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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第40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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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年五月,日本公使盐田议修约,李鸿章以为宜缓,因致总署,谓:“日廷现与欧、美各国改约,应俟彼商定后,我再与议,庶可将西国所订各款参酌办理。又球案亦当并商妥结,免致彼此久存芥蒂。请总署酌夺。”旋因长崎兵捕互斗案出,暂置未议,而琉球遂属于日,不复议及矣。

  十三年正月,盐田因崎案已结,请催修约,总署仍令李鸿章核覆。鸿章谓:“原约分修好条规、通商章程为二。条规首段声明彼此信守,历久弗渝。通商章程第三十二款则声明现定章程十年重修。是章程可会商酌改,条规并无可改之说。至通商章程,大致本与西约无甚悬殊。惟第十四、五款,不准日人运洋货入内地、赴内地买土货,为最要关键。当时伊藤与柳原前光为此两款力争,鸿章坚持不改。今日稿第一款内,一曰遵守彼国通商章程,再曰遵守清国与各与国所缔通商章程,固寓一体均霑之意,实欲将十四、五款删除,关系甚大,请缓议。”时日本伊藤博文新秉政,仍欲中国派全权商议,卒不果。

  二十年三月,朝鲜东学党乱作,乞援于中国,中国派兵前往,日本旋亦以兵往。李鸿章电驻日公使汪凤藻,与日本政府抗议,日仍陆续出兵。及事平,驻韩道员袁世凯牒日本驻韩公使大鸟圭介,援约同时撤兵。日本外务省提出三项:一,中、日两国兵协同平定韩国内乱;二,乱定后,两国各设委员于京城,监督财政及吏治;三,募集公债,以为朝鲜改革经费。总署电令汪凤藻答覆,略谓朝鲜内政,应由朝鲜自由改革,不应干预。日本政府覆凤藻,谓朝鲜缺独立资格,日本为邻邦交谊,不能不代谋救济。既又提出二条件,谓无论中国政府赞成提案与否,日本军队决不撤回。中国主撤兵再议,日本则要求议定再撤兵,持久不下。

  七月,日本遂宣战,误击沈高升英船。时日本寓华商民,属美领事保护,中国寓日商民,亦讬美保护,美使调停无效。及战事起,提督叶志超、卫汝贵守平壤牙山,先溃,左宝贵阵亡,海军继败。于是日军渡鸭绿江,九连城、凤凰城、金州、海城、大连、旅顺、盖平、营口、登州次第失守,又破威海卫,袭刘公岛,降提督丁汝昌,海军舰尽熸。

  初,日人志在朝鲜,至是并欲中国割地赔费,指索台湾,又提出四条件:一,派大员往东洋议约;二,赔兵费五万万;三,割旅顺及凤凰城以东地;四,韩为自主之邦。二十一年正月,命张廕桓、邵友濂赴日本议和,拒不纳,乃再以李鸿章为全权。鸿章至日本,日本派伊藤博文、陆奥宗光为全权大臣,与鸿章会议于马关,月馀不决。鸿章旋为日本刺客所伤,又命其子李经芳为全权帮办,卒订约十一款:认朝鲜独立,割辽南及台湾,赔款二万万,且许以内地通商、内河行轮、制造土货等事,暂行停战。

  张之洞、刘坤一等闻之,亟电力争。俄国亦约法、德劝日让还辽南。日索交台湾益亟,朝旨命台湾巡抚唐景崧交台,台民汹汹欲变,并引公法力争。政府不得已,又因王文韶、刘坤一电阻,乃谕之曰:“新定和约,让地两处,赔款二万万,日人坚执非此不能罢兵。连日廷臣来奏,皆以和约为必不可准。目前事机至迫,和战两事,利害攸关,即应主断。”命直陈。又命李鸿章覆电伊藤展期。鸿章以原议批准电知,若改约另议,適速其决裂,请暂行批换。乃派道员伍廷芳、联元等往烟台换约。初限期四月十四日。及伍廷芳等至烟台,日使伊东美久治请速换约,限十四日申刻。廷芳駮以停战至十四夜子刻为止,乃听稍缓。亥刻换讫,伊东美久治即行。会台湾民变,将劫唐景崧、刘永福守台,别求各国查照公法,从公剖断。于是日派水师提督桦山资纪赴台,限日交割。政府乃派李经芳为交付台湾大臣。经芳之澎湖,与桦山指交于舟次。自是台湾属日矣。

  寻议还辽,日派林董为全权,与李鸿章议商,辩论久不决。嗣定议分为六款:一,还辽南地;二,偿兵费三千万;三,交款三个月以内撤兵;四,宽贷日本军队占踞之间所有关涉日本之中国臣民;五,汉文、日本文遇有解译不同之处,以英文为凭;六,两国批准自署名盖印之日起,遂在北京互换。复订专条,于定议五日内互相达知,以期迅速。是为中日辽南条约。

  先是中日新约第六款所列各条,如苏州、杭州、重庆、沙市等处添设口岸,听其任便往来;第二条,日本轮船得驶入各口搭客运货;第三条,日本臣民得在中国内地购买经工货件若自生之物;第四条,日本臣民得在中国制造各项工艺,又得将各项机器装运进口,止交进口税,日本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即照日本运入中国货物一体办理等节:朝廷因损失利权,欲挽救之。又值通商行船章程将开议,乃命中外臣工筹议。廖寿丰、谭继洵、鹿传霖均有论奏,而张之洞言尤切直,并拟办法十九条,电总署代奏:“一,宁波口岸并无租界名目,洋商所居地在江北岸,即名曰洋人寄居之地,其巡捕一切,由浙海关道出费雇募洋人充当。今日本新开苏、杭、沙市三处口岸,系在内地,与海口不同,应照宁波章程,不设租界名目,但指定地段纵横四至,名为通商场。其地方人民管辖之权,仍归中国,其巡捕、缉匪、修路一切,俱由地方官出资募人办理,不准日人自设巡捕,以免侵我辖地之权。二,制造货物,自系单指通商口岸而言,华文有含混内地之意,须更正。‘任便’两字太宽,宜议定限制。三,出示晓谕产货地方,须先完坐贾釐捐,方准售卖。无论洋商、华商,一律办理。日本人在内地购买土货,只可暂行租栈存放,不准自行开行,及自向散户收买,以免夺我产货地方坐贾釐税,且杜华商影射洋票漏釐。四,内地收买土货,准其租栈暂存,不准购买房地、悬挂招牌。所买土货,务须运载出口,不得在内地转售。洋货运入内地,须大宗贩卖,不准零售。租栈应给地方公举费用,须照华民房屋一律摊派。五,日本人在内地制造土货,出厂后即完正税一道,运出通商地界,无论行销内地及运出外洋,均须再完半税一道。六,通商章程善后条约第二款所载各项器用食物进口,通商各口皆准免税,原为洋商在各口岸自用。若作货物转售,应照值百抽五纳税,不得藉口家用杂物蒙混免税。七,日本轮船不准贩运食盐。八,米穀、铜钱不准贩运出洋。九,军火禁贩,非有官买执照,不准进口。十,日本轮船不准拖带民船,免致影射漏釐。十一,日本行内河轮船,尺寸大小、时刻早晚,须有限制,以免伤碍民船。十二,日本轮船只准到指定口岸装卸人货,不准沿途起卸搭载。十三,内河轮船应收船钞,须较长江加多,以备修理河道之费。十四,日本人入内地办货卖货,不准薙发改为华装,违者查出即作华人照奸细治罪。十五,雇用华民工作,须按日给值,听其自原,不得立约限期,抑勒作工,鞭挞虐待。十六,装运机器,制造各物,须无伤民命,方能照准,不得以‘任便’两字藉口。十七,船只非日本商人购置,行户藉日本商资本不得悬挂日本旗,若有冒名包庇,查出即行充公。十八,制造各厂,如有藏匿犯法华人,一面由地方官知照领事,一面即派人到厂缉拏,厂主不得袒庇。如厂主确知为好人,须照洋例存银作保,到审讯日交出候审。十九,厂内如有华工滋闹,毁伤机器厂屋,地方官只能办犯,不能赔偿。若仅罢工细故,应由厂主自行调停,官不与闻。”于是派张廕桓为全权大臣,与日本使臣林董议商约。林董交约稿四十款,之洞致总署请駮辩,即由全权另拟约本与林董议,屡延不决。是年开苏州商埠,日人欲即行船,总署以租界未定,税关未设,行船不便。日本又欲于租界设巡捕、立工程等局,总署援宁波章程,复不允。

  二十二年正月,商约开议,张廕桓将日使原稿駮删九款,駮改七款。惟第三十四款,日本官商财产,遇有办理案件,均照相待最优之国一律;第三十五款,日本商民所有事件,均照中国臣民、中国船、中国货并相待最优之国臣民、船货一律相待;第三十六款,他国国家官员、船货、人民得有利益,日本一律同获其美:此三款日本旧约皆不得与各国均霑,不能过拒,乃照英约第二十四款,改作一条,删此三款。遂定议。初,马关约准开四口,本有均照向开海口及内地镇市章程办理之言。中国欲以宁波办法为程,日本欲取法上海章程专管租界之条,乃不得不允矣。

  是年开四口租界。初开沙市租界,因地洼下,要中国筑堤,中国以与各国通例不符,却之。又索汉口城外德国租界起沿江之地长三百丈作租界,中国以所索地在中国兴办铁路应用限内,不许,惟许在德界千丈以外,偪近铁路,让给租界三百丈。因声明两条入条款:“一,偪近铁路江岸,日本一年须自筑堤岸,以资保障;二,所给界内轨道穿过之处,已为铁路购用,若干方数内,应仍归铁路总公司管业,两不相碍”等语。二十四年三月,日使至总署,请沙市租界未定以前,日商运货暂免釐金,许之。

  是月侨寓沙市湘人,因与招商局起衅,延烧日本领事馆,驻沙日领事永泷诉于日本公使矢野,要求五事;已,复提四条:一,索赔一万八千两;二,以八万六千馀两作沿江堤费,两国各半;三,专界内道路免价豁租;四,界内租地价酌行核减。张之洞即电总署,谓:“一条索赔一万八千两一节,拟允给一万两。第二条以八万六千馀两作沿江堤费两国各半一节,彼此两益,事属可行,当照允。第三条专界内道路免价豁租一节,其租可免,地价未便不给。第四条界内租地价酌行核减一节,可行,当照允。”案旋结。五月,准中国商民居住日本专界,援德界例也。六月,驻沙日领事请地价减一半,道路沟渠地价认十分之一,许之。七月,命派学生游学日本。十月,日使矢野又请中国南北洋、湖北三处各派武备学生前往肄业。

  二十六年春,拳匪起,连戕日本使馆书记生杉山彬、德使克林德,各国皆出兵。日本福岛正安统兵赴津。六月,与各国联军攻天津城。七月二十日,入京师。时政府已特召李鸿章,未至而京师陷,两宫出狩。日本外部电告李鸿章等维持中国善后。福岛正安请速奕劻返京,奕劻遂有全权大臣之命,与李鸿章同议和。適盛京将军增祺与俄擅定暂约,日本外部谓公约未定,不应立私约,俄约应归公议,与英、德同。然劝俄讫不应。时祸首已惩办,公约亦定,朝廷因日本使馆书记生杉山彬被害,特简户部侍郎那桐为专使,赴日本道歉,所得偿款四百五十兆,日本应得三千七百九十三万一千两,惟以俄不退东三省、俄约不归公议为言。

  二十八年三月,日本领事小田切奉其政府命诣张之洞:一,告阻止俄约情形;二,劝中国收买洋药;三,劝江、鄂会奏改东三省官制章程;四,欲与中国商人合开银行;五,欲与招商局合办推广江海轮船。既又谈商约三条:一曰美使不原加税,日本意与美同;二曰长沙、常德开口岸;三曰米穀出洋。张之洞分别答辨,并将所言致书商约大臣吕海寰等核议。未几,日本商税使日置益、小田切又送新约十款,大抵皆抽税、免釐、行轮、开埠、居住、合股等特殊利益。时方议英约,中国只欲于英约已允者照办,未允者不允。屡议不行。九月,改派伍廷芳充商约大臣,并派袁世凯会议。日本于加税免釐,仍不允如英约加至十二五,仅允值百抽十,并欲将由日本运进中国之煤炭、棉纱及一切棉货概不加税,尤与英约相背。中国不允。惟第三款川江设施拖揽,第四款内港行轮及修补章程,第七款中、日商民合股经营,第八款保护商牌,第九款改定国币,均为英约所有,允之。又于商牌款内议增保护版权一事,内港行轮款后议增照会声明,往来东三省轮船亦系照内港章程办理,不能駮拒。此外第五款索开各处口岸,第六款口岸城镇任便居住,第九款第二节釐饬度量权衡,第十款请运米穀出口,均駮拒不允。日使内田康哉赴部晤商,又提出北京开埠、加税免釐、米穀出口三条,欲在京与张之洞议,馀仍归沪定。时之洞在京,外务部答以不能两处分议,遂暂停。

  十月,汉口因议给比利时界增日本租界。初,日本索租界三百方丈,止允给一百方丈,留二百方丈备中国公司之用。当时日使言明,日界外地如别有馀地让给他国,日本仍须照原议添索二百方丈。兹议给比界中仅馀地约三百丈,拟添给日本租界一百五十丈,仍画留约一百五十丈立作华业公司地界,以备中国官商自用。日本犹争不许。日本议设两湖轮船公司,欲华洋合股,不果。是月,撤驻氵扈日兵。

  寻复议约。日使内田康哉与张之洞在京会议,研商数月,始渐就绪。即致总署,谓我所索允者三事:一,照各国一律加税;一,查禁违碍书报;一,中国人民在日本者,极力优待。駮辩删去者三事:一,请运米穀出口;一,口岸城镇任便居住;一,常德府等九处口岸。以要索为抵制者一事:各国护路护馆兵队全撤后,北京方能开埠。因有益于中国商民,可除积弊,而许其入约者,度量权衡一款;照沪议原文增改字句者,改定国币一款,内港行轮一款,川江设施拖揽一款;因英已有而许其入约定议者,长沙通商一款。馀皆仍照沪议原文。又致外务部及吕海寰等,谓日约东三省开埠,言明悉照美约文法,惟安东县改大东沟,缘大东沟系日本原议所索。嗣增索安东县,再三商駮,内田始允仍将安东县删去。遂定议,于二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在沪画押,是为日本商约。是年与日使议索还前借汉口大阪马头,仍未还。又盛宣怀与日本立汉冶矿石借款合同,数三百万元,息六釐,预定三十年还清,不还现银,以矿价扣还。

  三十年,日商三井在汉厂购生铁一万六千顿,值日俄战起,中国虑于局外中立有碍,拟阻止。会日本领事永泷来函,谓订运生铁,不在战时禁货之列,日使亦来函声明,作为商工制造之用,不得以禁货论,遂许运。三十一年,日战胜俄,两国议和,政府令外务部照会日、俄,谓关涉中国之事,若中国不与闻者,中国将来断不承认。是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外务部庆亲王奕劻与日本大使小村寿太郎、公使内田康哉订新约。正约三款:一,凡俄国允让之利益,中政府悉承诺之;二,凡中、俄所订借地造路等项,日本悉照约履行;三,此约签字即便施行。附约十二款:一,中国将东三省自行开辟商埠;二、三,撤兵事宜;四,日本允将所占公私产业,在撤兵前后交还;六、七、八,安奉、南满铁道建筑事宜;九,另订奉天日本租界办法;十,鸭绿江右岸设中日木植公司;十一、十二,中、日彼此以最优国相待遇。

  三十二年,日人设立南满洲铁道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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