一人,一马,与一神则其计量也许是“活物”
,而他们的计数将是三个活物。倘事物为“人”
,为“白的”
,为“散步”
,这就不能成数,因为这些同属那个主题,这主题其数只一,可是这些〈以不同类别的云谓而论〉也可计算其类别之数,或其它名称的数。
①参看卷章六;卷I章一。
Q②δα原义为“手指”
,用于计量时一指约当今四分之三寸。释法云J G K M H I“翻译名义集”数量篇述古印度度量:一弓合四肘,一肘合二十四指节;一肘合一尺八寸;则一“指节”亦为四分之三寸。此与希腊古度量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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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人以“不等”为一物,以“两”为“大与小”的一个未定的组合,其立说殊不可能,也不足为概然的事实。因为(甲)多与少之于数,大与小之于量度,犹如奇与偶,直与曲,粗糙与平滑,只是数与量度及其它事物之演变与属性,并非那些事物之底层。又,(乙)除了这一错误以外,“大与小”等必须相关于某些事物;但关系范畴后于质与量,作为实是或本体只算是其中最微末的一类;我们已说过,这里所相关的不是物质而只是量的一个属性,因为事物必须保持某种显明的本性,才能凭此本性物质对于另一些事物造成一般关系,或与另一些事物之部分或其类别造成关系。凡以或大或小、或多或少与另一些事物建立关系者,必其本身具有多或少、大或小,或一般与另些事物肇致关系的本性。关系为最微末的本体或实是,其标志可以在这里见到,量有增减,质有改换,处有移动,本体有生灭,只是关系无生灭,无动变。
①
关系没有本身的变化;与之相关的事物若于量有所变更时,一事物,本身虽不变化,其关系便将一回儿“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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