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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亚文化-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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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71年,费德曼等人有过一个设想,即人类胎儿的大脑可能也像胎鼠一样,对激素很敏感。男性胎儿的大脑如果受雌激素的影响,将来可能出现女性心理及行为;女性胎儿的大脑如果多受雄激素的影响,将来可能出现男性心理及行为。不过这只是推理,缺乏证据。有些学者认为,激素水平的混乱是导致同性恋倾向的原因,但是,实验结果证明,给男同性恋者补用睾丸激素的结果并不能激起他的异性恋行为,而只是增加了同性恋行为中的性欲强度。
除了遗传基因和激素水平之外,还有人研究同性恋者的大脑是否与异性恋者不同。有少数研究者宣称已在下丘脑中发现了控制男女两性性反应类型的脑中枢。其中名气最大的是列维(Simon LeVay) 关于影响男子同性恋的生物学证据的发现。
他的依据来自1990年对19具同性恋男尸(全部死于艾滋病并发症)、16具异性恋男尸(有6具死于艾滋病)及6具性取向不清楚的女尸的下丘脑的检验。他观察到男人的INAH3(大脑中与性取向有关的结构)比女人的大两倍;而异性恋男子的INAH3比同性恋男子的大1…2倍。事实上,同性恋男子与女人的INAH3的体积之间没有显著的差异。此外,另一项研究结果表明,对整个脑区大小进行矫正后,女人和同性恋男子的前连合之大小不相上下。这是目前关于同性恋先天成因的最新最高研究成果。
但是,脑科学研究界还没有据此最终作出实所有人公认的同性恋完全是先天形成的定论。
对列维这一重大发现的争论集中在:列维发现的同性恋与异性恋脑结构的区别究竟是导致同性恋的原因,还是同性恋行为的结果?但他的研究似乎已可以证明,性倾向具有生理基础。从某种程度上说,我们的一切性质和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有生理基础。如果同性恋有如此多的定义(行为、身份、感觉,主动被动角色),而如果它部分地是由文化决定的,那么它怎么能够又是生理决定的呢?列维又是如何确认解剖对象的性取向的?怎么能确定他们是绝对同性恋者,双以至恋者,还是异性恋者?或许这个世界上存在着许多类型的同性恋,其中只有一个分支受到生理因素的强烈影响;或许生理只是使个人有这样或那样的偏爱,文化与生理的作用同样重要。在这两种情况下,生理的影响都有基因为其基础。(Abramsoal,9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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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性恋成因的后天说即心理社会成因说中,存在着两大流派,一是精神分析学派的观点,一是行为学派的观点。
从弗洛伊德开始,精神分析学派在同性恋成因问题上做过大量研究,其核心论点是所谓〃异性恋恐怖说〃。这种观点认为,儿时的遭遇在潜意识中种下了异性恐怖的种子,因此一个人成年以后会害怕与异性作性的接触。弗洛笋德指出,同性恋是性心理发展中某个阶段的抑制或停顿。这种抑制即幼儿性敏感区的固定(固置),例如肛门阶段。
他写道:“关于性倒错之起源,我愿在此赘一言。我们大可相信,就像恋物症的情形,在性倒错固置之前也曾有过短命的性发展存在过。分析之探讨已能证明,性倒错是俄狄浦斯情结未能解决的后效。当此情绪潜抑下去之后。此人的性本能诸成分中倾向最强者遂再度浮现。”弗洛伊德是如此解释俄狄浦斯情结(恋母情结)对同性恋形成的影响的:我们注意到,双亲的健在与还是很重要的。
童年缺少一个强有力的父亲,有利于性倒错的发展。“每一个我们所检视过的性倒错者,在他童年的最初岁月里,对女人(通常是母亲)都曾有过一段极强烈但短暂的‘固置’,其后,他们自己模似了那个女人,而以自己为性对象。这就是说,他们根本上是自恋的,寻找与自己相似的年轻男人来爱,就有如他们的母亲爱他们那样。”(弗洛伊德, 第50…54页)其他一些学者的研究也证实了恋母情结作为同性恋成因的理论。拜伯在1962年对同性恋者实验验与异性恋者控制组家庭关系的比较研究发现:同性恋者的母亲具有一个显著的特点,那就是同她们的带有同性恋倾向的儿子异乎寻常的亲密。在许多实例中,儿子是她们生活中最重要的人,儿子通常取代丈夫,成为她们施爱的目标。约有30%的异性恋者各70的同性恋者的母亲属于亲密关切型关系。同性恋者认为自己的父亲怀有敌意、超然或排斥态度的人数超过了异性恋者。这些同性恋者都有疏远而可恨的父亲,吸引人的母亲。父母二人的往往是母亲统治父亲,不尊重父亲。根据这些调查的说法,同性恋者的父母不鼓励男孩表现出男性。有统治欲的母亲不允许儿子对异性产生兴趣,除非是对她自己。这些与父亲关系疏远或只有一个遭到公开仇视的父亲的男孩由于没有男性形象可供认同,他们在童年时对男性爱(父爱)的需求受到了致命的挫折。
精神分析学家毕波的研究也表明,同性恋者的生活环境中,父亲对母亲常常是唯命是从的,母亲十分看不起父亲,动辄喝斥。他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即懦弱的父亲和专横的母亲是造成同性恋倾向的两个重要因素,懦弱无能的父亲使儿子无法得到一个适当的行为模范,母亲鼓励儿子的女性行为倾向,再加上不愉快的异性性经验,这些都可能导致同性恋。
将多项研究对于男同性恋者的恋母情结与产生同性恋倾向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作一概括分析,可以得出如下解释:(1)男同性恋者的父亲未能为其子提供适当的性别角色榜样,因此其子的男性自我认定就不完全;(2)亲密亲切型母亲不恰当地取代了父亲的角色,反对男孩中常见的粗鲁莽撞行为,而鼓励更富于女性化的活动;(3)青春期及其后,同性恋者会试图寻找一个具有他在父亲身上没有见到的〃男性力量〃的人作为伴侣。 或者,如果父亲很可怕的话,同性恋者可能会觉得可怕的东西很性感即强壮的男人很性感。(拉里亚,第142页)
同性恋后天形成说中的另一大流派是行为学派。按照这一学派的学习理论,同性恋行为是受环境的影响而习得的。如果一个人在与异性交往中受挫,有过不愉快的经验,异性恋感情得不到正常的发展,而同时又受到同性的诱导,就会产生同性恋倾向。行为学派特别注重的是伙伴群关系,偶然的机遇,以及特殊的性经历,如童年时受到同性恋者的诱惑等等事实。
贝尔发现,童年期的性别认同错误,是同性恋的成因,比如男孩玩女孩玩具,同女孩游戏等。在对同性恋者与男异性恋者的对比研究中,他发现,有三分之二的同性恋者小时候玩过娃娃,而异性恋者中的这个比例为0;有42%的同性恋者和1。5%的异性恋者喜欢女性玩伴;有29%的同性恋者和1。5%的异性恋者被人认为女气;同性恋者中有80%喜欢与同性作游戏,而异性恋者中有80%喜欢与异性作游戏。(凯查多利,第352页)对童年期性别认同与后来同性恋取向这二者之间的联系的解释是:男孩如果小时候最好的朋友是女孩,长大以后就会喜欢男情人,因为他已经认同于女孩。混在女孩群里的男孩受到男性伙伴和父亲的反对,因此渴望男性的感情。这种论点与精神分析学派的分歧在于,它认为不是疏远的父亲造就了同性恋儿子,而是有同性恋倾向的儿子使父亲疏远了他们。
亨利在1941年的一项研究报告中对80位同性恋者的求治“病历”作了系统的分析,发现在他们家庭中,性教育被忽视,或者被拒绝。通常是母亲性格僵化,精神抑郁,而且盛气凌人,过分庇护孩子;父亲则是好生气、有破坏性的,或是消极的、孤僻的、无足轻重的人;父母常常为赢得孩子的感情而相互竞争。
伊万斯在1969年以美国西海岸自由同性恋俱乐部的43名男同性恋者为对象进行了三项调查,并设置了异性恋对照组。他发现,同性恋组的特点是:儿时体弱;不够灵活;不愿从事体育竞赛;母亲往往对儿子过度保护,苛求细世,把儿子培养行缺乏男子气概,情感上倾向于独占“宝贝儿子”,鼓励他完全从属于自己,不允许儿子与异性交往。
西麦里等人以22至65岁的同性恋者为对象,研究了乱伦经历对形成同性恋倾向的影响。他们将研究对象分为三组:第一组为无乱伦经历者;第二组为有在核心家庭中乱伦经历者;第三组为有在扩大家庭中乱伦经历者。研究发现,同性恋者中有乱伦经历的比例很大。其中男性为同性乱仅供参考(父与子、兄弟之间);女性多为异性乱伦(父与女、兄妹之间)。研究对象对核心家庭和扩大家庭中的乱伦经历则多持肯定态度。心理分析学派和行为学派这两大流派各自形成了对有同性恋倾向的求治者的心理疗法和行为疗法。前者运用规范的心理分析方法治疗“病人”;后者则采用抑制同性恋倾向的电击疗法或呕吐疗法强行校正必取向。据说心理疗法的治疗成功率大约在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经过行为治疗,有二分之一的“患者”可以被治愈。
在造成同性恋倾向的先天生理因素和后天社会心理诸因素当中,我们的调查发现,早年的性经验,尤其是首次性经验,有着非同一般的重要意义。如果按照个人性格发展史的时间顺序看,童年环境的影响当然在前,而青春期经验在后;但是二者相比,后者在同性恋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绝不比前者小;在许多个案中甚至比童年家庭环境的影响更强烈。
近年来,由于对同性恋成因的先天因素的研究有了不少进展,引发了如何评价此类最新发现的一些从功利角度出发的论争。论争双方的主要争论点是:一方认为如果能证明同性恋这种性取向是先天的,将大有利于同性恋者获取社会的同情和认可; 正如西方同性恋权利团体的一位领导人所说的那样:“人们不应该反对同性恋权利,因为我们是生来如此,我们没有选择的余地。”如果同性恋是遗传的,你就不能把它怎么样。如果今后有更多的类似研究,同性爱就会被接受,而不再被视为病态。(转引自郭玮,1993年)
我们的不少调查对象也持这种观点,特别强调同性恋成因的先天性,他们说:“这不属于道德问题,许多人是遗传的、先天的,比如有人生来就有女性相貌,是与生俱来的。”他们当中流传着北京某艺术团体一位艺术家的“事迹”。这位同性恋者的单位领导找到他给他做工作,希望他能改变自己的性取向,他回答说:“我没办法,你们把我杀了吧。”尽管各地警方对同性恋活动场所有不定期的抓捕行动,可只要风声一过,他们又会去那里活动,似乎真是所谓“江山易改,本性难移”。有的调查对象带着一种自信又无奈的口吻说:
“永远制止不住的,人的本性嘛。”还说:“东北哈尔滨冬天那么冷,零下20度还有人出来,没有办法,改不了。”
争论的另一方则认为,用不着先证明同性恋是先天的,然后才能承认他们的权利和地位,即使同性恋是后天习得的,或者干脆就是一些人有意的选择,全心全意了完全有权利这样做。持后一种观点的人还担心,如果查明了产生同性恋倾向的被一些视同性恋倾向为异常、病态的人所利用,用来消灭或修改这些因素,以便达到最终消除同性恋的目的。
例如,一位同性恋活动分子说:“同性爱不是什么需要为之辩护解释而是需要被接受的东西。在人们接受我们之前,世界上所有的科学证据都无助于改变人们对同性爱的恐惧。 另外,有人担心,如果能够清楚地鉴别‘同性爱基因’,今后就会有人试图'矫正'成年同性爱者或发现天生的同性爱胎儿并将其流产掉。”(转引自万延海,1995年)
这种争论在中国虽然还未见诸传媒,我们的调查对象中却有人已经对此有所思考。
一位同性恋者是这样说的:“长久以来关于同性恋成因的争论不外乎有个现实的问题:如果是学来,那么必然可以予以纠正,改造回去;而如果是天生如此,面对自然力量,以目前人的能力,只好是随他去。所以抓来一个gay(男同性恋者——作者注)问问,他必说自己没错,要错也是DNA某一段出了错。为什么没有人大声提出异议:我有自由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我有当个同性恋者并自得其乐的权利。有两个老美(美国人——作者注)对我说,他们希望科学家关于gay的脑子里有个部位有所不同的研究是真的,只可惜他们为什么不换个方向想想这个问题。我个人坚信,造成同性恋的原因是多样的,如同我们看见太阳发光,月亮也发光,可他们的发光机制根本不同一样。我是觉得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他还说:“我不赞成对同性恋成因的研究和调查,我想这永远不会有个完整的答案,也没有意思。如何解决现实中的同性恋的各类问题应该放在首要位置。我们的未来不是没出生的小孩以及小孩的小孩,我们的未来是明天,明年我们该怎么活的问题。活下去是首要问题。”
我们认为,这位同性恋者提出了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如果同性恋是后天习得的,人有没有选择这种生活方式的权利。站在人本主义的立场,回答是肯定的。只要不伤害他人,一个人选择什么样的生活方式完全应当是他自己的事,他人无权干涉。这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几千年来,人权的观念对中国人来说极为陌生。然而,如果不承认这项基本权利,关于同性恋成因的研究无论得出什么样的结果,都不会给人类带来任何益处。
环境与经历的影响
笔者限于专业知识所处的领域,不可能对同性恋倾向形成的先天因素做任何研究——那是生理学家的专业——只能涉及其后天因素,即社会与心理的因素对同性恋形成的影响。因此我们在调查中所搜集到的资料仅限于同性恋者自诉的成长环境与早年经历。这种环境与经历对他们同性恋倾向的影响方式和程度,大多来自调查对象的自我感觉。这些由当事人的感觉建立起来的因果模式有些是可以成立的;有些听上去有点牵强附会; 有些可能是错觉有些甚至包含无意中为自己的状况找寻“合理性”因素。
然而,无论他们的感觉是对是错,由于当事人提出这些经历作为自己同性恋倾向的形成原因,这些环境和经历也就具有了一定程度的重要性。
我们的调查发现,在同性恋形成过程中的后天因素社会、心理因素中,最为重要的是最初的性经历,即青春期(性朦胧期)的遭遇和经历。根据一位调查对象的经验之谈,多数同性恋者是在青春期前后走上这条路的,有的十七八岁,有的二十出头。
这位同性恋者的观点认为:“同性恋是后天形成的,它形成于性接触、性发泄、 性观念的初始。”但也的确有些人在婚前没有感觉到这一性倾向,婚后才发现自己的真正兴趣所在。问卷数据表明。同性恋者的身份认同时间最早的在14岁,最晚的在29岁,年龄中位值为18岁。
社会学一般将十二三岁到十八九岁这段时期称为青春期。青春期起始的标志是男孩变声、遗精,女孩月经来潮;青春期的结束是到达社会上一般认定的成年年龄。
近年来,世界上大量关于青春期的调查表明。男女青少年的青春期起始岁数有提前的趋势。一些西方国家的统计表明,自19世纪以来,女孩月经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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