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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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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法接替者,因此理当从宋朝廷得到与从前同样的岁赂。澶渊之盟除了所
允诺的岁赂(这比“贡”更可接受,宋人曾小心翼翼地避免使用这一叫法,
因为它含有臣属的意味)以外,其内容还包括同意修正边疆地区的划界,以
及如何处理边疆地区和有争议的交界区的动乱的规定。盟约亦确立了沿边的
互市,开展由国家监控的商业贸易。
但是,可能是最重要的一条内在的内容是两国相互间的承认和相互间正
式外交往来的建立。定期派出的使团有两个作用:互贺元旦和君主的生辰。
其他场合派出的使团是为了吊唁去世的君主或某位近亲。这些外交往来——
其概念、仪式和外交辞令完全是中国人的——对双方都有详细的规定;在全
权代表的出行和他们谒见时的待遇方面,礼仪规则备受重视。除了这些按惯
例派出的使团外,一旦出现问题或进行某项交涉,还总要派出一些特使。
这种频繁的外交往来需要大量的文书工作,当代的资料中就保存了一大
批外交信件,因此现代历史学家们发现他们自己几乎被成堆的资料所湮没。
像 11 和 12 世纪这样的对其外交能进行如此详细研究的时期,看起来简直就
不是一个中国近代史以前的时期。宋,也许还有辽和金的使节,在他们回到
自己的国都后,要按规定写出详细的出使报告。其中的一些报告保存至今,
它们提供了宋朝使臣如何看待那些北方国家的引人入胜的信息,令人遗憾的
是另一方的类似的报告却没有保存下来。
但是,对其他帝国的承认,并不意味着地位上的真正平等。它们的统治
者,虽然其“皇帝”的身份得到相互间的勉强承认,然而却附有一种微妙的
区别:虚构的亲属关系的术语表示了地位的不同。双方的皇帝以兄弟或叔侄
相称,以便至少维持某种表面上的不平等。作为这种发展的结果,中国从理
论上说正是被单独一个虚拟的“家”所统治。由于在中国的家庭制中,不平
等地位是可以想象得到的,因此,这种做法便暗示了敌对的皇帝之间等级上
的分别。对于宋来说,1141 年的和议是不同于这种方式的一个令人痛苦的例
外,它规定宋是金的“臣”,以便金在通信中可以直呼宋帝的家姓及他本人
的名字。这个奇耻大辱直到二十多年后的 1164 年才得以消除,那是在海陵王
统率下的侵宋金军战败之后,双方都急于恢复一种和平共处的策略。
 



从规范的观点看,这些调整双边关系的条约与西方人的概念不同。他们
不是起草一份共有的纸据并在上面由双方签名盖章,而是由每一方向对方发
出内容相同的誓书,誓书中庄严地承诺要恪守约定,并向天地神祇起誓。这
些内容当然都必须经过事先商定,因此订立条约的仪式是以誓约为其形式
的。这一程序是得到认可的,双方都依据相同的标准来办理。换言之,只有
那些具有组织结构上相同或相似的政府及办事机构的国家才能成为缔约方。
与宋缔结盟约的国家——辽、西夏、金——都采用了中国的制度,这就保证
了程序上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还扩展到了对使节的接待上。接待使节的仪
式令人回想起上古中国人的观念。这些礼节和仪式可以在描述礼仪的书籍《礼
记》和《仪礼》中找到,它们是周朝末年多国制的反映,后来时代的精细复
杂的外交程序由此与中华帝国之前的外交一脉相承。
毫无疑问,这种通过使节和信件而进行的外交接触,增强和促进了把这
些征服国家吸收到中国的世界中来。不仅在外交程序上以中国的先例为规
范,外交上使用的语言也是汉文。似乎不存在这样的情形:辽、金和西夏发
给宋的哪一封信件是用其本国的语言文字书写的,或者发往中原的文本的原
文是用他们自己的语言起草的。我们尚不清楚,对于这几个北方国家而言,
那些必须礼仪性地放置在它们祖庙里的誓书是否是用它们本国的语言书写
的。看来可以比较有把握地假设:不论这些国家的多语状况如何,在整个东
亚大陆,外交上的通行语言是汉文。
也有例外的情形。821—822 年,当唐穆宗与吐蕃缔结一项盟约时,就起
草了两种文本,一种是汉文,一种是藏文。正是因为这次盟约,吐蕃人在逻
些城(今拉萨)树了一块石碑,上面雕刻了藏文和汉文的原文。没有证据证
明 11—12 世纪的盟约也是这样使用两国语言的。甚至 13 世纪蒙古人写给宋
人的书信,似乎也是只使用了汉文,并且未附蒙古文本。蒙古人在东亚从事
外交活动时,既使用汉人,也使用完全汉化的非汉人,就像从前的辽和金那
样。宋作为全国性的汉人国家,似乎可以不必去学契丹文、女真文、西夏文
或蒙古文。我们知道,宋的一些使臣学会了说几句契丹话或女真话,但在宋
代中国,没有人能阅读他们的文字。宋朝为其出使人员制定的颇为详细的规
则中从未包括任何一种语言的训练,也没有任何宋朝官员能够读懂某种非汉
字的原文文书。这种孤立主义的和以中国为中心的态度,在明朝统治初期发
生了深刻的变化,当时建立了四夷馆,它为当局的外交往来提供外族语言文
字的基本知识。
如果说中国的分裂时期一直持续到 1276 年,那么政治上的四分五裂状况
无论如何在很多方面——包括外交往来上的技术性问题,如我们所示——还
是被一种共同的中国文明所笼罩。中国的政治分裂中固有的地方主义在某种
程度上被其他因素所平衡,这些因素趋向于将那些“藩”国包容进一个中国
人的更大的文化共同体中去。宋代国家的边疆从来就不是封闭的,尽管对于
生活在国界任何一边的普通人来说,不可能去做私人旅行。贸易,外交,尤
其是对一种共同的文化遗产的记忆,极大地缓和了中国的政治分裂状况,至
少就边界两边的意识而言是如此。五代时期以来就一直发展着的多国制,保
留了非常中国化的基本成分,即便它受到北方国家的很多外来影响。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外来的观察者——马可?波罗即是一例——对这种
基本的中国共同体并不理解。对于 14 世纪的欧洲人来说,Cathay——它是由
契丹种族的名称派生而来的一种称呼,意为“北中国”——是一个与 Manzi
 



(蛮子,南中国)不同的国家。只是到了 16 世纪的“大发现时代”,欧洲人
才开始明白 cathay 与 manzi 实际上是我们现在所称的中国这个更大的共同体
的组成部分。
 



政府的模式

在中国,每一个征服国家同另一个征服国家以及同汉人的宋朝在很多方
面都有区别。它们的制度,即使都效仿自中原,也决非该模式的简单复制,
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从更抽象的意义上说,指出某些在各种程度上都能
适用于所有这些国家的普遍性原则,还是可以做到的。所有这些国家的政体
在统治其管辖范围内的多种族地区时,都经受了本土主义与文化移入之间的
根深蒂固的冲突。所有这些政体,都处于以独裁和官僚政治的成分为一方,
以封建和世袭制为另一方的基本对抗的压力之下。这些冲突的趋向,在政府
与行政的所有层面上,都影响了这些国家中的任何一个,正像本卷后面几章
将要充分展示的那样。

人格化的权力

一个在蒙古人身上最清楚地体现出的共同因素,就是加强皇权的人格
化。在一个很少或没有政府管理制度的好战的部落社会中,其首领与追随者
之间的个人关系就是最为重要的。他们的首领或统治者从经验丰富和忠诚的
战士中挑选他亲密的伙伴(蒙古语称为那可儿[n■k■r]),而圈外人则期望
有一位他们可以为其效劳的具有超凡魅力的首领。中国的政治传统中没有与
这些人格化的关系十分类似的东西。即使是在后期,当统治者与其伙伴间的
这种那可儿关系通过授“伙伴”以中原官称而被形式化时,社会实践中依然
遵守着沿袭下来的习惯。例如,耶律楚材(1190—1244 年,成吉思汗的著名
顾问)在汉文史料中是作为一位拥有中原官衔的人物而出现的,但实际上更
应该认为他是大汗的那可儿(他荣幸地被大汗昵称为“吾图撒合里”,意为
长髯人),而不是汉文意义上的“中书丞相”。统治者—伙伴关系的一个重
要特征是它超越了部落和民族的界线。任何被认为能对统治者的声望和权力
做出贡献的人都受到欢迎,而不论其种族或社会出身如何。在元代后期,皇
帝的私人朋友被称作“依纳”[i-na],这是由突厥语词的 inaq 转译而来,意
为“朋友、亲信”。当然,这种类型的关系,与其说是官僚政治的,不如说
是封建的。
另一个在辽、金、元时起了很大作用的因素是皇帝的家人,尤其是他的
护卫。皇权的行使,更多地取决于统治者的家人及其近亲,而较少依靠抄袭
自中原的制度。在阿尔泰语系的词汇里,统治者的家庭或营帐被称为斡耳朵
(ordo,蒙古语),或称为斡尔都(ordu,突厥语和蒙古语),从这个词最
终派生出了英语的 horde 一词以及其他欧洲语言里与它同源的词。在辽代,
皇帝的斡耳朵是他的军事权力和他的包括所有仆人、家臣以及地位不等的皇
室官员在内的家庭组织的支柱。很多用于国家办事机构的普遍性准则,似乎
并不适用于对斡耳朵的管理,并由此形成了一种个人的国中之国。不仅皇帝
如此,辽朝的皇后和皇室家族的亲王也有自己的斡耳朵。在汉文里与斡耳朵
对应的词是“王府”,意为“被封王之人的官府”。诸如此类的官府,在纯
汉人的国家(如唐、宋)中也有,但它们从本质上说还是诸王的家庭服务单
位,并成为官僚机构的一个正式组成部分。斡耳朵则具有广泛得多的作用,
 



其组织更为松散,与中原制度中的对应物有着很大区别。①
在金代,皇帝的护卫尤其是皇帝和诸王的亲军(谋克)所起的作用在某
种程度上与辽的斡耳朵相同。②金帝国卫队的各军事分队绝大部分由女真人组
成,但与皇家氏族有联系的则是谋克家庭,其中也包括了为数众多的奴隶。
正式的诸王的官府(王府)始见于 1191 年,然而某些此类的官府当在此前
20 年就已经存在了。
蒙古人的卫队称为怯薛(kesig),这可以追溯到王朝奠基人的年代,那
时的怯薛是由不论部落亲疏而选出的优秀士兵和可以信赖的追随者组成的。③
目前还不能明确地区分卫队与皇帝的普通家人之间有什么不同。卫队成员的
职责并不限于护卫皇帝本人,他们还负有为皇帝的家事服务的责任,因为他
们中的一些人担任着诸如博尔赤(意为“主膳者”)、哈刺赤(意为“掌酒
者”)之类的职务。显然,根据习惯,这些在皇室卫队和家庭中占居高位的
人,除了拥有蒙古人的职官外,还冠以中原的官称。在蒙古人统治初期,怯
薛这一组织也体现了行政机关的功能。自忽必烈时代以后,随着越来越多的
汉式行政机构的引入,怯薛丧失了它政治上的某种重要性,但是终元一代,
它所兼而有之的皇室卫队—家人和正式的官僚行政机构这种结构上的两重性
却始终保持着。卫队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当皇帝要选用人做他个人的代理人
时,卫队永远是他在人力支配上的可靠的贮存所。甚至晚至 1346 年,仍有卫
队成员(怯薛歹)被派往各省去担任监临官(达鲁花赤)。

独裁者与共议

近年的研究对早期的理论作了很大的修正,根据早期的理论,那些征服
王朝都是被专制的独裁者所统治的。虽然这些王朝的统治者往往具有极为强
大的个人权力和威望,但是,向被征服地区的所有人和全中国人民所展示的,
还有作为他们部落以往强有力的传统的另一部分遗产,即共议与公决。早期
的契丹人就是通过一个由各部落酋长参加的会议选出他们的首领来的;在策
划一次战役时,也经常召开这样的会议。女真人在战役之前,也有召集军事
聚会的习惯,在会上,所有与会者,包括普通士兵在内,都可以就作战行动
进行讨论。这种习惯以及与此类似的习惯,引得现代的某些学者可能多少过
于热情地把早期的女真人社会形容为“军事民主”。
甚至在那些以中原王朝为样板的帝国建立起来以后,这些传统依然延续
下来。例如,我们知道 1197 年金廷就是采用了高级官员表决的方式,以决定
选择哪一条路线来对付蒙古人的进攻。这样一种以投票来决定军事问题的组
织方式,是他们原有的公决传统的一种遗存,并且是对帝王独裁权力的一种
牵制。与此类似的讨论作战方针和策略的会议,在党项人中也有。
有关公决的最有启发和研究意义的事例是蒙古人的朝会或部落聚会——
忽邻勒台(khuriltai)。新的统治者要在这样的会议上被选出或宣布;对于
这样一种程序,只有在假设蒙古帝国已被他们不知不觉当做了成吉思汗家族


① '489'陶晋生:《12 世纪中国女真人的汉化研究》,第 46—51 页。
② '309'三上次男:《金代女真社会研究》,第 109—418 页。这部著作首次出版于 1937 年,题为《金代女
真研究》,后作者将其作了较大的修订与增补,重版作为他的金史研究论集,题为《金代女真社会研究》。
③ '195'萧启庆:《元代的军事制度》,第 37—48 页。
 



的家庭遗产时,才能作出充分的说明。由于不存在其他正式的继承法则,因
此统治者家族的每一个男性成员都相信他自己也是一个有资格得到皇位的潜
在的继承人。从选举这个词的严格意义上说,忽邻勒台大会并没有做到;它
也不进行投票。参加忽邻勒台大会要求继承皇位的人,都要同时拥有军事上
的追随者,相当大的权力、威望和能对最终的宣布发生影响的众望所归的领
袖品质。作为大会的结果,意见并不总是一致。有时,某些持有异议的皇位
觊觎者会召开他们自己的忽邻勒台大会;甚至在忽必烈在位时代,就有一些
竞争对手以此为由不止一次地威胁要求得到大汗这一最高位置。这些皇位觊
觎者,既有与他世系相同的,如他的弟弟阿里不哥;也有属成吉思汗另一系
的,如他的竞争对手海都。所有这一切都表明了皇权及其传承的不确定性。
辽、金、元时期有如此多的统治者通过谋杀和放逐来清除他们的前任或竞争
对手这一事实,就可以被看成缺乏固定的继承准则的直接结果,也是在宣布
谁为继承人时依靠大家同意这种无法预知的因素所带来的直接结果。把这归
因于典型的“野蛮人”原始状态是不行的。
公议的原则,也存在于元代政府体系的较低的层次中。集体协商决定在
大多数行政机构的运作中都作为一项标准。官员每天都要参加会议,不参加
者要受到处罚。这样的会每天早晨在京城的政府部门和地方的行政机构中召
开,一直到县一级。出席会议的官员必须签上他们的姓名;由于很多人不识
字,这些人则要在簿子上盖上他们的印章,以证明他们的出席。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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