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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风云-第7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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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削弱给事中权力的同时,雍正加重了御史的责任,御史的权力也许不意味着比以前更大了,至少他们要做的事情更多了,更多的时候,雍正把御史当成钦差大臣来用。对雍正来说,御史就是自己的监控器,他增加御史的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监控和弹劾不法官员。
雍正还做了另一项前无古人的改革,但是这个改革不是很有名,也没有收到特别好的效果。
雍正在脑子里凭空想象出了一个“观风整俗使”官职,雍正是如何想出这么个奇怪的官职呢?
这还得从浙江人说起,浙江的文化是相当发达的,才子众多,但也有一些弊端,浙江等江南人士结成朋党,垄断科场,浙江籍的官员遍布朝野,宾客散布在各个衙门中。汪景祺、查嗣庭都是浙江人,而且两人文采都不错,他们的案子让雍正产生了感触,他再联想到欧秀臣为允禵造势,杭州又发生了摊丁入粮的运动,所以浙江人在雍正心里的印象非常差。
雍正四年八月,浙江巡抚李卫上奏说浙江人刁滑,风俗凶悍,动不动就漏报钱粮,时常发生命案。雍正觉得浙江省风俗败坏,人心浇漓,民心很难被圣德感化,倒是狼子野心很容易在那里找到共鸣。十月,雍正决定派遣官员到浙江查问风俗,对官民进行劝导。确定了官员之后,到底用什么官名呢?雍正一时也没想到合适的,后来吏部建议说,唐太宗在贞观年间派遣李靖巡行天下,号“观风使”,我们不妨取名为“观风整俗使”吧!
雍正接受了这个建议,任命河南学政王国栋为观风整俗使,让他与李卫和衷共济,治理好浙江。王国栋到了浙江后,召集各地的文人绅士到孔庙中训话,除了做思想政治工作,王国栋还负责清查钱粮,王国栋办得还不错,到任不到半年就被提拔为湖南巡抚。
雍正在其他省份也设置了“观风整俗使”或“宣谕化导使”,效果不如王国栋在浙江省做得那么好。
修订法律
历朝历代,修改法律可是一件大事情。中国古代有所谓祖宗之法不可变的说法,但对于雍正来讲,这种思想包袱是没有的,他的执政原则是:凡是有利于统治的他都做。
清朝的法律基本是把明律直接搬过来用,大约在顺治三年制订。在康熙朝,法律有所改动,但改动很小,当时是以《现行则例》的名字颁布执行。
雍正元年,御史汤之旭指出《现行则例》有一些缺点,譬如,它拟罪轻重不一,有时候犯法的事情相同但是处罚却不一样,所以需要重新作一些修改。
对于合理的建议,雍正从来都是采纳的。他让吏部尚书朱轼负责修改法律,对法律这事雍正很重视,一字一句都要亲自过目。
对法律的修改,关于盗贼的比较多。康熙年间,窃贼、逃人以及窝藏逃人的主人,都处以割脚筋的刑罚。雍正认为,这个刑罚将受刑者变成残废,无异于破坏了生产力,应当谨慎使用。第二年,经过仔细考虑后,雍正认为这个刑罚受刑的人太多,没有区分其中的轻重,也起不到警戒的作用,下令永久废除。
雍正六年,修改盗窃法,奴仆如果偷了主人的东西,按照一般平民盗窃罪论处,免掉在脸上刺字,仅仅处以流放罪。雍正认为直隶省盗贼猖狂,为该省量身定做了一款法律,作案盗贼团伙不分主次,全部正法。直隶盗贼案减少之后,雍正又取消了这个特殊条例。
对于一些法律的修改,雍正表现出了他非常人性化的一面。清朝秋审时,本来把案件分成情实、缓决、可矜、可疑四种,第一种是立即执行死刑的,后面三种还需进一步审理和查看。康熙五十年以后,对于死刑犯实行了酌情处理,如果死刑犯的高祖、曾祖、祖父母或者父母有七十以上的而且有疾病需要抚养的,家里又没有其他成年的男丁,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由皇上决定是否处以死刑;如果是流放罪,改为杖打一百,然后回家养育亲人。
雍正继位以后,进一步将康熙的人性化处罚发扬光大,他规定,杀人者首先要赔偿足够的银两,其次才涉及偿命的问题,如果不赔钱的话,等于是让受害者没有物质上的补偿,应当立即正法。对于犯有流放罪的犯人,雍正从轻处罚,杖打一百,让他们回家赡养父母。
雍正十一年,制定了一个更人性化的法令。如果丈夫不小心把妻子打死了,而他的父母都已亡故,没有人承袭香火,可以将案犯关上两月,打四十大板,留他们回家保留香火。
在江西永新县发生了一起有意思的案例,有个叫朱宁三的农民,是个盗贼惯犯,有一次因为盗窃被抓,他的哥哥朱伦三不得不卖掉儿子为他赔偿。朱宁三仍然屡教不改,后来偷牛又被抓,朱伦三便和侄子朱三杰把朱宁三淹死。案发后,刑部判朱伦三流放罪,朱三杰则坐牢。雍正对这个判法很不满意,他认为朱宁三是连累家族的罪人,朱伦三和朱三杰为了家族利益和社会安定处死朱宁三,实在是情非得已,为宗族剪除恶人,训诫子侄,用家法来治理也不为过。所以,雍正决定将朱伦三和朱三杰无罪释放。
在福建建安县有一个叫魏华音的乡民,偷割别人的稻禾,还将已故的哥哥独生子勒死,然后嫁祸于人,企图逃脱自己的盗窃罪。刑部拟罪时,打算按照长辈杀死晚辈的罪论刑,在封建社会,为了照顾尊长,法律规定,长辈害死晚辈可以减刑。但看到这个案子,雍正极不赞成,他认为魏华音虽然是死者的叔叔,但此人的凶狠歹毒已经超越了伦常,所以不能按照尊卑长幼来论刑。像这样的案件,过去都没有现成的例子,雍正要想重新判,必须修改法律,对于这种情节恶劣的,雍正裁断后处以绞刑。雍正对法律的修改考虑得比较全面,既照顾到长者的权威,又不纵容长者为非作歹,让法律显得更合乎人性。
当然,雍正的有些改革跟现代的法律精神是相违背的,不过有当时的社会需要。譬如,他规定犯有死罪和流放罪的人,不论官民,只要情节不是很恶劣的,都可以捐银买命。买命钱不是确定的,跟各人的身份地位有关。三品及以上的官员需要一万二千两,四品官需要五千两,五品六品的官需要四千两,七品及以下包括进士、举人的需要两千五百两,贡监生两千两,老百姓一千二百两。如果是充军流放罪,则根据上面的标准乘以百分之六十;如果是徒刑及以下的罪,根据死刑的标准乘以百分之四十。
雍正制定这个刑罚的时候,西北正在打仗,急需军费。这项法律大大地增加了军费,为战争的胜利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在雍正之后,清朝战事仍然很多,乾隆有十大武功,后来又有太平天国、鸦片战争,所以,这项法律一直保存了下来。
说实话,雍正本人也知道这个法律跟法律精神是相违背的,所以在实行的过程中他要求从严把握,对于那些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人,再多的钱也买不了命。
雍正虽然是一个非常严苛的皇帝,但是执行还是相对公平的。对死刑犯的判决,雍正表示要慎重。雍正规定,对于秋审后情实的犯人也要三次重奏,最后由皇上裁决要不要处决,在一些细节问题上,雍正往往能做到明察秋毫。
雍正是一个对司法非常敏感的皇帝,这可能跟他深沉严苛的性格有关。他对各种案子也很有兴趣,在研究命案的过程中,他发现故意杀人和谋杀的占少数,大多数的命案是因为一些小事情引起,一言不合大打出手,结果酿成了命案,事后,当事人也后悔。雍正认为这都是因为老百姓无知,不懂法律,考虑到法律条文的繁琐,老百姓文化层次又低,雍正让地方官把殴打杀人的律例摘录出来,贴在乡里,并派地方官详细讲解,务必让大家都知道法律是怎么回事。
从上面的事情可以看出,雍正是一个务实的皇帝,虽然难免严勐了一点,但这丝毫无损于他执政为国的名声。
第五章搞经济改革一定要精打细算
一般来说,新皇继位的时候,都会表示豁免官员的亏空。但雍正再次吃螃蟹,拒绝这么做,以示自己对贪赃枉法深恶痛绝。雍正解释说,豁免官员只会助长贪官污吏的侥幸心理,从而让他们越陷越深,只有严厉打击才能遏制腐败。
亏欠多少补多少
康熙后期,贪污腐败成风,人民和国家的财产被官僚机构鲸吞,在康熙末年,国库只有七百万银两。在雍正继位之前,由于实地调查过这些问题,事实上已经了然于胸。
雍正继位之后,立即大力实行经济改革。
一般来说,新皇继位的时候,都会表示豁免官员的亏空。但雍正再次吃螃蟹,拒绝这么做,以示自己对贪赃枉法深恶痛绝。雍正解释说,豁免官员只会助长贪官污吏的侥幸心理,从而让他们越陷越深,只有严厉打击才能遏制腐败。
上任一个月后,雍正就要求户部全面清查亏空问题,一旦发现亏空,三年之内要如数补交完,而且不准从民间征收苛捐杂税。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补足亏空,将治以重罪。补完亏空之后,如果以后还出现亏空问题,也治以重罪。
为了有效地查清亏空问题,雍正元年正月,发出设置会考府的命令。雍正把整个任务交给允祥,并对他说:“如果你不能清查,朕就另派大臣,如果大臣没有能清查的,朕就亲自查出来,绝不留漏网之鱼。”
以前各部动用的钱粮,都是自行奏销。成立会考府后,这么做就行不通了,一切钱粮奏销都要经过会考府的稽核,徇私舞弊的难度比以前陡然增加了不少。会考府成立三年,驳回的奏销事件占总事件的百分之十七。
允祥查出户部亏空库银二百五十万两,这亏空的钱如何收回来呢?这种问题也许能难倒别人,但不在雍正的话下,雍正命令户部历任官僚合赔一百五十万两,剩下一百万两由户部逐年填补。在清查中,难免涉及皇亲国戚和高官巨宦,对此,雍正一视同仁,绝不徇私。十二阿哥允裪以前掌管过内务府事务,为了补足亏空,居然把家里的东西拿到街上去卖。十阿哥允补偿亏空,赔了几万金,还没补足,雍正直接抄了他的家。内务府官员李英贵和张鼎鼐挪用百万两银子,雍正也径直抄了他们的家。
在清查亏空的过程,雍正抄了太多的家,也因此落下了“好抄家”的骂名。
亏空先是从中央的部门查起,不久就开展到地方,许多官僚的家产被查封,譬如:湖广布政使张胜弼、粮储道许大完、湖南按察使张安世、广西按察使李继谟、江苏巡抚吴存礼、原直隶巡道宋师曾、江苏布政使李世仁……还有我们熟悉的曹寅和李煦……
在抄家这方面,雍正俨然是个专家,但是仍然有需要改进的地方。譬如:通政司官员钱以垲建议雍正在抄家的时候,同时抄衙门,以防止官员将财物转移到衙门里。雍正觉得这个建议不错,欣然接受。雍正抄家确实出了名,当时社会无人不知无人不晓,甚至打麻将时都有了“抄家和”。
对于这些不满的舆论,雍正没有回避,而是坦然地说:“如果听任贪官敛财,将国家人民的财产肥自家子孙,那么国法何在?又如何警示人心呢?抄了贪官的家,既是对贪官酷吏的惩罚,又可以利用这些钱作国家公事之用,有何不好呢?”
一般被抄家的官员都会被革职,这又是雍正与众不同的一个措施。以前官员还可以留任,补足亏空。雍正有自己的看法,如果允许贪官留任,为了弥补亏空,他们必然会继续贪污。雍正打击贪官的力度是非常大的,雍正三年,湖南被参劾的官员超过一半。十年,担任直隶总督的李卫上奏说:“在任三年以上的官员寥寥无几。”
为了有效地收回赃款,雍正想了许多别出心裁的法子。譬如,他命令贪官的亲戚代为赔偿。雍正认为,很多贪官喜欢把赃款存放在亲友家里,而且这些人平时也参与分赃,要他们代为清偿,合情合理,所以连这些人的家产都有被抄的可能。不过,这个措施牵连太广,不得人心,四年之后,雍正就把它取消了。
在征讨赃款的过程中,雍正还禁止代偿。雍正元年正月,直隶巡抚李维钧奏请该省官员帮助前任总督补清亏空,雍正坚决不同意,他说即使地方官民再富裕,钱多得没处花,也不能为他人补漏洞,有钱大可以为地方兴利。雍正看到代偿存在很大的弊端,很容易成为腐败的温床,譬如地方官可能借助代偿和当地乡绅勾结,也有可能借机征收老百姓的钱粮。
在清查亏欠的过程中,难免有许多官员畏罪自杀,对这些畏罪自杀的官员雍正反而加重处罚力度。
雍正四年,广东巡抚杨文干参奏李滨亏空钱粮,李滨得到消息后就自杀了。雍正并没有因为他自杀就这么算了,自杀的官员不少,但雍正一个也没放过。他说:“犯官知道官职和财产保不住了,想一死了之,来个死无对证,然后把赃款留给子孙。我们决不能让犯官的狡计得逞,犯官死了,要继续拷问他们的家人和亲友。”
应该说,雍正的政令还是执行得不错的,但对于雍正这样的人来说,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由于他以前深入官场一线,了解官员们的所思所想,他知道一些官员依然在敷衍自己,所以采取严勐的手段进行全国清查。
在清查的时候,雍正非常严厉,但是结案的时候,相对宽松,这是一种统治策略,让官员存着感恩的心理。
雍正的严勐手段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清查工作进行了三年,各省清偿了一部分亏空,有的省做得更加彻底。譬如直隶总督李维钧在二年八月报告,说该省亏空四十一万两,到本年六月已经偿还了二十万两,剩下的二十一万两明年保证还清。
河南的情况也很不错,雍正二年,田文镜担任河南布政使,不久就升任为巡抚。田文镜深受雍正信任,他到任后,立即清查亏空,田文镜执法甚严,对贪污官员毫不容情。田文镜在任不到两年就弹劾了二十二人,补清了亏空。
对于田文镜雷厉风行的作风,雍正很欣赏,雍正说:“田文镜参劾的官员最多,鄂尔泰风格则完全不同,从来不轻易弹劾人,但两人都有自己的绝招。”田文镜因为工作出色,雍正将他捧为模范督抚。
雍正四年,大规模清查江西的钱粮亏空,江西各地亏空甚多,但是巡抚却偏私,清查不力。雍正让巡抚留在任上,派人去调查,随后换上新任的巡抚伊都立,但伊都立“为人软弱,好沽虚名”,无法完成清查重任。雍正遂又让吏部侍郎迈柱亲自到江西清查,迈柱到了以后,遭到了江西按察使积善的反对。雍正却高度赞扬迈柱,说他到任以后,为了国计民生,不避嫌怨,是个好官。
雍正五年,福建布政司沈廷奏报仓谷亏空,雍正对福建巡抚毛文铨很生气,认为他故意欺瞒,派广东巡抚杨文干和许容为钦差大臣,前往福建调查。杨文干和许容带来上谕:“清查即将进行,可能有赃官为了掩人耳目借富民的粮食暂充府库,如果有人借的话,借出的立即成为官家财产,发现后也不归还,希望大家好自为之。”
在清朝的法令中,挪移公款的处罚较轻,而贪污受贿的处罚则较重。所以,许多官员被查出有贪污情节时,往往巧施手腕,将贪污的赃款报成是挪移,以此避重就轻。雍正对这些官员的所作所为和心理情况了如指掌,所以他明确说道:“借挪移之名,掩盖贪污之实,想以此逃脱重罚。那朕就跟你们来个将计就计。”
结果,雍正铁手一挥,挪移的罪比贪污的罪反而更重。由此可见,雍正做事不拘泥于教条,注重从实际出发解决问题。
耗羡归公与养廉银制度
大家知道,古代主要是以银子和铜为货币,征税时,银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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