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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第3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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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思狭隘的人过分地夸张了人们对非洲人非正义的待遇。因为情况果真

象他们所说的那样,那未欧洲的那些君主们,在彼此之间缔结了那么许多无

用的条钓,竟会没想到缔结一个以慈悲与怜悯为怀的一般性的条约么?

第六节奴役权的真正起源

现在是探求奴役权的真正起源的时候了。这个权利应该是建立在事物的

性质的基础上的。让我们看一看,是不是有一些情况产生了这种仅利。

在一切专制政府之下,人们可以非常容易地就把自己卖掉;在那里,政

治性的奴役多少毁灭了民事上的自由。

裴里说①,俄罗斯人很容易就把自己卖掉。我很晓得是为什么。因为他们

的自由不值分毫。

在亚金,人人都企求卖身。有些大贵族,占有奴隶至少在千人以上②,这

些奴隶都是些大商人,而这些大商人底下也有许多奴隶,这些奴隶底下又有

许多人给他们当奴隶。奴隶可以承囊,又可以买卖。在这些国家里,自由人

太软弱,抵挡不住政府的势力,所以他们企求成为那些施行虐政的人们的奴

隶。

③拉巴神父:《亚美利加诸岛旅行记》(

1722年版,12开),第 4卷,第

114页。

①甲乙本作:“是一个智慧的存在物。”

①约翰·裴里:《大俄罗断的现状》。

②唐比埃:《周游世界记》,第

3卷。

这就是某些国家宽仁的奴役权的起源,而且这也是合理的。这个权利必

这就是某些国家宽仁的奴役权的起源,而且这也是合理的。这个权利必

由选择主人。这就形成了双方当事人相互问的契约。

第七节奴役权的另一个起源

奴役权还有另外的一个起源。甚至人同所见到的最残酷的奴役权也以此

为起源。

有的国家,天气酷热,使人们身体疲倦,并大大削弱人们的勇气,所以

只有惩罚的恐怖,才能够强迫人们履行艰苦的义务。因此,那里的奴隶制对

理性的伤害较少;奴隶主对于他的君主,和他的奴隶对于他自己,是同样地

怠惰;那里的“民事上的奴隶制”还伴随着“政治上的奴隶制”。

亚里士多德①试图证明有天然的奴隶存在;但是他所说的不能证明这点。

假使有什么天然的奴隶的话,我想也就是我方才说的那些奴隶了。

但是,因为一切人生来就是平等的,所以应该说奴隶制是违反自然的,

虽然有些国家的奴隶制是建立在自然的理由上。而且,我们应该把这种国家

和其他国家很好地分别开来。在其他的因家里,甚至自然的理由也是排斥奴

隶制的,例如在欧洲,奴隶制是很幸运地已经被废除了。

普卢塔克在他所写的《努玛的生平》里说,在农神萨德恩的时代,没有

奴隶也没有主人。在我们的气候里,基督教又恢复了那个时代。

第八节奴隶制对我们是无益的

那未,“天然的奴役”

171,就应该局限在地球上某些特殊的国家。在其

余的一切国家里,在我看来,社会所要求的劳动,无论是多么艰苦,也可以

完全由自由人去做。

我所以这样想,是因为看到在基督教废除了欧洲的“民事上的奴役”之

前,人们总认为矿山的工作太劳苦了,只能由奴隶或罪犯去做。但是我们知

道,现在被雇佣在矿山工作的人们的生活是幸福的②。人们曾用些微小的特殊

待遇去鼓励这种职业:使增加劳动就可以增加收入;并做到让这些人喜爱他

们的生活条件,胜过他们所可能找到的任何其他生活条件。

如果支配劳动的是理性而不是贪婪的话,则任何劳动都不会太艰苦,以

致达到和从事那种劳动的人的体力完全不相称的程度。在别的地方强迫奴隶

去做的劳动,是可以通过技术所发明或所应用的机器的便利来代替。泰姆士

凡边疆地方土耳其人的矿山,虽然比匈牙利的矿山矿藏丰富,但是出产并不

很多,因为土耳其人完全靠着他们的奴隶的双手进行开采。

我不知道我这个论点是出于我的智能或是我的良心的指使。地球上也许

没有任何一一种气候,不能让自由人参加劳动。由于法律制定得不好,所以

才有懒惰的人;由于这些人懒惰,所以让他们当奴隶。

①《政治学》,第

1卷,第

1章。

②关于这点,我们看看北德意志哈尔茲的矿山和匈牙利的矿山情况,就知道了。

第九节。。 第九节。。 一般建立了民事的自由的国家

我们天天听人说,要是我们有奴隶,多好啊!

但是,关于这点如果要做出正确的判断的话,就不应孩问到底奴隶对每

个国家的那一小部分富裕、淫逸的人们是否有用。无疑,奴隶对这一小部分

人是有用处的。但是,从另外一个观点来看,我想这部分人当中浚有一个愿

意抽签决定谁应做国家的自由人,谁应做奴隶。那些最尽力为奴隶制辩护的

人,便是那些最害怕这种抽签的人,而最穷苦的人也将一样害怕。因此,赞

成奴隶制的叫嚷,就是奢侈和淫逸的叫嚷而已,并不是爱护公共幸福的呼声。

每一个人,如果成为他人的财产、荣誉和生命的主人的话,他在私下必将感

到非常高兴,而且他的一切感情必将首先为这个思想而兴奋——这是谁也不

能怀疑的。关于这些事情,如果你要知道每一个人的这些愿望是否合法的话,

就请你检查一下所有的人的愿望。

第十节奴隶制的种类

奴役有两种:“属物的奴役”和”属人的奴役”。属物的奴役,使奴隶

附着于土地;塔西佗①所叙述的日耳曼人的奴隶属于这一类。这种奴隶并不在

主人家庭中劳动。他们只向主人贡纳一定数额的谷物、牲畜或布匹。奴隶制

的目的,仅此而已。这种奴役也存在于匈牙利、波希米亚和北德意志的一些

地方。

“属人的奴役”就是做家务的服役,同主人的个人关系较多。

最糟的奴隶制是同时属物又属人。拉栖代孟的伊洛底人④就是受到这种奴

役的。他们负担主人家庭以外的一切劳动,又要在主人家里忍受备种侮辱。

这种伊洛底式的奴隶制是违反事物的性质的。生活简单的人民只有属物的奴

隶制②,因为他们的妻子和儿女都做家庭的工作

172。属人的奴隶制是奢侈淫

佚的人民的东西,因为奢侈需要奴隶做家里的工作。但是伊洛底式的奴隶制,

则把奢侈淫佚的人民所建立的奴隶制和生活简单的人民的奴隶制合并在同样

的一些人的身上。

第十一节关于奴隶制法律应该做什么

但是不管是什么性质的奴隶制,民法一方面应该努力消除它的弊端,另

一方面应鼓防止它的危险。

第十二节奴隶制的弊端

在伊斯兰教国家③里,不但女性奴隶的生命和财产,而且连她的所谓懿德

①甲乙本没有这节。这节摘自

1750年致格罗理的信。

①《日耳曼人的风俗》,第

25章。

④原文为

Iiotes与

Tlotie 二字,甲本各处作

Eiotes 与

Elotie。

②塔西佗在《日耳曼人的风俗》第

20章里说,从生活的快乐去看,你将分不出谁是主人、谁是奴隶。

③见沙尔旦:《波斯旅行记》。

或贞操,都听主人任意摆布。这些国家最大不幸之一,就是其中大部分人生

来就只是为另一部分人的淫逸而服务的。对这种奴役的报酬,就是奴隶们也

过着怠惰的日子。这对国家又是另一种不幸。

或贞操,都听主人任意摆布。这些国家最大不幸之一,就是其中大部分人生

来就只是为另一部分人的淫逸而服务的。对这种奴役的报酬,就是奴隶们也

过着怠惰的日子。这对国家又是另一种不幸。

①里的人们也觉得后宫是快乐的地

方。那些就只怕劳动的人们是可能在这些清静的地方找到他们的幸福的。但

是这里我们看到,这和奴隶制度所以建立的精神是相违背的。

理性的要求是,主人的权力不应当超越服役的范围之外;奴隶制的目的

应该是为实际效用,而不是为骄奢淫逸。贞洁的法律属于自然法,世界各国

都应该意识到。

如果保护奴隶们的贞洁的法律对那些存在着玩弄一切的专制权力的国家

是好的话,那未对君主政体的国家不是更好么?对共和政体的国家不是更好

么?

偷巴底人的法律里有一条规定②,似乎对任何政府都是好的。这条规定是

“如果一个主人诱奸他的奴隶的妻子,该奴隶和他的妻子就都恢复自由”。

这是防止奴隶主们的淫乱而又不过于严峻的妙法。

在这点上,我没看到罗马人有良好的法制。他们任凭奴隶主们毫无限制

地放纵情欲;他们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剥夺奴隶们结婚的权利。奴隶是国家里

最卑微的部分,但是元论他们如何卑微,他们也需要有道德。加之,如果禁

止他们桔婚,那便要败坏公尺的道德了。

第十三节奴隶众多的危险

奴隶众多,在不同的政体之下,就有不同的结果。在一个专制的国家里,

奴隶众多并不是一个负担;建立在国家机体之内的政治的奴役,使人感觉不

到民事的奴役。那些叫做“自由人”的,并不比那些没有这个称号的人们自

由。而且,后一种人,即“太监”和”脱离奴籍的人”或“奴隶”差不多掌

握处理一切事务的大权,所以一个自由人的情况和一个奴隶的情况是极相近

似的。因此,在专制的国家里奴隶是少是多,几乎是无关紧要的事。

但是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不要有太多的奴隶,这是板重要的,在那里,

政治的自由使人感到民事的自由的可贵。一个人被剥夺了民享的自由,也就

被剥夺了政治的自由。他看到了社会的幸福,而自己却不是这个社会的一员;

他看到了别人的安全受到法律的保障,而自己的安全却没有保障;他看见他

的主人的心灵有可能提高发展,而自己的心灵却不断地遭受压抑。时时看到

自由人,而自己却没有自由,没有一种情况更使人感到和牲畜所处的状态相

近似了。这种人自然就是社会的敌人,如果他们的人数多了,那就太危险了。

因此,政治宽和的国家常常为奴隶的叛乱所困扰,而专制的国家,却并

不常常发生奴隶叛乱,这是没有什么可奇怪的①。

第十四节武装的奴隶。。

①见沙尔旦:《波斯旅行记》,第

2卷“伊沙古尔的市场”。

②《偷巴底法》,第

1卷,第

32项,第

5节。

①原来由奴隶组成的埃及‘麦姆台克”骑兵的判乱是一个特殊的事件;篡夺帝国的就是这个民兵的团体。

武装的奴隶在君主国不象在共和国里那么危险。在君主国里,一个好战

的人民和一个贵族的团体已经足以抑制这些武装的奴隶。但是一个共和国的

单纯的公民,如果要抑制那些由于手持武器因而和公民平等了的人们,那就

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了。

武装的奴隶在君主国不象在共和国里那么危险。在君主国里,一个好战

的人民和一个贵族的团体已经足以抑制这些武装的奴隶。但是一个共和国的

单纯的公民,如果要抑制那些由于手持武器因而和公民平等了的人们,那就

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了。

他们制定了三种重要的法规:(一)他们废弃了禁止

①和罗马人通婚的旧习;

(二)他们规定,属于国家财政编制的一切脱离奴籍的人都要在战争时服役,

违者贬为奴隶②;(三)他们又规定,每个哥特人出征时都要把他的奴隶的十

分之一③武装起来,并带他们上战场。这个数目和留下来的奴隶相比是微不足

道的。不仅如此,这些被带到战场的奴隶并不单独自成一队,而是在军队里,

可以说,他们好象是留在家庭里一样的。

第十五节续前

如果整个民族都是尚武的话,武装的奴隶更没有什么可怕了。

按照日耳曼人的法律,一个奴隶偷窃④存放的东西,所受处罚与自由人

同。但是如果他用暴力⑤抢劫的话,他却只须把所搪的东西归还原主就够了。

对日耳曼人来说,出于勇敢和强力的一切行为都不是令人厌恶的。他们使用

奴隶作战。多数共和国总是想法子挫折奴隶们的勇气。但是日耳曼人因为对

自己有了信心,所以总想法子增加他们的奴隶的胆量。奴隶是他们从事劫惊

与获取光荣的工具。

第十六节政治宽和的国家所应采取的防备措施

一个政治宽和的国家,给与奴隶的人道待遇,能够防止它所惧怕的、由

奴隶人数太多所能产生的危险。人们对什么东西都能习惯,甚至对奴役也能

习惯,只要主人的为人不比奴役本身更使人难堪就成了。雅典人待他们的奴

隶非常宽厚;因此,在雅典,人悄从未看到奴隶曾经使国家发生任何纷乱;

但是奴隶却动摇了拉栖代孟人的国家。

人们也从未看到奴隶曾使初期的罗马人感到任何不安。当罗马人对待奴

隶失去了一切人道的威情的时候,内乱便发生了。人们把这些内乱同罗马和

迦太基固发生的布匿战争相比拟①

生活俭朴、喜爱劳动的民族对待奴隶,通常比那些厌恶劳动的民族要仁

慈些。初期的罗马人和奴隶们一块儿生活,一块儿劳动,一块儿吃饭;对待

奴隶很宽厚公平。他旧抬奴隶们最大的刑罚是让他们背着一块本叉在邻居们

的面前走过。他们的风俗已经足以维持奴隶们的忠诚。因此,并不需要法律。

①《西哥特法》,第

3卷,第

1项,第

1节。

②同上,第

5卷,第

7项,第

20节。

③同上,第

9卷,第

2项,第

9节。

④《日耳曼人的法律》,第

5章,第

3节。

⑤拉丁文原文怅‘

pervirutem”(用强力、胆敢)*,同上,第

5章,第

5节。*拉丁文强力,勇敢、美德等

是同一个词。——译者

①佛洛露斯说:“奴隶战争曾使西西里受到比布匿战争夏残酷的破坏。”

但是当罗马人日益强盛起来的时候,他们的奴隶已不再是他们劳动的伙

伴,而是他们奢华和骄横的工具;他们的风俗已经败坏,所以他们需要法律

了。他们甚至需要可怕的法律,来保障那些残忍的奴隶主的安全。这些奴隶

主生活在他们的奴隶之间,就如同生活在敌人之间一样。

但是当罗马人日益强盛起来的时候,他们的奴隶已不再是他们劳动的伙

伴,而是他们奢华和骄横的工具;他们的风俗已经败坏,所以他们需要法律

了。他们甚至需要可怕的法律,来保障那些残忍的奴隶主的安全。这些奴隶

主生活在他们的奴隶之间,就如同生活在敌人之间一样。



②,规定如有一个主人

被暗杀,刚所有在他家居住或在邻近所得到一个人的叫唤的地方的一切奴隶

都应不加区别地处死刑。在这场合,如有人为了保全奴隶的性命而给他避难



173的话,则以凶手论处③。甚至奴隶因服从主人自己的命会而杀主人的也

有罪④,那些没有阻止主人自杀的,也要受刑罚

①。如果一个主人在旅途中披

杀,那些和他在一起的和那些逃跑了的奴隶,都要处死②。所有这些法律就是

对于那些被证明无辜的奴隶也是要适用的。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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