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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传-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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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则是 惠而不知为政,非惠而不费之道也,故必贷。然而有 官吏之俸,辇运之费,水旱之逋,鼠雀之耗,而必欲 广之以待其饥不足而直与之也。则无二分之息可乎? 则二分者,亦常平之中正也,岂可易哉?公立更与深 于道者论之,则某之所论,无一字不合于法,而世之 哓哓者不足言也。
此书殆可谓解释法意之理由书也。当时举朝汹汹, 除公所共事之数人外,殆无一不致难于青苗。累其劾 状,殆可隐入。而公卒不为之动,而神宗亦不为之动 者,非徒以公自信之坚,得君之专,而当时言者,实无一语能批其要故也。言者咸指为掊克聚敛,损下益 上,而公立法之本意,乃适与之相反。盖其立法之本 意,实以惠民,无一毫借此以助帑藏之心,条例司原 奏所言,非饰词,乃真相也。而论者乃拟之以桑孔之 用心,是所谓无的而放矢,宜公之不敢服,而神宗亦 目笑存之也。公之龂龂于名实之辨,非以此乎?其谓 治道之兴,邪人不利,而倡异论者意不在于法。呜呼! 何其一语破的而言之有余痛也 !昔罗马伟人格力加 士为执政时,倡限民名田之制,全国人民欢声雷动, 而议院几于全数反对之,卒被丛殴以死于院中,盖亦 有不利于治道之兴者,而其意非在于法也。荆公初政, 裁冗费十之四,彼廷臣大半衣食于冗费者,其不利之 也久矣。而青之本意,凡以抑豪右之兼并,而廷臣者 又皆豪右,而其力足以行兼并者也。其不利之,亦固 其所。当时之汹汹为难者,安保其不挟此心?即二三 贤者,未必尔尔,然亦群聋之和而已。况彼之所谓贤 者,皆习于苟且偷惰,以生事为大戒,不问其事之善 恶利病,但有所生则骇而华之,宜乎其与公与神宗枘 凿而不相入也。而数百年以后之今日,其社会之情状 乃一如公之时,而公之言乃不啻为今而发也,悲夫!
青苗法立法之本意,其善美既若是矣,然则可行 乎?曰:不必其可行也。善而不可行何也?且公在鄞 行之而效,而犹疑其不可行何也?曰:一县非全国之比也。一县者,公之所得自为也;全国者,非公之所 得自为也,是故当时抑配有禁矣。(抑配者,谓强民 使贷也。)而有司以尽数散为功 ,虽欲不抑配焉而不 可得也。灾伤则有下料造纳之条矣 ,(谓遇凶年则于 次期补纳所贷也。)而年岁丰凶不常 ,凶之数尤夥, 而有司因得以上下其手,虽欲不至于累年积压而不能 也。此二弊者,惟韩魏公、欧阳公之奏议言之至详, 殆可称公之义诤臣也。
(韩、欧奏议文长不录,此段即举其大意也。)
问者曰:韩、欧二公所言既中其弊,而公犹不寤, 则虽谓之执拗,宁得为过?应之曰:不然。当时诸君 子之攻新法也,其有弊者固攻之,其无弊者亦攻之, 诚有如公之所云,意不在于法也。为公之计,惟有一 事不办,偃然与彼辈同流,庶可以免于罪戾,而无如 非公之本意何也。且法既已善矣,其有弊焉,则非法 弊而人弊也。即如青苗法者,公在鄞行之而既有效矣, 李参在陕行之而又既有效矣,使县县皆得如公者以为 之令,则县县皆鄞也。即不能焉,而使路路皆得如参 者以为之转运使,而因以综核名实之法督其县,则亦 路路皆陕也。据条例司所核定,凡全国置提举官四十 一人,以当时贤才之众,欲求得如李参者四十一人, 谅非难也。而公又非不欲与诸君子共之也,而无如诸 君子者。闻有一议为公之所发,则掩耳而不听,初不问其所发为何议也,见有一诏为公所拟,则闭目而不 视,初不问其所拟为何诏也。责以奉行,非挟贤挟长 以抗,则投劾而去耳。诸君子既不屑为公助,而公又 不能忍心害理一事不办以自谢于诸君子,而又不能以 一身而尽任天下之事,然则非于诸君子之外而别求其 助我者,安可得耶?况诸君子非徒不助之而已,又煽 之嗾之挠之于其旁,私幸其弊之日滋、功之不就以为 快,是青苗本可以行之而无弊者,而以诸君子之故, 则欲其无弊焉,安可得也?夫他事亦若是则已耳。
由此言之,则吾所谓青苗法虽善而不必其可行者, 可以见矣。使得人人如公者以为县令,则诚可行;而 不得焉,故不可行也。无已而思其次,得人人如公者 以为提举,则犹可行;而不得焉,故不可行也。无已 而更思其次,得人人如公者以为执政,则于不可行中 而犹有可行;而不得焉,故不可行也。
然则青苗法之弊,果尽如当时诸君子之所言乎? 公之良法美意,而民竟未尝一蒙其泽乎?曰:是又不 然。史成于谤公者之手,其旨在扬恶而隐善。凡有可 以表公之功者,惟恐不尽。虽然,固有不能尽善者。 公与曾公立书,言始以为不请,而请者不可遏;终以 为不纳,而纳者不可却,则当时民之欢欣鼓舞可想见 也。其上五事札子云:
(熙宁五年)昔之贫者,举息之于豪民;今之贫者,举息之于 官。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是其行之既数年而有成效 也。其谢赐元丰令格式表云:创法于群几之先,收功 于异论之后,则是公罢相后而其效益著也。然犹得曰 公自言之未可为信,也请徵诸旁观之言。河北转运司 王广廉入奏,则谓民皆欢呼感德矣。李定至京师,李常见之,问曰:君从南方来,民谓青苗如何?定曰: 民便之,无不喜者。常曰:举朝方共争此事,君勿为 此言。定曰:但知据实以言,不知京师。是一时舆论 所在,有欲扪其舌而不可得者矣。然犹得曰是依附公 以希宠者言之,未可为信也。请更徵诸反对党之口。 朱子金华社仓记云:以予观于前贤之论,而以今日之 事论之,则青苗者,其立法之本意,固未为不善也。 子程子尝论之,而不免悔于其已甚而有激。是程子晚 年知其攻难青苗之为误,而朱子且歌诵之矣。苏子瞻 与滕达道书云:吾侪新法之初,辄守偏见,至有同异 之论,虽此心耿耿,归于忧国,而所言差谬,少有中 理者。今圣德日新,众化大成,回视向之所执,益觉 疏矣。是子瞻晚年深自忏悔,而咸叹于众化之大成。 其言与公所谓收功于异论之后者盖吻合。所谓众化者, 盖指凡新法而言,而青苗必其一矣。以程苏二人为当 时反对最力者,而皆如是,非确有成效,而能得耶? 以此度之,与程苏同心而其言不传于后者,当更何限?不宁惟是,元兴初政 ,尽芟新法。元年二月 ,罢青 苗。三月,范纯仁以国用不足,请复之矣。八月,司 马光奏称散青苗本为利民,惟当禁抑配矣。是皆形诸 奏牍载诸正史者。夫司马君实范尧夫非当时首攻青苗 之人,且攻之最力者耶?曷为于十八年之后,乃复津 津乐道之如此?由此观之,则知当时之青苗法,实卓 著成效,而民之涵濡其泽者既久,虽欲强没有美而有 所不可得也。然则前此之哓哓,果何为也哉?语曰: 凡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以乐成,然则诸君子者,毋亦凡 民而已矣。夫以吾侪居今日以论之,而犹觉青苗法之 难行也如彼,而荆公当日行之,虽其弊非所能免,其 效抑已章章。吾于是益叹公之才之不可及,而诋当时 奉行新法皆为小人者,吾卒未之敢信也。
更平心以论之,青苗法者,不过一银行之业耳, 欲恃之以摧抑兼并,其效盖至为微末。而银行之为业, 其性质乃宜于民办而不宜于官办。但使国家为之详定 条例,使贷者与借者交受其利而莫能以相病,而国家 复设一中央银行,以为各私立银行之枢纽,而不必直 接与人民相贷,则其道得之矣。荆公之为此,所谓代 大匠易伤其手也。虽然,此立夫今日以言之耳,若在 当时,人民既无有设立银行之能力,而举国中无一金 融机关,而百业坐是雕敝。荆公能察受敝之原,而创 此法以救治之,非有过人之识力而能若是耶?夫中国人知金融机关为国民经济之命脉者,自古迄今,荆公 一人而已。
后此有阴窃青苗法之实而阳避其名者,则朱子之 社仓是也。其法取息十二,夏放而冬收之,此与青苗 何异?朱子行之于崇安而效,而欲以施之天下,亦犹 荆公行之于鄞而效,而欲以施之天下也。夫朱子平日 固痛诋荆公,谓其汲汲财利,使天下嚣然丧其乐生之 心者也。及倡社仓议,有诘之者,则奋然曰:介甫独 散青苗一事是耳。(俱见《朱子语类》。)夫介甫果汲 汲财利耶?介甫之是者 ,果独青苗一事耶 ?毋亦是 其所谓是而已。
第三 均输法
均输法者,所以通天下之货,制为轻重敛散之术, 使输者既便,而有无得以懋迁,亦一种惠民之政也。 熙宁二年二月,制置三司条例司上言云:( 按此文为 荆公自撰,《宋史·食货志》所录多删去其精要语, 今据本集全录之。)
窃观先王之法,自畿之内,赋入精粗,以百里为 之差,而畿外邦国,各以所有为贡。又为经用通财之 法以懋迁之,其治市之货财,则无者使有,害者使除。 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则吏为敛之,以待不时而 买者,凡此非专利也。盖聚天下之人,不可以无财; 理天下之财,不可以无义。夫以义理天下之财,则转输之劳逸,不可以不均;用度之多寡,不可以不通; 货贿之有无,不可以不制;而轻重敛散之权,不可以 无术。今天下之财用,窘急无余,典领之官,拘于弊 法,内外不以相知,盈虚不以相补。诸路上供,岁有 定额,丰年便道,可以多致,而不敢或赢;年俭物贵, 难于供备,而不敢不足。远方有倍蓰之输,中都有半 价之鬻。三司转运使,按簿书促期会而已,无所可否 增损于其间。至遇军国郊祀之大费,则遣使刷,殆无 余藏。诸司财用事往往为伏匿不敢实言,以备缓急。 又忧年计之不足,则多为支移折变以取之。民纳租税 数,至或倍其本数,而朝廷所用之物,多求于不产, 责于非时。富商大贾,因时乘公私之急,以擅轻重敛 散之权。臣等以谓发运使总六路之赋入,而其职以茶 盐矾税为事。军储国用,多所仰给,宜假以钱货,继 其用之不给,使周知六路财赋之有无,而移用之。凡 粜买税敛上供之物皆得徒贵就贱,用近易远;令在京 库藏年支见在之定数所当供办者,得以从便变卖以待 上令。稍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之公上,而制其有无, 以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庶几国用可足, 民财不匮矣。
《宋史·食货志》记均输法施行之始末略云 :
书既上,诏本司具条例以闻,而以发运使薛向领 均输平准事,赐内藏钱五百万缗,上供米三百万石。时议虑其为扰,向既董其事,乃请设置官属。神宗使 自择之,向于是辟是刘恍、卫琪、孙冕、张穆之、陈 倩为属,又请有司具六路岁当上供数,中都岁用,及 见储度可支岁月,凡当计置几何,皆预降有司,从之。 其后侍御史刘琦、侍御史裹行钱岂页、条例司检详文字 苏辙、知谏院范纯仁、谏官李常等屡疏言其不便,且 劾向,帝皆不听,且下诏奖薛向。然均输后迄不能成。
均输之法,始于汉桑宏羊,至唐刘晏而益完密。 荆公实师其制,非创作也。古代货币之用未周,民以 实物为市,其国家之徵租税,亦以实物。故缘道里之 远近,而输送之劳佚有所不均。缘年岁之丰歉,而供 求之相剂有所不调。下既大受其害,而上亦不蒙其利, 诚有如条例司原奏所云者。故桑刘行均输法,不加赋 而国用足,史家美之,良非无由。今世交通之利大开, 货币之用益溥。吾辈读史,见其不惮烦为此,几苦索 解,而不知当时治事者之苦心孤诣,呜乎其不可及也。
(观近世之漕运,则可以知均输之妙用。如能用商运 供京师之米而尽折南漕,则国库兴人民交受春利者, 岁不以千万计乎?均输之意亦犹是也。夫漕米则亦以 实物充租税 ,而古代拙制至今蜕化未尽者也。)而当 时议者嚣然攻之何也?史称其卒不能成,其所以不成 之故未言之,岂以攻者多而中止耶?
第四 市易法
市易法者,本汉平准,将以制物之低昂而均通之, 实一种之专买法也。今记其缘起及其内容如下:
(宋史·食货志)熙宁三年保平军节度推官王韶, 倡为缘边市易之说,丐假官钱为本,诏秦凤路经略司 以川交子易货物给之,因命韶领其事。韶欲移司于古 渭城,李若愚以为多聚货以启戎心,文彦博、曾公亮、 冯京、韩绛、陈升之皆以为疑。王安石乃言:今蕃户 富者,往往蓄缗钱二三十万。彼尚不畏劫,岂朝廷威 灵,乃至衰弱如此?今欲连生羌,则形势欲张,应接 欲近。古渭边砦,便于应接,商旅并集,居者愈多, 因建为军,增兵马,择人守之,则形势张矣。且蕃部 得与官市,边民无复逋负,足以怀来其心,因收其赢, 更辟荒士,异日可以聚兵。
由此观之,市易之起,本出于荆公之殖民政策。 盖边徼未开之地,而欲以人力助长之,使趋于繁盛, 其下手必在商务。然地既未开,商贾裹足,非以国力 行之,莫为功也,此荆公之所以排群议而行之也。后 此既有成效,乃推以及腹地。
(宋史·食货志)熙宁五年,遂诏出内帑钱帛, 置市易务于京师。先是有魏继宗者,上言:京师百货 无常价,富人大姓,乘民之亟,牟利数倍。财既偏聚, 国用亦屈,请假榷货务钱置常平市易司,择通财之官 任其责,求良贾为之转易,使审知市物之价,贱则增价市之,贵则损价鬻之,因收余息以给公上。于是中 书奏在京置市易务官,凡货之可市,及滞于民而不得 售者,平其价市之。愿以易官物者听,欲市于官,则 度其抵而贷之钱,责期使偿,半岁输息十一,及岁倍 之,凡诸司配率,并仰给焉。……其后诸州皆设市易务。
窃尝疑当时均输法,何以暂行之而遽废?彼神宗 与荆公决非摇于人言者,始因市易行而均输遂罢也。 市易与均输,其立法之意略同,惟均输所及者,仅在 定额之租税;而市易所及者,则在一般之商务,故其 范围有广狭之异。而既有市易,则均输之效,已可并 寓于其中也。考荆公所以行市易法者,其用意盖有二: 一则专注重于经济学上所谓分配之一方面,用以裁抑 豪富,保护贫民。盖小农小工,有所获殖制造,鬻之 于市,往往为豪富联行抑勒不予善价,则贫民之生产 者病;豪商既以贱价得之,及其转鬻也,又联行而昂 其值,则贫民之消费者又病。荆公思有以救济之,故 其法,遇有客人物货,出卖不行,愿卖入官者,许至 务中投卖,勾行人、牙人与客人平其价而买之。其卖 出亦随时估价,不得过取,凡以求分配之均也。一则 更注重于经济学上所谓生产之一方面,使金融机关得 以流通,而母财之用愈广。盖小农小工之从事生产者, 其资本大率有限,必待所生产之货物卖讫,然后能回复其资本以再从事于生产。则中间往往隔断不相属, 而生产力缘此而萎微。荆公思有以救济之,故其法, 凡人民能得五人以上为之保证者,或以产业金银抵当 者,官可以贷以钱。( 当时以铜钱及绢布等为货币, 而金银非货币 ,故得以充抵当品。)而以所借期限之 长短,而取其息十之一或十之二,凡以广生产之资也。
市易法立法之本意如此,荆公之尽心于民事,亦 可谓至矣。然则其法果可行乎?曰:以吾论之,荆公 诸法之不可行者,莫此若也。请言其故。由后之说, 则市易务实一银行也。(青苗与市易二法,皆与今世 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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