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
第三电子书 返回本书目录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综]用富江体质攻略的可能性-第32部分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如果本书没有阅读完,想下次继续接着阅读,可使用上方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功能 和 "加入书签" 功能!


50。番外 五百年时光() 
番外五百年时光

    身上的黑色污秽,滚烫得就想要燃烧起来一样。om这些东西一点点渗入皮肤,那的滋味十分不好受,夜斗死死的咬着牙,强行忍耐着痛苦。

    戈薇身上虽然有十分强大的灵力,但毕竟没有系统学习过,还是会受到影响。

    不过多亏了山下有自行车,让她的路程才不至于那么远。

    但几乎,最快也要两个小时才能到达附近的神社。

    夜斗快要支撑不住了,疼痛已经浸入骨髓,正在此时,他的大脑好像感受到一阵动荡,随后,记忆也变得暧昧不清。

    可他身上的恙,却慢慢的脱离。

    这股动荡也影响到了前面的戈薇忽,她然停了下来,捂住脑袋,有些疑惑:“奇怪好像什么东西变空了。”

    夜斗冰蓝色的眸子里闪过惊愕,在那一瞬间,他也明显的感受到自己的记忆变得模糊,就像是套上了一层雾蒙蒙的白纱。但那个人的名字,他却清楚的记得:“我身上的恙突然消失,一定是夜弥出了什么事。”

    戈薇回眸看了他一眼:“夜斗先生,你说的夜弥是谁?”

    夜斗的心,忽然一颤。

    “你之前不是还叫他前辈吗?”夜斗只觉得有些荒唐,他的心开始有几分慌乱。

    戈薇不明白他的意思,只好尴尬的笑着说:“诶?夜斗先生别说笑了!”

    当时的夜斗不明白,而后那么多年,他才清楚。

    平行世界,世界线,这一系列说法。

    时光飞逝,最初的时候,他疯狂去找人求证,比如小福、大黑,甚至是兆麻。

    大家对夜弥的记忆仿佛凭空消失了一样,夜斗甚至开始怀疑,这个人,是不是他的臆想。

    他是祸津神,怎么可能会有一个神器愿意为了他变成祝器?

    到后来,夜斗记忆里的林夜弥,也随着时间的流逝,渐渐忘却。

    但是他还是选择了独立,没有再回父亲大人那里。

    夜斗大多时候都是露宿,随便找一个神社将就一晚上,只是很少的时间在小福那里休息。

    某一日,夜斗在清理杂物的时候,发现了一座小小的,没有刻上名字的神社。那座神社因为年代久远,已经看不清楚原本的样子。他拿起那座神社,一股熟悉的感觉涌上心头。

    夜斗连忙跑下楼,拿到小福那边:“小福,这是你的神社吗?”

    小福看着那个破旧的神社,有些疑惑:“应该不是我的。om”

    夜斗睁大了眼睛:“那为什么会在你家?”

    小福眨了眨眼,又问了问大黑:“大黑你知道这座神社怎么来的吗?”

    大黑一脸嫌弃:“这么小又破旧,肯定不是我家神明大人的神社!”

    夜斗的眸子暗了暗:“也对,惠比寿的神社怎么可能这么寒酸。”

    大黑哼了哼:“夜斗,搞不好是别人送给你的吧?”

    夜斗忽然笑了起来:“怎么可能我可是祸津神神社什么的”

    他的笑容变得凝固,最后变得沉默不语。

    夜斗找了一块手绢,细心的擦着这所脆弱的小小神社,他擦得很仔细,生怕将里面的结构破坏。直到他终于将灰尘擦掉,神社重新变得干净了一些,但毕竟年代久远,看上去破旧不堪。

    这所神社,真的像是谁送给他的。

    夜斗的眸子里闪过一阵暖意,微醺的午后,太阳斜斜的照入到房子里。

    “为什么没刻上名字呢?真是可惜”

    这所神社还是太脆弱了,终于在十年后,坏掉了。

    怎么修也修不好,一如他坏掉的记忆。夜斗冰蓝色的眸子,逐渐暗淡下去。

    直到五百年后,夜斗变成一个流浪神,每天接着五元的委托,他身边的神器伴音,也是最近不久才跟着他的。

    “什么委托都可以实现,只需要您五元!这里是能够提供快捷安心的神明配送服务的夜斗!”

    伴音有些为难的说:“夜斗先生”

    夜斗摆了一个帅气的pose:“伴音,有没有觉得我刚刚的动作帅呆了!”

    伴音呵呵两句:“能先放开我吗?”

    夜斗解开了神器,伴音重新恢复人形之后忍不住吐槽:“啊啊啊!每天流浪的日子我受够了!”

    伴音皱着眉教训他:“你这样每天群发邮件真的有用吗?不会被人当成垃圾邮件删掉吗?”

    夜斗哭唧唧了一脸。

    伴音特别心塞,她已经跟着夜斗露宿街头了好久,正在考虑要不要辞职。

    夜斗的手机忽然有消息回复,夜斗眼睛亮了:“伴音,有工作了!”

    伴音被夜斗拉住,重新变回神器。

    一个瞬移,他们便来到了一所房子里。伴音看到了一个人,一个十分漂亮的人,无比精致漂亮的五官,黑发黑眸,肌肤白皙。此时的他正被一条漂浮着的、像是蛇一般的妖怪缠住了,深褐色的稠状身体,还滴着粘液。

    “伴音,集中精神!记得,划出一线,斩的是那只妖!”

    伴音一凛,夜斗的话让她重新集中注意力。

    夜斗将力量对准了那只妖怪:“丰苇原中国,在此引起骚乱之者,臣服于伴器之威,拂除各种污秽壁障――斩!”

    没有伤到他分毫,而那只大蛇却随着伴器的刺中,而渐渐消失殆尽。

    因为窒息,那个人猛烈的咳嗽起来,整张脸由于呼吸不畅变得涨红。

    夜斗忽然觉得他的样子十分眼熟,每一个姿态,都让他怀念。

    夜斗垂下眼眸:“喂,没事吧?”

    “咳咳你是什么人?”

    “夜斗,我是神明哦”夜斗又加了一句,“我刚刚听到了你的求救声!”

    他终于停止了咳嗽,平复了呼吸,然后望向夜斗。

    看清楚他的样貌之后,夜斗心中一颤。那些记忆,被全数扯了出来,第一次有人给他做神社,第一次为了他变成祝器,还有他们一起在星空下睡着。

    夜弥!

    他几乎要叫出这个名字,只是被夜弥眼中的陌生所震惊。

    怎么会?他不认识他了?

    夜斗的眸子里带了几分慌乱,他有太多的东西想要问他,太多的思念想要告诉他。

    整整五百年了,他一直在和时间对抗。

    他不想忘掉他,可周围所有人都说不认识夜弥,甚至不记得有这样一个人。

    夜斗张了张嘴,心头有太多念头闪过,但现在的夜弥已经不是他的神器了他现在是人类!夜斗犹豫着要不要告诉他,话到嘴边,终于变成:“你的眼睛似乎能看到彼岸的东西。”

    “彼岸的东西”林夜弥皱眉,“你是说刚刚那个东西是”

    夜斗的眸子有些闪烁:“恩,妖怪。由人类的执念和黑暗所创造出来的东西。”

    林夜弥愣了愣:“那个夜斗先生,你既然是神的话,能不能帮我解决一下我的体质问题呢?”

    夜斗的眼中闪过一丝痛苦。

    ――他果然不认识他了。

    夜斗强行勾起一个笑容:“你这个体质嘛有点麻烦。”

    然后,他看到林夜弥从钱包里拿了一枚五元给他。

    在神明的世界里,五元――即为结缘。

    夜斗不想斩断和夜弥的缘分,接到五元的时候,他的鼻尖有些酸涩。

    而后,夜斗将手上的硬币向上一弹,硬币被抛得很高,夜斗笑得十分灿烂:“汝为有缘人,你的愿望,我确实地听到了。”

    这样的夜斗,也成功影响了林夜弥,他的眼神慢慢变得温柔。

    “请多指教,夜斗先生。”

    这天晚上,夜斗重新找到了林夜弥,并且得到了五元的结缘证明。

    他很开心,在小福家喝了很多酒。

    大黑满脸的黑线:“不能喝就别喝这么多!”

    夜斗抱着酒瓶,傻笑起来:“大黑我找到我的祝器了。”

    大黑睁大了眼睛:“这傻孩子,想要祝器想疯了吧。”

    而夜斗沉沉的睡了过去,脸上挂着幸福的笑容。

    夜晚,繁星璀璨。夜斗听到了螭的呼唤,然后躲开大黑几人,走了过去。他看到水边托腮的少女,正露出一个空洞而诡异的笑容:“夜斗,你来了?”

    夜斗皱着眉头:“绯,我已经独立了,不想再杀人了。”

    螭轻轻的笑了起来:“这次不是杀人的任务。”

    夜斗问:“那你来找我到底是为什么?”

    螭的唇边勾起一个弧度:“我想见夜弥了。”

    夜斗睁大了眼睛:“”

    螭问他:“今天你不是见到他了吗?”

    夜斗冰蓝色的眸子闪过一丝怒气:“你知道夜弥?”

    那当初他问她的时候,为什么隐瞒真相?

    螭慢慢的走了过去,对夜斗说:“夜斗,先别去和夜弥相认。”

    夜斗皱起眉头:“为什么?”

    螭将手指放到嘴边,做了一个‘嘘’的姿势,她笑弯了眼:“他该认识你的时候,自然会认识。”

    夜斗沉下眸子。

    看出了夜斗想法的螭,忽然淡淡的说:“他好像,可以无限重置这个世界。而每次重置,总有一些人可以保留记忆。”

    在螭的记忆里,是记得夜弥的。

    而夜斗,却慢慢的捏紧了手中的五元硬币。

    五百年的时光他都等过来了没关系,他愿意等下去。

51。第一章 重启() 
防盗章,正文在作者有话说。om

    正文在作者有话说!!

    本文由晋江文学城独家发布,只发布在晋江文学城,一切转载作者一律不承认。千字只需三分,一月三块钱左右,可轻易收获正版标志和卖萌的作者一只。

    爱你们,么么哒。

    ps,作者有话说不会多收钱的,我会每一章都多送字给大家的,爱你们,么么哒

    著作权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om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另行规定。

    第七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另行规定。

    折叠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节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