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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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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德'黑格尔
译者:范扬、张企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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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德〕黑格尔著
范 扬 张企泰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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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贺 麟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他任柏林大学教授的第三年(1821年)出版的。
据库诺。费舍报导,黑格尔自1818年到柏林大学任教以后直到1831年死时,他总共讲授了《自然法与国家学或法哲学》六次,自1821年后,即以出版的《法哲学》一书作为教本①。这是他晚年在柏林任教期间所正式出版的唯一著作。此外他在这期间所发表的都只是一些短篇的论文,而他的许多重要的哲学讲演录,都是他死后才由门人整理出版的。
黑格尔《法哲学》的出版和在柏林大学的其他讲学活动使得他成为普鲁士王国的“官方哲学家”。他在这书中,明确提出“哲学主要是或者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看法。把哲学应用来替反动的普鲁士政府服务,这就使得他的“法哲学”成为表现他的政治观点和立场最保守的著作。
黑格尔政治上的根本立场,他自己讲得很清楚,就是主张“人民与贵族阶级的联合”
,②当然,他这里所谓的“人民”主要是指资产阶级,而不是指工人和农民。恩格斯指出,“当黑格尔在他的‘法哲学’中宣称君主立宪是最高最完善的政府形式时,德国的哲学……也已经宣言赞助中等阶级了。换言之,黑格尔就是宣称德国中等阶级取得政
①参看库诺。费舍:《黑格尔的生平、著作和学说》,海得堡1911年版,第1卷,第147—149页。
②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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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权的时候快要到了。“
①《法哲学》一书充分表现了黑格尔的“资产阶级与贵族阶级联合”专政的根本政治立场,也就表现他在德国当时“半封建半官僚的专制政治”
②的条件下,多少吸收了一点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来“赞助中等阶级”
,亦即赞助当时德国新兴的、比较软弱的资产阶级的倾向。这书的保守之处主要表现在黑格尔是以君主、贵族为这个联合专政的君主立宪制的主导方面。
黑格尔在这书中保守的政治见解、唯心主义的世界观受到马克思主义奠基人深刻系统的批判。但同时其中所包含的合理的东西也得到相应的肯定。这主要是书中所表现的辩证法,因为他一贯运用辩证法(当然是唯心的)来讨论政治、社会、伦理问题,这是有一定的启发性的。正如马克思在批判“法哲学”时所指出那样:“黑格尔的深刻之处也正是在于他处处都从各种规定……的对立出发,并把这种对立加以强调。”
③
谈到“法哲学”与“逻辑学”的关系,诚如马克思很恰当地指出的,黑格尔的“整个法哲学只不过是对逻辑学的补充”。
④黑格尔自己也承认,“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似乎就是居于应用逻辑学的地位”。
⑤
因此法哲学作为客观精神的哲学只是他整个体系的一个环节,亦即只是他的逻辑学的应用与补充。
按照黑格尔的唯心主义体系,逻辑学是研究理念自在自为的科学,这是他体系的中心。
自然哲学是研究理念的他在或外在化的科学,精神哲学是研究理念由他在而回复到自身的科学。两者他认为都可以
①参看恩格斯:《德国革命与反革命》,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19页。
②恩格斯:《德国革命与反革命》,第17页。
③《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12页。
④同上书,第264页。
⑤黑格尔:《小逻辑》,第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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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3
叫做“应用逻辑学”。
黑格尔又把“精神哲学”分为三大部门,第一,主观精神,分灵魂、意识、心灵三个环节;第二,客观精神,分法、道德、伦理三个环节;第三,绝对精神,分艺术、天启宗教、哲学三个环节。我们可以看到,《法哲学》也分为:第一篇,抽象法;第二篇,道德;第三篇,伦理三大部门,而且其中的纲目也大致与“客观精神”相同。事实上黑格尔的《法哲学》基本上就是他的《哲学全书》中第三环节《精神哲学》一书中第二篇论“客观精神”部分的发展、发挥和补充。
法哲学既然是关于客观精神的哲学,而客观精神总的讲来,就是社会意识,包括群体意识、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等,其范围很广,不仅仅讲法、权利,也讲道德、法律和伦理,特别着重讲到社会和国家。
最后还涉及到“世界历史”
,作为发展到“历史哲学”的准备。
(一)
黑格尔于1820年6月给这书写了一篇序言,这篇序言相当重要,其中有几个常被引证的著名论点,首先应给以批评的考察。
一、黑格尔说,“我们不象希腊人那样把哲学当做私人艺术来研究,哲学具有公众的即与公众有关的存在,它主要是或者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在这里他反对为哲学而哲学,反对“把哲学当作私人艺术”的看法,肯定哲学是社会现象,是“与公众有关的存在”
,并公开明白说出哲学“是为国家服务的”政治目的。抽象看来,这些话似乎都是我们可以同意的。但具体从阶级内容分析起来,这些说法正充分表露了黑格尔的唯心哲学,特别法哲学的保守性。哲学既然不是“私人艺术”
,因此哲学家应该替统治阶级政权说话,作当时的普鲁士政府的“官方”的代言人,因此黑格尔晚年的哲学就成为“官方的哲学”。
其次,他的意思是说普鲁士的哲学教授是受政府任命的公职,是应该为“政府”办事的。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曾引证这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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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以简单扼要的评语道:“可见,连哲学在‘本质上’也得依靠国库。”
①
这就是说,哲学教授从国库取得薪俸,哲学也就应该是与国库有关的存在,故应该“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
结合后来新黑格尔学派直接利用哲学为帝国主义及法西斯政权服务,因而成为现代资产阶级哲学的最右翼来看,则黑格尔这种哲学为“国家”
服务的看法的实际后果,就更清楚了。
二、合理性与现实性相等同的公式,即“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这一著名公式首先在这篇序言里着重地提出来。后来在《小逻辑》导言第六节里又曾加以发挥。
②我们必须遵照恩格斯关于这个公式的批判解释来理解它。
如果把这个公式的后一命题作为主导,那么这个命题是保守主义的公式,是对旧的典章制度和政治设施加以美化,加以精神化、合理化的公式。
黑格尔自己也明白说过:“国家应是一种合理性的表现、国家是精神为自己所创造的世界,……人们必须崇敬国家,把它看做地上神物。”根据这些来看就可以说黑格尔这一公式是要想论证当时的普鲁士王国既是现实的,也是合理性的。所有新黑格尔派的保守主义,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典章制度、风俗仪文等都是伦理观念的体现、都是具有精神性等等滥调,都是从右边继承和发展黑格尔这一命题的。
恩格斯指出:“这显然是把现存的一切神圣化,是在哲学上替专制制度、替警察国家、替王室司法、替书报检查制度祝福。”
③这的确指出了这一命题是会受到许多反动派和保守主义的欢迎和赞许的。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67页。
②按《小逻辑》出版于1817年,“法哲学”出版于1821年,《小逻辑》之提到这个公式那一段,大概是在1827年第二版中补进去的。
③《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卷,第211页。(重印时本引文据新版修订。——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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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从逻辑的范畴关系来说,则现实性乃是一个有必然性的范畴。诚如恩格斯所说,“在他〔黑格尔〕看来,现实的属性仅仅属于那同时是必然的东西;……但是必然的东西归根到底会表明自己也是合理的”
,①这里合理的东西应指有其发展过程,合乎规律的东西而言。
照恩格斯这样从辩证唯物主义出发加以解释和改造,则这个命题是有其合理因素的。
至于恩格斯所说:“按照黑格尔的思维方法的一切规则,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这个命题,就变为另一个命题:凡是现存的,都是应当灭亡的。”
②这乃是从左边去解释、批判、改造、扬弃黑格尔的公式所得出的革命的结论。这正是批判改造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的典范。
三、另一点值得注意的就是在“序言”中黑格尔对于哲学与时代的关系的看法。他说:“每个人都是他那时代的产儿。哲学也是这样,。。。。。
它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时代。妄想一种哲学可以超出它那个时。。。。。。。。。。。。
代,这与妄想个人可以跳出他的时代,跳出罗陀斯岛,是同样愚蠢的。“
这段话承认时代决定个人,个人是时代的产物,承认哲学是它的时代或时代精神在思想中的反映或把握,似乎有一定的唯物主义因素。但是联系到时代和阶级内容来看,他这段话的目的是说哲学要使人“对现在感到乐观”
,并且说哲学的“这种理性的洞察,会使我们跟现实调。
和“。原来哲学的目的在黑格尔看来是给普鲁士王国的贵族与资产阶。
级统治的现在和现实祝福,对它表示乐观,崇奉它为历史发展的最高阶段,并与这种现实相妥协、调和,不要对现实作斗争。他对于进步的哲学对时代的反作用一面,即哲学指导时代、推动时代、改造世界
①《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卷,第211页。(重印时本引文据新版修订。——编者)
②同上书,第2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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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则一点也没有提到。把“哲学不能超出它的时代”利用来作为与现实妥协,并替保守主义辩护的借口,这就使得他有如恩格斯所说,“没有完全脱去德国的庸人气味。”
①
从哲学不能超出它的时代,使人跟现实调和出发,黑格尔又进一步得出哲学之产生总是后于时代,因而不能给世界以任何教导或指导的错误的、悲观的看法。下面是常被研究黑格尔哲学的资产阶级学者引证的著名的一段话:
“关于教导世界应该怎样,……无论如何哲学总是来得太迟。哲学作为有关世界的思想,要直到现实结束其形成过程并完成其自身之后,才会出现。
……
当哲学用灰色的颜料绘成灰色的图画的时候,这一生活形态就变老了。
对灰色绘成灰色,不能使生活形态变得年青,而只能作为认识的对象。密纳发的猫头鹰要等黄昏到来,才会起飞。“
他认为哲学的出现总是在时代潮流、世界事变已经结束完成之后,因此总是迟到,要黄昏时才出现。譬如希腊、罗马的哲学要到希腊、罗马衰落解体时期才出现,因此对希腊、罗马的世界已不能给予教导,挽回其青春。
这显然表示黑格尔对哲学的任务的一种悲观情调。
资产阶级哲学史家大都一致推崇黑格尔这个看法,库诺。费舍甚至称颂上面引证的这段话为“崇高而美丽的说话”
,②这是完全没有根据的。
黑格尔只是片面地看到了哲学是时代、世界进程在思想中的表现、把握和总结,以及哲学作为思想意识落后于客观现实这一面,他根本看不到真正的或先进的哲学有预见、指导、推动、改造客观现实的一面,他也看不见哲学总结世界进程发展的规律正是依靠这些规律
①《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卷,第214页。(重印时本引文据新版修订。——编者)
②库诺。费舍:《黑格尔的生平、著作和学说》第1卷,第1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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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造世界铺平道路。在这里我们看见,黑格尔的保守主义,向后看不向前看的态度窒息了他的辩证法,使他陷于形而上学的片面性。
只有马克思主义奠基人才是一方面总结了旧社会特别是资本主义制度发展的规律,另一方面科学地预见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远景,不断地通过实践认识世界,又通过实践改造世界。
它自创立的年代起,即通过革命的实践斗争不断地发展丰富,永远保持青春和活力。
(二)
黑格尔的《法哲学》包含三大部门或环节,即(一)抽象的法,(二)道德,(三)伦理。
这三个环节中每一个都是特种的法或权利,都在不同形式上和阶段上是自由的体现,较高的阶段比前一阶段更具体、更真实、更丰富。黑格尔从意志自由来谈法,认为在抽象法的阶段,只有抽象的形式的自由;在道德阶段就有了主观的自由;伦理阶段是前两个环节的真理和统一,也就是说,意志自由得到充分具体的实现。
黑格尔首先从唯心主义出发说:“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
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
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他不从社会和历史出发,只是抽象地说,人有了意志自由,他就享有权利。黑格尔用抽象定义的方式指出,自由是意志的同义语,有意志必有自由。
“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
……自由的东西就是意志。
意志而没有自由,只是一句空话“
,亦即不是意志。
既然人人都有意志,那末人人都有自由,也就人人都有其伴意志自由以俱来的权利。按照黑格尔自己的说法,法就是“自由意志的定在”
①(“定在”这里作实现或体现解)。这
①参看本书第2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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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不经过矛盾斗争,人人都一般地、自在地享有的权利就叫做“抽象的法”。
“法”字在这里主要应作“权利”解,因为德文原字Recht,具有法、权利、正当三个不同的意思。这里“抽象的法”主要是抽象的权利的意思。
抽象法或形式的法有如下的特点:(一)
因为抽象法基于人的意志自由,所以它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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