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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英〕约翰_密尔-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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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这样一套“社会权利”的理论——与它相似的理论以前大概还没有在语言文字上表现得这样清楚的呢——其内容不外是说:每个个人都具有绝对的社会权利要另外的每一个人在每一方面都做得象他所当做的一模一样;不论是谁只要在最小的细节上于此稍有所失,就算破坏了我的社会权利,我因而就有权向立法机关要求解除这种不平之苦。 这样一条怪异的原则实在比任何一樁干涉自由的个别行动都要危险得多: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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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论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11
把每一樁破坏自由的行动都释为正当;它不承认有权利要求任何一点自由,只有暗持意见永不宣布的自由或许可以除外,因为凡属我认为有害的意见一出于任何人之口,就侵犯了联盟所赋予我的一切“社会权利”。
这个教义又无异于派定全体人类彼此之间都秉有一种相互关切,每人对于他人都是要求者,每人都要以自己的标准去规定他人道德上的,智力上的、和甚至躯体上的完善。非法干涉个人合法自由的另一重要事例是关于历行安息日制度的立法,这已不是仅在威胁中的干涉,而是久已见诸实行并且取得胜利结果的了。毫无疑义,只要生活急务许可,要在每周中有一天屏绝日常业务,这确不失为一种高度有益的习俗,虽然除犹太人外还未当作宗教义务来束缚任何人。并且,由于这个习俗若不在工业阶级间取得普遍赞同就不能得到遵守,所以在有些人一工作就会迫使他人也必得工作的情况下,法律为着对每人保证他人也遵守这个习俗,就规定较大的工业活动在特定的一日停工一天,这也是可以的,而且也是对的。 但是这个理由系以他人直接关心每人是否遵守这一习惯为根据,所以若应用于个人可以自愿使用其休假时间的自由职业就有所不合。 至于要用法律来限制娱乐,那更是在最小程度上也说不过去的了。 不错,某些人一天的娱乐就是另外一些人一天的工作;但是,多数人的快乐——且不说这又是很有用的休养苏息——也就值得少数人为之劳动,只要这职业是自由选择也是能够自由放弃的话。厂工们会想,假如大家都在星期日工作,就等于必须做七天的工作而得六天的工资,这完全是对的;但是既然大量的服役已经停止,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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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第四章 论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
些为着他人享乐而仍须工作的少数人所挣收入就可按比例得到增加;而且他们也不是有义务必须从事那些职业,假如他们宁愿休假而不愿领得补贴的话。 如果还要找进一步的补救办法,也可以由习俗为那些工作特殊的人在一周中另定一天为假日。 这样看来,要为在星期日限制娱乐这事作辩护,唯一的根据只能是说那娱乐在宗教上为错误;而这样一个立法动机正是无论怎样予以抗议都不嫌过于认真的。 这真是所谓“关心上帝倒成为对上帝的伤害了”。要对在我们人类并无伤害而假定对全能上帝有所触犯的事情施以报复,乃是社会或其任何职员受之自上的一个使命,这一点还有待于证明。 认定每人有义务使他人信奉宗教,这个观念正是历来一切宗教迫害的基础,承认了它,就充分证明宗教迫害为正当。 现在有人一再力图在星期日停止火车旅行,有人一再抗拒在星期日开放博物馆,还有诸如此类的事;此中所迸发的情感虽没有旧时迫害者的残忍性,但所表示出来的心理状态则基本上是一样的。这就是决心不容他人做他们的宗教所许可的事,只因它不是迫害者的宗教所许可的事。 这也是深信上帝不仅憎恶信仰有误的人的行动,而且认为我们不予阻挠也就不能免于罪戾。在上文所举那些一般轻视人类自由的事例之外,我不禁还要加述一种干脆迫害的言论,这种言论是我国报章杂志上每当感到要去注意摩门教主义(Mormonism)的可注意的现象时就迸发出来的。这是一椿出乎意料也颇有教益的事实,有一种明言直陈的新启示和建立在它上面的一个宗教,纯系出于显而易见的欺骗,甚至连创始人也没有什么非常品质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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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论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31
“威望”而作支柱,居然在今天这个报纸、铁路以及电报的时代里竟为千百万人所信仰,并且成为一个会社的基础;关于这可说的很多。 我们这里所关心的是,这个宗教象其他的和更好的宗教一样,也有其殉教者;它的先知兼创始人竟为其教义之故而被一群暴民处死;它的其他许多附从者也遭到同样无法无天的强暴而送掉性命;他们集体地被强行驱逐出作为他们成长之地的祖国之外;而现在,在他们已被驱入沙漠当中的荒凉巢穴之后,我们国内还有许多人公开宣布应当(不过不方便)
派遣一支远征军去对付他们,去用武力强使他们与他人的意见归于一致。 摩门教主义之所以激起这种冲破宗教宽容的通常约束而迸发出来的强烈反感,主要是因为它在条款中认可了一夫多妻制;这个婚姻制度虽为回教徒、印度人以及中国人所允许,但在使用英国语言和自认为基督教徒的人们行来则会激起不能压熄的深恶痛绝。 说到摩门教的这个制度,没有人会比我对它有更深的不谅的了;除因为其他原故外,还因为它远非自由原则所能赞许,是对于自由原则的直接破坏,因为它不过是把群体中一半人身上的枷锁扣紧钉牢,而把另一半人从他们对于那一半人的相互义务中解放出来。 可是我们仍须记住,这种关系也和任何其他形式的婚姻制度下的关系一样,是有关的可能为它所苦的女人一方面的自愿的事;并且不论这事实看来怎样可怪,它到底在世人的普通观念和习俗中有其解释,那就是说,世人既教导女人把结婚看作一件必要的事,那便不难理解许多女人就会宁愿为诸妻之一,聊胜于不得为妻。 对于其他国家,当然不必要求它们也承认这种结合,或者在摩门教的意见方面解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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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第四章 论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
分居民遵守本国的法律的义务。 但是,当这些倡导者已经在他人的敌对情操面前作了远远超过所能合理要求于他们的让步;当他们已经离开了与他们的教义不能相容的国土而在大地上一个遥远角落首辟一块人类可以居住的地方并把自己安置下来之后;我就实在难于看出,人们除根据暴虐原则外还能根据什么原则去阻挡他们在自己所欢喜的法律之下在那里居住下去,只要他们既不侵略其他国族,又允许凡不满意于他们的办法的人都有离开那里的完全自由。新近有一位作家,并且还是一位在某些方面颇有名声的作家,建议(用他自己的字眼)不用十字军而用一个“文明军”去对付这个多妻制的群体,去结束掉在他看来是文明中的倒退。 这在我看来也是倒退,但是我理会不到任何群体会有权利去强使另一个群体文明化。 只要坏法律下的受难者一天不向别的群体乞求援助,我就一天不能承认与他们完全无关的人们应当插足进去,应当只因远在数千里之外的、无关涉的人们认为足致诽谤就要求把全体直接有关的人看来都感满意的事态强予结束。 他们可以,假如他们高兴,派遣传教士前去用说教的办法反对它;他们也可以用任何公平的手段(压制宣教者不得开口则不是一个公平的手段)去反对相同的教义在本国人民间有所进展。 如果还在野蛮称霸世界的时候文明就能战胜野蛮,而在野蛮已被相当压服之后反倒自认害怕野蛮会复活起来征服文明,那是没有必要的。 一种文明如果竟能这样见折于自己已经征服的敌人,那必是它本身先已变得如此退化堕落,以致无论它的指定牧师和宣教者或者一切其他的人都已没有能力或者不愿自找麻烦去为它而挺身奋斗。 假如真是这样,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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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论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51
么这种文明就该接受停止前进的通知,愈早愈好。 它再走下去,也只是从坏走到更坏,直到被富有精力的野蛮人破坏净尽然后再生(象西方帝国那样)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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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文教义的应用
必须首先较一般地承认前文所陈各项原则作为讨论细节的基础,然后再图把它们应用于政府方面和道德方面的一切不同部门才能期其有益。这里在细节问题上所作的几点评议,只是打算作为上述原则的示例,而不是要就着那些细节问题本身追出什么结论。 我所提供的,与其说是若干应用,毋宁说是怎样应用的标本;这对于合成本文全部教义的两条格言说来,既有助于把它们的意义和界限弄得更加明白,也能在遇到某某情事不易断定应用哪一条的时候帮助人们的判断就两者之间持平端稳。两条格言是: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 他人若为着自己的好处而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他忠告、指教、劝说以至远而避之,这些就是社会要对他的行为表示不喜或非难时所仅能采取的正当步骤。 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假如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己的话。首先要指出,我们绝不可假定,由于对他人利益的伤害或者可能伤害这一点单独就能构成社会干涉的正当理由,所以没有什么时候不能把这种干涉解释成为正当。 在许多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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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文教义的应用71
中,个人在追求一个合法目标时,必不可免地因而也就合法地要引起他人的痛苦或损失,或者截去他人有理由希望得到的好处。 这种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往往发生于坏的社会制度,只要那制度存在一天就一天无法避免;但还有一些则是在不论什么制度之下也不可避免的。 譬如说,谁在一个人浮于事的职业上或在一次大家竞试的考选中取得了成功,谁在竞取一个共同要求的对象中超越他人而得中选,他就不免从他人的损失中,从他人的白费努力和失望中,收获到利益。但是大家普通都承认,为着人类的普遍利益,还以听任人们就以这种结果去追求他们的目标而不加以阻止为较好。 换句话说,社会对于那些失望的竞争者,并不承认他们在法律方面或道德方面享有免除这类痛苦的权利;社会也不感到有使命要予以干涉,只有在成功者使用了不能为普遍利益所容许的方法如欺诈、背信和强力等方法的时候才是例外。再看,贸易乃是一种社会行动。 谁只要从事于向公众出售不论什么样的货物,谁就做了对他人的利益和社会一般的利益有影响的事,因而他的行为在原则上也就进入社会管辖的范围。 正因为这样,所以一度曾有人主张,政府有义务在所有被认为重要的情事上限定商品价格并规定制造程序。 但是现在,经过一段长期斗争之后,大家才认识到,要做到价廉而物美,最有效的办法还是让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完全自由,而以购买者可以随意到处选购的同等自由作为对他们的唯一制约。 这就是所谓自由贸易的教义;这教义和本文所主张的个人自由的原则是建立在各不相同但同等坚实的根据上的。对贸易的限制以及对以贸易为目的的生产的限制诚然都是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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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第五章 本文教义的应用
束,而凡是拘束,正因它是拘束,就必是罪恶;但是该项拘束只是专对那部分应由社会予以拘束的行为发生影响,若说有错,只是因为它们并没有真正产生有待它们产生的结果。既然个人自由的原则并无涉于自由贸易的教义,所以这原则也无涉于大多数有关那个教义的限制的问题:例如要防止借掺杂办法进行欺诈的行为可以允许公众有多少控制,又如工厂中的卫生预防措施或危险作业工人的保护办法可以强使厂主实行到什么程度等问题。 这类问题若说是涉及自由问题,那也只能说到,在其他条件相等的情况下,听凭人们自己去总比对他们加以控制好一些。 至于为着那些目的而要对人们有所控制,这在原则上谁也不能否认其为合法。 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干涉贸易的问题在本质上就是自由问题,象上文刚刚提到的梅恩省禁酒法,象禁止对中国输入鸦片,象禁止出售毒药,总之,凡目标在于使人们不可能得到或难于得到某一货物的干涉都属于这一类。 这类干涉可以反对之处,不在它们侵犯了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自由,而在它们侵犯了购买者的自由。在上面的几个例子当中,限制出售毒药一事又引出一个新的问题,就是所谓警察职能的恰当限度的问题,也就是要问,为防止犯罪或事故可以侵犯自由到什么程度而不失为合法。 无疑,政府的不容争辩的职能之一是采取步骡以防止犯罪于未发之前,正如它要侦查和惩罚犯罪于既成之后。但是,这种预防性职能比惩罚性职能远远更易妄被滥用以致伤及自由,因为人们行动的合法自由几乎没有任何一处不容被表述为而且被公平地表述为增加了这样或那样过失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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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文教义的应用91
可是,一个公共权威或者甚至一个私人如果看到有人显然在准备进行一项犯罪,他们并非只可坐视罪行做成,而是可以干涉防止。 假如毒药的购买或使用是除为犯谋杀罪行外便无其他目的,那么禁止它的制造和销售就是合法的。 可是,人们之需要毒药还可以不仅为了无辜的目的而且为了有用的目的,而限制则不能施加于那方面的情事而无碍于这方面的情事。 再看,防止事故也是公共权威分所当有的职司。 不论是一位公务人员或者是任何一个人,如果看见有人要走上一座已经确知不保安全的桥梁,而又来不及警告他这个危险,他们可以将他抓回,这不算真侵犯了他的自由;因为自由在于一个人做他所要做的事,而这个人并不要掉在河里。可是,有时一个祸患还没有确实性而只有危险性,除本人自己外便没有人能够判断他的动机是否足够促使他冒险一试,在这种情事中,我想人们对他(除非他是一个小孩,或者是一时神经错乱,或者是正处在不适于充分使用思考官能的精神兴奋或心有专注的状态之中)只应当发出危险警告,而不应当以强力阻止他去涉险。 与此相类似的考虑若应用于象出售毒药那种问题,也使我们能够就一些可能的规限方式中判定哪一种方式是不是违反自由原则。 举例来说,如药品用一些字句贴签标明其危险性质,这类预防方法就大可实行而不致违犯自由,因为购买者决不会不愿意知道他所保有的东西具有毒质。但若不分情事而一律要求有开业医师的证件,那就使得需要此种药品作合法用途的人们不免多有破费,而且有时还不可能得到这种药品。 据我所见,若要既可以在使用毒药进行犯罪的途径上布下层层困难,又不致侵犯甚至还照顾到他人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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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第五章 本文教义的应用
要毒物以作正当用途的自由,唯一的方法只有创备如边沁(Bentham)
用恰当字句所说的“预设的证据”。
这种办法在订定契约中是每人都习见熟知的。当双方要成立契约关系时,法律通常有一个合法而正当的要求,就是,作为这一行为生效的条件,必须遵行某些形式的手续,如当事人的签名盖章,见证人的证实,以及诸如此类的事;这是为了事后如果发生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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