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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第4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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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米成为从宋向金进口的重要商品之一了。
养蚕肯定也在生产中起到了作用。凡因受田而得到土地的农户都需种植
桑树。据我们所知,要求屯田军户所种桑树的数目是每 40 亩中必须用一亩种
桑;另一段史料甚至提到,有些地区必须将 10%的土地用来义务种桑。虽然
丝绸的重要产地都在南宋,并且丝绸也是由宋向金输出的货物之一,但金显
然也已有了自己生产的纺织品,能够满足最基本的需要。
畜群的大规模牧放主要集中在东北地区的中部和西部、山西北部和甘
肃,包括现在属于内蒙古的地区。金朝将这些牧场从辽朝手中夺来,辽的畜
群也就因而落入到新主人手中。女真官员被指定作为司牧官,牧人则都是契
丹人或其他部落的人。司牧官及其下属都从猛安谋克人口中、包括奴隶中选
取。这些官吏要对他们所司的牲畜(马、骆驼、牛和羊)头数负责。如果牲
畜头数减少或者死亡数超过了规定的比例,他们便会受到惩罚和降黜;而当
牲畜的增长率高过了平均数则会受到奖励。最好的成绩是每年在每 10 头牲畜
中蕃息马(或驼、牛)2 匹或羊 4 只,同时马匹的死亡率低于 15%。1160—1162
年契丹的起义曾使金朝的畜群数下降到几乎为零;在 9 个牧场中,有 5 个牧
场所放牧的家畜已经完全失散和被叛军转移走,他们所拥有的畜群已经比他
们的敌人女真人更多。在剩下的 4 个牧场中,牲畜已经为数甚少。要想在这
些地区恢复原有的牲畜头数,需要很长的时间。很久以后,到 1188 年,畜群
终于再次达到了可观的头数。掌握在政府手中的牲畜头数共计 47 万匹马,13
万头牛,4000 峰骆驼和 87 万只羊。①
不仅在金朝北部,而且在以前中国南方的一些省份也都有牧场存在,虽
然规模要小得多并为定居的农业所局限。在河南的开封附近,有 6.3 万顷土
地(在已耕地中只占很小比例)被用来作为牧场,在山西省则有 3.5 万顷。
鉴于马匹在战争中的极端重要性,在紧急关头国内所有的马匹一律被括充
公。屯田军户的畜群按常规都是从北方补给的,因此 1215 年东北平原的失
陷,便使金朝发动战争的可能性明显减少了。
狩猎曾是原始时代女真人主要的生产活动之一,而当作为国家中心的朝
廷南迁之后,狩猎便日渐成为少数统治者的一种体育运动了。金代的前几朝
皇帝直到海陵王时为止,都仿效契丹辽在一年四季的狩猎习俗:春季钓鱼和
打野鹅,秋天打鹿,冬天猎虎。不过这些季节性的狩猎活动在迁都到北京之
后已经成为不可能,因为他们已意识到这种大规模的围猎活动会妨碍农业生
① 金朝拥有的马匹数还不及一个世纪以前的 1086 年辽朝拥有马匹数的一半那时的一次籍查曾查出辽朝共
拥有马 100 万匹,见'645'《辽史》,卷 24,第 291 页。
产。这样,狩猎就被限制于每年冬季举行一个月。而对猛安谋克户来说,则
仅限于每年冬季举行两次,每次不超过 10 天。
制造业与手工业
虽然在常见史料中并没有特别地加以说明,但我们还是能够肯定地说,
过去北宋领土上平民百姓所从事的技艺和手工业,在金占领这些地区后仍是
城镇居民从事的职业。金朝统治时期,中国社会内部社会结构的变动,在上
层确实要比在中下层更剧烈,中国社会中经济活动的变动肯定也同样如此。
大量史料还向我们证实了官营手工业和商品生产中国家垄断即榷货的存在。
榷货的种类包括盐、酒、粬、醋、香、茶、矾、丹、锡和铁。其中有一些,
例如盐和酒,必须在官府的监督之下才能生产,并需通过官方才能经营,而
像茶和丹一类,则在输入和出售的环节上需有官府的特许。
从税收的角度来看,盐是最重要的商品。盐的集中产地在山东,在那里
盐的主要生产和销售中心早在唐朝时就已经繁荣起来。东北和大漠南北地区
也有一些盐池和盐湖,所产之盐仅供当地消费,但即使产量如此之少,辽朝
也要征税。女真军队入主中原之后,盐业生产规模扩大,不得不建立起新的
垄断机构。金代以七个盐使司来控制盐业生产和经营,其中以山东盐使司获
利最丰。盐的销售必须要凭官府的钞(用于大宗销售)和引(用于零售)才
得允许。其重量标准(袋或套)因地区而有不同。我们掌握一些盐价的详细
数字:每市斤 30 至 43 文之间。我们可以据此来与大约同时期(1180 年前后)
的米价每 1 斗 300 文作一个比较。也就是说,如果按重量来算,盐与米差不
多一样昂贵。①
零售贸易有时也掌握在当地大商贾手中,他们在本地的活动是垄断榷
场,这对于小商小贩是一种损害。大商人这些活动之所以成为可能,是由于
盐钞与盐引就像支票或纸币一样是一种不记名的不限量可转让证券。但是,
尽管有这些牟利者的侵入,国家却仍然可以从盐课中获取巨额利润。国家每
年规定出一个从盐课所得利润的固定限额,并以此来调节产量、销量,它成
为国家岁课中最大的一宗。1198 年以前,七盐使司岁课收入一直不少于
6226636 贯。以后增加到 10774512 贯,这个数字几乎等于国家岁入的一半。
另一种由官府作坊生产的商品是酒。对酒的禁榷与北宋其他财政制度一
起出台于 1125 年。就像禁止私人生产和经营盐业一样,国家也禁止私人酿
酒。从榷酒所获利润也有额度,也就是说也制定指标,但是我们从史料记载
的少量数字中可知,酒税的利润要远远低于盐课。酒的主要垄断机构设在中
都(今北京),每年所获利润仅为几十万贯。很显然,禁止私人酿酒的法令
是经常被违反的,特别是在女真贵族的家族之中。另一方面,也常有些合法
的例外,诸如在一些特定场合如婚礼和丧礼时都需酿酒。从税收的角度来看,
粬和酒是一样的,它也被列入禁榷之列,主要是因为它是酿酒所必不可缺的
① 我们几乎找不到任何有关金朝统治下对于物价的详细记载,只发现了一些有关价格的零散数字,例如,
在楼钥(1137—1213 年)记述宋朝使节出使金朝(1169—1170 年)情况的《北行日录》中,曾有一些关于
物价的记载,如在金朝边界附近一个州的集镇上,楼钥曾用 210 文钱买了 1 磅面粉,120 文 1 斗粟或其他
谷物,240 文 1 斗米('582'《北行日录》上,12b)。在河北,上等绢一匹为 2500 文钱;1 盎司粗丝值 150
文钱。马比一头最好的驴更贵,值 4 万文钱《北行日录》下,8b)。
原料。有趣的是,国家竟将粬作为实物官俸的一部分,这也透露出当时民间
私自酿酒的普遍。
像中国历朝一样,金朝也有许多官营作坊。它们生产武器和诸如纺织品
和刺绣一类的消费品,官府也经营印刷业的作坊。官营作坊可以从民间征募
能工巧匠,因为原则上每个工匠都被登记在册并有应召去劳作的义务。尽管
我们还找不到太多史料来研究私营作坊中劳动力的状况,但是我们对于官营
作坊中工人的报酬却的确有详细的材料。举例说,应募到军器监的工匠,每
人每日支钱 100 文和大约 1 公升米;印刷业的工匠收入更高些,每日支钱 180
文,另外再赐给绢帛。从一份固定的报酬单来看,都头和作头等工头的收入
相对还要高些。
奇怪的是,采矿业却大多留给了私人经营。当时已有金、银、铜、铁冶。
金朝的前几位皇帝,曾规定了金银坑冶要征金银税的制度,但到世宗朝又下
诏免税。1192 年,炼银业被再次置于官府的管理之下。榷铁的时间要相对晚
些,是在 1219 年,当东北失守而今北京地区也丢给了蒙古人以后才开始的。
金属冶炼和采煤业在金朝似乎曾有过较高的发展。①至于中国北方(主要在河
北)的银矿开采,再加上每年通过从宋获取岁币而使白银大量输入,国库的
白银积蓄肯定相当可观。不过,金银也像所有商品一样,要服从于 1180 年的
法规征收商品税。对于全国的商品总额,如今还没有能够使我们按所给年份
进行估算的数据,但是对于今北京地区,我们却是掌握这样的数据的。金和
银的销售按其价值所收税为 1%,其他商品为 3%,后来这一税率又提高到金为
3%,而其他商品为 4%。利用这些数字我们可以统计出,1196 年今北京地区工
业和商业的总值为 700 余万贯,将其与世宗朝的 1180 年代相比,比后者提高
了 1/3②但是,只有我们能够将这些数字与中国其他部分的同样数据以及与全
国的商业总额进行比较,它们才是有意义的。
交通与对外贸易
征服了中国北方以后,金朝得以接管了原有的运输系统,包括陆路和水
运。交通运输之至关重要,主要是因为像北京这样的大都市,其粮米都必须
依赖于从外部输入。开封的环境要好一些,因为这个城市位于精耕细作且粮
食自给有余地区的中心。水运远比陆路更为重要,在河南、山东和河北一带
已有一个由大运河和其他河流组成的庞大漕运系统。而西北各省就只得更多
地依靠陆路运输了。虽然在全国各个州县所在的城镇之间都有道路相联,但
陆路还是比水路运输更为昂贵。对于谷物、大米、盐、铜币和其他商品的运
输价格,我们都掌握有准确的数据,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到,有些货物的陆路
运输费用要比水路高出两到三倍。陆运价格也要根据道路是平原还是山区,
以及根据季节而有所不同。在夏秋两季,脚夫的工钱也要比在冬春两季更高
些,但总的说还是很低的,每天分别为 90 到 114 文。
所有的这些数据,都是官府的实物税、地方贡品以及从官方贸易利润的
价格,但我们还是可以从中看出当时水运与陆运相关价格的情况。私商和他
① 关于金属冶炼与采煤业的详细论述,可参见'178'罗伯特?哈特威尔:《中华帝国经济变化周期:750—1350
年中国东北的煤和铁》。
② '646'《金史》,卷 49,第 1106 页。
们的商队,在陆路只能凭人力和牛车进行运输,因为官府不准他们用马。官
府还常将自己的船只和整个船队长期地租出去,租期有时长达数年。虽然租
价与所运货物的价值相等,但租金的支付也可以拖延五年以上甚至更久。第
一年的租金最为昂贵(20%),以至于仅仅通过运输这一项,物价就增加了
1/4。
如果说水路和陆路的运输系统就是这样部分由官府控制而部分掌握在私
人手中的话,那么驿传则是完全由国家控制的。早在与辽和北宋作战时期
(1124 年),金的驿传系统就已建立。每隔 50 里置一驿,那里的马匹随时
等候着特派的驿使。在 1206 年战役期间,又建立了限时专递的制度,据说它
是非常迅速的,驿使能够日行 300 里。马匹是从百姓中强行征调来的——这
很像人们熟知的元代驿传系统。在金朝,也像在元朝一样存在着对驿传的滥
用,这指的是将国家的驿传用于谋私。
交通运输网络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向金与宋、高丽和西夏的边境榷场输
入和输出货物。对外贸易是金朝经济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收入甚至超过了
从宋朝所获的岁币。宋金之间的边界并不像将中国划成两部分的长城那样构
成了一道“铁幕”,因此,这里所谓的对外贸易,其实就是以前在同一国家
的不同地区之间的国内贸易。尽管自从作为缓冲的齐国(它也正因此而获利)
建立以后,宋金之间的贸易就有了小规模的发展,但两国间正规化的商业往
来是从 1142 年和约之后才开始的,和约的必然结果之一是双方都同意各在沿
边地区设置榷场。宋朝的主要中心是安徽东北部的县城盱眙,流过开封城的
汴河就在那里与淮水交汇。而金朝的中心是泗州。除此之外,被官方所准许
设置的榷场,在宋朝一方共有 9 个以上,金朝一方则有 11 个,其中在山东的
一个,多半是专为海上贸易而设的。宋金之间贸易仅仅是在 1161—1165 年海
陵王发动侵宋战争期间,以及 1206—1208 年宋朝发起北伐战争期间才被中
断,此后便时有时无地维持着,直到 1217—1218 年战争爆发和金朝灭亡才告
结束。
对宋金两国来说,对外贸易都属于国家垄断的一种。双方都禁止进行非
官方的交易,宋朝的商品在金的榷场上必须按照金朝政府规定的固定价格出
售。宋朝的批发商不得进入金的领土,只有携带的资金或商品的价值在 100
贯钱及其以下的小商人才能进入。他们进入金境必须得到允许,在离开金国
时还必须持有已向政府纳过税的销售证明。宋朝向商品收取 20%的商税,另
有 2%以上要交给官方的经纪人,0.4%作为给脚夫的运价。金朝一方的费用
高达 30%。除此之外,每个宋商还必须为得到食宿的供给而出 3 贯钱。这些
安排对于两国都是相当可观的一笔收入,但为了千方百计地规避如此繁琐的
合法程序,走私也就不断出现了。
另一个引起不满的因素是榷场场官的受贿行为。大定年间(1161—1189
年)泗州榷场岁收入是 53467 贯,到 1196 年增至 107393 贯,与前者相比已
经加倍。金朝还有规定限额或者说制定目标的制度,旨在为货物规定出一个
必须达到的成交数额。最大宗的输入商品是茶,看起来金朝的每个人,包括
农民,都要喝茶,而一旦贸易因某种原因受到干扰,茶当然就变得紧缺。金
朝曾在河南试种茶树但遭到了失败,以至于金只能依靠从宋进口。①
大定年间泗州榷场每年平均的进口货物,读起来就像一个食品杂货铺列
① '243'加藤繁论证了宋金间贸易的经济作用,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 2 卷,第 247—304 页。
出的清单:新茶 1000 胯、荔枝和龙眼各 500 斤、金桔 6000 斤、橄榄 500 斤、
芭蕉干 300 箱、苏木 1000 斤(用作染料),产自浙江的温柑 7000 箱、桔子
8000 箱、沙糖 300 斤、生姜 600 斤、栀子籽 90 称(亦作染料),还有未规
定数量的其他货物如犀象丹砂之属②。虽然宋朝禁止向金输出大米和铜钱,但
是看来大米与家畜都能被越境输入到金。金朝也禁止输出货币、谷物、铁制
兵器和甲胄。从金输出的货物包括东北产的北方珍珠,人参等药材,纺织品,
还有——如果能够出口的话——马匹,虽然从理论上说马匹的出口是被禁止
的。金朝另一种出口商品肯定是古董,因为 1157 年金曾发出过禁止古董出口
的诏令。从被卖到宋朝的古董可见,这是宋朝知识阶层对于艺术品的收藏日
益流行的结果。如果将所有的项目包括非法边境贸易都算在一起的话,很难
说金在对与宋贸易中是出超还是入超。
金与西夏的边境上存在着类似的榷场。西夏主要从金购买纺织品和丝
绸,向金输出马匹和来自内亚的玉。官办榷场建立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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