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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底记者-第5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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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年9月22日,在家属强烈要求下,于丽梅被转到北京协和内分泌专科住院治疗。11月4日出院回家,诊断为:“甲状腺大部切除术后,甲状腺功能低减。”几年来一直到北京协和医院定期复查,直至今日在北戴河医院也没有办理出院手续。    
    与院方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余,于丽梅决定走诉讼之路。但是,北戴河区、秦始皇次岛市及河北省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都先后做出了“构不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于丽梅表示不服,向法院申请做司法鉴定。    
    1999年6月18日,受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有关专家,对于丽梅甲状旁腺功能低下(或丧失)是否手术损伤所造成进行了严格的科学鉴定,并做出鉴定结论:“被鉴定人于丽梅的甲状旁腺已在甲状腺大部切除术中被误切或其血供受损而导致功能障碍,手术与疾病(甲状旁腺功能低下)二者之间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    
    但是,被告北戴河医院对司法部司法鉴定科技术研究所的上述鉴定持异议,遂申请重新鉴定。原审法院又请卫生部医疗技术咨询专家对本案进行论证。    
    1999年12月24日,卫生部办公厅以卫办信发(1999)第28号出具了《关于对于丽梅医疗纠纷案进行医疗技术咨询的复函》,上称:北戴河医院对患者于丽梅术前诊断和治疗原则正确,有手术适应证,手术操作符合规范要求,于丽梅手术后出现甲旁功能减退且持续时间较长,属甲状腺功除后的严重并发症。    
    2000年4月14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认为,于丽梅因患“甲亢”,住进北戴河医院,医院为其行甲状腺大部切除术,术前诊断和治疗原则正确,手术操作符合规范要求。术后出现抽搐、周身麻木、肌无力等症状属甲状腺大部切除术后并发症,经鉴定不属医疗事故。但考虑到于丽梅身体状况和术后并发症,生活困难,北戴河医院应本着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精神,适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遂判决北戴河医院一次性补偿于丽梅经济损失40000元,判决生效后15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15325元免收。    
    于丽梅不服,她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主要原因是采用了卫生部办公厅的复函,而卫生部办公厅的咨询复函仅仅是信访部门的咨询意见,其不是法定鉴定机构,所做出的咨询复函不具有证据效力。同时,卫生部与院方属上下级关系,有行业保护之嫌。复函不能推翻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最有价值的司法鉴定,并且该司法鉴定结论是由双方提出且经双方认可的,法院应采用。    
    随后,她向河北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10月10日,河北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十三章 中国首例医务人员状告任职医院案第99节 她被女院长给治残了(2)

    2003年1月15日,身心极度疲惫的于丽梅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申诉书,要求撤消(2000)冀民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要求秦皇岛市北戴河医院赔偿申诉人经济及精神损失15万元;要求秦皇岛市北戴河医院承担申诉人以后的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接到于丽梅的申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并认为一、二审法院均存在有认定事实不清的失误。由于此案的特殊性,高院有关专家特意将该案例编入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丛书》,由此可见其价值和影响力已受到司法部门的相当重视了,也可以看出这早已不是一般的个案了。    
    2003年8月中旬,于丽梅收到河北省省高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称“本案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后均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此案的一审和二审判决,发回秦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这份裁定书,像严冬里的一束阳光,让于丽梅一家人终于看到了光明的希望。    
    2003年12月29日上午9时,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次审理此案。    
    两天后,躺在病床上的于丽梅终于拿到了一份胜诉通知书。要知道,她和全家人为了等待这一天,等了漫长的8年!    
    这份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秦民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做出了如下判决: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医院赔偿原告于丽梅医药费、住宿费、交通费、鉴定费经济损失31934。44元;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于丽梅其他经济损失12万元(原判生效后已履行的40000元补偿金,抵作12万内的补偿金):一审案件受理费15325元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医院负担。    
    但是,于丽梅对这个判决结果并不满意。她认为,虽然在这份判决书中,法院已经认定北戴河区民医院有过错,并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但她和家人认为判决的数额对于她遭受到的身心伤害及这8年来家庭所受的巨大损失来说,只不过是杯水车薪,远不足以弥补给她带来的经济负担和精神损失。    
    她认为,她已向法院提交了评残鉴定申请,可是一审判决对此却只字未提,评残鉴定不做,自然不会判决北戴河医院赔偿她作为残疾人的生活补助费,这份判决并没有充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2004年1月10日,于丽梅又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要求被上诉方赔偿上诉方经济及精神损失50万元;要求上诉方承担上诉人以后的治疗费用。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沈淑萍等五原告诉北戴河医院的案子。    
    2002年10月28日,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在一份判决日期为2002年9月3日的这份民事判决书(2002)北民初字第50号中驳回5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沈淑萍等5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3年1月17日及4月4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为了更好地了解庭审情况,我两次都参加了庭审,耳闻目睹了所有过程,同时也领教了被告院方有关人员的恶劣态度和公然作假的丑态。    
    在庭审中,被上诉方先是矢口否认其行为有过错,还当庭要求当时的值班工作人员王某、李某等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院方在医治过程中无过错行为,院方经伪造和篡改的特护记录是真实的。当法庭问及证人之一的王某当时的特护记录是否真实时,王答是真实的;当问及她所记录的内容时,王称早忘了;当问及第二位证人李某院方的特护记录复印件是否真实时,李称上有她重抄的部分,是抄王的,但一时称抄错了,一时称她抄的早弄丢了,又说她根本没有在上面签名。当上诉人沈淑萍当庭指出在一审时院方从没有向法院出示特护记录和病历的原件,并再次要求被上诉人当庭出示有关原件时,医院方先是称特护记录早向一审法院提交过,此时无理由再提交,后又称有关记录早弄丢了。当法庭问及此次院方提交的特护记录复印件来源时,医院方代理人称,因为死者家属来单位闹事,医院就准备了一份。沈当即指出,她现在提交给法庭的有关特护记录是在父亲去世后的第二天,自己从医院办公室复印的,现在被上诉方不但不向法庭提交原件,而且还公然伪造了记录,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003年6月29日,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消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2002)北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发回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2003年7月,我在《工人日报》“权益”栏上以《为父请命,女护士长怒告任职医院》为题,以整版篇幅独家披露了这宗特殊的医务工作人员因医疗纠纷而状告任职医院的案子,随后,《京华时报》及《扬子晚报》等国内多家畅销报纸对此事纷纷进行了发表或转载,在全国读者中激起了较大的反响,许多读者纷纷来电来信,要求我对他们的官司给予关注。我的报道也引起了河北省工会、省卫生厅等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他们已对此进行了备案。    
    为了防止一审法院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再次出现不正常现象,沈淑萍又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地审理此案的申请,很快得到中院的支持,2003年10月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的重审权移交给邻近的抚松县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第十三章 中国首例医务人员状告任职医院案第100节 她被女院长给治残了(3)

    这宗全国首宗医女护士长状告任职医院案,也引起了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学教授卓小勤先生的高度关注。他说,对于此宗案情并不复杂的案子,我认为首先是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的,那就是“医院过错多多,一审判决荒唐”    
    卓小琴是一位法学知识渊博、富有正义感的著名法学专家。当他获悉我对此案的案情介绍后,当即表示愿意接受我的采访。记得那天是个阴雨天,天空飘着淅淅沥沥的小雨,我和上海电视台的两位编导和摄像来到了他的家中。因为要接受我们的采访,他不但推开了上午的一个会议,还一直忙碌到中午一时多,那时他和他那位热情的爱人连饭也没吃,他这种忘我的工作精神令我至今感慨不已。    
    卓教授认为,在本案中;秦皇岛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有关事实根本不做调查;就做出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这显然是错误的。这种老子给儿子做鉴定的办法是极为荒谬的,自然不能为患者所接受。为了排除暗箱操作,保证医疗鉴定的公正,我国已于2002年9月1日实施新的医疗事故鉴定办法;规定医疗鉴定不再有卫生行政部门的官员参加,只能由医学会的专家全程自主地进行鉴定工作;除了要把握技术标准之外;更主要的是要掌握法律的准绳。    
    卓教授指出,对有关医疗事实进行调查;是医疗鉴定的关键和重点。如果鉴定人员不科学地进行调查;如果有关医务工作人员在作病历过程中不如实记录或弄虚作假;这本身就已构成了犯罪;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本案中;因为患者家属是该医院的工作人员;她以自己工作的方便复印了病历(事后也证明医院确实存在问题),这也说明复印病历是很重要的,但医院在多次开庭中拒不向法院提交有关特护记录的原件,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事实如此清楚的一宗医疗纠纷;当地有关医疗鉴定部门却做出不构成医疗纠纷的结论,这令我很吃惊!他们根本没有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怎能鉴定为不构成医疗纠纷呢?    
    按有关规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重新申请鉴定,同时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本案中;原告沈淑萍等人在两次被有关部门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被迫以医疗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较为可取的办法,而一审法院在根本没有对北戴河医院伪造和篡改的病历进行充分调查,就做出如此荒唐的判决;显然是错误的。    
    早在2003年全国“两会”期间,医疗纠纷的问题曾受到多名与会代表的重视,医疗纠纷的数量每年以10%至20%的速度增长,给医患双方都带来了许多伤害。如何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诊治“医德缺失症”,成了两会上人大代表的热点话题之一。    
    据国家权威部门的一项调查,10个城市数千名消费者认为,“冷漠”这个形容词最能代表医疗行业的行业形象。    
    2004年“两会”上,医疗腐败作为一个热门话题,又一次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政协常委任玉岭认为,整治医疗腐败才能安康亿万民众,由于医疗腐败弄得很多人不敢进医院求诊就医。实事求是地讲,在很多医院里存在着严重的不正之风。不仅使55%以上的农民患者不敢到医院求诊就医,就是城里的广大低收入阶层对医院也是望而生畏。医疗腐败确实到了该整治的时候了认为,医疗腐败已成我国医疗领域的一大“顽症”。    
    一家小小的区级医院,竟然频繁发生多起激起当地群众愤慨、引起全国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恶性医疗纠纷事件,而院方不是抱着有错就改虚心接受批评的态度,相反,对每宗事故发生后,医院方总是想方设法阻拦当事人和家属知道事实真相,采取种种手段制假做假,这难道说是偶然吗?    
    众所周知,“病历是病人诊疗的全部过程”。但在这家北戴医院,伪造和篡改病历就像小学生修改错别字一样,似乎已成为“家常便饭”了。我所采访的这三宗发生在该院的医疗事故中,院方无一不采取这种手段“修改”病历:年仅4个月的小男婴命丧医院后,院方拒不出示原病历,而是伪造了一份病历,并据此做出了一份死亡男婴“子宫未见异常”字样的所谓报告;当该院的老领导沈明住院治疗期间因对方一连串的过失而导致其死亡后,院方又公然伪造并篡改病历,好在沈明之女沈淑萍是该医院医务人员,深知病历对病人及家属的重要性,最终利用工作之便拿到了亡父的有关病历,但是,即便如此,北戴河医院仍然敢斗胆“伪造”和篡改病历;在于丽梅的这场官司中,北戴河医院又故伎重演,向法庭出示了一份连一周的导尿过程也没有,甚至输血病历都没有记载的病历,在同一个病历中竟然出现了三个病案号:“26191、26196、2619”!有关出院、入院病理记录、术前记录、术后记录、会诊单和各种及日期相接而病案号不符。    
    人们不禁要问,医院的这种做法,难道说无法可依无法可治了?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对于这家医院的行为,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却从来无人过问!    
    其实,对于这家北戴医院内所发生的医疗纠纷事件,我还采访过一位名叫王冠军的现役军人因左手受伤而被这家医治残的事。另外,我的手头还有好几宗,只是限于本书篇幅不可能在此一一公开在读者面前,不过,正如几位受害者所建议的那样,对发生在这儿的一件件医疗事故,我正在写一本新书,题目就叫做《审判医院》,将会对这家医院里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更加详尽的揭露。    
    在北戴河长达两年时间的采访过程中,我的最大感慨就是:中国老百姓打医疗纠纷的官司真是太难!


第十四章 为弱势群体仗义执言第101节 全国人大代表的两次提案(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由全国人大代表组成的,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集体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现行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有: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提出人事罢免案,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在全国人大召开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等权利。    
    早在50多年前,毛泽东主席曾经说过: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政息人亡。这说明了人大代表的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性。近年以来,无数名全国、省、市、地、县级的人大代表忠于职守,认真地履行代表的监督职能,受到人民群众的高度赞扬。    
    随着2004年3月全国“两会”在京的召开,人大代表又成为全国人民及全世界关注的焦点。在十年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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