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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军事战争通史-第59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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壑家獍炖怼V醒肷璞咯o名义上是全国最高军事机关﹐实则“不过稽核额籍考察弁员而已”(《历代职官表》卷十二)。光绪三十二年(1906)﹐兵部改为陆军部﹐始有统率全国军队的权力﹐後又增设海军部﹐但军机处的权力仍重。到宣统三年(1911)﹐改责任内阁﹐另设军咨府﹐以秉承诏命﹐襄赞军谋﹐军机处遂废。
八旗兵和绿营兵八旗兵以镶黄﹑正黄﹑正白﹑正红﹑镶白﹑镶红﹑正蓝﹑镶蓝等八种旗帜为标志。“旗”本为满族“兵民合一”的社会组织﹐兼有掌管军事﹑政治﹑生产三个方面的职能。凡旗人男丁皆可为兵﹐平时生产﹐战时打仗。以旗统人﹐即以旗统兵。八旗各有旗主﹐皆为世袭﹐旗兵为其私有。太祖努尔哈赤初定旗兵编制﹐每300人为1牛录﹐领兵官称牛录额真﹔5牛录为1甲喇﹐领兵官称甲喇额真﹔5甲喇为1固山﹐领兵官称固山额真﹔共领7500人﹐是为1旗。以後牛录数量增加﹐旗数未变。太宗时增设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至此共有24旗。入关以後﹐清廷虽仍沿用以旗统兵的制度﹐但八旗兵已成为完全不事生产的军事和政治组织﹐分为京营八旗和驻防八旗两种﹐直属於国家而不再归旗主私有﹐牛录﹑甲喇﹑固山各领兵官也都依次使用佐领﹑参领﹑都统等汉语称谓。京营八旗亦称禁旅八旗﹐分为郎卫和兵卫。郎卫是从正黄﹑正白﹑镶黄等所谓上三旗的满﹑蒙族人中挑选组成的亲军营﹐负责侍卫皇帝和宫廷﹐归领侍卫内大臣统辖。兵卫负责拱卫京师﹐主力有骁骑﹑前锋﹑护军﹑步军等营﹐还有选自各营﹑装备精良的士兵组成的健锐营﹑火器营﹑虎枪营﹑神机营等。除骁骑营归八旗都统直辖外﹐其余分置总统和统领统率。驻防八旗﹐由镶白﹑正红﹑正蓝﹑镶蓝﹑镶红等所谓下五旗担任﹐分驻全国冲要城镇﹐以畿辅﹑东北﹑内蒙古为最多﹐作为镇慑地方的武力﹐分由各地将军﹑都统﹑城守尉统率。八旗兵为世兵制﹐在16岁以上的八旗男性子弟中挑选。“余丁”和不满16岁的“幼丁”﹐可以挑补为养育兵﹐即预备兵。
绿营兵是参照明朝军卫制度改编和新招的汉兵。以绿旗为标志﹐以营为建制单位﹐因而得名。有马兵(亦称骑兵)﹑步兵﹑守兵之分。马兵﹑步兵亦称战兵。沿江﹑海设有水师。绿营兵籍﹐皆注於册﹐由兵部管理。“骑兵拔於步战兵﹐步战兵拔於守兵﹐守兵拔於余丁﹐无余丁乃募於民”(《乾隆大清会典》卷六十七)。将官归兵部选任﹐“凡直省武职副将以上﹐列名具疏请补﹐参将以下﹐按月升选”(同上书卷六十)。绿营仅有极少数驻京师﹐称巡捕营﹐隶属八旗步军营统领。其余分屯各省﹐依所辖地域之大小﹑远近﹑险要和人口的多少确定兵额﹐列汛分营﹐“以慎巡守﹐备徵调”。绿营兵以“镇”为基本单位﹐作为全国各大镇戍区的基础﹐设总兵1员﹐为镇的主将。在总兵之上设有提督﹐用以节制一省或数省区域内的各镇总兵﹔又有巡抚﹐其兼提督者有权节制各镇。在巡抚提督之上﹐又设总督﹐用以节制一省或数省区域内的巡抚﹑提督和总兵﹐为该区域的最高军事长官。各镇绿营兵按协﹑标﹑营﹑汛编制。总督﹑巡抚﹑提督和总兵﹐都各有直属亲兵﹐统称本标﹐分称总督标﹑巡抚标﹑提督标﹑总兵标。标辖2~5营﹐分称中﹑左﹑右﹑前﹑後营﹐居中镇守﹐以备徵调。凡副将所属之兵称协﹐是协守要地的部队﹐按防守地的重要程度编配数十至千余人规模不等的营﹐以守备地名命名﹐由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分别统领。次要地区设汛。每汛数人至数十人不等﹐由千总﹑把总统带。自提督以下﹐仅有统兵权﹐而无调兵权﹐其军令寄於总督和巡抚﹐兵权归於中央。遇有征伐﹐皇帝另简经略﹑参赞大臣统兵﹐调集各地绿营出战﹐事毕即解大臣兵柄。
八旗兵和绿营兵都实行薪给制﹐按年或月发一定的银饷和米粮。武器装备主要有弓﹑箭﹑刀﹑矛等冷兵器﹐炮﹑鸟枪﹑铳枪﹑抬枪及火箭(见中国古代火箭)﹑火球﹑火罐﹑喷筒等火器﹐此外还有云梯﹑藤牌﹑鹿角等。八旗兵的薪饷和武器装备均优於绿营兵。
勇营1840年鸦片战争以後﹐八旗兵与绿营兵已腐败不堪用。1851年太平天国革命爆发﹐清廷谕令各省举办团练“助剿”。曾国藩在湖南募团丁为官勇﹐订营哨之制﹐粮饷取自公家﹐称湘勇或湘军﹐是乡团改勇营之始。继之﹐又有仿湘军制度建立的淮军和各省勇营。及战事既毕﹐除曾国藩直辖的湘军和其他一部分勇营遣散外﹐各省险要处仍以勇营留屯﹐称为防军。防军之外﹐又有练军。它从绿营选练而来﹐其营制饷章也全仿湘军﹐任务与防军同。这样﹐自同治至光绪中日甲午战争结束时﹐防军与练军成为清朝的主要武装力量﹐它们的营制皆源自湘军。湘军以营为基本建制单位﹐500人为营﹐营辖4哨﹐哨辖8队﹐分由营官﹑哨官﹑什长率领﹐从两营至数十营设统领。兵必自召﹐将必自选﹐训练﹑指挥自主﹐粮秣薪饷自筹。每营只服从营官一人﹐每军只服从统将一人﹐营﹑军彼此独立﹐互不统属﹐都只服从曾国藩﹐兵部无权管辖。湘军制度之盛行﹐成为清朝兵制的一大变革。从此﹐“兵为将有”﹐中央兵权移於将帅。这个时期﹐清军的武器装备和训练制度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清廷在一部分洋务派官僚的主持下﹐购买和仿制洋枪洋炮﹑轮船铁舰﹐雇用外籍教习和顾问﹐举办武备学堂﹐开始采用西式武器和操典训练军队﹐并建起了近代海军。但是﹐这种变化既是初步的﹐又是畸形的。旧有的大刀﹑长矛并未废除﹐集兵方式没有改变﹐军队建制仍维持勇营制和其他旧的组织形式。军队的主要新式武器和教习都依*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这反映了清军的近代化具有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特点。
新军1894年﹐清廷在甲午战争中惨败﹐湘军﹑淮军﹑防军﹑练军又相继腐败不堪用﹐於是又有“新建陆军”﹑“自强军”代之而起。因其武器装备全用洋枪洋炮﹐编制和训练尽仿西方军队﹐故称新军。《辛丑条约》签订後﹐清政府决定进行军事制度改革﹐在中央设练兵处﹐在各省设督练公所﹐并计画在全国编练新军36镇。以北洋新军作为中央军(亦称国军)﹐以各省新军为地方军﹐将原有的防军﹑练军和其他旧军(旗兵除外)汰弱留强﹐一律改为巡防营。新军以镇为基本建制单位﹐每镇官兵定额12512人﹐由步﹑马﹑炮﹑工﹑辎重等兵种组成﹐设统制率领。镇下分协﹑标﹑营﹑队﹑排﹑棚﹐分由协统﹑标统﹑管带﹑队官﹑排长和正﹑副目率领。平时以2镇为1军﹐战时则根据情况﹐或以3镇为1军﹐或合数军为1大军﹐由总统或军统率领。新军的中﹑下级军官多为国内武备学堂毕业生充任﹐间有少数学习军事的留学生。集兵方式采用募兵制﹐在体格﹑嗜好及文化程度上有严格规定。新军的品德教育以“忠义要旨”为中心﹐技术训练“以实用易学为主”。清政府本想通过军事制度改革收回全国兵权﹐但召募﹑发饷等操於将帅手中﹐武器装备有赖於外国﹐军队的私属性质毫无变更。至宣统末年﹐新军只练成13镇(另说14镇)﹐由於辛亥革命爆发﹐便随清亡而终。
兵制 太平天国兵制
太平天国(1851~1864)是中国历史上最大的一次农民起义所建立的政权。其军事制度既具有农民起义军的特点﹐又受封建制度和天主教的影响。
太平军的最高统帅为天王(洪秀全)。初期﹐全军分成中军﹑前军﹑後军﹑左军﹑右军﹐各委主将统辖﹐主将直接受命於天王。不久﹐又设正﹑又正﹑副﹑又副等军师﹐军师遵天王令管全军。克永安後﹐封各主将为东王﹑西王﹑南王﹑北王﹑翼王﹐东王节制其余四王﹐成了太平军的实际统帅。天京变乱﹐翼王出走﹐太平军上层军事指挥体制发生变化。1858年﹐恢复五军主将制﹐由中军主将总统全军。後又增设靖东﹑平西﹑定南﹑征北四方主将。在主将之上又设天将﹑朝将等官职。太平天国没有设立定制的军事统辖机关﹐军师﹑主将等均以其王府﹑僚属为办事机构。
太平军的组织体制依《周礼》制定。军为基本单位﹐编13156人。军设军帅﹐辖5个师﹔师设师帅﹐辖5个旅﹔旅设旅帅﹐辖5个卒﹔卒设卒长﹐辖4个两﹔两设两司马﹐辖5个伍﹔伍设伍长﹐统4个圣兵(见图)。军帅以上依次设监军﹑总制﹑将军﹑指挥﹑检点﹑丞相各级官职。从监军到丞相﹐只是官员的职位等级﹐平时没有相应的建制部队﹐战时各官分领一军或数军出征作战。
太平军初期只有陆营﹐後增设土营。土营曾编成2个军﹐用以掘地道和攻城。随後又建水营﹐编成9个军﹐在长江中﹑下游及洞庭﹑鄱阳等湖泊作战﹐其编制悉如陆营。定都天京後﹐计有陆营95个军﹐加上水营﹑土营共106个军﹐但据史料称﹐各军并不满员﹐有作战能力的共约10~15万人。
太平军的兵员多是自愿投军的农民和社会下层群众﹐军官从英勇善战的士兵中选拔。阖家投奔太平军者﹐壮男编入战斗部队﹐妇女编入妇女营﹐儿童参加童子军。初时﹐多将同县同地参加太平军的人集中编组。出广西後﹐由於参加者众多﹐遂打破地域界限﹐实行混编。
太平军实行“圣库制度”。作战获得的财物或“打先锋”取得的钱粮﹐尽交“圣库”。人无私财﹐违者处罪。官兵均无常俸﹐所需钱﹑粮﹑油﹑盐﹑衣物等﹐均视“圣库”之盈虚发给。但是﹐此制度到中﹑後期逐渐废弛。
太平军官兵之间以兄弟姐妹相称。有严格的纪律﹐曾先後颁布过《太平条规》﹑《行军总要》等军律。太平天国前期﹐军队组织严密﹐利於行军作战﹐连它的敌人亦称其“具有条理”﹐“由本及末﹐一气通联﹐颇得身使指应之效”(《贼情汇纂》卷四)。後期﹐政治颓败﹐军事指挥层次过多﹐设官繁冗﹐又滥封高官﹐以致形成指挥不灵的局面。
兵制 中华民国兵制
中华民国(1912~1949)经历了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3个时期。各时期的军事制度依其所依附的国家和效仿的制度不同而改变。
中央和地方军事机构南京临时政府由临时大总统统率军队﹐设陆军部﹑海军部分掌陆﹑海军行政﹐又设参谋本部掌军令。但南京临时政府只控制了南京附近及一些革命党人掌握的军队。北洋军阀政府由大总统统率全军﹐陆﹑海﹑参3部职掌同前。一度设陆军训练总监﹐掌陆军教育训练。1919年设航空事务筹备处﹐1921年改称航空署﹐掌航空行政。1927年﹐奉系军阀控制北洋政权时﹐将陆﹑海﹑参部和航空署合并为军事部。北洋军阀政权从未完全控制过全国军队。1923年﹐孙中山在广州建立与北洋政府相对立的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设军政部。1925年﹐国民政府在广州建立﹐设军事委员会﹐辖参谋部﹑秘书厅﹑海军局﹑航空局﹑军需局﹑政治训练部等机构。北伐战争开始﹐又设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军事委员会内各机关(除秘书厅外)皆改隶总司令部。1928年﹐国民党政府撤销军事委员会﹐以政府主席兼任陆海空军总司令﹐并在行政院内设军政部掌军事行政(後该部海军署分出﹐为海军部﹔航空署分出﹐为航空委员会)﹐而政府主席之下又设参谋本部和训练总监部。1932年﹐重设军事委员会﹐由其委员长统率全军﹐辖参谋本部﹑训练总监部等机关﹐并指导行政院属下的军政部﹑海军部。抗日战争中﹐以军事委员会为最高统率部﹐中央各军事机关皆归其统辖。1946年撤销军事委员会﹐成立国防部。该部隶属於行政院﹐内设6厅12局﹐又设参谋总长﹐承最高统帅——总统意志指挥全军﹐下辖陆﹑海﹑空军及联合勤务等4个总司令部。
武昌首义时建立的鄂军都督府﹐是民国时期的第一个地方军事政治机构。以後起义各省纷纷依例。都督为一省最高军政长官﹐之下有分区而治的军事长官——镇守使。有的省和地区还设有护军使和都统。後来各省都督先後改称将军﹑督军﹑督办﹐在名义上隶属中央﹐但是常不听号令﹐并截留税款﹐扩编军队﹐逐步演变成割据势力﹐成为控制一省以至数省的军阀。国民党政府时期﹐在省主席下设保安处或保安司令部﹐管辖地方保安部队。
军队的武器装备和组织编制中华民国各时期﹐军队使用的武器主要有步枪﹑机枪﹑火炮以及少量的飞机﹑军舰﹑坦克等﹐重武器大部为外国制造﹐自身没有建立完整的军事工业体系。
陆军是主要军种。陆军中主要是步兵﹐另有骑﹑炮﹑工﹑辎重﹑通讯等兵种。1912年1月﹐南京临时政府制定陆军暂行编制﹐将清末新军的镇﹑协﹑标﹑营﹑队﹑排﹑棚改为师﹑旅﹑团﹑营﹑连﹑排﹑班﹐师为战略单位。12月﹐北洋军阀政府也颁行大体相同的陆军编制。1926年﹐国民革命军编成8个军﹐各军(除第7军外)辖3个师﹐师辖3个团﹐团辖3个营﹐营辖3个连﹐此即“三三制”编制。军﹑师编有炮兵部队﹐但多不齐全。1929年﹐国民党政府召开编遣会议﹐规定以师为战略单位﹐分甲﹑乙﹑丙3种﹐甲种师辖3个旅共9个团﹐乙种师辖3个旅共6个团﹐丙种师辖2个旅共4个团。各师又辖有数量不等的炮兵和骑兵部队。1939年﹐又改以军为战略单位﹐军下辖3个师共9个团﹐还直属一些炮兵﹑工兵部队。抗日战争结束後﹐又以师为战略单位﹐师辖旅﹐旅辖团﹐称“整编师”。此项整编尚未完成﹐1946年又恢复军﹐取消旅。民国时期﹐还编有路军﹑集团军﹑军团﹑兵团﹑战区﹑绥靖区等﹐其编组无定制﹐按临时发表的组织规程办理。实际上﹐各建制单位缺额甚多﹐常常不能反映它的实力。
海军规模较小。北洋政府时期﹐海军编成第1﹑第2舰队﹐隶属於海军总司令部﹐下辖若干艘军舰。国民党政府时期﹐又陆续编成中央﹑长江﹑渤海﹑练习等舰队和鱼雷游击队。抗日战争初﹐海军舰船多自沉於长江江阴﹑马当等水域。日本投降後﹐*美﹑英“军援”的军舰及接收侵华日军军舰﹐重建海军﹐编成3个舰队。
空军规模也较小。1913年﹐北洋军阀政府购买法国飞机12架﹐建立南苑航空学校﹐开始组建空军。1920年後﹐各地军阀和国民党军队﹐陆续建立航空学校或航空处﹐编有规模很小的航空队。1934年﹐航空委员会编有8个航空队﹐1936年﹐编成9个大队共30个中队﹐以後又在大队之上设路司令一级。
兵役制度北洋政府时期﹐采用募兵制。1915年制定《暂行陆军徵募条例(草案)》﹐将兵役分为常备﹑续备﹑後备﹑国民4种﹐但并未执行。各军阀往往自行募兵﹐不守定制。国民党政府成立後﹐仍沿用募兵制。1933年﹐国民党政府颁布《兵役法》﹐两年後实行徵兵制。兵役分国民﹑常备两种﹐规定年满18~45岁的男子﹐不服常备兵役者皆服国民兵役﹐平时按规定训练﹐战时应徵。常备兵役又分现役﹑正役﹑续役。20~25岁男子应徵入营﹐服现役3年。期满退为正役﹐为期6年﹐平时在乡应赴规定之操演﹐战时应召回营。正役期满转续役﹐40岁止﹐任务与正役同。在各地陆续设置团管区﹑师管区﹑军管区﹐作为兵役机构。实际上﹐国民党政府只注重现役徵集﹐其他规定没有执行。而现役兵员的徵集﹐名为徵兵﹐实则抓丁。
教育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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