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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原理-第1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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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们不应把专利权等同干垄断权。所谓专利权,就是允许新生产方法的发明者在一定时期内享有利用新生产方法的特权。这并不是为了发明者的私利而使商品价格昂贵,而仅仅是为了补偿和奖赏发明者,推延一部分商品价格的降低。发明者应该得到补偿和奖赏,这是不可否认的,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如果发明者付出劳动和金钱使其设想成为现实后,那些没有付出劳动和金钱的人也可以同时利用他的发明,那么,除了非常富有和非常热心于公益事业的人外,谁都不会付出劳动和金钱来搞发明了,或者就得由国家来奖赏和资助发明者。在一些情况下,确实是由国家来奖赏和资助发明者的,如果发明给公众带来很明显的利益,这样做也并非不可以。但一般说来,较好的方法还是让发明者在一定时期内享有使用特权,因为这使任何人都不能为所欲为,因为由此而得到的奖赏取决于发明是否有用,用处愈大,奖赏也愈大,还因为奖赏是由得到好处的人即商品消费者支付的。上述考虑是非常重要的,如果用国家奖励制度取代专利制度,那么最好的方法是为发明者向所有使用者课征一种临时性的小额捐税。不过,这种制度,或任何其他使国家有权决定发明者是否应得到奖励的制度,都显然比专利制度具有更为严重、更为根本的缺陷。人们普遍承认,现行的专利法需要加以大大改进;但就专利权以及与此极为类似的版权来说,如果法律允许人们不征得发明人或作家的同意,不付出相应的代价,就可以自由利用他人的劳动戍果,那是很不道德的。最近我看到一些具有一定身份的人力图全盘专利原则,实在叫人很吃惊。他们的企图如果得逞,那就会在自由贸易的名义下使自由偷窃享有无上崇高的地位,使聪明能干的人比现在更加贫穷,更加依附于有钱人。
第五节 禁止工人联合的法律
现在让我们来看另一种政府干预。这种干预的目的和手段都是令人憎恶的,但英国直到三、四十年前,法国直到1864年还在进行这种干预。我指的是禁止工人联合起来要求提高工资的法律。颁布和实施这种法律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使工资保持低水平,例如由雇主占支配地位的国会通过的那项著名的“劳工法”,就是为了在大瘟疫减少了工人阶级人数从而竞争不那么激烈的情况下,阻止工人阶级获得较高的工资。这种法律所表现出来的正是奴隶主的那种残忍凶恶的本性,尽管已不再可能公开使工人阶级处于奴隶地位。
假如工人阶级联合起来能使其工资得到普遍提高的话,则几乎不用说,这不是应该加以惩罚的事情,而是可喜可贺的事情。不幸的是,工人阶级并不能通过联合达到提高工资的目的。工人阶级人数太多,又太分散,根本联合不起来,进行有效的联合就更困难了。如果他们能联合起来的话,他们无疑就能够缩短劳动时间,并能够在缩短劳动时间的同时使工资保持不变。但是,如果他们力图使工资高于供给和需求所规定的水平(正是这种水平规定的工资把国家的全部流动资本分配绘了全体工人),那就只有使一部分工人永远失业才能做到这一点。公共救济机构当然不会管那些能够工作但不愿工作的人,这些人将不得不由工会来养活,由于仍然是用相同的工资总额养活相同数量的工人,因而整个说来,工人的境况不会比以前更好。不过,由此而可以迫使工人阶级注意到这样的事实,即他们的人数确实太多了,如果他们想得到高工资,就得使劳动的供给和需求保持一定比例。
有些行业由于工人人数较少,而且比较集中,工人有时是能够联合起来提高工资的。纺纱工人和织布工人能否联合起来对他们得到的报酬产生影响,是值得怀疑的;但据说,铸字工人如果联合得很紧密的话,是能够使其工资远远超过艰苦程度和技术程度与其相同的行业的一般水平的;而且据说,人数较多的裁缝也在某种程度上做到了这一点。象这样只是限于某些行业的工资上升,同工资的普遍上升是不同的,不是由利润支付,而是抬高这些行业生产的物品的价值和价格,落在消费者身上;生产这些物品的资本家只是在价格高昂趋于缩小市场的情形下才会遭受损失,而即使在这时,如果市场缩小的程度不大于价格提高的程度的话,资本家也不会遭受损失,其原因是,虽然在工资较高时,资本家的一定资本所雇用的工人人数较少,但如果他能以较高价格把减少的商品全部卖掉的话,则他的利润仍会同以前一样多。
一部分工人的工资有所提高,如果不损害其他工人的利益,就不应被看作是一件坏事。消费者固然要为此付出代价,但物品价格的低廉,只有起因于生产耗费的劳动较少,而不是起因于工人的报酬较低时,才是可取的。的确,乍看起来,例如铸字工人的高工资,似乎是在损害工人阶级的一般利益的情况下获得的。这种高报酬或者使铸字行业的工人人数减少,或者必然在损害其他行业的情况下,增加对铸字行业的投资。前一种情形会使一般市场上的工人人数增多Z后一种情形则会减少一般市场对劳动的需求,而这两种结果都有害于工人阶级。的确,某一行业或某些行业中的工人在成功地联合后的一段时间内,肯定会带来上述结果;但是,如果工人的联合是永久性的,则本书所一再强调的那些原则就会表明,永久性的联合是不会带来这种结果的。全体工人阶级的习惯工资只受工人的习惯需要的影响,固然工人的习惯需要是可以改变的,但只要工人的习惯需要保持不变,工人的工资就不会长久地低于这种需要水平,也不会长久地高于这种需要水平。假如某些行业中的工人从未组织工会,因而这些行业的工资从未高于一般水平,我们就没有理由认为,工人的一般工资水平会达到现在的高度。如果是那样的话,那就只会是工人的人数比现在多,而享有较高工资的工人人数则比现在少。
所以,如果工人阶级的一般境况没有希望得到改进的话,那么只要一部分工人,不管其人数是多么少,能够通过联合使其工资高于市场水平,也是值得高兴的事。但是,当全体工人的道德状况和经济状况有可能通过合理的努力来提高时,那些有技术的、报酬较高的工人就应该与其他工人兄弟一道来谋求自己的利益,而不应排斥其他工人兄弟。此时如果他们继续反对竞争以此保护自己,继续阻止他人进入他们的行业以此不使其工资降低,那他们就不会有任何慷慨无私的远大目标,而只会为小集团的利益争取提高工资和缩短工时,令人痛惜的是,“工程师联合会”在与雇主发生争执时,其所做所为和所发表的宣言就都表现出了这种倾向。保护工人当中的一部分人,即使能够做到这一点,现在也只会阻碍而不是帮助解放全体工人阶级。
然而,尽管很少能通过组织工会来提高工资,而且即使能做到这一点,由于上面列举的理由,这样做也是不可取的,但是如果剥夺任何一部分工人这样做的权利,那就是很不公平的,并会使他们严重误解决定他们处境的因素。不可否认,法律一直尽力使工资保持低水平,尽管法律毕竟不是低工资的真正原因。然而,只要法律禁止工人为提高工资而联合,法律在工人看来就似乎是低工资的真正原因。要知道,工资与劳动的供求有关。最能把这种关系告诉给工人阶级的,就是罢工的经验,因而最要紧的,就是不扰乱这种教育课程。
无论是工会还是集体罢工行动,从本质上绝对地对其加以谴责,都是大错而特错的。我承认,愚蠢的罢工是邪恶的,而只要罢工力图使工资高于供求决定的市场水平,罢工就是愚蠢的。但供给和需求并不是自然力,无需工人自己的意志和行动的参与而把一定数量的工资硬塞在工人手里。市场工资率不是由某种自动器械决定的,而是人与人讲条件的结果,也就是斯密所谓人们在市场上“讨价还价”的结果;那些不讨价还价的人,即便是在商店购买东西,其所付的价格也会长期高于市场价格。更何况穷工人是同富有的雇主打交道,如果他们不象俗语所说的那样“拼命争取”的话,他们就会长期得不到那种根据对他们劳动的需求而应该付给他们的工资额,但如果不组织起来,他们又怎么去拼命争取呢?一个工人单独罢工要求提高工资,又有什么用处呢,如果他不与其他工人商量(这很自然地会导致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他又怎么能够知道市场状况是否允许提高工资呢,我可以毫不犹豫地说,象工会那样的工人组织,非但不会妨碍劳动市场的自由运行,反而会对劳动市场的自由运行提供必要的帮助。工会是劳动的出售者在竞争制度下借以自己照顾自己的必不可少的手段。还有一非常重要的考虑,是由福西特教授在《威斯敏斯特评论》上发表的一篇文章最先引起人们注意的。经验已最终使较为聪明的工人能够相当正确地估计出一场要求提高工资的罢工能否取胜。工人现在已几乎同雇主一样明了雇主货物的市场情况,能够计算出雇主的利得和支出,知道雇主的生意什么时候兴隆,什么时候不兴隆,只是生意兴隆时,他们才罢工要求提高工资;他们知道,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如果知道他们要罢工,多半是会同意增加工资的。由此可见,事物发展的这种趋势,实际上是使任何一个行业工资的提高都取决于该行业利润的增长。正如福西特先生所说,这种趋势标志着劳动者开始经常参与分享得自其劳动的利润。根据前面某一章 叙述过的理由,这种趋势是应该加以鼓励的,因为主要正是由于有这种趋势,劳动与资本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才可望得到根本的改善。所以,由于以上种种原因,罢工以及组织罢工的工会,非但不是现存社会机器上的有害部件,反而是有用的部件。
不过,允许成立工会有一必不可少的条件,那就是工会必须是自愿组织起来的。如果是以武力威胁强迫工人参加工会或参加罢工,那无论采取怎样严厉的措施来对付这种企图,都不过分。若只是通过发表言论从道义上迫使工人参加工会或参加罢工,则法律就不应加以干涉,在这种情况下,若要限制罢工,就应诉诸较为开明的舆论,提高国民的道德情操水平。但当自愿成立的工会力图达到违背公共利益的目标时,则会出现另外一些问题。提高工资和缩短工时一般说来是有益的目标,或至少也许是有益的目标,但许多工会都力图废除计件工作制,力图消除最有技术的工人和最没有技术的工人之间的工资差别,或力图使工会会员每周的工资不超过一定数额,以便使更多的人能够就业;例如,在“工程师联合会”的诸项要求中,取消计件工作制就占有显著的位置。工会所要达到的这类目标是有害的。哪怕是部分实现这些目标也会损害公众利益,而如果完全实现这些目标,其祸害就会与有害的经济立法带来的祸害不相上下。根据劳动者应享有人身自由的原则,那些有关劳动和劳动报酬的法律,其最有害之处几乎可以说就是力图使勤劳者和懒惰者,有才能的人和无才能的人处于同一水平,而只要有可能,这也是工会力图达到的目标。不过,法律并不因此而就有理由禁止成立工会。暂且不谈天赋自由方面的种种考虑,人类的最高利益也无条件地要束完全允许人们进行各种自愿的经济试验,不允许较为不幸的社会阶级所做的事情,只是用暴力和欺诈手段来谋取私利。
第六节 对思想和出版的限制
上面讨论了滥用政府权力的各种方式,但仅仅谈到了有理论依据的那些滥用,其所依据的理论在最文明的国家仍有一定的市场。我尚未讨论在不久之前造成更大危害、但现在至少在理论已被普遍放弃的那些滥用,尽管这当中仍有许多没有被放弃,还不能说其荒谬之处已遭到了彻底揭露。
例如,可以说人们已完全不再相信以下观点作为一般性论点所具有的有效性,即要由政府来决定其人民应具有什么样的思想观点,政府在政治、道德、法律或宗教方面应禁止出版或公开宣讲它所不赞成的学说。现在人们都很清楚,这种制度对一切繁荣都有巨大危害,甚至对于经济繁荣也有巨大危害,因为人们如果惧怕法律,惧怕舆论,就不会在那些最为重要的问题上自由地运用自己的心智,人的精神就会普遍麻痹和萎缩,到了一定程度,人们甚至在一般生活中都不会有什么大作为,若进一步麻痹和萎缩,甚至会逐渐出现倒退的现象。这方面最能说明问题的例子,就是西班牙和葡萄牙在宗教改革后2O0年间的情形。当欧洲的几乎所有其他国家都在不断前进时,只有这两个国家无论在民族精神上还是在物质文明上都在衰落,这固然可以归因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但却有一最为根本的原因,那就是“宗教裁判”制度和它所代表的精神奴役制度在这两个国家颇为盛行。
然而,尽管以上事实得到了非常普遍的承认,尽管思想和言论自由在所有自由国家都被公认为是公理,但这种表面上的大气度和宽容态度尚未象已得到公认的原则那样享有权威地位,一旦遇到一种新思想,它就会变成恐惧和战栗。最近10年或15年内,一些人遭到监禁,只是因为他们有时以很温和的方式公开宣称不信仰宗教;一且宪章主义和共产主义引起恐慌,公众和政府很可能也会迅速采取同样手段来阻止人们宣传民主学说和反对私有财产的学说。不过,在英国,对思想自由的限制,与其说来自法律和政府,还不如说来自国民心理的偏狭气性,而这种偏狭已不再是产生于固执和狂热这样尚不太坏的品性,而是产生于在思想和行为上已普遍养成的一种习惯,即习惯于把墨守陈规当作生活的金科玉律,谁没有党派的支持敢于标新立异就惩罚谁。
第十一章 论自由放任或不干预原则的依据和所受到的限制

第一节 政府的干预可以分为命令式的和非命令式的两种
我们的讨论已接近了尾声。下面将根据本书的计划,从原则上而不是从细节上讨论政府的职权范围,也就是讨论这样的问题,即除了政府必须行使的那些职能外,政府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可以或应该扩大到什么范围。这是当今争论得最为热烈的问题,不过,争论主要集中在若干点上,只是偶尔涉及这个问题的其他方面。固然,那些讨论过具体政府干预问题(例如国家是应该实施宗教教育还是世俗教育,是否应限定劳动时间,是否应该向穷人提供救济,等等)的人,也常常作一般性论证,远远超出就事论事的范围,从而或者表现出赞成自由放任的强烈倾向,或者表现出赞成政府干预的强烈倾向Z但是他们却很少告诉人们,也很少在心里明确决定,他们将把自己赞成的原则推进到什么程度。支持政府干预的人,只是满足于坚持说,只要干预是有用的,政府就有权也有职责进行干预;而属于自由放任学派的人们,则力图明确限定政府的职权范围,往往把府政的职权范围限定为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使其免受暴力和欺诈的危害,但如果仔细想一想的话,无论他们自己还是其他人都不会同意这种限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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