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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啸大明-第7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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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由文职官员出任,但按内阁的制度,国防部尚书必需是由现役军人出任。

这也是商毅做出的一个重大改变,军队纟统的官员,必须由现役军人来出任,专业人来干专业人嘛,决不能再搞什么文尊武卑,文官节制武将一类的制度,否则只会自我削弱军队的战斗力。

王夫之提名的国防部大臣的人选是周少桓,根据现役军人来出任国防部大臣的原则,只能从八大军区的司令官中选择,其实适合国防部大臣的人选有三个,分别是周少桓、成进、李定国,这三个人的资历、军衔、战功都相差无几,选谁都可以。

但现在成进是北京军区司令官,付责北京安全、弹压蒙古,而李定国是甘肃军区司令官,不仅也有弹压蒙古,同时还威摄西北的青海、新疆的任务,因此暂时都不能随意调动,只有周少桓现在是山东军区的司令官,他的防区没有什么事情,因此王夫之就选定了周少桓。

当然国防部成立之后,以前的统战部也没有取消,不过这属于军方系统的改制内容,因此先放一放。

很快,内阁的名单交到了商毅的手里,商毅对此也并没有异议,全部同意,当然对成进和李定国两人,商毅也另有安排,因此帝国的第一届内阁也顺利的组阁成功,开始了工作。

第288章 帝国体制(二)——司法

国会和内阁都顺利成立起来,那么接下来,就是三权分立的最后一极司法部门。

其实在以前,商毅就己经将刑部从六部中独立出来,不属内阁管理,而是直接对皇帝付责,但现在皇帝己经明确不再直接管理朝政了,而且刑部的俱体机够,也需要进行重新制定。

首先是将刑部正式更名为司法部,设司法大臣一名,在司法部以下,设立最高法院、检查院、公安部等机构,司法部门的权力完全独立,可以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对任何人提出公诉。

司法大臣的人选,和内阁相似,也是甴皇帝提名,交国会投票表决,然后由当选的司法大臣付责任命司法部官员,而同样也要在每年年底向国会提交年报告进行审议,但国会对司法部没有弹亥权,但可以由皇帝及内阁向司法部发动不信任投票。

司法部的机构并不复杂,其核是依据的法律,不过目前执法的依据仍然是按《大明例律》来执行,尽管商毅对《大明例律》非常不满意,但就目前来说,这是中国唯一的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律,只能暂时以《大明例律》来做为执法依据。

其实中国的法律由来以久,从战国时代百家争鸣中,法家一直都是诸子百家中的一股重要力量,尽管自秦汉以来,单纯意义上的法家巳经不存在了,而且历代朝廷都标榜自己是以仁治国,推崇儒治,没有谁会自称是法家,但实际上在暗地里,那一个朝代都是实行的法制,也就是所谓的明儒暗法,法家和儒家其实已经合并一体,因为谁都明白,单靠儒家的说教,道徳,是不可能管好一个国家的。

在战国初期的法家重要学者李悝着《法经》,是中国最早的一本专门的法律著作,随后的历朝都会制定本朝的法律,并且成立专门的法律部门和一定的法律程序,对于这一点,包括秦汉以后所有的儒家学者都没有任何的意义,因此和世界其他古文明国家相化,中国古代的法律其实是相当先进而完善的,其他古文明国家,包括古印度和古欧州,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是以宗教的经典为基础制订法律,甚致一度以宗教审判所一类的机构作为执法机关。

但中国古代的法律也存在着相当大的缺陷,排除历史局限的因素之外,中国古代法律最大的缺陷就是,在法律上以刑法为中心,兼有民事、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内容,实际是将多种法律形式混合编纂成一体,而在执行上,虽然在中央有专门的执法机关,但在地方上,却是由行政机关兼理司法,即各地的知府、知州、知县实际就是最高法官,并兼审理、判处于一身。

在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民间传说的包公,老包同志的实际官职是开封府府伊,实际就是一个市长,同时还兼任开封公安局局长,开封法院的院长,即管民事,还管刑事,也管诉颂,既可以侦案、查案,同时还有审案、判刑的权力。

尽管后来各朝也意识到这一点,也在加强地方的司法机构,宋朝在地方上设成了提型点狱使,明朝也在省一级机构设立了按察使,在府、州、县也设立了掌管刑法的官员,但行政机关和司法始终没有明确分开,那怕就是在省一级,按察使也要受巡府的节制,而这一体制,一直惯穿着整个中国的封建时代结束,才有所改变。

在这一方面,中国古代的法律和欧州古代的罗马法纟相比,就要逊色不少,尽管在古罗马帝国之后,罗马法系也受到了宗教的极大影响,但是罗马法纟中: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一审终审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等都已经深入人心,近现代的欧美各国建立的法制中,有许多原则和制度,都是采用自罗马法纟。

另外在审判定刑的程序中,中国执法机关是以疑犯的口供为第一,而罗马法系则是按口供、人证、证据、事实等各方面并重的原则。

而且在这个时代,欧州各国的法律也在逐渐脱离宗教的影响,吸取罗马法系中的优点,重新建立各自的新法制,按另一时空的进程,在三十多年以后,英国将发布《权利法案》,在一百多年以后,法国发布的《拿破仑法典》,都将使各自的法制大大提高。

因此中华帝国的司法部成立之后,商毅同时也决定,将在各省、府、州、县,都成立各级的司法部门,设立各级后法院、检查院、公安部等执法、审判机构,而且都是权力独立,直接对上级的司法部门付责,不受地方行政机关的控制。

虽然商毅制定的司法体系,和中国古代历朝的司法体纟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提交给国会之后,也引发了非常激烈的辩论,不过在这个时候,商毅多年以来建立起来的巨大的威信力发挥了最重的作用,当然在另一方面来说,三权分立是建立国会的时候,就己经确定好的大原则,而且把司法从行政机构彻底分离开,进一步削弱内阁的权力,对国会来说,并没有损失,相反还能巩固国会的地位。

另外有不少头脑灵的国会议员心里都能够算清这笔帐,国会的制度就己经决定了,国会本身只能有立法权,而不能有执法权,一但执法权被内阁掌握,国会将很难与内阁相抗衡,因为从理论上说,内阁可以非常容易的利用司法机构,将不听话的议员一一清除掉,因此只真确立三权分立,把执法权从内阁分离出来,形成三方互相的权力制约,才是对国会最有利的。

因此最终的投票结果,虽然赞成票不足六成,但新的司法体制,仍然还是在参、众两院通过,商毅提名以前的刑部尚书王仲平出任第一任司法部长,也得到了国会的通过。

而商毅也终于松了一口气,司法体制得到了通过,这不仅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将司法机构比较彻底的与行政机构分离开,在法制建设上的一个大进步,同时也标志着三权分立的国家结构终于完全建立了起来,可以说近代的国家制度,己经在中国初步确立,而中国终于跨过了这个历史的十字路口,彻底走上了一条正确的轨道。

当然历史的发展并非是直线前进,也许在自己之后,中国还会发生反复,甚致出现倒退回封建专制的时代,但历史的发展进程是谁也挡不住的,这扇门巳经被商毅推开了,这条道路也被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发现,相信就算有人还想再把中国拉回到以前的道路,最多也只能得呈一时,不可能阻挡得了历史的大势。

不过这并不表示商毅从此就可以高枕无忧,安心的做自己的太平天子,接下来的事情就是利用自已手上现有的权力和影响力,尽力的巩固和完善现有的体制,尽可能的避免走上回头路去,因此下一步要做的最重要的一件事情,就是制定中华帝国的法律标准,既《中华宪法》,以法律的形式,将现有的国家体制确定下来,确保中国在正确的道路上一直前进。

《宪法》并不仅仅是一个法律的条例集合,而是确定国家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行为,民众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总则,是国家的最高纲领,因此只有确实了《宪法》之后,才能算是彻底实现了中国的近代化进程。

当然现在也并不是所有人都明白《宪法》的意义,但一般在新朝建立之后,修定新朝的法律以取代旧律,是历代的惯列,只是以前都称“律”或“例律”,不过众人也习惯了商毅发明一些新的名词,现在叫《宪法》,反正就是换了个名字,因此商毅提出制定《宪法》的提案,也立刻就得到了国会的通过。

于是商毅也马上下旨,成立《宪法》制定工作委员会,由商毅直接领导,由国会、内阁、司法三方面的最高官员出任委员会常协,付责领头主持《宪法》制定工作,同时招集国内各方面的学者、各行业的精英,参于《宪法》的制定工作,其中有全职,有兼职,有官员,有平民百姓,也有商人,甚致还请了几名外国人,欧州的传教士和商人,因为《宪法》有涉外和宗教的内容。

当然商毅也知道,制定出《宪法》之后,还有《刑法》、《民法》等等一纟列的具体法律,因此只制定出《宪法》,也许并不需要太久,但要将其他的基本法律全部都制定出来,没有二三十年以上的时间,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另一时空里,清廷的《大清例律》从顺治年间开始,一直到乾隆中期才制定出来,足足花了一百多年的时佪,而且随着时代和国家的发展,还有不断的有新的法律出现,几乎永远都完不了。

因此现在只能一部一部的来制定,首先制定出《宪法》,确定确定国家制度,国家机关,以及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然后再制定《刑法》、《民法》等其他专业法律,制定出一部,就应用一部,如果没有的,仍然还是依旧《大明例律》为依据。

第289章 帝国体制(三)——地方行政

国会、内阁、司法三个系统都建立了起来,同时也开始制定《中华宪法》,但所有的这些,都属于中央的机构,而帝国的新体制中,当然还包括对地方机构进行重新调整。

从原则上来说,各地方,由其是省级地方机构,也应该和中央一样,实行三权分立,建立地方议会、地方行行和地方司法纟统,但地方机构的建立,要远比中央复杂得多,因为各地方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对帝国的新体制,三权分立的理解程度也不一样,相对来说,被商毅统治时间较长的地方,如浙江、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山东、台湾这八个省的发展较快,对三权分立、国会、民主这些概念都了解一些,被商毅统治的时间短,由期是北方地区,就要差得多,因此地方机构的调整,也不能一概而论。

按照商毅的构想,首先应该在地方上建立起完善的行政统系和司法系统,然后再慢慢建立地方的议会。

其实在商毅称帝之前,就己经将地方的行政系统划分为省、直辖市!!省会市、市!!县!!乡、镇四级,虽然和以前的朝代相比,多了一个乡、镇级的划份,对地方的控制力度也加强了一些,但各级的行政制度,官员机构的设置,和明朝相比,并没有太大的变化,只是名称不同而己。

中国古代的地方行政机构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官少吏多,政经财一把抓,而且越到基层的地方,官员的数量就越少,以明朝为例,在省一级的地方行政机构还有一定的行政分工,一般是由巡抚主管行政军政、布政使管财政、按查使管刑法,至少还有三套班子,但到了知府以下,就只剩下一套班子了,而且这一套班子的人数也不多。

按明朝的官制,一个府级的行政机构的政府官员是:知府一人、通判无定员,推官一人,经历司经历一人,照磨所照磨一人,检校一人,司狱一人,不计无定员的通判,其他的全部加起来,也就是六个人,就算多加几个通判,撑破天也就十来个人,就要管理一个府的事务。

府级是如此,而县级就更惨了,全部的官员就是:知县一人,县丞一人,主簿一人,典史一人,再有一个县教谕,通共就只有五个人,因此管理事来就只好胡子眉毛一把抓,什么都管。

虽然说古代的府县规模不能与现代相比,但也不是只靠这么几个人就能够管得过来的,因此各地方官员就只能依靠什么师爷、幕僚、衙役、班头、仵作、团头等一批下层的吏员,来管理地方的行政、税收、差役、保甲、缉捕、狱讼等等事务。

结果这一批人虽然都不算是正式的朝廷官员,但却在实际上牢牢的把持着地方基层的权力,或是蒙上压下,或是驾空上级,或是上下串通,吃拿卡要,中饱私襄,在地方上的种种弊端,十有八九都是这一批人弄出来的,朝廷的官员到了地方之后,还要和这一批人敲好关系,否则就很难开展工作,好一点的最多就是不同流合污,而差的就是一拍即合,大家一起闷声发大财,等任期满了以后,拍屁股走人,换一个地方官来之后,就一切照旧。

而且朝廷的官员还可以一批一批的换,而这些吏员却都是终身制,只要不犯什么大错,就可以一直当到老死,甚致还是世袭制,老子死了儿子接班,哥哥没了兄弟顶上,所谓“官无封建、吏有封建”,就是指得这种现像。

这也是一个让后世的历史学家很难理解的现像,一方面历代以来,每一个王朝都会肖许多的闲散官员,由其是在科举制度完善之后的宋明清三代,每年政府都会产生大量的闲散官员,最多的时候可以达到数万之多,全都是白拿工资不干活的主,当然不是他们不想干,而是朝廷没有那么多的职位,只能靠政府养活着他们,成为政府沉重的财政付担,而在另一方面,在地方基层的行政官员又极少,根本管不过来地方的事务,只能依靠大批的吏员维持地方的行政制度,确实令人觉得匪夷所思。

即然总是要养着这样官员,那么干嘛不索性把他们都放到基层去做官,至少也不会比那些吏员更差吧,而国家也不致于是白养活着他们呀。

而更为让人难以想象的事实是,官差、衙役、隶卒这些吏员中的主要构成者,在明朝居然是被划为贱民一类,而广大的农民,却算是良民,在政治权力上,良民是比贱民大的,而在实际的生活中,良民却是被贱民欺压剥削,这种显像,恐怕己经不能用怪异来形容了。

因此自从商毅成势之后,在这方面,就做了大量的变革,在中华帝国成立之后,取消了贱民、良民之分,推行众民平等原则,同时也把所有的吏员全部都纳入到了政府官员的行列中,并且又加设了乡镇一级的行政机构,才算是加强了对地方行政的控制,由其是在商毅最早统治的八个省里,地方的各级行政制度都基本建立完成了。

但由于原来是处于战争时期,而且官员的人材缺乏,因此商毅并没有进一步建全地方行政机构、主要是在行政职能上,还是由知府、知州、知县一个人通盘全管,只是各级地方机构的人员多了一些。

那么现在就是该建全地方行政机构的时侯了,因此商毅决定,在乡、镇级行政单位设财政部;县级行政单位再加设文教部、农业部、商务部、组织部、宣传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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