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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原理-第4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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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商品的数量是否能够满足全部需求。如果不能满足全部需求,就需要有若干劳动者专门从事这种职业。于是,这种产品的价格,必须高到足以按通常的工资率支付这些劳动者的报酬。结果,家庭工业的生产者就可得到相当可观的报酬。但是,如果需求非常有限,家庭工业能满足这种需求而有余,那么,其产品的价格当然要下跌,跌到农民的家庭认为尚可继续生产的最低限度。苏黎世在欧洲市场上尚能与英国的资本和英国的燃料及机械相竞争,无疑是因为瑞士职工的生活费用并不是全部依赖于他们的织机。以上说的是副业的报酬。但是,劳动者具有这种补充财源的结果,几乎肯定(如果没有起反作用的特殊原因)会使其本业的工资按比例地下降。民众的习性(正如前面已多次提到的),不论在哪里,都只是要求具有某种能使他们建立起家庭的生活标准,并不要求超过这一生活标准。用来维持他们这种生活标准的收入,其来源有一个还是两个,都是一样。因此,如果收入有第二来源,那么,他们对其第一来源的要求就会降低,而且,人口会增加到一定程度,那时,他们虽有两种职业的报酬,但其所余不会多于只有一种职业的时候。至少,到目前为止情况是如此。
由于同样的理由,如果其他情况相同,那么,凡是职工家属可以作为助手的那些行业的工资,一般是最低的。这类劳动者在生活习惯上所必需的收入(他们几乎总是不断增殖人口而使收入降低),在上述那些行业里,是靠全家劳动取得,在其他一些行业里,则只靠男主人一人的劳动。这种全家劳动的收入,甚至可能比其他行业男主人一人的收入还要少。这是因为有一种直觉,即夫妇都有工作的时候,婚后的收入多于婚前,生活可以好些,所以对于结婚的慎重控制就大为削弱。例如,手工织机工人就是如此。几乎在任何编织业,妇女都能够而且已经和男子获得同样多的收入,子女在很年轻的时候就都开始工作,但是一家人的收入总额却几乎比任何其他产业都低,而结婚则比任何其他产业都早。在手工织机编织业中,有些部门的工资远远超过这一行业的一般工资率,但是,这些部门却未使用妇女和儿童,这是值得注意的。这些事实,可由1841年手工织机工人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加以证明。然而,不能以此作为论据,排除妇女在劳动市场上进行竞争的自由。因为,即使夫妇两人的劳动收入并不大于丈夫一人的收入,但是妻子可以不依赖丈夫抚养,这可能对妇女更为有益。不过,一家的主妇(独身的妇女又当别论)为了生活而必须劳动(至少必须在家庭以外的场所劳动),如果这是劳动阶级生活中的一个永久性要素,那决不能说是好现象。至于儿童(当然是指必须依靠父母的儿童),由于他们参加竞争而使劳动市场降低价格,则是限制他们参加劳动(多给他们接受教育的机会)的问题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五节 妇女的工资何以低于男子
妇女的工资何以一般要低于男子,而且要低很多,这是一个应该考虑的问题。妇女的工资,并非到处都低于男子。在男女从事同样工作的地方,如果对体力的要求一样,那么,男女的工资未必两样。妇女在工场里,有时与男子取得同样的收入。在手工织机编织业中也是如此。因为手工织机编织业的工资是按件计算的,所以对妇女的效率是一种确实的试验。效率相等而报酬不同,其唯一的原因就是习惯。这种习惯的形成,不是出于偏见,就是由于现在的社会结构。从社会的角度来说,几乎把所有的妇女都当作某些男子的附属品,任何属于男女共有的东西,男子照例能获得绝大部分。但是,主要的问题是关于妇女特有职业的问题。这些职业的报酬,大大低于男子从事的技能和不愉快程度与之相同的职业的报酬。其中有些情况是显然可以用前面已经说过的理由来说明的。例如家庭佣人的情况。家庭佣人的工资,一般说来,并不取决于竞争,而大大超过这种劳动的市场价值。在这一超过部分中,几乎与一切由习惯调节的事情一样,绝大部分为男佣人所取得。在雇主可以充分利用竞争的职业中,妇女的工资低于男子通常的收入。这是就业过剩的一种证明。即证明,靠工资维持生活的妇女人数,虽然远少于也靠工资维持生活的男子人数,但因法律和习惯允许妇女参加的职业为数较少,所以在妇女就业的部门,较之男子,仍是人员过剩。必须看到,人员过剩一旦达到充分的程度,就会使妇女的工资下跌到比男子的工资低得多的最低限度。妇女的工资,至少是单身妇女的工资,必须等于她们的生活费用,但无须高于这一水平。最低限度的工资,对妇女来说,是维持一人生活所绝对必需的最少金额。至于男子的工资,固然它最终也会因竞争过度而下跌,但其停留的最低点,总会高于一人的生活费。按照一般习惯,劳动男子的妻子无须补助其丈夫的收入。但是,男子的工资,至少须能养活其本人、妻子以及足以维持人口的若干子女。因为,如果不是这样,就不能维持人口。然而,即使妻子也有若干收入,夫妻的工资合计亦须足以养活他们自己及其子女(至少在若干年之内)。因此(一时的危机,或正在衰退的职业,又当别论),除了妇女的职业之外,被雇人员借以维持生活的任何职业,其工资是几乎不会跌到低工资的最低点的。
第六节 由限制性法律和团体组织造成的工资差别
以上论述都是在如下假定下进行的,即,竞争是自由的,不受任何人为的干涉,而只受天然的原因或一般社会环境的自然作用的限制。但是,法律或习惯可以进行干涉,限制竞争。如果有学徒法或同业团体的规定,使人们不易参加某种职业,或延迟其参加的时间,或课以费用,或加以刁难,那么,这种职业的工资就能大大高于它与一般劳动工资的自然比例。如果超过一般工资率的那部分工资不必使价格相应提高,又如生产者的人数有所限制,而他们生产的全部产品的售价不受限制,那么,这种职业的工资可以不受特别限制地继续高于它与一般劳动工资的自然比例。在许多文明的国家里,虽然有过这种对竞争的限制,但是现在或已被废止,或大为和缓,而且毫无疑问,不久就将完全被取消。然而,在某些行业中,在某种程度上,工人的团体组织(工会)逐渐产生同样的作用。固然,这些工会除非也限制竞争者的人数,否则永远不可能维持某种人为的工资率。但是,工会偶尔也确曾成功地达到过这个目的。在有些行业中,工人能拒绝外人作为满师职工或学徒参加其行业,除非参加的人数不多,并且服从其所规定的种种限制。在对手工织机工人委员会的证词中曾经提到,这种做法使困苦不堪的手工织机工人的悲惨状况愈益加甚。这些工人本身的职业已经人员过剩,而且几乎已经破产。其他许多职业虽然不难学,但是,那些职业的工人团体组织(工会)都设有障碍,使外人直至今日仍无法越过。
然而,这些工人团体在特有情况下采取的排他主义的做法虽然残酷,但总的说来,这些组织究竟是有益还是有害,这个问题,需要广泛地考察其行动的效果才能作出判断。在这种效果中,上面所说的事实并不是最重要的。工人有时会有个人的暴虐或威胁等恶行,对于这些恶行,任何严格的取缔都不为过,但是现在不讲这些。如果民众的一般习惯象现在一样不改变,那么,这种偏向一方的工人团体,即使确能通过限制某种行业的人数而提高该行业的工资,这种做法也只不过是在某一特定场所的周围设置堡垒,以防止过剩人口流入,只不过是使这个阶级的工资不取决于比该阶级更无远见和更无节俭习惯的阶级的增加率,而取决于该阶级本身的增加率。较少数人垄断其所得以防止较多数人参加分配,这初看起来似乎是不公平的。但是,即使这些多数人被容许参加分配,从长期看,也不会有好的效果,其唯一的永久效果,是使别人的生活降低到他们自己的水平。这样想来,所谓少数人的垄断也不是不公平的。那么,在劳动阶级的人口过剩普遍开始趋向缓和的时候,上述看法的说服力将会丧失到何种程度呢?行业团体组织的存在不应反对,而应赞成,其可能有的各种根据是什么呢?这些问题在本书后面有关工人联合法律问题的部分中将会讲到。
第七节 关于工资取决于习惯的各种情况
在本章结束之前,我要重复一下前面的论述,即世上有些劳动,其工资取决于习惯,而不取决于竞争。例如内科医生、外科医生、律师、甚至诉讼代理人等自由职业者的酬金或手续费。这类费用,按照一般惯例,是不变的。虽然竞争对于这些阶层的人,同对其他阶层的人一样发生作用,但是这种作用只是使其业务分散,一般地说,并不是使其报酬减低。其原因也许是,舆论普遍认为,这些人所得的报酬高(就其工作相对而言),才更可信赖。因此,如果一个律师或内科医生的服务费用减低到通常以下的数额,则其工作不但不会增加,而且反而会减少。由于同样的理由,凡是雇主特别信任的或希望其工作超过普通服务的人,他们所得的报酬,往往大大高于其劳动的市场价格。例如,大多数人对其家庭佣人,如有可能,总是给予较多的工资,即其所支付的工资多于足够在市场上购买完全能胜任这种工作的人的劳动的数额。这些人之所以这样做,不仅是为了世俗的体面,而且还有更合理的动机。或是因为他们希望这些佣人愉快地为他们服务,而且想继续干下去,或是因为他们不愿意与经常接触的人斤斤计较,或是因为他们不愿意接触、也不愿意看到工资低的那种人通常具有的外表和习惯。事业家们对其事务员和其他雇员,也有类似的心情。雇主的这种宽仁、慷慨和信任,其动机或多或少都在于不愿充分利用竞争。而且,毫无疑问,这样的动机曾经,甚至现在仍然,在各大产业部门的雇主之间发生作用。这种动机的发生作用,是件好事。不过,这决不会使平均劳动工资提高到超过人口对资本的比率。这些大产业的雇主对每一个得到工作的人给予较多的工资,其结果减少了使一些人就业的能力。无论其道德的效果怎样出色,从经济上说,除非受其排挤的人们的穷困,导致进一步限制人口的增长,从而间接地进行重新调整,否则是不会产生好的效果的。
第十五章 论利润

第一节 利润可分解为三部分,即利息、保险费和监督工资
在对劳动者在生产物中所得的份额作了论述之后,我们将进而讨论资本家所得的份额,即资本或股本的利润。所谓资本家,就是垫付各种生产经费的人。他们以自己占有的资金支付工人的工资(或在工人工作期内供养其生活),并供给必需的建筑物、原材料、工具和机械。在通常的契约条件下,生产物归他们所有,他们可以任意支配生产物。资本家在其支出的费用得到补偿之后,一般有些剩余。这种剩余的金额,就是他们的利润,就是由其资本获得的纯收入。他们可以将这部分收入花费于生活必需品或享乐,也可用于储蓄以增加其财富。
工人的工资是对劳动的报酬,同样,资本家的利润,按照西尼尔先生的确切说法,则是对节欲的报酬。利润的获得,是因为资本家不将其资本用于自己的消费,而让生产工人用于生产消费。对于这种克制,资本家要求报酬。如果从资本家个人的享乐来说,他往往是他自己浪费掉的资本的得益者。这部分资本的总额,大于在其今后一生中这部分资本所能获得的利润的总额。但是,他保留着这部分资本,不使它减少。如果他有意或者感到需要,他有权随时把它消费掉;在他去世时,也可将它赠给别人;在他去世之前,他可从这部分资本得到一笔收入,用以满足自己的需要或嗜好而不致贫困。
然而,由于占有资本而获得的那部分收入,确切地说,只是使用资本本身的一种等价物(译者按:即使用资本的代价),其数额等于一个有偿还能力的人在借用资本时愿意支付的报酬。谁都知道,这叫做利息,它不过是人们不立即将其资本用于消费,而允许别人将它用于生产目的时,所能获得的全部收入。在任何一个国家里,仅仅由节欲获得的报酬,可用最优担保(即排除任何丧失元本可能性的担保)的当时利率来计量。凡是自己监督其资本使用的人,其所希望的利得,总要大于普通的利息,而且一般要大很多,也就是说,利润率远高于利息率。其超过部分,有一部分是冒风险的代价。当他以充分的担保出借其资本的时候,几乎或完全不冒风险。但是,如果他自负盈亏经营事业,则其资本的一部或全部,随时都有丧失的危险,即其资本要冒相当的风险,往往风险还很大。对于这种风险,他必须得到补偿。否则,他将不冒这种风险。他对于提供自己的时间和劳动,同样必须要有报酬。产业的经营管理,往往是由供给全部或大部分资本而使事业得以进行的人担任的。因此,按照通常的安排,他或者是事业成败的唯一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是最大的(至少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如果其事业的规模宏大而复杂,为了有效地进行这种管理,就需要高度的勤勉,而且往往需要有非凡的手腕。这种勤勉和手腕,非有报酬不可。
资本的总利润,即生产资金提供者的所得,必须符合以下三种目的,即对节欲给予足够的补偿,进行风险赔偿,并偿付实行监督所需劳动和手腕的报酬。这些不同的补偿,有时是付给同一个人的,有时是付给不同的人的。资本,或某一部分资本,可能是从别人那里借来的。这种借来的资本,其所有者不担当经营上的风险或烦劳。这时,资本的出借者,或资本的所有者,是进行节欲的人。他获得利息,以作为对其节欲的报酬,而利润总额与此利息的差额,则是对企业家的努力和风险的报酬。又有时,资本,或一部分资本,是由所谓“隐名股东”提供的。这种人虽然不分担经营上的烦劳,但承担事业上的风险,因此,他们从总利润中得到的不仅是利息,而且还包括契约所规定的一个份额。又有时,由一个人供给资本而且承担风险,业务也完全用他的名义经营,至于管理上的烦劳,则由别人(为此目的而受雇并领取固定薪水的人)承担。然而,这种雇来的人只关心维护自己的薪水,而不关心该事业的成败。用这种人来从事管理,除非他们是在主要利害关系人的监视之下(纵使不在其直接控制之下)工作,否则,肯定是效率很低的。因此,对于不受如此控制的经理,分给一部分利润作为报酬,通常确属明智的措施。结果,在事实上,变成了“隐名股东”。最后是,同一个人,他既有资本,而又处理业务。此时,如果他愿意,而且又有能力,他可进一步在其自己的资本之下,再让其他那些信任他的资本所有者的资本参加经营。不过,这些方法不论哪一种,都有同样的三件事情要求报酬,而此报酬则必须取自总利润。这就是节欲、风险和努力。因此,利润可分解为三部分,即利息、保险费和监督工资。
第二节 利润的最低限度以及这一限度的变动
所谓可以永久存在的最低利润率,是在一定场合和一定时期内,刚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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