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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中国酷刑-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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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懿公四年(前609)夏天,邴歜和阎职一块儿在池塘里洗澡,邴歜用鞭子打了阎职一下,阎职大怒,邴歜说:“别人夺走了你的老婆你都不生气,鞭梢砸你一下还值得生气吗?” 阎职反唇相讥说:“你的父亲死后还被人刖足,你又能怎样?”二人不再争执,就一同商议,杀死了懿公,把他的尸体扔在竹林里,又一同逃走了。懿公对人残苛,结果自己也没有得到好下场。
战国时,刖足也是常见的刑罚。不仅国君可以随意刖人之足,地方官吏也有权对人施用刖足之刑。赵国梁车任邺城县令,他的妻子去看望他,赶到那里已经天黑,城门关闭了,梁妻就从城墙的缺损处翻了过去进了城。当时有条禁令,如果夤夜私越城墙者要处以刖足之刑,于是,梁车就严格执行法律,把他的妻子刖去一双脚。赵成侯听说这件事,认为梁车为人不仁,就罢免了他的县令之职。
战国时著名军事家孙膑的故事更是一椿典型的事例。据《史记》记载,魏惠王时,庞涓仕魏为将军,他忌妒同学孙膑的才能,把他召来,设计“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所谓“刑断其两足”,显然是刖足的意思。《潜夫论》记此事云:“孙膑修能于楚,庞涓自魏诱以刖之。”这更明言是刖足。但也有人说孙膑受的刑罚是被剔去双膝盖骨,《东周列国志》就是这样描写的。3还有人说,孙膑的原名已经不可考知,因为他受了膑刑,所以被人称为孙膑,而膑刑就是去膝盖骨。历史上关于孙膑所受刑罚的两种说法,具体地证明了前面所谈到的关于刖、劊㈦鞯暮灞舜嘶煜那樾巍
《庄子》一书里多出谈到受到刖族之刑的人,其中《德充符》篇所说的“兀者” 王骀、申徒嘉等,是被刖去一只脚的。此篇中又说:“鲁有兀者叔山无趾,踵见仲尼。”这位叔山受刑后没有了脚指头,却可以用脚跟走路去见孔子,说明当时有的人被处以刖刑时,并不是把一只脚全砍掉,而只砍去前半截。崔撰为《庄子》中的这句话作注说:“无趾故以踵行,是则跀(刖)轻于膑也。” 崔撰仅从被刖去半截脚来断定刖足比剔膝盖骨的刑罚要轻,是不全面的。实际上,刖足在施行时大都是把一只脚或两只脚脖处整个砍下来,其残酷程度并不次于剔膝盖骨。
汉初,吕后残害戚夫人,把她的手和脚都砍掉,仍到厕所里,说是“人彘”,还让汉惠帝刘盈去观看。刘盈见戚夫人没手没脚,血肉糢糊的惨像,忍不住大哭,此后便得了一场病,一年多之后才痊愈。吕后的手段,属于非法报复那一类,施行无所不用其极,在历史上留下了残酷的一页。当时朝廷正式规定的刖足之刑是断脚趾。如对犯有“夷三族”的大罪必须用“具五刑”处死的人,其中一项就是斩左右脚趾。汉文帝十三年(前167)文帝刘恒下诏废除肉刑,规定将原来应当斩去左脚趾的,改为“笞五百”,原来应当斩去右脚趾的该为弃市。同时还规定,有些罪状要用釱左趾代替斩脚趾的刑罚。釱是一种铁制的刑具,重六斤,套在犯人的左脚趾上,不能随便去掉,如果自行去掉脚上的釱,要另外加罪。当时曾明文规定,私自铸造铁器及煮海制盐者,要“釱左趾”。东汉末年,草草当权时又规定应釱左右脚趾者改为用木械,因为当时铁金属缺乏,所以用木料代替。
汉代以后,刖足之刑在南北朝时一度恢复,具体施行方法为“断脚筋”。南朝宋泰始四年(468),宋明帝刘彧诏令,凡犯有私自使用官府仪仗、抢劫驿亭寺院及伤害官吏等罪,应判处死刑而遇到赦免者,改为在两颊黥一“劫”字,同时割断两脚之筋,然后前夕到边远地区的交州、梁州、宁州等处;五人以下结伙抢劫者,也要黥面作“劫”字,割断两脚之筋,发配到边远地区。断脚筋是变相的刖足,它和剔膝盖骨的做法作用相似,都是使人丧失行走的能力。这项法令实行的时间不长,明帝死后自行废除。
唐初,太宗李世民让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制定刑法,规定应处以绞刑的五十条罪状都免去绞刑,改为断右脚趾。过了不久,太宗又产生哀怜之意,他对侍臣们说:“前代早就提出废除肉刑了,现在还要断人的脚趾,我实在不忍心。”于是当即废除了断右脚趾的规定,改为流放三千里,服劳役二年。
在滥用酷刑的明代,刖足又被重新使用了。洪武二十年(1389)三月,太祖朱元璋下旨,规定:“蹴圆的,卸脚。”即对踢足球者,要处以刖足的刑罚。当时龙江卫的指挥伏颙和本卫的小旗姚晏保二人蹴圆,就被砍了右脚,全家发配到云南。燕王朱棣发动靖难之役时,建文帝的刑部尚书暴昭也被砍断了手和脚。天顺元年(1457)正月英宗复辟时,刑部启奏原兵部尚书于谦及王文、舒良、王诚、张永、王勤等人的罪恶,英偬传旨说,这些人本应当凌迟处死,改为从轻处理,先把他们砍去手脚再予以斩首。后来的史书可能是为了不给大明皇帝的政治抹黑,没有记载于谦等人被砍手脚的情节。明代对应当凌迟处死的犯人,施行时也有先砍断手脚再零刀割死的。当然,这已不是单纯的刖足之刑,它是经变成凌迟的程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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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虎通·五刑篇》:“五帝画像者,犯膑者以墨蒙其膑处而画之。 回文章
2。《尚书·泰誓》有“斮朝涉之胫”一语,后传曰:“冬月见朝涉水者,谓其胫耐寒,斩而视之。”陈稚常《上古史演义》描写了这个情节。也有人说纣时有个大臣名叫朝涉,纣王砍断了他的腿骨,见俞樾《茶香室三钞》卷十四“朝涉”。 回文章
3。冯梦龙、蔡元放《东周列国志》第八十八回《孙膑佯狂脱祸,庞涓兵败桂陵》写道:“庞涓遂唤刀斧手,将孙膑绑住,剔去双膝盖骨”。
宫 刑
宫刑是古代割除男子生殖器的酷刑。
生殖器官对人来说和头颅同样重要。头颅是生命中枢,它决定着个体的生存;生殖器官担负着繁衍后代的任务,它维系着群体的生存。在人类社会之初,各民族都有过狂热的性器官崇拜和生殖崇拜,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也都特别重视传宗接代和血统继承。割除生殖器官,对他本人来说,毁灭了他的人生乐趣,对他的家族来说,剥夺了他遗传的权利。因此,宫刑是对人的非常严厉的惩罚。在远古时约五刑中,宫刑重于墨、劓和刖,仅次于死刑。
从远古时开始直至封建社会的终结,到底有多少人受过宫刑,实在难以统计。“宫刑”这两个字,包含了多少人生的悲剧!
让我们打开历史的篇章,拂去岁月的风尘,再从头看一看这幕悲剧吧。
(一)
宫刑早在尧舜时就有了。尧时有象刑,就是规定犯罪者穿戴的服饰要和一般人有所区别,以示惩诫,其中犯宫刑的人要穿草鞋。《初学记》卷二十引《白虎通》说:“犯宫者履杂屝。”后人解释说,“屝”字同“菲”,就是草鞋1。说明这时已经有了宫刑的名称。舜曾经赞美主管狱讼的名臣皋陶说:“汝作士,五刑有服。”舜时的五刑包括宫刑,当时只用来对待蛮夷,而对于本部落里的罪人并没有真正使用。舜以后,禹时才正式施行宫刑。《汉书.刑法志》云:“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宫刑即是禹制定的肉刑之一。
宫刑从开始提出时起,它的含义就是割除男子的生殖器,这是没有疑义的。《尚书.吕刑》篇“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一句之后,汉代学者孔安国作的传说:“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妇人幽闭,次死之刑。”唐代学者孔颖达作的疏引伏生《书传》,进一步注解说:“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从《尚书》的原文及注疏我们可以了解到这三个意思,一是当时的宫刑包括对男子割除生殖器官和对女子实行的幽闭(详见幽闭),二是宫刑为仅次于死刑的较重的刑罚,三是宫刑的量刑范围为惩治淫罪,即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关系。可以看出,宫刑的出现,是在人类实行一夫一妻制的社会制度以后,为了维护这种一夫一妻的婚姻秩序(实降土是维护血统继承的纯粹性)而制定的惩罚措施。尧舜时期,正是中国古代由父系氏族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一夫一妻制家庭要求稳定,这时制定宫刑正是适应了客观现实的需要,反映了当时人们的社会观念和道德意识。
夏朝时,三苖(少数民族)肆行“五虐”,其中有“椓阴”,就是宫刑。夏灭三苖,却对他们的椓刑加以发展,正式把宫刑列为五刑(大辟、膑辟、宫辟、劓、墨)之一,其中“宫辟五百”。商代未见有宫刑的记载,但商代有肉刑,而且承袭夏制,应当包括宫刑在内。周初也正式把宫刑列为五刑(墨、劓、宫、刖、杀)之一,规定“宫罪五百”。但当时把宫刑排在五刑的第三位,次于死刑和刖足。周穆王时,又把宫刑升为第二等,仅次于死刑。据说,周穆王认为,人虽刖足能行人道(有性机能),而宫刑可以使他断绝后代。这说明,西周时随着奴隶制的逐渐瓦解和封建制度的初步萌生,宗法观念、家族意识占重要地位的封建主义思想体系开始确立了。
西周时,宫刑已不仅是用来惩治淫罪,犯了其它罪行而还不至于判死刑者,可处以宫刑。这样,宫刑的施行范围比它的本义有所扩大。而且,西周时还规定:“公族无宫刑。”意思是说,贵族犯了罪,不能判处宫刑,原因是为了“不翦其类也”,即不让他的家族断绝后代。贵族们犯了罪该处以宫刑者,就用“髡”(剃去头发之后去做看守仓库一类的劳役)来代替,而一般的平民百姓犯了应该处以宫刑的罪则不能赦免。这样的规定,反映了西周刑法制度的鲜明的阶级性。
宫刑又叫腐刑。有人说,男子被割除生殖器官后,数日内其伤口散发出肌肉腐烂的臭味,所以称为腐刑。也有人说,男子受宫刑后就丧失了生育能力,像腐朽的木头不会再开花结果,所以称为腐刑2。西周时,受过宫刑的人被称为“奄人”。'奇。书'《周礼·天官·叙官》篇中有“酒人奄十人”之语,前人注解说:“奄,精气闭藏者,今谓宦人。”因此,后世称在宫中服役的太监为奄人或阉人、阉宦,称施行宫刑为阉割。《诗经》、《春秋》、《左传》等儒家经典著作中多处提到的寺人、侍人等,也都是指奄人。
人被阉割时必须避风寒,否则会断送性命。因此,施行宫刑时,必须准备一间暗室,里面不通风、不透光,并且要生火取暖,让受宫刑者住在里面,像养蚕于温室中似的,百天以后伤口完全愈合,才能到外面自由行动。所以,又称宫刑为下蚕室。3
秦时,宫刑使用得很普遍。秦始皇集中七十万名囚犯去修建阿房宫,其中许多人就是受了宫刑的。赵高的父亲也曾受了宫刑,他的妻子改嫁了别的男人,生的儿子都承继赵姓,并且都处以宫刑,赵高即是其中之一。
汉初时,不少人已经意识到宫刑和其它损伤人的身体的肉刑太残酷,于是,汉文帝十三年(前167)诏令废除肉刑,其中包括废除宫刑4。但过了不久,景帝中元年间又恢复宫刑。开始时只是用宫刑代替死刑,后来也把宫刑用于对某些非死刑罪的处罚。汉武帝时,不少文武大臣都被处以宫刑,如将军李延年、著名历史学家司马迁和张安世的哥哥张贺等。东汉时效法前代,宫刑常见。建武二十八年(52)冬十月,光武帝刘秀下诏将判为死罪而在押的男女囚犯都处以宫刑,其中女子的宫刑指幽闭。建武三十一年(55)又重申此令。永平八年(65),汉明帝刘庄下诏将被判为死罪者减一等,其中大逆无道者下蚕室。建初七年(82),汉章帝刘炟下诏将被判为殊死的罪人下蚕室,其中女子幽闭。元和元年(84)、章和元年(85)及永元八年(96)都下过同样的诏书。汉代对来自西域国家的使节或人质也曾使用过宫刑。征和元年(前92)楼兰国王去世,其国派人到汉朝迎接作人质的太子回国继承王位。这位太子在长安因犯法已受过宫刑,汉武帝就没有放他回本国。
宫刑不仅造成人的肉体痛苦,也使人的精神受到严重摧残。有的人因受不了这样的侮辱而自杀。司马迁受刑后,每想到这一难堪的奇耻大辱,都不觉汗流沾背,也想“引决自裁”。因此,后世不少正直之士多次提出废除宫刑的建议。有的朝代曾加以采纳,也有的朝代又将宫刑恢复。东汉永初年间,廷尉陈忠上书请求废除下蚕室之刑,汉安帝刘祜批准施行。建安时,曹操曾提议将某些死刑改为宫刑,交群臣讨论,陈群、钟繇附和曹操,赞成恢复宫刑,而王朗、孔融等人反对使用宫刑,结果议而未决。晋代,也有人提出恢复宫刑的主张,但也没有能够实行。北朝时,宫刑一度死灰复燃。北魏规定,对谋反叛逆者要处以腰斩,全家同诛,家中十四岁以下男童处以腐刑。如魏宣武帝时,平季就是因为父亲参与了和尚法秀谋反的事件,而受了宫刑。很明显,统治者的目的是将反叛者斩尽杀绝,不留后患。将儿童处以宫刑虽然意在表现一点仁慈,但却掩盖不住统治者制定刑法的阶级性和残酷性。东魏时,南兖州刺史、河阳侯樊欢因不满高欢父子专权,图谋复兴东魏,被高氏杀害,其子樊叔略正在幼年,被处以腐刑。西魏、北周未见宫刑事例,但也未见废除宫刑的文告,直到隋初开皇年间,隋文帝杨坚才正式下诏将宫刑废除。
隋代以后,朝廷正式规定使用宫刑的,只有辽代和明代。辽应历十二年(962),萧延之的家奴海里强奸拽剌秃里的未成年的女儿,被处以宫刑,交给秃里家做奴隶。明代的法典有一条规定叫“阉划为奴”,就是宫刑。洪武九年(1376),南京宫中建造谨身殿,负责此事的官员误把中等工匠奏称为上等工匠,朱元璋大怒,命令将上千名工匠全部斩首。当时工部尚书薛祥极力进谏,朱元璋又改令将工匠们都处以宫刑。薛祥又奏道:“若这么办,那千名工匠都成废人了,不如改用笞杖责罚,然后都让他们出工。”朱元璋终于同意了薛祥的请求。洪武年间,金华人张尚礼为监察御史,有一天他作了一首《宫怨诗》:“庭院沉沉昼漏凊,闭门春草共愁生。梦中正得君王宠,却被黄鹂叫一声。”朱元璋看了这诗,见他如此精细而生动地描写宫中妃嫔的心事,非常忌恨,就下令将他处以宫刑,结果张尚礼竟死在蚕室。宣德年间,太仆卿戴希文的儿子怀思和前翰林院庶吉士成敬,都被宣宗朱瞻基下令判处宫判。天顺二年(1458),英宗朱祁镇曾下令把四十四名监徒处以宫刑,把他们的女眷共八十口都送浣衣局作苦役。此后,明代再未见以宫刑处罚罪人的事例。
有些朝代,朝廷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使用宫刑,但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宫刑仍然作为私刑的一种而存在着。比较常见的情况有两类:
其一是,某些有权势的豪门贵族对与自己的妻妾通奸的男子进行惩罚,采用阉割的手段。例如,北宋时,太尉杨戬府中的侍妾与歌姬非常多,她们年方少艾,欲心炽盛,杨戬一人不能满足她们,于是,姬妾们设法把一名在馆中作门客的青年男子留在内室,轮流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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