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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第4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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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二年,日人设立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并于关东州置都督府,另设领事五人,总领事驻奉天。安奉铁道外有间岛领土权,抚顺炭坑、新法铁道、营口支线、新奉、吉长两铁道借款诸事,经东三省总督赵尔巽、徐世昌及外务部尚书袁世凯先后与日使争议,久不决。

  三十三年三月,外务部大臣那桐与日本驻京公使林权助订中日新奉吉长铁路协约七条:一、二,中国以日金一百六十六万元收买日本所已造之新奉铁路,其续造辽河以东一段及自造吉长铁路需款,均向南满洲公司筹借半款。三,除还清期限外,均照山海关内外铁路借款合同办理。其主要事务,又开列六条:甲,借款还清期限,辽河以东十六年,吉长二十五年,限前不得还清;乙,借款以铁路产业及进款作保,未还清以前,不得以此作他项借款之抵保物,中国自行筹款建筑他路,与南满洲公司无涉;丙,借款本息,由中国政府作保,到期爽约,应由政府代还,或将产业交公司暂管;丁,在借款期内,总工程师应用日本人,并添派铁路日帐房一员;戊,如遇军务、赈务,政府在各路运送兵食,均不给价;己,各路进款,应存日本国银行。四,与南满洲铁路公司订立关于辽河以东之借款合同,及吉长铁路借款合同。五,中国奉新、吉长铁路,均应与南满洲铁路联络,派员会订章程。六,借款实收价值,照中国最近与他国借款酌定。此约结后,日人又要求吉长铁路延长至延吉南境,以与韩国会宁铁道相联,且照吉长铁道例,于南满铁道会社借资本之半数筑之。政府不允,遂成悬案。

  三十四年,日使忽提出安奉铁道案,要求解决。先是满洲善后协约之附约,允安奉铁道仍归日本经营,改为工商业铁道,规定自此路竣工日起,以十五年为限。至是复提议。邮传部乃派委员与日本委员会勘改良之新路线。日政府又要求勘定路线即行收买地基。东三省总督锡良祗许按旧线改筑,要求日本撤退铁道守备兵与警察等事,日本不允,令铁道会社自由起工,海陆皆作警备。乃命锡良会同奉天巡抚程德全与日本奉天总领事缔结安奉铁道协约,此宣统元年七月事也。协约要目如左:一,中国确认前次两国委员勘定之路线,陈相屯至奉天一段,由两国再协议决定;二,轨道与京奉铁道同样;三,此约调印之当日,即协议购买土地及一切细目;四,此约调印之翌日,即行急进工事;五,沿铁道之中国地方官,关于施行工事,应妥为照料。

  未几,间岛之争议又起。先是,康熙年间,政府与朝鲜划定国境,于鸭绿江、图们江水源之长白山上树立界碑,规定西以鸭绿江、东以图们江为两国国境。因图们江中有江通滩,地面不及二千亩,因地居江间,四面环水,故以“间岛”呼之。此岛向属吉林,惟皇室以长白山一带为发祥之地,不许人民移居,因之吉林东部所在人烟稀少,间岛愈形荒僻。同治间,朝鲜钟城岁饥,其民多渡图们江移居间岛,按年纳地租于我国光霁峪经历署。光绪初年,朝鲜人忽请免纳地租,政府以主权攸关,令朝鲜人退出间岛,不果,乃置延吉以治之,间岛仍准朝鲜人民居住,按纳地租。

  日俄战后,日本伊藤统监命斋藤中佐率兵据之。政府与日使交涉,日使谓光霁峪以东为东间岛,和龙峪一带为西间岛,系两国未定之界。且谓长白山上界碑载土门江为界,朝鲜人称海兰河为“土门河”,图们江系豆满江,非“土门江”,中、韩国境实为海兰河。中国以“土门”、“豆满”、“图们”均系一音之转,图们江北岸界碑矻立,凿凿可据。且光绪十三年,朝鲜王致北洋大臣书,声明鸭绿江、豆满江为两国境界,是豆满江即土门江无疑,执不许。至是,日使伊集院彦吉与外务部尚书梁敦彦重提旧案,缔间岛条约:一,中、日两国协约以图们江为中、韩两国国境,其江源地方以界碑为起点,依石乙水为界;二,中国准外国人居住龙井村、局子街、头道沟、百草沟等处贸易,日本于此等地方得设置领事馆;三,中国准韩国人民在图们江北之垦地居住;四,图们江垦地之韩人,服从中国法权,归中国地方官管辖及裁判,中国官吏于此等韩人与中国人一律待遇,所有纳税及其他一切行政上处分,亦同于中国人;五,韩人诉讼事件,由中国官吏按中国法律秉公办理,日本领事或委员可任便到堂听审,惟人命重案,则须先行知日领事到堂,如中国有不按法律判断之处,日领事可请覆审;六,图们江杂居区域内韩人之财产,中国地方官视同中国人民财产,一律保护,该江沿岸,彼此人民得任便往来,惟无护照公文,不得持械过境;七,中国将吉长铁道延长至延吉南边界,与朝鲜会宁铁道联络,一切办理与吉长铁道同;八,本协约调印后,日本统监府派出所及文武人员于两月内完全撤退。是约既成,政府以吴禄贞为延吉边务大臣。

  嗣议五案协约,即新法铁道,营口支线,抚顺、烟台炭矿,安奉铁道沿线及南满铁道幹路沿线之矿务是也。新法铁道者,新民屯至法库门之铁道,政府欲借英款筑造此路,以分南满铁道之势力,日本谓系南满铁道竞争线,极力抗议。营口支线者,光绪二十五年东清铁道会社规定筑造旅顺、哈尔滨间之铁道,得设营口支线,以运送材料,俟铁道落成后拆去。日俄战争后,南满铁道归日本,政府要求日本拆此支线,日本不允。抚顺炭矿,距奉天城东六十里,日公使以此地炭矿为东清铁道附属品,利权应归日本。政府以炭山在东清铁道三十里外,不认为附属财产,日使不允;并烟台炭矿均成悬案。因安奉铁道交涉,定约如下:一,中国如筑新法铁道时,当先与日本商议;二,中国允日本营口支路,俟南满铁道期限满,同时交还,并允将该支线延长至营口新市街;三,中国承认日本有开采抚顺、烟台两处炭矿之权,日本承认该两处开采之煤斤纳税与中国,惟税率应按照中国他处最轻煤税之例,另行协定,其矿界及一切章程,亦另委员定之;四,安奉铁道沿线及南满洲铁道幹路沿线之矿务,除抚顺、烟台外,应按照光绪三十三年东三省督抚与奉天日本总领事议定之大纲,归中、日合办;五,京奉铁道沿长至奉天城根一节,日本无异议。自此南满洲大势遂一变矣。

  吉长、新奉两路借款细目,旋亦议定。其后锦齐铁道、渤海渔权与领海、鸭绿江架桥、南满铁道附属电线、收买日本辽东方面军用电线及旅顺芝罘间海底电线诸交涉,次第起焉。锦齐铁道者,即自锦州经洮南至齐齐哈尔之铁道也。日本原允中国自修,惟要求昌图洮南间之铁道归日本筑造。及满洲诸协约成,英、美争锦齐铁道借款,迭与中国交涉,事皆中阻。渤海渔业与领海交涉,自光绪三十二年,中国课关东渔业团渔税,迭经日本领事要求住关东之日本人有满洲沿岸渔业权,日本渔团因避税,全出距海岸三海里外海面。东督锡良通告日本领事,谓三海里外之海面系中国领海,应准中国渔业规则课税。日本领事以三海里外为公海,反抗之。鸭绿江驾桥,联络满、韩,议定依安奉铁道契约,十五年后卖还中国。南满铁道附属电线,原中国所设,日本占有之,后取供公用,中国抗争无效。又日俄战争时,日本在南满洲所设军用电线,战局终,应归中国收买,日本初起反抗,后始归中国收买。旅顺芝罘之海底电线,系俄国布设,战时皆断绝。至此,日本要求依该海底电线直通芝罘之日本电线局,为中国所拒。卒以距芝罘海岸七里半以内之一部归中国,馀尽属诸日本。其后复有日俄协约之议,于是东三省大势又一变矣。
 
  ……
  国学网站推出后一页前一页回目录回首页后一页前一页回目录回首页志一百三十四
        邦交七
  瑞典那威丹墨和兰日斯巴尼亚比利时义大利
  瑞典即瑞丁,在欧罗巴西北境,与那威同一区。雍正十年始来华互市。道光二十七年春二月,与瑞典及那威国订通商约。时法、美诸国通商,俱仿英和约条款。瑞本小国,亦求照英、法、美三国成案议通商条约。时瑞钢铁等项价甚贱,并求酌减税则。两广总督兼五口通商善后事宜耆英以各项税钞甫经议定通行,未便因瑞钢铁率议轻减,不许;惟通商条约奏请许之。遂与瑞公使李利华订约三十三条。同治六年,政府派出使大臣志刚等游历各国,至瑞递国书。光绪三年八月,瑞典开整理万国刑罚监牢会,使臣爱达华达摆柏照会驻英使臣郭嵩焘,请中国派员入会。嵩焘以闻,许之。

  十八年五月,瑞典国教士梅宝善、乐传道二人往麻城县宋埠传教,被殴致毙,上海瑞典总领事柏固闻,赴鄂见张之洞,要求四事:一,办犯;一,抚恤;一,参麻城县知县;一,宋埠设教堂。时犯已缉获,张之洞允办犯、抚恤,而参麻城县则不许,谓麻城县事前力阻,事后即获正犯,未便参劾。至开教堂,宋埠民情正愤,改在汉口武穴觅一地建堂,柏固亦不允。久之,始议定绞犯二名,给两教士各一万五千元,失物诸项一万五千元,期二十月后再往传教。

  三十四年六月,与瑞修改通商条约。先是瑞使倭伦白来京,请觐见呈递国书,并照称奉本国君主谕,请修改通商条约,并录其君主所给议约全权文凭送外务部。外务部以道光二十七年所订瑞典那威条约系两国联合所立,近两国已各独立,前订之约距今六十年,通商情形今昔不同,当重订约,以资遵守,许之。于是瑞使拟具约稿三十九款,大致多采各国与中国所订约款。外务部以所拟款目繁多,另拟约稿,并为十七款。研商久之始定议。外务部因上奏,言:“臣部另拟约稿,归并为十七款。查向来与各国所订条约,我多允许与各国利益,而各国鲜允许与我利益,按诸彼此优待之例,实非平允。惟光绪七年巴西条约暨二十五年墨西哥条约,多持平之处。此次拟议约稿,注重此意,不使各项利益偏归一面,更于各约中采用较为优胜之条,取益防损。如第三款领事官应照公例发给认许文凭,第十款订明俟各国允弃其治外法权,瑞典亦必照办,第十三款声明给与他国利益,立有专条者,须一体遵守,方准同霑,俱系参照巴西、墨西哥二约。第十二款入教者犯法不得免究,捐税不得免纳,教士不得干预华官治理华民之权,俱系参照中美商约。又瑞使原拟约稿有数款照录英、美、日各商约,今皆删去。如商标、矿务之类,则以第十三款内载所有商业、工艺应享各利益均一体享受等语括之,如加税、免釐之类,则以第十四款内载中国与各国商允通行照办遵守等语括之,以免挂一漏万。于第五款内又载进出口税悉照中国与各国现在及将来所订之各税则办理等语,亦可为将来加税不得异议之根据。此外各款,如派驻使、设领事,及通商、行船一切事宜,始终不离彼此均照最优待国相待之意,以扼要领而示持平。虽瑞典远在欧洲北境,现尚无前往贸易之华商,其所许我利益,未能遽霑实惠,然际此中外交通,风气日开,不可不预为地步。数旬以来,与瑞使往返磋磨,间有字句删改无关出入之处,亦辄允其请,而大旨已臻妥协。谨录全约款文,恭呈御览。如蒙俞允,应请简派全权大臣一员,会同瑞使署名画押,仍候批准互换。”疏入,报可。宣统元年四月,在北京互换。

  丹墨即嗹马,在欧罗巴洲西北。其来市粤东也,以雍正时,粤人称为“黄旗国”。同治二年三月,丹马遣其使臣拉斯勒福来华,抵天津,径赴京师。署三口通商大臣董恂以丹使并未知照,无故来京,亟函知总署,饬城门阻之。而英使言:“丹国来人乃本馆宾客,请勿阻。”总署遂置不问。英威妥玛复代请立约,恭亲王告以丹使擅越天津来京议约,万难允其立约。威妥玛乃言丹与英为姻娅之国,并援法使为布路斯、葡萄牙代请换约之例固请。王大臣等因语以丹使如欲中国允行,宜循中国定章,仍回天津照会三口通商大臣,方可立约。威妥玛乃请嗣后外国使臣到津,应令天津领事告知中国常例,又为函致三口大臣代为之谢。大臣等以闻,朝旨交总署核议。旋派工部左侍郎恆祺会同三口通商大臣、兵部左侍郎崇厚办理。

  五月,约成,大致以英约为本。初,恆祺等议约拟仿照大西洋成案,威妥玛谓丹系英国姻娅,应从英文义。辩论久之,各有增减,定和约五十五款,通商条约九款,税则一册。明年五月,丹遣水师副提督璧勒来沪,派提督衔李恆嵩及江苏布政使刘郇膏与换约。届时李恆嵩等向璧勒索观应换条约,而原定印约未携,只另书英字条约。璧勒谓此约系照英文原定条约缮写工整,以示尊崇中国之意,并无别故;又以本国军务方殷,不能久待。遂将条约核对,与英文相符,允互换。属将原定用印和约补订照缮和约之内,补钤丹副提督印信,并签押,遂互换收执。九年十月,丹遣使来华呈递国书,报中国简派使臣蒲安臣、志刚、孙家穀使丹之聘也。十年,复呈递国书。

  光绪七年十月,督办中国电报事宜盛宣怀与丹总办大北电报公司恆宁生会订收递电报合同。先是同治十年,丹国大北公司海线,由香港、厦门迤逦至上海,一通新嘉坡、槟榔屿以达欧洲,名为南线,一通海参崴,由俄国亚洲旱线以达欧洲,名为北线,此皆水线也。至同治十二年,又擅在上海至吴淞设有旱线。至是中国甫设电局,因先与订合同十四条:一,中国电报寄往外国之线路;二,电局与大北互定通电之价;三、四,由中国寄外国、外国寄中国内地之报,其报价应先行收清,后再划还,并在上海立册,每月互对;六,电价概由自定,惟寄外国报须按照万国电报定章,又传报可自编新码;七,电局与大北往来用英文,惟合同以华文为主;八,大北原竭力帮助中国设电,惟中国自主之事不得干预;十,大北海线、中国旱线如有断绝停滞,互相通知;十一,中国电政归北洋大臣主持,有向大北购料者,应禀明北洋核夺;十二,大北应缴回中国电报之费,每三月一结。时法、英、美、德四国以大北公司仅有单股海线,又沿途祗通厦门口岸,其馀如汕头、福州、温州、宁波各口皆距较远,请添设海线,就便通至各口。拒之,仍专与大北公司合办。方议立合同,大北公司恆宁生欲载明中国不再租陆线与他人,且须永租大北,议遂中止。

  九年,李鸿章致总署及盛宣怀,拟中、英、丹三公司合约,英、丹海线均至吴淞为止,将丹自淞至沪旱线购回,由我代递。议久之始收回。初,大北公司原禀六条内,有“不准他国及他处公司于中国地界另立海线,又中国欲造海线、旱线与大北有碍者,不便设立”二条,为大北公司独得之利益。因之中国亦取得总署、南北洋及出使大臣往来电报,“凡从大北电线寄发者,不取报费”,为中国独得之利益。当时鸿章已批准咨行。英、美、法、德各使闻之,合词照会总署。威妥玛复援同治九年允英人设海线之案,必欲大东公司添设,政府不能阻。因之大北公司恆宁生请将中国官报照常给费。旋复来电,谓“自十月初三日为始,所有中国头等官报由大北电线寄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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