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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通史-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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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年,而撤西学堂,十八年,而番学堂亦废矣。呜呼伤哉!    
    台湾儒学表    
    台南府儒学  在台南府治,康熙二十四年建。以下俱附见《典礼志》各文庙内。    
    安平县儒学  在安平县治,康熙二十三年建。    
    嘉义县儒学  在嘉义县治,康熙二十三年建。    
    凤山县儒学  在凤山旧治,康熙三十五年建。    
    恒春县儒学  未建。    
    台湾府儒学  在台湾府治,光绪十五年建。    
    台湾县儒学  未建。    
    彰化县儒学  在彰化县治,雍正四年建。    
    云林县儒学  未建。    
    苗栗县儒学  未建。    
    台北府儒学  在台北府治,光绪六年建。    
    淡水县儒学  未建。    
    新竹县儒学  在新竹县治,嘉庆二十二年建。    
    宜兰县儒学  在宜兰县治,光绪二年建。


第四部分教育志(4)

    台湾书院表    
    海东书院  在台南府治府学之西,康熙五十九年,巡道梁文煊请建,后为校士院。乾隆四年,巡台御史单德谟奏请别建校士院。翌年,巡台御史杨二酉奏请照福建省直辖之例,以府学教授为师,考取诸生而教之,给以膏火。于是拔贡生施世榜首捐谷千石,以为修缮之资,又捐水田百甲,以充经费,遂延教授薛仲黄为师。六年,巡道刘良璧手订书院学规,二酉立碑记之,今在院中。十五年,知府方邦基、知县鲁鼎梅改建县署于赤嵌楼之右,移书院于旧署。十七年,诏以巡道兼提督学政,岁科校士遂在道署,而校士院乃旷。廿七年,巡道觉罗四明又就旧院修理为用,立碑记之。三十年,知府蒋允煟Щさ朗略竦赜诟髌橹拢鸾ń裨海闳桑蟀耸桑颍蔡谜嵯け浮F浜蟮蕖!   
    崇文书院  原在台南府治东安坊,为府义学,康熙四十三年,知府卫台揆建。乾隆十年,巡道摄府事庄年重修。十五年,台湾县知县鲁鼎梅移海东书院于旧县署,而以旧海东书院为崇文书院。二十四年,知府觉罗四明乃就府署之东新筑讲堂斋舍,立碑记之,现在院中。    
    南湖书院  在台南府治法华寺傍,乾隆二十九年,台湾府知府蒋允煟Ыǎ晕钌抟抵兀穹稀T薀'所撰碑文,载于台湾县志。    
    正音书院  在台湾县署之左,雍正七年,奉文设立,凤山、诸罗两县亦设,今俱废。    
    引心书院  原在县治檨仔林街,嘉庆十五年,邑绅黄拔萃就白莲教斋堂抄用,称引心文社,独任膏火。十八年,知县黎溶与拔萃议,改为台湾县书院,各捐款置产,嗣移于柱仔行街。知县姚莹又捐款生息。光绪十二年,改为蓬壶书院。    
    蓬壶书院  在县治赤嵌楼之右,光绪十二年,台湾县知县沈受谦建。    
    奎楼书院  在台南府治道署之旁,雍正四年建,为诸生集议之所。    
    凤仪书院  在凤山县署之东,嘉庆十九年,知县吴性诚建。    
    屏东书院  在凤山阿猴街,嘉庆二十年,凤山知县吴性诚、下淡水县丞刘荫棠建。    
    玉峰书院  在嘉义县治西门内,为旧时县学之址,乾隆二十四年,诸罗知县李倓改建。    
    宏文书院  在台湾府治,光绪十五年建。    
    白沙书院  在彰化文庙之左,乾隆十年,淡水同知摄彰化县曾曰瑛建。二十四年,知县张世珍重修。五十一年之役,被毁,知县宋学颢乃改建于文祠之西。嘉庆二十一年,署知县吴性诚重修,规模较大。先是,嘉庆十六年,知县杨桂森议以南门外旧仓改建主静书院,延师主讲,以为贫士肄业之地,劝捐千余圆,置田生息,后不果建,遂以此租拨归白沙书院。    
    文开书院  在彰化辖鹿港之新兴街,道光四年,鹿港海防同知邓传安倡建。中祀朱子,旁以沈光文、徐孚远、卢若腾、王忠孝、沈佺期、辜朝荐、郭贞一、蓝鼎元配,皆台之寓贤也。光文字文开,故以其表德名书院。传安自撰之,记载于彰化县志。    
    龙门书院  在云林县治,乾隆十八年建。    
    蓝田书院  在云林县辖南投街,道光十一年,南投县丞朱懋延请南北投、水沙连两堡士庶议建书院,乃以生员曾作云、管俊升等董其事,十三年成。内祀朱子,为讲堂,旁为斋舍,费款四千一百余圆。众又捐款置田,延聘山长以为膏火诸费,贡生曾作霖立碑记之,现在院中。同治三年五月,绅士吴联辉重建,兵备道丁曰健题曰“奏凯崇文”,以戴潮春之役方平也。光绪十年,联辉之子朝阳又修之。    
    英才书院  在苗栗县治,光绪十三年建。    
    登瀛书院  在台北府治,光绪六年,台北府知府陈星聚建。    
    明道书院  在台北府治,光绪十九年,台湾布政使司沈应奎建。    
    学海书院  在台北府治艋牛虑蹲募资樵海拦馐吣辏υ埔榻ǎ葱校辏芙餍芍6吣辏芏搅踉乡嫜蔡ㄖ留慌{,易以今名。同知曹士桂自为山长,诸生肄业者数十人,文风丕振。同治三年十月,重修。    
    明志书院  在新竹县治西门内。先是,乾隆二十八年,永定贡生胡焯猷以其兴直堡新庄山脚之旧宅自设义学,颜曰“明志”,并捐学租以为经费。淡水同知胡邦翰嘉之,禀请大吏,改为书院。翌年,总督杨廷璋立碑记之。三十年,同知李俊原以书院距治太远,课士不便,议移南门内。四十二年,同知王右弼乃以校士经费存款,以事改建。四十六年,同知成履泰又以南门地势低洼,移于西门之内。道光九年,同知李慎彝修之。    
    仰山书院  在宜兰县治文昌宫之左。初,杨廷理入兰筹办时,以宋杨龟山为闽学之宗,而兰之海中,亦有龟山屿,故名仰山,志景行也。嘉庆十五年,始建一椽,至二十四年,噶玛兰通判高大镛乃延师开课,而屋渐圮。道光元年,署通判姚莹改筑于后殿左厢,亦只一厅一室,未几复圮。十年闰四月,署通判萨廉乃就旧址新筑三楹,为课士之地。自道光初年以清丈余款充为租息,岁入约千圆,以供诸费。    
    崇基书院  在基隆厅治,光绪十九年建。    
    文石书院  在澎湖厅辖文澳之西,乾隆三十一年,通判胡建伟循贡生许应元等之请,捐款新建。中为讲堂,祀宋代周、程、朱、张五子,旁为斋舍,各十间,以澎产文石,故以名之,其后叠修。道光七年,通判蒋镛与副将孙得发、游击江鹤等捐俸倡修,自为主讲,以束修充工资。九年春,改建魁星楼于巽方,以取文明之象,并请筹款生息。光绪元年,董事蔡玉成邀集士商重议修建,计捐二千余两。二年冬落成,规制宏敞,然以经费支绌,玉成又亲赴道署禀请筹拨,巡道刘璈许之,而宾兴膏火之费始裕。    
    


第四部分刑法志(1)

    连横曰:余闻之老者曰,道亡而后有德,德亡而后有仁,仁亡而后有义,义亡而后有礼,礼亡而后有法,法亡而后有刑。是刑者固不得已而用之也。人处一国之中,相生相养,相爱相亲,固不能湣然而无争。争则强者胜而弱者败,贵者伸而贱者抑,不平之气,郁于国中,而乱作矣。是故圣人作刑以威之,使之相戒而勿犯,然后能得其平,而民无邪心。故曰:刑以止刑。然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而礼者施于未然之前,故礼之为用也微,而法之为用也显。微则用远而效著,显则用久而弊生。故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呜呼!世非浑穆,人非狉榛,其能无法以相守哉?唯在善恶而已。    
    台湾为荒服之地,我先民之来居聚者,耕渔并耦,无诈无虞,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但有乡约,而无国法,固不知其几何世也。及明之季,荷兰入处,布政施教,始以其法颁之台湾,所谓属地之法也,其贱乃不得与齐民齿。荷人以此法颁之爪哇,且以行之台湾,士番伈伈,受其约束,莫敢支吾。而郭怀一则愤其暴而欲逐之,事虽不成,死者相继,而积怨日深,内讧不息。郑师一至,而荷人且败走矣。    
    延平郡王郑成功既克台湾,养锐待时,与民休息,而立法严,犯者无赦。诸将以为立国之初,宜用宽典。王不可。初,王在思明,设刑宫以理讼狱,遵用明律,又设行军司马以理军政。王之治军,信赏必罚,众莫敢犯。永历十年,左先锋镇苏茂败绩揭阳,王以其私纵施琅也,今又失律,命文武议罪,斩之。然茂建功多,诸将或以为过,王乃自为文祭之曰:“王恢非不忠于汉,然误国家之计,虽武帝不能为之赦。马谡非无功于蜀,然违三军之令,虽武侯不能为之解。国无私法,余敢私恩?断不敢以私恩而废国法。今行国法而废私恩,眷言酬之,神其格之。”诸将闻之乃服。及克台后,任贤使能,询民疾苦,民亦守法奉公,上下辑睦,奸宄不生,而讼狱几息矣。经立,遵用成法,民乐其业,闽、粤之人,至者日多,尽力农功,相安无事。及经西伐,委政陈永华,以元子克监国。克明毅果断,亲贵畏惮,而永华又辅相之,兴利祛弊,民归其德。台湾之人,以是大集。    
    清朝得台之后,颁行清律。满律之制,始于顺治三年。入关未久,多沿明律,康、雍两朝时有修改,及乾隆而大备,所谓大清律例者也。内分六律:一曰吏律,二曰户律,三曰礼律,四曰兵律,五曰刑律,六曰工律,凡四百三十六款,千数百条。五刑:一曰答,二曰杖,三曰徒,四曰流,五曰死。十恶:一曰谋反,二曰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八议: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功,四曰议贤,五曰议能,六曰议勤,七曰议贵,八曰议宾。此则博采历代成法也。    
    台湾隶福建布政使之下,分设厅县,而寄其权于巡道。乾隆五十二年,诏加按察使衔,以理讼狱。凡人民之赴诉者,先告代书,书其事,呈之厅县,定日召讯,判其曲直。缙绅、命妇可使家人代之,谓之抱告。其不服者,则控之府。不服,复控之道。然道控之案,每饬府再勘,唯重大者亲鞫之。道判不服,控之省。复不服,则控之京,谓之叩阍。天子不能亲听,命刑部与都察院、大理寺讯之,所谓三司会审也。路远费重,迁延岁月,非有奇冤巨案,未尝至于京控也。    
    命盗之案,厅县讯之,取其口供,合以证据。有不招者,以刑威之。拟定罪名,案详之府,复详之道,由道造册,送省秋审,酌其轻重缓急,乃由督抚汇奏,刑部议复。其有疑者发道再审。拟死之犯,录其姓名,奏请天子亲勾,部文到时,就地处决。未勾者监候,如遇恩赦,则减其罪。    
    监狱之制,典史司之,有轻罪、重罪之房,已拟、未拟之别。而狱中污秽,暗无天日,饥寒交迫,疾病丛生,每多瘐毙。狱吏禁卒,又多勒索,一有不从,遭其荼毒,阴房寂寞,与鬼为邻,可哀也已!徒流之犯,定其远近。徒者近至澎湖,远至泉州;而流者则配口外,或发烟瘴之地。押解之时,必黥其面,以为识别,非遇恩赦,久不得归,零丁凄楚,与死为邻,亦可悲也!夫人肖天地之貌,怀五常之性,聪明精粹,有生之最灵也。乃以困苦之余,或为盗贼,或以一朝之忿,至于杀人,此固国法所当诛,而人情所宜宥者也。是以圣王之治民也,制井田以养之,设庠序以教之,劝其职业,修其人伦,入则孝弟,出则忠信,穆穆棣棣,和乐且间。后王无道,废弃典章,刑罚不中,法令如毛,乃复横征暴敛,财殚力痡,使民无所措手足,怨毒之中,遂生叛乱,而国祚随之。此则任法而不任人之过也。


第四部分刑法志(2)

    台属各厅县招解命盗人犯,到郡勘定后,即将各犯留禁府、县二监,命犯随时起解。盗案遣军流徒之犯,俟奉到部覆,即由该厅县造册拨役,由鹿耳门口配搭商船,对渡厦门。若命犯直解赴按察司审办,而盗犯则至同安县交收,逐程接递到省,定地请咨发配,故无积压之弊。及道光十九年,英人之役,海上不稳,大府以泉州办理军务,文书旁午,凡台湾起解人犯有由漳、泉二府经过者,概行缓解。而淡水厅适获英兵及印度兵二百余名,解郡收禁,府、县二监一时拥挤,兵备道姚莹饬将各属定案人犯发回监禁。至发回者,如台、凤二县仍由鹿耳门配渡,其余不必解府。淡水则由八里岔,嘉义则五条港,彰化则鹿港,径行配渡,以军务敉平为止。而商船来者较少,未足配运,愈积愈多,解费益难筹措。厅县交卸,诿诸后任,接办之员,又以前任无费交存,竟付高阁,而囹圄充斥矣。前时解犯之费,由台防厅支给。迨道光十年,署同知蒋镛牒言,命犯每名转给船价三十圆,盗犯二十圆,厅中赔垫不赀。署知府王衍庆乃详准承审厅县匀贴一半,相安数载。十四年,署同知沈汝瀚以同知为间曹薄俸,未肯认赔,知府周彦始饬厅县悉行支理,而人犯愈多,解费愈绌矣。及徐宗幹任兵备道,大府议饬清理。宗幹以为酌减费用为先,推广配船章程次之,另立严催期限又次之。三者俱备。或不致再有积压。“查台湾厅县解犯费用,较之内地各县,不啻数倍之多。姚前道已将在台各衙门用费,大加核减,嗣据淡、兰二厅台、凤、嘉、彰四县,请将命犯解费,新案减四,旧案减六。夫出水人犯,书有纸笔之费,差有看管之劳,需用在所不免。唯通计尚巨,似应如府议,毋分新旧,再行一律减半,以免琐碎。盗犯一名,费不及命犯之半,为数无多,该厅县亦复请减,姑再准减十分之四。台费既减,各厅县又以请减内地沿途解费之说进。犯人抵厦,应缴厦防厅投批费,及同安等县寄监费,为数多寡不一。夫厦防厅不过点收人犯,同安等县不过寄禁一宿,何需重费?尤应大加裁减。至现在各口船只稀少,宜照旧章,量为推广。窃思哨船一项,配载戍兵来台之便,必换载各兵内渡。若令权宜拨配,则兵力厚集,可资防护,非如商船之不敢多配。自应酌贴一半船费,分给舵水,以昭奖赏。夫费已核减,船又推广,各厅县如再敢诿延,漫无限制,应另立期限,分别记过撤参。从此明立章程,可冀振刷精神。即不能囹圄空虚,或可望其渐就清理也。”书上,大府从之。先是,命盗立决人犯,皆由台湾道奏办,监候杂犯则由道提审成招,给批解司勘转。宗幹至省,历谒督抚,拟援他省,由道勘转,请免解司之议。及归台后,询之僚属,以案犯情实者,皆留省处决,例应由院审题,其遣军流徒等犯,终须由司定地,即免过臬司衙门,而解省则一。唯有道署勘定后,只将招册送省,由省具题,部准部覆转行到台,届秋审时,仍解省汇勘。至遣军等犯悉照台地奏案,解司定地发配,则办理简易,自不至于烦难。宗幹以此陈之大府,又从之。    
    台湾刑法既遵清律,世有其书,故不载。唯其所异者,则挈眷偷渡之律,侵垦番地之律,娶纳番妇之律。及同治十三年,钦差大臣沈葆桢视台,开山抚番,奏请解禁,而垦务乃日进矣。光绪初,白莺卿为台湾知县,善治盗,又设各种刑具,轻者断指,重则殛毙,群盗屏迹。莺卿以皂总李荣为耳目,盗莫得逃。荣遂怙权纳贿,揽词讼。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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