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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原理-第5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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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这些建筑物与农场完全不相干,好象农场上的家畜和木材与农场的关系一样。所以,对建筑物的支付款不能称为地租,正象对耕牛的支付款不能称为地租一样(如果在习惯上地主须为租地人配备耕畜的话)。建筑物与耕牛一样,不是土地,而是常被消费、常被再生产的资本。所以,对此所付的全部款项,确切地说,都是利息。
但我以为,真正投在土地改良上的、无须周期更新的、只是一次支出而可使土地增加永久性生产力的资本,其所得的报酬,完全失去了利润的特性,而由地租的原理支配。地主如果不想通过土地的改良使其增加的收入超过利息(对其支出的利息),他就不会投资去改良他的土地。从长远来说,可以把这种增加的收入看作利润。但是资本一旦支出,改良措施一旦完成,则已经改良的土地,其地租与未经改良的土地一样,受同样的法则支配。肥度相等的土地,不论其肥度是天然的或人为的,都产生相等的地租。有人认为,贝德福低地和林肯郡草原如不投下资本,几乎全无价值,所以这些土地的所有者的所得,应称为利润,而不应称为地租。但是我不这样认为。这些土地的所有者并不是资本家,而是他主。他们手头已无资本。他们的资本已被消耗,已被破坏。它与农场主和制造业者的资本不同,不会由生产物中回到他们的手里,也不应回到他们的手里。如果情况不是这样,现在,他们有了某种肥度的土地,由于人为的关系,已使土地的肥度增加,而此用人工增加其肥度的土地,与天然的具有同样肥度的土地,由于同样的作用,产生同样的地租。
部分著述家,特别是凯里先生,不顾两种地租来源的区别,完全否认其中一种来源,认为一切地租都是所投资本的结果。所以,在这方面,凯里先生说得比我更彻底。为了证明他的这一说法,他说,任何国家,例如英国或美国,其全部土地的价值总额,远不及该国由原始森林状态改进到目前状态所需费用的总额。这一令人吃惊的言论,在保护土地所有权方面,已被巴斯夏先生和其他人当作一种工具,用以证明一种比用其他办法所能证明的更加强有力的理论。凯里先生的这一主张,其最明白的意思是,如果在英国的土地上,突然增加了一块其肥度与天然肥度相等的末开垦的领土,那么对英国人来说,这块土地是不值得开垦的,因为开垦以后所得的利润,不会等于对其所投资本的通常利息。对于这样的主张,如果有什么回答的必要,那只须叙述下面的一个事实就已足够:在英国,其土质不是等于已耕地、而是远不及已耕地的那些土地,还在不断地开垦;其开垦的费用,由于此后地租的增加,在几年之内就可完全收回。而且,凯里先生的这种学说,与他自己在经济学上的主张,也是完全矛盾的。没有人比凯里先生更热中于如下无可怀疑的真理了,即:由于社会人口和社会财富的增加,同时由于劳动组合的进步,土地的价值与价格日益上涨。但是,如果土地的目前价值,还不及开垦土地并使之适于耕作的费用,那么,以上所述就决不可能成为真理。这是因为,土地一经开垦,就会具有价值,而且按照凯里先生的说法,其价值是一直在上涨的。不过,凯里先生所说的今日任何一国全部土地的价值都不及其所费资本的价值,其意思既不是说每一块地产的价值都不及用于改良土地的费用,也不是说土地的改良(从结果看)对其所有者是一种失算。他的意思是说,大不列颠的土地,目前不是不能按照过去在土地上花费的费用出售,而是不能以加上建设全部道路、运河和铁路所需费用的价格出售。这可能是对的。但是这不论就其目的性来说,或就其在政治经济学上的重要性来说,等于是说,英国土地的价格,不及在用于土地的费用之外再加上国债,或法国革命战争的费用,或其他一切为了现实的或空想的公共利益所耗费的金额。道路、铁路和运河的建设,并不是为了要增加土地的价值。相反,这些建设的自然结果是,由于使其他一些交通不方便的土地和同它竞争的土地变得也能使用,从而使该土地本身的价值降低。出于这种考虑,现在南部各郡的地主正在向国会请愿,反对建设公路。交通运输的改进,势必使接近大量消费者集合场所的土地丧失其垄断地位,从而降低现行的地租。公路和运河,其目的不在于提高已向市场供应生产物的那些土地的价值,而在于(除其他目的之外)招来远地的生产物,使农作物的供应价格低廉。这一目的愈能有效达成,地租就愈低。如果我们设想,美国的铁路和运河,不仅能使交通费用降低,而且由于经营效果极好,运费可以完全不要;密执安的生产物与长岛的生产物,以同样快的速度和同样低廉的费用运到纽约市场。如果我们可以这样设想,那么美国的全部土地(除了所处位置便于建筑的土地)将会完全丧失其价值,确切地说,甚至最优良的土地,其价值仅相当于开垦费用和每英亩1.25美元的政府税收。这是因为,密执安的土地(美国最优良的土地)可按此价额无限制地买到。但奇怪的是,凯里先生竟认为这一事实与李嘉图的地租理论是不能两立的。即使我们完全承认他的主张,但是只要有不产生地租的土地存在,那么,产生地租的土地,其所以产生地租,是由于该土地较之其他土地,在肥沃程度上或距离市场的远近上具有某种优势的结果,这样说也仍然是对的。衡量这种优势的尺度,也就是地租的尺度。这种条件优良的土地产生地租的原因,是由于它的数量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所以它拥有一种天然的垄断地位。李嘉图所建立的地租理论,就是由这样一些命题构成的。如果这些命题是正确的,那么,为了提高土地价值而投入的资本的利息以及为了降低土地价值而投入的资本的利息以及为了降低土地价值而投入的资本的利息两者之和,与这一土地今日所得的地租相比,究竟大小如何?这已无重大意义。
但是,凯里先生的反对论,比通常遇到的反对地租理论的辩论更为巧妙。地租理论可以说是政治经济学上的难点(Pons aninorum)。因为在我看来,拒绝承认这一理论的,大多是完全不理解这一理论的人。假装反驳地租理论的人,他们对于这种理论的理解大多不很正确,这是十分明显的。例如,不少人说李嘉图的理论是荒谬的,因为“劣等土地的耕作是产生优良土地地租的原因”的说法是荒谬的。但是,李嘉图并没有说“劣等土地的耕作”,而是说“由于仅靠优良土地不足以养活不断增加的人口,所以劣等土地仍有耕作的必要”。这一命题,与被误认为是李嘉图所主张的那一命题,两者的差别,犹如需求与供给的差别。此外,还有些人以如下说法来反对李嘉图,即:即使一切土地的肥沃程度相同,也仍然可以产生地租。但是,李嘉图也曾说过与此完全相同的话。李嘉图说,如果一切土地的肥沃程度相同,那么,比其他土地更靠近市场因而运输费用负担较少的土地,就会产生与这种优越条件相等的地租,因此,在因社会需要而成为耕地的土地之中,没有地租的土地,不是最不肥沃的土地,而是地理位置最不方便的土地。再则,地理位置的不同,姑且置之不论,假定一国的全部土地,其肥沃的程度相同,则在一定的假定之下,这些土地都可产生地租,而此所谓一定的假定,就是,社会的需求使全部土地都得耕作,直到超过收获递减法则开始发生作用的一点。这显然也是李嘉图学说的一个组成部分。除非强制征收地租,否则,要在其他任何假定之下,证明一国的全部土地都可产生地租,那是不可能的。
第六节 地租不在农业生产物的生产费用之内
以上是说地租的性质和原因,现在我们回到利润问题,再来研究前一章 提出的一个命题。我在前一章 曾经说过,资本家的垫款(换句话说,就是生产费用),完全是劳动的工资。在资本家的支出中,不论哪一部分,不是工资,就是先前的利润,不是先前的利润,就是工资。然而,地租作为一个要素,不能分解为利润或工资,所以我们当时不得不暂时假定,资本家无须支付地租,即对已被占有的自然要素的使用,无须支付一个等值。我曾许诺,将在适当的地方,证明这一假定是可以允许的,证明地租决不构成生产费用或资本家垫款的任何一个部分。我这种主张的根据,现在已很明白。农场主全部负担地租,其他生产者阶级大部分负担地租,这确是事实。但是,如上所述,凡是耕种土地并负担地租的人,都能获得其能力大于无须付租金的其他同类工具的一种工具,作为他负担地租的报酬。工具的优良程度,与所付的地租(或租金)恰成正比。如果有几个人拥有其动力大于现有的一切蒸汽机的蒸汽机,而由于受各种自然法则的限制,这种蒸汽机的数量不能满足需要,此时,某制造业者为了想获得这样的一架蒸汽机,而愿意支付租金,这笔租金不能算是他的多余支出。这是因为,由于使用了这架蒸汽机,他就能在其他支出上节约相等(相等于购买这种蒸汽机的费用)的价值。他如果没有这种蒸汽机,那么,除非他增加一笔相当于那笔租金的费用,否则就不能完成同样的工作量。对土地来说,也是如此。真正的生产费用,是最劣等地所必需的生产费用,或是在最不利情况下使用资本所必需的生产费用。这种土地或资本,如上所述,没有地租。但是,这种土地所必需的费用,使得其他一切土地或其他一切农业资本,以地租的形态负担同样的费用。凡是支付地租的人,都从额外利益中取回其全部价值。因此,他支付地租,并不使他处于比他的同行更不利的地位,而只是处于与其相等的地位。他的同行虽然不付地租,但其所用工具的效率较差。
以上,我们已经说明了调节土地、劳动和资本的生产物分配的法则,不过这种说明,还没有单独讲到文明社会的分配要受其影响的媒介,即交换和价格机制的法则。要更完全地阐明和最终证实我们所研究的法则,并推断出其最重要的结果,先得说明交换和价格机制的性质和作用。但因这一问题牵涉面很广而且十分复杂,故有另设一编的必要。
◎第三编  交换
第一章 论价值

第一节 绪言
我们现在将要讨论的问题,在政治经济学上占有非常重要和令人注目的地位,因此,某些思想家以为,它的界限就是这门科学本身的界限。一位杰出的著述家曾建议将政治经济学称为“Catal-lactics”,或交换学,另一些著述家则建议称之为价值科学。如果我认为这些名称在逻辑上是正确的,我就必定在我们的研究开始时讨论有关价值的各种基本法则,而不延缓到第三编才讨论;这个问题可以这样长久地展缓讨论,就充分证明,有关政治经济学性质的这种看法过于狭窄。确实,在前两编中,我们就不得不预行讨论价值理论的一个部分,特别是讲到了劳动和土地的价值。然而很明显,在政治经济学的两大部门——财富的生产和财富的分配中,只有后者与价值问题有关;而且后者也仅就分配动力为竞争而非惯例或常规而言,才与价值问题有关。即使社会安排不取决于交换,或者不许交换,生产的条件和法则也仍将同现在一样。甚至在现在的产业生活制度下(在这个制度下,职业划分越来越细,从事生产的一切人的报酬都取决于某一特定商品的价格),交换也不是产品分配的基本法则(同道路和马车不是运动的根本法则一样),而只是分配产品的手段的一部分。这些观念的混同,我认为不仅是逻辑上的错误,而且是实际上的错误。这是政治经济上很常见的一种错误,即对由事物本质产生的必然性与由社会组织产生的必然性不加区别。这种错误,我认为经常会产生两种对立的坏影响,即,一方面,使政治经济学家们将他们的学科的只是暂时性的真理列为永久而普遍的法则;而另一方面,使许多人将有关生产的一些永久法则(例如限制人口的必要性所依据的那些法则)误认为是产生于现有社会结构的偶发事件,有意构造社会组织新体系的那些人可以任性地置之不理。
但是,在产业体系完全以买卖为基础,每个人多半不是依靠他自己参加生产的物品,而是依靠通过出售之后继以购买的双重交换而获得的物品生活的社会状态下,价值问题却是根本问题。在这样构成的社会内,几乎一切有关经济利害关系的思考都包含某种价值理论。在这个问题上的错误即使是极小的,也会使我们的其他一切结论产生相应的错误;我们的价值概念中存在任何含糊不清之处,都会使其他一切概念产生混乱和含糊。幸运的是,在价值法则中已没有什么要留给现在的著述家或任何未来的著述家去澄清;有关这个问题的理论是完满的,需要克服的唯一困难是如何说明这一理论,使应用这一理论所产生的主要困惑得以预先解除;而要这样做,不可避免地要进行琐细的说明,因而要求读者具有充分的耐心。然而,读者(如果他对于这种研究缺乏经验)将为此得到很多报偿:他完全理解了这一问题,就能够容易而迅速地了解政治经济学的其余大多数问题。
第二节 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和价格的定义
我们必须从确定用语开始。亚当·斯密在常常引用的一段话中曾说到价值一词在意义上最明显的含混;即,在一种意义上,它表示有用性,在另一种意义上,则表示购买力;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但是,(正如德·昆西先生所说)亚当·斯密在说明这双重意义的时候,他自己也陷入了另一种含混。(他说)使用价值极大的物品,其交换价值往往极小,甚至根本没有;这是正确的,因为不需劳动或牺牲就能够得到的物品,无论它如何有用,如何为人所需要,都不能索取代价。可是,他接着又说,交换价值极大的物品,例如钻石,其使用价值可能很小,甚至根本没有。这里“使用”一词不是在政治经济学的意义上使用的,而是在与享受相对立的另一种意义上使用的。哲学家或道德家对于各种使用所作的比较评价,与政治经济学毫无关系。在政治经济学上,一件物品有用是指它能满足某种欲望或达到某种目的。钻石在很大的程度上具有这种能力,如果它没有这种能力,它就不会具有任何价格了。使用价值,或者按照德·昆西先生的说法,目的价值(teleolo-gic value),是交换价值的极限。物品的交换价值,可以在任何数量上低于它的使用价值;但是,说物品的交换价值可以高于它的使用价值,却包含着矛盾;这种说法意味着,人们为了获得某一物品,作为满足他们的嗜好的手段,而愿意付出比他们对这一物品所估计的最高价值更高的价值。
价值一词在没有附加语的情况下使用时,在政治经济学上,通常是指交换价值;或者按照亚当·斯密及其后继者的说法,指可交换的价值,这一用语,无论引用多少权威的话来辩护,也决不是好英语。德·昆西先生以交换价值来取代,这是极好的。
交换价值必须与价格区别开来。早期的政治经济学家将价值和价格作为同义语使用,甚至李嘉图也没有对它们加以区分。但是,近代最严谨的著述家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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