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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原理-第3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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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位作者以统计资料证明,普鲁士的平均结婚年龄不仅比英国要大得多,而且通常愈来愈大”,同时“在普鲁士出生的私生子也比欧洲其他任何国家少”。凯先生还说,“不论我在德国北部还是在瑞士旅行,所有的一切都使我确信,所有的农民都想得到土地,这种欲望可能是对人口过度增长最有力的牵制”。
按照驻在奥斯坦德的英国领事福切先生的看法,在佛兰德,租地农民的儿子和具有当租地农民的资力的人都会把他们的婚事推迟到他们拥有一个农场以后再办。“他们一旦成为租地农民,其下一个目标就是当地主。”驻在哥本哈根的领事布朗先生说:“丹麦人有了储蓄,首先是拿它买钟,其次是买马和母牛,用以出租,以取得很高的利息。他的志向是成为一个小地主。在丹麦,这种人的境况比任何人都好。确实,我知道这种人在生活上真正需要的物品虽然比劳动者多得多,但他们很容易取得这些物品,这是任何国家的任何人都力所不及的。”
但是,法国的经验同自耕农制度具有造成人口过剩的倾向的说法存在明显的矛盾。该国的实验并不是在最有利的情况下进行的,大部分地产过于细小。法国土地所有者的精确数目没有弄清,但从低估计也不会比500万少很多。即使对一家人数作最低限度的估算(对法国来说应当从低估算),拥有或有权继承地产的人也远远多于人口的一半。因此,大部分地产都小得无法维持土地所有者的生计。按照某些计算的结果,在这些所有者当中有300万人不得不靠当雇工或按分益制佃种较多的土地来弥补生计的不足。如果拥有的地产不足以使这类所有者可以不靠工资过日子,这类所有者就会失去很多特有的效能,如对过剩人口的控制。英国人常常预言法国会变成“挤满贫民的地区”。即使这一预言实现,也不能证明这种农业经济制度在其他情况下不具有抑制人口增长的作用。但事实到底怎样?法国的人口增长率在欧洲是最低的。革命使得人民一下子摆脱毫无希望的悲惨处境而过上富裕的生活。在大革命时代,人口有了很大的增长。但是,出生于优裕环境、没有体验过悲惨生活的一代新人长成了;节俭精神在他们身上产生了最明显的作用,使人口的增长得以不超过国民财富的增长。在劳教授所制作的一张表上,列出了各国人口的年增长率。1817-1827年间法国人口的年增长率为0.63%,而同一时期英国为每年1.6%,美国约为3%。按照勒哥特先生曾作分析的各种官方报告,1801-1806年的人口增长率每年为1.28%,1806-1831年平均只有0.47%,1831—1846年平均为0.60%;1836—1841年为0.41%,而1841—1846年为0.68%。在1851年的人口普查中,5年间人口仅增长0.71%,或每年0.14%。因此,用德·拉韦捏的话来说,“法国人口几乎不再增加”。甚至这样缓慢的增加也完全是死亡人数减少的结果;出生人数毫不增加,而出生人数对人口的比例则不断减少。在人口这样缓慢地增长的同时,资本迅速增加,因而劳动阶级的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这一阶级中土地所有者的生活状况不容易精确地查清楚,当然是变动极大;但在大革命时期没有从地产的变动中得到任何直接利益的单纯的劳动者,从那时起毫无疑问在生活条件上有了很大的改善。劳博士还证明.在土地也许分得过细的另一个地方——巴拉廷纳,也存在类似的事实。
我不知道有什么有根有据的事例可以支持自耕农制度会促使人口迅速增殖的主张。自耕农制度未能制止人口激剧增长的事例肯定可以举出一些,其中主要的一个就是比利时;可是,比利时人口增长的前景如何,目前显然还不能断定。比利时在欧洲大陆是人口增加最快的国家;但该国的各种情况要求、也必然很快会制止人口这样快地增加,不过,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克服现有的强大的习惯势力。天主教的圣职在人们的心目中具有很大的势力,他们在任何地方都激烈反对限制人口,对人们有很大的影响。这是妨碍人口控制的不利条件之一。然而,必须记住,该国人民坚持不懈的辛勤劳动和卓越的农业技术已使得目前这种增长速度实际上没有什么害处了。尚未分割的很多大地产通过逐步分割而成为增加(必要的)总产量的资源,此外,还有很多大的工业城镇、采矿和采煤地区吸收和雇用了每年增加的人口中相当大的一部分。
第五节 自耕农制度对土地细分的影响
但是,甚至在人口过剩随同自耕农制度一起出现的地方,这一弊害也不一定会带来另一经济上的损害,即土地的过度细分。地产即使分得很细,也不能说农场必定很小。正如大地产完全可以和小农场并存一样,小地产也可以同规模相当大的农场并存;占用权的细分不是自耕农生育过多的必然后果。佛兰芒的农民对于同自己的职业有关的事物,早已具有令人钦佩的知识。劳博士说:“不分割地产的习俗和认为这种习俗是有利的看法,在佛兰德广为流传,因此,即使在现在,如果一个农民死后留下几个孩子,虽然这个农民的遗产不是限定继承人的财产,也不是托管财产,他的那些孩子也宁愿把地产整个卖掉,而均分所得到的价款,因为他们认为,这种地产同宝石一样,一经分割就会失去价值。”法国农民也普遍具有这种想法,这从土地的出卖异常频繁可以看出;10年间出卖的土地共达全国土地的四分之一。帕赛先生在他的小册子《论1800年以来厄尔县农业状况的变化》中记载的其他事实也证明了同一结论。他说:“这个县的事例证明,在地产的分割和耕作的分配之间并不象某些著述家曾经设想的那样存在一条牢不可破的纽带。所有权的易手不会对地产的规模产生明显的影响。在实行小规模耕作的地区,属于同一所有者的土地常常分给很多佃户耕种,而在主要实行大规模耕作的地方,同一个农场主租种几个地主的土地也并非罕见的事情。特别是在维克辛平原,很多有活动能力和富有的耕作者并不以拥有一个农场为满足;其余的农民也要在自己租用的土地之外,另行租用四邻所能租用的一切土地。从而使总面积在某些情况下达到或超过200公顷(500英亩)。”“地产分得越细,这种活动就越频繁。因为它们对有关各方都有利,也许今后会形成习惯。”
德·拉韦涅先生说:“在某些地方,例如在巴黎邻近,实行大规模耕作的好处很明显,因而农场的规模有扩大的趋势,好几个农场合并为一个农场,一些农场主通过向若干地主租借小块土地来扩大他们的农场。在其他一些地方,太大的农场和地产却趋向于分割。耕作总是自然地趋向最适合的组织形式。”据同一著名作者说,诺尔、索姆、加来海峡、下塞纳、埃纳和瓦兹都是小耕地最多的县份,它们都是法国最富饶、耕作得最好的地方,其中尤以首先列举的诺尔为最;这是引人注目的事实。
无可怀疑,土地分得过细和占用的土地过小,在某些自耕农较多的国家,特别是在德国和法国的部分地区已经成为具有普遍性的弊病。巴伐利亚政府和拿索政府认为对土地的细分有必要在法律上加以限制。普鲁士政府打算对莱因各省的地产采取同样的措施(没有成功)。但是,我并不认为小规模的耕作在任何地方都是在小农制度下实行的,而大规模的耕作则是在大地主制度下实行的。相反,我认为,在小地产分别属于很多地主的地方,大地产也是分成许多小块租佃很多农场主。两者的原因都是资本不足,技术和农业经营处于落后状态。有理由相信,法国土地的细分都可以用这种原因来说明;细分的程度在减少,而不是在增加;对于某些地区土地的日益细分感到恐惧(无论是现实的恐惧还是口头上的恐惧),是毫无根据的。
如果自耕农制度对于土地的细分超出与一国的农业习惯(一国大地产所具有的习惯)相适应的程度有某种促进作用,则其原因当为这一制度所具有的各种有益作用之一,即,这一制度对于尚未成为自耕农而希望成为自耕农的人们厉行节约给予很大的鼓励。在英国,农业劳动者即使有储蓄,也没有地方可以投资,只能把钱存入银行,而且,即使他们可以通过节约提高自己的地位,他们也只能提高到常有破产之虞的小店主的地位;因而,在英国的散工中间丝毫看不到那种旨在使自己上升为地主的强烈的节约精神。按照几乎所有的权威人士的看法,土地细分的真正原因是,人们与其把土地整块卖给富有的买主(他们只想靠收取地租过活,而不想改良土地),不如把它卖给农民(他们想以很少的储蓄购买土地,作为一种投资),因为这可以使他们得到较高的代价。获得这种投资机会的希望,对没有土地的农民来说是最有力的诱惑,它诱导他们勤劳、节俭和自制,以实现他们的奢望。
通过就自耕农制度的直接作用和间接影响进行的这种研究,我以为如下几点可以给予肯定,这就是:在这种形式的土地所有制和生产技术的不完善状态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对最有效地利用地力来说,这在很多方面是有利的,而在其他很多方面又是不适宜的;在现存的农业制度中,没有什么制度能够对国民的勤劳、才智、节俭和审慎产生比自耕农制度更大的积极作用,总的说来也没有什么制度能够比自耕农制度更为有力地阻止农民轻率地增加人口;因此,总的说来,没有什么制度能够在精神上的福利和物质上的福利两方面起比自耕农制度更大的促进作用。与利用雇佣劳动的英国耕作制度相对照,不能不认为自耕农制度是对劳动阶级极为有利的。我们也可以把这一制度同劳动者社团的土地共有制作比较,不过目前尚无此必要。
第八章 论分益佃农

第一节 分益佃农制度的性质及其种类
以上所述是土地和劳动的产品并不分割,完全属于劳动者的情况,以下进而论述这些产品被分割,但仅在劳动者和地主两个阶级之间分配的情况;这时,资本家的角色有时由劳动者担任,有时由地主担任。确实可以设想,只有两个阶级分享产品,而资本家阶级可作为其中之一;劳动者和地主两个角色合并为另一者。这种情况可能以两种方式出现。其一为:劳动者,尽管拥有土地,可以把土地租给某个承租人,并受后者雇用。但这种情况即令会出现也非常少,它和劳动者、资本家与地主的“三重制度”也没有什么实质上的不同,因而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讨论。另一为:自耕农拥有并耕种土地,但其所需要的小额资本,是以其土地抵押而借来的。这种情况并不罕见;它也具有很大的特殊性。这时,只有一个人、即农民本人才有权干预经营。象以一定的金额付给政府作为税金一样,每年以一定的金额付给资本家作为利息。我不想详细论述这些情况,仅就其具有显著特色者叙述如下。
当分享产品的双方是劳动者和地主时,在二者中何者提供资金,或象有时发生的那样,二者按一定的比例分摊资本,这不很重要。主要的差别不在这里,而在于二者之间产品的分配是由习俗调节还是由竞争调节。我们先讲前一种情况,其主要的——在欧洲几乎是唯一的——实例是分益佃农的耕作。
分益佃农制度的原则是劳动者或农民与地主直接订立契约,他不是以货币或实物支付固定的地租,而是按产品的一定比例(或者更确切地说,按从产品中扣除认为维持资本所必需的部分以后剩余的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地租。这个比例(其含义一如其名)通常是对半开;但在意大利的某些地方是四六开。关于资金的供应,各地的习俗颇为不同;有些地方全部由地主提供,在另一些地方是地主提供一半,还有一些地方是地主提供特定的部分,例如耕畜和种子,而由劳动者准备农具。“这种协议”,西斯蒙第说,主要是讲托斯卡纳的情况,“经常是契约的内容,并指明对分制佃户要交纳的租金和应从事的劳动项目;然而,这些人的义务与另外一些人的义务,它们的差别极微小;日常惯例同样能处理所有的契约;它可以补充条款中没有表明的项目,土地主人如果要排斥惯例,想比邻近的地主取得更多的地租,不想对半分成,那就会引起别人的憎恨,他确信找不到忠诚老实的佃户,至少在每个省份,佃户的契约都是一样的,这种契约也从来没有给寻找职业的农民提供哪种竞争机会,对谁也没有提供过低廉的价格来耕种土地。”夏托维奥讲到皮德蒙特的分益佃农时,也有与此相同的叙述。“他们把农场当作世袭财产,从未想过更新租约,只是一代一代地按同样的条件执行,既无书面的东西,也不登记.”
第二节 分益佃农制度的优缺点
如果产品是按固定的习惯,而不是按变动不居的契约分配,则在政治经济学中毋须研究分配法则。在自耕农的情况下所须考察的只是,第一,这个制度对农民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影响如何,第二,它对劳动效率的影响如何。在这两方面,分益佃农制度具有自耕农制度所特有的优点,只是其有利程度较低。分益佃农勤奋努力的动机不象自耕农那样强,因为勤劳的成果只有一半、而非全部归他自己所有。但他们的这种动机比散工要强得多,后者对勤劳的成果毫不关心,他感兴趣的事只是不被解雇。如果分益佃农不违反契约,是不会被撵走的,所以他所具有的勤奋努力的动机比没有租地权的任何佃农(tenant-farmer)强烈。分益佃农至少同他的东家有共同经营的关系,并且可以同后者平分共同的收益。而且,他的永佃权是靠习惯保证的,因而他对土地颇为喜爱,也就是多少具有土地所有者的感情。我在这里是假定这一半产品足以使他过舒适的生活,但实际上是否如此,取决于(如果农业情况没有变化)土地细分的程度;而土地细分的程度又取决于人口原理的作用。人口增长超过土地所能适当地供养的数量,或超过工业所能吸收的数量,这种情况甚至对自耕农来说也是难以避免的,当然对分益佃农来说更是屡见不鲜。然而,我们曾经说过,在自耕农制度下促使人们在这方面慎重从事的倾向,在分益佃农制度下同样普遍。对自耕农来说,他们能否养活一家,是容易准确地计算出来的。如果容易看出拥有全部产品的所有者(译者按:指自耕农)能否靠提高生产在同样的生活水准下养活更多的人,则拥有一半产品的人(译者按;指分益佃农)也能同样简单地做到这一点。分益佃农制度除具有自耕农制度所拥有的各种人口控制力以外,似乎还具有另一种人口控制力,即在此时,地主可以拒绝同意土地的细分来发挥控制作用。然而,我并不认为这种控制十分重要,因为农场即使不细分也可以负担过剩人口的生活,而且,人口增长几乎总是使总产量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取得一半产品的地主是直接受益者,只有劳动者受到烦扰。毫无疑问,地主最后会因劳动者贫困而倒霉,他们不得不贷款给劳动者,特别是在歉收时节;对最终麻烦的这种预见,对于重视未来安全更甚于眼前利益的地主可以产生有益的作用。
对于分益佃农制度所特有的缺点,亚当·斯密作过极为清晰的描述。他指出,对分益佃农来说,“生产总额愈大,他所占有部分亦愈大。所以,他们的利益,显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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