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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盒子-第3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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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对你来说,离婚不见得就是一件坏事。如果这段婚姻没有挽救的余地,还不如痛快地放手,你也可以重新开始你的新生活。从经济方面来说,把现在的房子卖了,你就不用每个月交四千多元的房贷。你租一套同样的房子,花不了四千多元。而你现在交的贷款,其中大部分都是在给银行交利息。这部分钱,即使卖了房子也拿不回来了。所以说,与人方便,就是与己方便。现在把离婚手续办了,对你们俩个人都是有好处的。”
承坤现在心如死灰一般。当他得知爹娘带着狗子去璐瑶单位闹事之后,他就知道,他和璐瑶之间彻底没有希望了。爹娘为了抓住他这根最后的“稻草”不惜将他的生活毁灭得彻彻底底。
生在穷人家是一个悲剧的。生在一个充满着自私的人的穷人家,是悲剧中的悲剧。而要在一个充满着自私的人的穷人家,做一个不自私的人,那就是注定是一个惨剧了。承坤现在不得不承认:他的家庭每个人都非常自私,都只为自己的利益打算。他是这个家中唯一为了亲情,愿意牺牲自己利益的人。于是就成了一只待宰的肥羊,被放在了祭台。他原来以为祭奠的是一个“孝”字。现在才明白过来,在那祭台上的原来是几只贪心的“狼”。他们为了把他吃进自己的肚子里,根本不顾惜他的疼痛,他的心伤。
然而,即使现在他明白了这点,又能怎样?他依旧没有办法摆脱他们。大姐的预产期就要到了。他如果不管她,大姐真的就只有可能把孩子生到大街上了。爹娘是肯定不会离开的。如果他们愿意离开,也就不会闹到璐瑶的单位上去了。他能拿他们怎么样?赶出去?不管他们的死活?他做不到。尽管他们对他没有一丝的体恤,可他还是做不到冷酷无情。
他现在就如同端着一杯苦酒,他知道喝下去这杯酒就是在慢性自杀。但是他还不得不接着喝。
#奇#其实,他也明白他和璐瑶的这段婚姻已经没有希望了。当璐瑶不愿意和他一起被“供”在祭台上,当那待宰的羔羊的时候,他们的婚姻就注定只能走向毁灭。但是,他仍然无望地坚持着,只希望毁灭的那一刻来得晚一些,他心里多少还能残留一点希望。
#书#江之晨看着承坤,对他不无同情。这个男人心底善良,聪明能干,个人条件又这么好。他应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生活的。可是,只因为他出生在那样的家庭,只因为他太“爱”他的家人了,他的生活就变得支离破碎了。
#网#这是江之晨第三次见到承坤。
第一次是刚接手璐瑶的离婚案时见过他。他那时义愤填膺地指责璐瑶的自私,不孝。似乎要把心中对璐瑶的所有不满都发泄出来。
第二次是在法庭上见到他。他痛心疾首地向璐瑶忏悔他以前的过失,信誓旦旦地发誓要做他所能做的一切,来挽回他的婚姻。
而这一次再见到他。他只是沉默,对律师所有的提议都无言以答。到了最后,他只说了一句话:“就这么着吧。到时候再看吧。”
其实拖也就只拖了几个月。
到了来年的二月,江之晨代表璐瑶再一次起诉离婚。
三月初开庭。璐瑶从深圳请假回来出庭。这一次,璐瑶没有告诉家里开庭的时间,她这一方出庭的只有她和江之晨,而承坤那一方仍然只有承坤一个人。
江之晨代表璐瑶阐述了离婚理由,除了第一次开庭说的那些理由以外,江之晨将承坤父母到璐瑶原单位无理取闹,导致璐瑶辞职的事情提了出来。江之晨特地拿出了她去电器公司取证时的笔录,是电器公司的几个门卫和一些当时在场群众,对当时情况的描述。江之晨指出:“被告父母的行为,完全是诽谤。他们极大地损害了我的当事人的名誉。在第一次开庭时,被告曾经表示,他将会约束他父母的行为,不让他们再影响到我的当事人的生活。但事实证明,被告根本做不到这一点。由于被告父母的无理取闹,被告的无能。导致我的当事人在这场婚姻中受到极大的伤害。所以。我当事人强烈要求,解除和被告的婚姻关系。
法官向承坤询问:“原告律师所说的一切属实吗?”
承坤迟疑了一下,点点头。
接下来,关于他们的共同财产的分割,法官询问:“位于S市Y小区的一套两室两厅的房子是你们的共同财产。你们打算如何分割?”
承坤开口说道:“第一次开庭的时候不是说过吗?房子卖掉以后,将璐瑶父母的钱还给他们,我这几年出的房贷还给我。再还掉银行的贷款。剩下的钱,双方平分。”
这套房子是承坤和璐瑶结婚那年七月份买的。从那时到现在,承坤为这个房子已经还了三十三个月贷款。每月还款四千二百多元。共计十万九千余元。这个房子现在的市场估价在一百一十五万元左右。卖了房子,还给璐瑶父母五十万,承坤的十一万,和现在还剩下银行贷款四十六万,共计一百零七万元。那么还有八万元可以双方平分。也就是说,承坤总共可以得到近十五万元左右。
江之晨提出:“反对。这个房子,当初是以双方共同投资的形式购买的。我当事人的父母出资五十万现金,其中四十万作为首付,在购房时直接转帐给了房产商,另外十万作了装修费。而被告以贷款的形式出资四十九万。他们双方对这个房子各拥有百分之五十的所有权。这些都已经被被告证实。我这里有我和被告第一次谈话时的笔录和录音可以作证。
“被告在这两年零九个月中,还给银行的十一万左右的贷款,其中有近八万多元是给银行付的利息,实际上只还了三万多元的本金。我在前面就提到过,买这套房子的时候,他们曾经约定:双方各出资百分之五十。我的当事人付的是现金,而被告是以贷款的方式支付的。也就是说,贷款是被告的个人行为,那么他付给银行的利息部分,应该他自己承担。我的当事人没有理由分担。所以,即使返还他的出资,也只能返还他所还本金的三万多元。”
承坤迅速在心里计算了一下。按照江之晨的提议,他只能分得到近十一万元。也就是说,他才刚刚可以拿回他出资的那部分。如果再算上手续费,他连他的出资都收不回来。
江之晨接着说:“同时,还需要指出一点,房子是当年七月买的,他们是在当年十月结的婚。也就是说被告付给银行贷款绝大部分是婚后行为。按照婚姻法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特殊约定,婚后双方的收入属于共同财产。实际上,被告用的是共同财产给银行还贷。我的当事人有权力要求分割卖房中被告的那部分收入。因此,我的当事人建议:卖房所得款项,由双方平分。被告所得的部分,在还清银行贷款以后,所剩余额,在我当事人和被告之间再做重新分割。”
承坤一听,如果按照江之晨的说法,他不仅拿不到预想的十五万。现在他连十一万也拿不到了。婚姻眼看就要完蛋,总得要抓住点什么吧。钱在这个时候就显得十分重要了。承坤有些不甘心,争辩道:“其实我们结婚以后,基本上是AA制,各管各的钱。我一直是用我的工资还的贷款,没用璐瑶的钱。”
江之晨马上反驳道:“你说的这一点,我的当事人并不认同。刚才我们只是讨论了房子的出资问题,那么请问你们的家具、电器,还有家中的家居用品,是从哪里来的?据我当事人说,你们的家具一部分是我当事人的舅舅舅妈送的。其他一部分来自于你们在女方家的婚礼上所收的礼金,那笔钱大概有四万多元。我当事人的母亲把这钱给了你们,一部分用做买了电器和家具;给被告父母寄了共计八千元,准备在老家的婚礼;还有五千元本来是准备蜜月旅行的,也因为被告二姐婆家急用,把这笔钱挪用了。我想问问被告,按照你说的AA制,你出的家具钱在哪里?你给你父母,二姐的钱是不是应该你自己承担?我当事人的每月的工资除了她自己的基本开销以外,其他都用于了给家里增添家居用品和给被告买衣服。请问被告,你在结婚以后穿的哪一件衣服不是我的当事人买的?这也是你所谓的AA制吗?”
江之晨转身对法官说:“不是我的当事人斤斤计较,而是这个婚姻实在是太让她伤心了。他们在被告老家举行婚礼的第二天,被告兄嫂和父母因为我当事人在婚礼上戴的一套黄金首饰,发生了争执。那套黄金首饰是我当事人的母亲给她的,我的当事人为了息事宁人,主动把那套首饰送给了被告的家人。那个时候,我当事人怀着一刻单纯而真挚的心,宁愿自己吃亏,也希望一家人和和美美,团团圆圆。但是她得到了什么?蜜月旅行的钱被挪用。被告父母第一次到他们家时,就背着我的当事人擅自拿走了她的贵重的手表,戒指和一个玉手镯,一共值八千多元。除了我的当事人知道的这些以外,被告背着我当事人给了他家多少钱,我的当事人无从知晓。但是仅仅因为我的当事人用自己的工资,给她的妈妈买了一个手包做生日礼物,需要说明的是:这是结婚两年间,他们给娘家的唯一的礼物,结果被告却大发雷霆,责怪我的当事人没有把给妈妈买包的钱,拿去给他侄子交幼儿院的赞助费。
“被告要求我的当事人要孝顺他的父母,忍受他父母的一切不当行为;要帮他养育他的侄子,满足他哥哥嫂子的一切需求;而且,他大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也要我的当事人负担。可是我的当事人从被告家人那里得到了什么?别说什么彩礼、红包、首饰,连一句温暖的话都没有。最后的结果却是:我的当事人一次一次受到伤害,最后被迫远离父母,背井离乡。这样的婚姻还有存在的必要吗?九个月前,我的当事人要求离婚。她提出,卖房子的钱,除了拿回她父母的出资以外,其他的她一分不要。但是被告拒绝离婚。结果就是我的当事人受到更大的伤害。现在,既然走向了法庭,那么就按照法律办事。该我的当事人拿的钱,我们一分不少,都要拿回来。不该我当事人拿的钱,我们一分不多要。我的当事人不能在被伤害之后,还在继续在经济上吃亏。她忍让的结果,就意味着让伤害她的人得到更多的好处。这对她还有公平而言吗?”
语言是一门艺术。话人人都会说,但是不是什么人都能把话说得恰到好处,能牵动和控制听众的情绪。承坤爹娘在电器公司门口避重就轻,胡说八道,成功地让大家相信了他们塑造的“恶媳”的角色。而在法庭上,江之晨这段富有煽动性和感染力的长篇辩辞,将承坤驳得哑口无言,也成功地将法官心中的公平秤偏向了璐瑶。
法官问承坤:“除了房子,你们还有什么其他公有财产?有车吗?”
承坤点点头。
法官问承坤和璐瑶:“那你们准备怎么分割?”
江之晨:“这辆车是我当事人的父母出钱买的。虽然发生在婚后,但是实际上是送给我当事人个人的。这一点在我和被告第一次谈话的时候,他也承认了。”
法官问承坤:“那你还要求分割吗?”
承坤摇摇头。在江之晨的那席话以后,承坤再也没有争辩的欲望了。一段美好的婚姻,童话一般地开始,最后,落的了如此下场。还有什么好争的?争得再多,最后只不过是落进了家里的那群“狼”的嘴里。
璐瑶在法庭上,除了回答法官问的基本问题,很少说话。她想说的,想要的,都由律师代劳了。而她自己对这段婚姻,已经无话可说了。
法官最后判决:
原告:裴璐瑶
被告:许承坤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由于被告家庭的干扰,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疏远以致出现裂痕,经本院调解和好未果,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原告裴璐瑶与被告许承坤离婚;
原被告双方共有S市Y小区两室两厅公寓房一套,现由被告家人居住。在离婚判决书下达之后的七天之内,被告必须将家人搬离。否则法院过将强制执行。
双方同意离婚后将房屋出售,将返还原告裴璐瑶的出资的五十万元
55、走向尽头 。。。
,所余款项,在还完银行贷款之后,由原告裴璐瑶和被告许承坤五比五的比例进行分割。售房中手续费用,由双方承担。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4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裴璐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S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用(金额与一审同)。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为一年,一方或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作者有话要说:法庭的谈话和判决,又重新改了一下。大家别拍我。
本坑主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一些法庭上的术语肯定有不准确的地方,最后的判决,也可能有失偏颇。欢迎专业人士指正。但是千万不要打击我。我这人很脆弱的。
另外,这两天JJ抽得厉害,正好给了我不更新的借口。今天忙着赶这篇,新坑就没填。大家别忘了我的新坑。我还想靠新坑上一次月榜。当然我知道凭我的速度是有点痴心妄想,但是大家帮着点,我估计还有希望。(望天,白日做梦状)
新坑新坑:欢迎大家勇敢跳坑
56
56、各奔东西 。。。
承坤的爹娘终于没有如愿以偿地把儿子的家变为自己永久的家。甚至他们的儿子现在也没有家了。
承坤的爹娘实在想不明白:养儿防老,这不是数千年来每个中国父母的人生理想吗?养儿不防老,还养儿子做什么?现在他们年纪大了,到儿子家来养老,这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吗?璐瑶作为一个儿媳妇,她本应该知书达理,善良通达,对丈夫温柔体贴,对公婆孝顺恭敬。可她哪一点尽了做儿媳妇的本分?象这样一个不懂得贤德孝道的儿媳妇,在中国的哪朝哪代都会遭到唾骂。他们所做的一切只不过是想要璐瑶明白一个道理,那就是“百善孝为先”。他们到底错在哪里了?
“在离婚判决书下达之后的七天之内,被告必须将家人搬离。否则法院将强制执行。”白纸黑字,离婚判决书上就这么说的。也就是说,现在法院也支持“不孝顺”的媳妇了?帮着“不孝媳妇”往外轰公公婆婆了?现在这世道怎么变成这样了。
“我就不信了,这世道还有没有王法了?我还得去找璐瑶的领导,找他们要个说法去。”承坤爹气急败坏地说。
“没用了。璐瑶已经和我离婚了,和你们没关系了。再说,她早不在那里上班了。你去找也没有用。”承坤倒是出奇的冷静。他心已死,对什么都无所谓了。
“你们真的离婚了?”看见儿子那张心如死灰的脸,承坤娘终于有些慌了。“不能回头了?要不我去找璐瑶,给她说说好话,给她赔个不是?”
“已经晚了,法院都判离了。”承坤说。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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