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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原理-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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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东西,也是财富。所谓富有,就是拥有大量有用的物品,或购买这些物品的手段。因此,每一件具有购买力的东西都是财富的组成部分,因为用它可以交换有用或合意的东西。在政治经济学所使用的术语中,凡是不能用来交换的东西,不论它们多么有用或不可缺少,都不是财富。例如,空气虽然是绝对必需的,但因为可以免费获得,在市场上却没有任何价格,把它储藏起来不会使任何人获利或得到好处,其生产和分配规律是与政治经济学很不相同的研究主题。但虽然空气不是财富,可人类却由于能无偿地获得它而富了许多,因为无需花时间和劳动来满足这一最迫切的需要,所节省的时间的劳动可用于别处。我们可以想象一下空气变成财富的情形。如果人们习惯于长期居住在空气不能自然地进入的地方(例如沉入海中的潜水钟),那么,人工供应的空气就会象自来水那样具有价格。如果由于自然界的剧烈变革,空气变得极为稀薄,不足以满足人类的需要,或可以独占空气,空气便会获得非常高的市场价格。在这种情况下,超过自己需要而占有的空气,就会成为占有者的财富,因而乍看起来,如此巨大的灾难反倒似乎增加了人类的总财富。错误是在于没有考虑到,不管空气的所有者在损害社会其他成员的情况下变得多么富有,所有其他人都更穷了,因为他们不得不为以前无偿得到的空气付款。
这就使用来指个人占有物的财富与用来指国家或人类占有物的财富在含义上有了重大区别。在人类的财富中,不包括那些本身不能满足某种实用或享乐目的的东西。但对于个人来说,某样东西虽然本身是无用的,但只要能使他从别人那里换到有用的或可供享受的东西,便是财富。例如,抵押一块地产获得1000镑借款。这对于靠它收租或也许能在市场卖掉来还债的人来说是一项财富。但它对国家来说却不是财富,因为如果契约被宣告无效,国家既不会因此而更富也不会因此而更穷。受抵人会损失1000镑,土地所有者会得到这1000镑。从整个国家来说,抵押本身并不是财富,只不过使甲可以得到乙的一部分财富。它对甲来说是一项财富,是可以转让给第三者的一项财富。但他所转让的实际上乃是以1000镑为限的、仅仅在名义上属于乙的土地的一种共有权。国家证券持有人或公债所有者的情况与此相类似.他们是国家总财富的受押人。废除债务不会造成财富的毁灭,而只是财富的转移,这是为了政府或纳税人的利益从社会某些成员那里不正当地夺取财富的一种手法。因此,公债不能计作国民财富的一部分。统计学家往往忘记这一点。例如,在根据所得税的收入估算国家总收入时,往往不把得自公债的收入排除在外,而对纳税人则是按其全部名义收入课税,不允许从名义收入中扣除购买公债的款项。因此在这种计算中,国家的一部分总收入被重复计算了,使总收入额看来比实际数额要多出差不多3000镑,然而,一个国家却可以把其公民所持有的全部外国公债以及别国欠其公民的其他债务计入其财富。但外国公债之所以对该国来说是财富,仅仅是由于它们对别国持有的财富拥有部分所有权.它们并不是人类集体财富的一部分。它们是分配中的一个因素,而不是总财富的一个组成部分。
另一个例子是奴隶,同上面的例子一样,这种占有物对持有者来说是财富,但对整个国家或整个人类来说却不是财富。许可蓄权的国家,概念混乱得令人不可思议,竟把所谓奴隶财产按每个奴隶的价钱计入财富总额或资本总额中。如果把一个人看作是一件具有生产力的物品,这种生产力被别人拥有时他是国民财富的一部分,那么这种生产力归他本人所有时他也同样是国民财富的一部分。他在他主人心目中的价值乃是可从他身上榨取多少资财,这种榨取并不能增加两个人合在一起的财产,也不能增加他们两人所在国家的财产。然而,按照正当的分类,一个国家的人民不应算作这个国家的财富。国家的财富是为了人民而存在。财富这一名词是用来指他们所拥有的满足其需要的物品,并不包括他们本身,而是与之对立的。虽然他们是获取财富的手段,可他们对自己来说并不是财富。
有人提出将财富定义为“手段”;不仅是指工具和机器,而且指个人或社会为达到其目的所使用的一切手段。例如,田地是一种手段,靠它可得到谷物。谷物是一种手段,靠它可得到面粉。面粉是一种手段,靠它可得到面包。面包也是一种手段,靠它来充饥和维持生命。由此最终便得到了不是手段的东西,这些东西由于自身的原因而被人所需要,不是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这样来看财富,在哲学上是正确的,或者更确切地说,这种表达方式可以和别的方式一道使用,不是为了标新立异,而是为了使通常的看法更清晰和更符合实际。然而,它与习惯说法相距太远,不大可能被普遍接受,只能偶尔用来说明财富。
因此,可将财富定义为一切具有交换价值的有用的或合意的物品;换言之,所谓财富就是一切有用的或合意的物品,只是要刨除那些不付出劳动或作出牺牲便可随意得到的物品。对于这个定义,唯一的反对意见看来是,它留下了一个引起很多争论的问题未能予以解决,即所谓非物质产品可否视作财富,是否可将工人的技能或任何其他天生的或后来获得的体力或智力称为财富。这个问题并不十分重要,因而有关这个问题的讨论,为方便起见可放在另一个地方。
关于财富我们已作了以上预述,下一步将转而考察财富在不同国家与不同时代之间的巨大差异,考察财富在数量和种类方面的差异,并考察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财富的方式方面的差异。
现在也许没有完全靠采集野生植物维持生活的人民或社会了。但有很多部落仍完全依靠、或几乎完全依靠渔猎而生活。他们的衣着是兽皮;他们的住所是用原木或树枝搭起来的简陋小屋,可以随时放弃。他们的食物不易储藏,因而没有食物储备,常常极为缺乏生活必需品。这样的社会所拥有的财富,只不过是他们所穿的兽皮;少量装饰品,大多数野蛮人都有这种嗜好;一些粗糙的器皿;用以捕杀猎物或与敌手争夺生活资料的武器;用以渡河过湖或下海捕鱼的独木舟;也许还有一些毛皮或其他野生物,用来和文明人交换毛毯或烟酒;可能还有少许未消费掉的外来产品。还应把土地计入这个贫乏的物质财富清单;同定居的社会相比,他们对土地这种生产手段利用得很少,但这仍是他们生活资料的源泉。如果附近有需要更多土地的农业社会,他们的土地便具有市场价值。这是迄今所知的最为贫穷的社会状态,不过在有些富裕得多的社会中,部分居民的生活境况比野蛮人也好不了多少。
摆脱这种状况的第一个伟大进步,是驯养较为有用的动物,由此而进入了畜牧或游牧生活。人类不再依靠狩猎而是依靠奶和奶制品,依靠牛群和羊群逐年的增加而生活。这种状况不仅本身更加符合人的心意,而且也更有利于进一步的发展。在这种状况下何以积聚起多得多的财富。只要地球上广大的天然牧场还没有被完全占用,牧草的生长快于消耗,生活资料的储备就会很多而且会不断增加,所付出的劳动仅仅是守卫好畜群以防野兽的袭击和强人的明抢暗夺。因此,勤勉和节俭的人靠自己的努力,以及氏族和部落首领靠其忠顺子民的努力终于拥有了大量的牛群和羊群。这样—来在游牧状态下就出现了财产的不平等。这在野蛮状态下是罕见的,那时无人拥有绝对必需品以外的物品,匮乏时连绝对必需品也必须和部落其他成员共享。在游牧状态下,有些人拥有大量畜群,足以供众多人食用,而另一些人则没有多余的物品,或许根本没有牲畜。但是生计不再是朝不保夕的了,因为较幸运的人除了用多余物品养活那些运气不好的人以外别无他用,而与他们联系在—起的人愈多,他们愈感到安全,拥有的力量也愈大。这样一来,他们就可摆脱所有劳动,而只进行监督管理,就可迫使部属在战时为他们打仗,在和平时期为他们干活。这种社会状态的特点之一,是部分社会成员,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全体社会成员,有了闲暇。只需要花一部分时间来获取食物,其余时间既毋须为将来担忧。也毋须用于劳累后的歇息。这样一种生活对新欲望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也有可能满足新的欲望。因而人们想得到比野蛮时代更好的衣着、器皿和家具,而多余的食物也使部落的一部分人能生产这些东西。因而在所有的或大多数游牧社会中,都有粗糙的家庭制造业,有些社会甚至有精细的家庭制造业。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当世界上那些现代文明的发源地尚处于游牧状态时,人们就已在毛织物的织造和染色、皮革的制作和看来难度更大的金属加工方面达到了相当高的技艺水平。甚至思维科学也产生于这一社会发展阶段所独具的闲暇时间。根据很可能是真实的传说,最早的天文观测要归功于迦勒底的牧羊人。
从这种社会状态向农业的过渡不是很容易的(因为人类习惯的重大改变没有不困难的,一般都是痛苦的,或很缓慢的),但这种过渡却是事物的所谓自然发展进程。人口和牲畜的增长终于开始使天然牧草出现不足。这无疑便使人们开始耕种土地,正如后来这使尚存的游牧部落袭击农业部落那样。后来农业部落变得强大得能够击退这种入侵,入侵的部落便失去了这种出路,也就被迫变成农业社会。
但在迈出了这伟大的一步以后,人类随后的进步似乎并不象预期的那么快(除了某些罕见的情况以外)。即令在最糟糕的农业制度下,土地所能提供的食物也远比在单纯放牧状况下要多得多,结果是人口大量增加。但是只有靠大量增加劳动,才能生产出更多的粮食,因此不仅农业人口比起游牧人口来说空闲时间要少得多,而且由于长期使用不完善的工具和不熟练的技艺(在世界上很大一部分地区直到现在仍是这样),除了在气候和土壤特别有利的情况下,农民们生产不出超过自身消费量很多的余粮,因而供养不了大群从事其他产业的劳动者。而且这点余粮。不论是多还是少,通常都被政府以及领主(所谓领主就是靠强力或靠宗教或传统的从属观念成为土地贵族的人)从生产者那里掠夺去了。
那些从史前就占据着亚洲平原的幅员辽阔的君主国,最先采用了这种政府占有方式。这些国家的政府,虽然会因君主的个人品质不同而在好坏上有所不同,但却很少给耕作者留下除生活必需品以外的东西,甚至常常连生活必需品也拿走,以致在拿走了他们的全部产品以后,不得不再把其中的一部分借给耕作者,以使他们有种子种地,能把生命维持到下一个收获季节。在这种制度下,虽然大部分居民都在受苦,但政府依靠从民众那里收取贡物,如果政治上还算过得去,就能显示出一种与社会一般状况完全不相称的富裕状况。因而在欧洲人的心目中,东方国家是极其繁荣昌盛的,这种根深蒂固的印象直到最近才被消除。不算被税吏拿走的很大一部分,除皇亲贵戚外,还会有很多人分享这一财富。很大一部分被分配给政府各式各样的官员,以及君王的宠臣。偶尔也用一部分修建公共工程。水库、水井和灌溉渠(在很多热带地区没有这些很难进行耕种),以及堤防、商市和旅舍,这些设施没有一个能靠使用者贫乏的财力来修建,它们的存在要归功于王公们的慷慨大方和考虑自身利益的明智,或者靠各处富人的乐善好施或摆门面讲阔气。这些人的财产如追根溯源总是直接或间接地来自财政收入,常常是来自君主的直接赏赐。
这种社会的统治者把大部分财富用于供养他本人和他所关心的一切人,用来供养他觉得为保卫自己的安全或地位所必需的大量士兵,在这之后,就挥霍多余的部分用于交换奢侈品。那些靠他的恩赐或靠掌管财政收入致富的阶级也会这样做。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一个狭小而富裕的市场,出现了对精美昂贵器物的需求。所需要的物品常常几乎完全由先进社会的商人来供应,但常常也会在这个国家自身内兴起一个工匠阶级。这些人对物品的性质没有太多的了解,全靠敏锐的感觉、耐心的观察和灵巧的双手做出某些非常精致的物品,如印度的某些棉织品就是这样。这些工匠是靠政府和政府官吏获得的多余粮食生活。实际上,在有些国家内,工人不是把活计拿回家去做,做完后再收取报酬,而是带上工具到雇客的家中,在那里吃住到把工作干完。然而,在这种社会状态下,由于人们对所有财产都感到不安全,因而最富有的买主首先考虑的是要置办那些不会朽坏的、体积小而价值高的、适合于隐藏或携带的物品。所以,金银珠宝便构成了这些国家的很大一部分财富。很多富有的亚洲人把几乎其全部财产都带在自己或妻妾的身上。除去君主以外,谁也不想把财富投资于不动产。如果君主感到江山很牢固,确信宝座能传给自己的子孙,有时他会沉溺于大兴土木,金字塔、泰姬陵以及卡里亚王陵就是这样修建起来的。用来满足耕种者需要的原始制造业由乡村工匠逐步建立起来,这些人靠耕种不收租的土地或村民从政府留下的收成中付给他们的实物获得报酬。然而,这种社会状况并不妨碍商人阶级的出现。这个阶级由两部分人组成,即粮商和高利贷者。粮商通常不向生产者购买谷物,而是向政府的官吏购买。后者愿将收来的实物租税委托别人运送到王公、文武官员、军队和满足这些人需要的工匠们所聚居的地方。高利贷者放债给因年成不好或苛捐杂税而破产的农民,用以维持他们的生活和耕作,到下一次收获时收回贷款并得到巨额利息。有时,他们以更大的规模贷款给政府,或贷款给衣租食税的贵族。这种贷款是用交出某些地区归放债人所有或让他们指派税吏收税来作担保的。这样他们就可以从税收中得到偿还。为了使他们能收回贷款,通常要把政府的很大一部分权力交给他们行使,直到这些地区被赎回,或债务已被税收抵消时为止。由此可见,这两种商人的生意是主要依靠构成政府税收的那部分产品进行的。他们的资本从这些税收定期地得到偿还并获得利润,而且他们最初的资本也往往得自政府税收。在大多数亚洲国家,从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以来,只要没有受到外来影响,直到今天[1848年],其经济状况的一般特点依然如此。
在古代欧洲的农业社会中(对其早期的状况我们很清楚),事物的发展与亚洲大不一样。这些社会最初大都是小城邦社会,建立在无人居住的地区或原先的居民已被赶走的地区,所获得的土地以相等或分级的份额分配给社会的各个氏族。在某些情况下,不是有一个城邦,而是有一个城邦联盟,据说是属于同一种族、同一时间到达该地的人所占据。每个氏族生产自己的粮食和衣料,衣料通常由本氏族的妇女在氏族内部加工成当时人们喜欢的粗糙织物。这种社会不课征租税,因为那时没有领取俸禄的政府官员,即使有,俸禄也是由奴隶耕种的禄田提供。军队是由全体公民组成的。因此,土地的全部出产不折不扣地归耕种土地的氏族所有。只要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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